江蘇省測繪地理信息市場管理規定

之一條 為了規范測繪地理信息市場活動,加強市場監管,優化營商環境,維護國家地理信息安全,促進地理信息產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江蘇省測繪地理信息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發包與承攬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提供測繪地理信息服務、利用測繪地理信息成果等市場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從事測繪地理信息市場活動,應當遵守測繪地理信息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保守國家秘密,尊重知識產權,遵循誠實守信、公平競爭、承擔社會責任的原則。第四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地理信息市場的統一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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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信、保密、發展改革、民政、財政、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大數據管理、市場監管、人民防空、知識產權、國家安全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與測繪地理信息市場管理有關的工作。第五條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測繪資質證書超過有效期的,不得從事相關測繪活動。

由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實施的測繪資質許可事項,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委托設區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實施,并加強指導和監督。第六條 測繪地理信息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應當在測繪地理信息單位測繪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并接受分支機構所在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分支機構工作人員異地申請測繪作業證的,所在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提供便利。第七條 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應當依法通過招標方式實施或者自行實施。其中,使用財政資金的項目,應當按照 *** 采購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等不適宜公開招標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不得公開招標;涉及搶險救災、疫情防控等特殊情況,不適宜進行招標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第八條 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和涉及測繪地理信息業務內容的其他使用財政資金的項目,有關部門在批準立項前應當按照規定書面征求同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意見。對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已有測繪地理信息成果可供利用、不需要進行重復測繪的,不得重復測繪。第九條 使用財政資金的工程建設項目在規劃、用地、施工、驗收、不動產登記等階段涉及多項測繪業務的,應當以一次委托、聯合測繪、成果共享的多測合一方式實施,共享互認測繪成果,避免重復測繪。

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人民防空等有關部門應當統一工程建設項目涉及的測繪地理信息技術要求和規則,建立健全測繪地理信息成果共享互認機制。第十條 測繪地理信息項目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成員中測繪工程專家應當不少于三分之一。第十一條 招標人不得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通過設置與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無關或者不合理的投標條件限制、排斥測繪地理信息單位參與招標投標或者 *** 采購。

兩個以上測繪地理信息單位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進行投標。第十二條 確定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承發包價格,國家有規定的,按照國家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在保證測繪地理信息成果質量的前提下,按照市場原則自主定價。測繪地理信息行業協會可以為會員提供測繪地理信息市場價格咨詢服務,發布咨詢信息。第十三條 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示范文本應當包括相關質量技術要求、價款、項目完成期限、保密管理、知識產權保護、違約責任等條款。

招標投標或者 *** 采購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的承包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備案。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為備案提供線上不見面辦理便利化服務。涉及國家秘密的,依照保密法律、法規等規定辦理。第十四條 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的主體工作和技術設計、質量控制等關鍵性工作不得分包。

水利、交通等綜合性工程或者信息系統項目中有關測繪地理信息業務應當由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的測繪地理信息單位承擔。需要分包的,應當征得發包單位同意。

測繪地理信息監理項目、以多測合一方式實施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禁止分包。

測繪中,軍測和國測分別指的是什么,國測具體是什么部門在負責?

軍測,即 *** 測繪學院,全國各地都有分布,至于誰負責,不說你也知道。國測,即國家測繪局測繪大隊,有好多分隊,多承擔國家測繪任務,如測繪國界線珠峰南極全國大地控制網等,國測當然是國家測繪局在負責。

青海省測繪地理信息市場管理辦法(2020修訂)

之一條 為了規范測繪地理信息市場秩序國家地理測繪資質,促進測繪地理信息事業發展國家地理測繪資質,維護國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承攬、提供測繪地理信息成果和測繪地理信息服務等市場活動,以及對測繪地理信息市場活動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從事測繪地理信息市場活動應當遵守測繪、保密、國家安全等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加強對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領導,鼓勵測繪地理信息科學技術創新,支持開發測繪地理信息產品,引導測繪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促進測繪地理信息資源共享。第五條 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地理信息市場的統一監督管理。

市(州)、縣(市、區)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地理信息市場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 ***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測繪地理信息市場監督管理相關工作。第六條 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測繪資質證書,并在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開展活動。

測繪單位作業期間應當接受當地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并按照規定匯交作業成果。

測繪人員從事測繪活動,應當持有測繪作業證件。第七條 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應當依法進行招標或者 *** 采購。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處置突發事件等不適宜進行招標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

依法應當招標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不得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第八條 招標單位應當按照測繪地理信息項目規模、技術要求等條件,依法合理設定投標單位的測繪資質等級、業務范圍和項目技術標準等要求,并查驗投標單位的資質證書,不得讓不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等級的單位中標。第九條 投標單位不得以低于測繪成本的報價競標,招標單位不得讓測繪單位低于測繪成本中標。

測繪生產成本費用定額,國家和省有規定的,執行相關規定;沒有規定的,應當在保證測繪成果質量的前提下,按照市場原則科學合理確定。第十條 測繪單位不得 *** 中標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

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的主體、關鍵性工作不得分包。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的,應當征得發包單位同意,并在測繪合同中明確,但分包量不得大于該項目總承包量的40%。

接受分包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測繪資質條件,不得將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再分包。第十一條 依法招標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應當實行測繪監理制度。

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發包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測繪監理專業資質等級的測繪單位進行監理。測繪監理單位對其監理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成果質量承擔責任。

具有測繪監理專業資質的測繪單位,不得對本單位承包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進行監理。

測繪監理單位及其監理人員,不得與測繪單位串通、弄虛作假,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第十二條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加強對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和運行維護的規范和指導。

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建設單位在開工建設30日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三條 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運行維護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要求,建立數據接收、處理、存儲、傳輸、使用以及安全保障制度,遵守保密、國家安全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第十四條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統籌協調測繪航空航天遙感影像資源獲取、處理、分發服務,提高利用效率,確保測繪地理信息基礎數據的安全性、權威性和現勢性。

有適宜測繪成果的,應當充分利用已有的測繪成果,實現測繪成果共享。第十五條 因測繪工作需要進行航空攝影或者使用無人機進行航空攝影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批準手續,并遵守有關航空飛行管制的規定。第十六條 測繪航空航天遙感項目獲取的影像資料,應當依法進行保密審查和保密技術處理。

測繪航空航天遙感影像資料未經保密審查和保密技術處理的,不得提供使用。第十七條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地圖市場的統一監督管理。

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全省地圖以及主要表現地為兩個以上市(州)行政區域的地圖。

市(州)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審核主要表現地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地圖。

海南省測繪地理信息條例

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地理信息管理,保障測繪地理信息事業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社會發展和生態保護服務,維護國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使用測繪成果、提供地理信息服務,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市、縣、自治縣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及 *** 預算。第五條 各級人民 *** 和測繪地理信息、新聞出版、民政、工信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國家版圖意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國家版圖意識,促進公民自覺維護國家安全、 *** 和利益。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國家版圖意識教育納入愛國主義教育和中小學教學內容,組織學生參加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活動。

新聞媒體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向社會開展國家版圖意識宣傳。第六條 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依法報經批準。

省和市、縣、自治縣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外國組織或者個人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的監督管理。第七條 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執行國家和本省的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

測繪成果提供使用時,提供單位應當對所采用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予以說明。第八條 因建設、國土空間規劃和科學研究的需要,確需建立相對獨立平面坐標系統的,由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批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建立相對獨立平面坐標系統,應當與國家坐標系統相聯系。第九條 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應當科學布點、合理設置。需要使用土地的,設置單位應當依法辦理用地手續;占用建筑物的,設置單位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建設電力、廣播電視、通信設施等電磁波發射裝置系統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合理避讓已建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第十條 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基礎航空攝影和衛星遙感測繪資料獲取的年度計劃,按計劃統一組織實施,定期公布成果目錄,并按照有關規定提供分發服務。第十一條 行政區域界線的測繪,按照國務院和省人民 *** 有關規定執行。

鄉(鎮)行政區域界線的標準畫法圖,由省人民 *** 民政部門和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共同擬定,報省人民 *** 批準后公布。第十二條 建立地理信息系統或者使用地理信息數據建設其他專業信息系統的,應當采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

地理信息系統的建設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做好數據資料的保密和安全工作。第十三條 省和市、縣、自治縣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依托云計算、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及時獲取、處理、更新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增加地理信息有效供給,開放可公開的地理信息資源,通過海南省“多規合一”信息綜合管理平臺等向 *** 和社會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第十四條 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資質的統一管理。

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執業證書或者測繪作業證件。測繪單位應當在測繪資質證書核準的業務范圍和作業限額內進行測繪地理信息活動,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送測繪資質年度報告。

外省的測繪單位在本省行政區域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應當向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五條 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實行發包、承包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發包單位不得向不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等級的單位發包;

(二)發包單位不得向超出測繪資質證書核準業務范圍的測繪單位發包;

(三)發包單位不得迫使測繪單位以低于測繪成本價格承包;

(四)承包單位不得將承包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轉包;

(五)承包單位分包的業務量不得大于該項目總承包業務量的40%;

(六)接受分包單位不得將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再次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