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繪公司資質辦理條件
申請與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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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資格;
(二)具有符合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儀器設備和辦公場所;
(三)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保證體系,測繪成果檔案管理制度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條件;
(四)具有與申請從事測繪活動相匹配的測繪業績和能力(初次申請除外)。
第七條 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應當將測繪資質行政許可的依據、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等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應當健全測繪資質管理信息系統維護機制,實現測繪資質行政許可在線受理和審查,方便管理相對人,提高行政效率,增強管理能力。
第九條 初次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掃描件: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法定代表人的簡歷及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二)符合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的身份證,畢業證書與測繪及相關專業技術崗位工作年限證明材料或者任職資格證書,勞動合同,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材料;
(三)符合要求的儀器設備所有權證明及省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測繪儀器檢定單位出具的檢定證書;
(四)單位辦公場所證明;
(五)健全的測繪質量保證體系證明;
(六)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材料;
(七)測繪成果保密管理制度材料。
辦理出生證明需要什么材料
具體需要證件測繪資質辦理出生證明,需要各個地方會有所差異,以深圳市為例,深圳市辦理出生證明要新生兒父母身份證,結婚證。
法律規定測繪資質辦理出生證明:《深圳市〈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為助產機構內出生測繪資質辦理出生證明的新生兒申請辦理《出生醫學證明》,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新生兒母親簽字確認的《深圳市〈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見附件4);
新生兒母親死亡、失蹤、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死亡的應提交死亡證明、死亡戶口注銷證明或者法院宣告死亡的證明文件;失蹤的應提交法院宣告失蹤的證明文件;不能辨認自己行為或者不能完全辯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應提交法院確認其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生效判決文書,驗原件,交復印件,下同),應提交新生兒母親近親屬或監護人簽字確認的《深圳市〈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及有關身份關系等的證明材料(驗原件,交復印件)。
新生兒母親有上列情形且未婚,新生兒父親為新生兒申請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應提交新生兒父親簽字確認的《深圳市〈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及與新生兒的親子鑒定結論(驗原件,交復印件),新生兒已出院的,還應提交新生兒足紋比對一致的鑒定結論(驗原件,交復印件)。
(二)新生兒父母的有效身份證件,包括身份證、戶口簿、護照、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等(驗原件,交復印件)。
新生兒母親或父親死亡無法提交有效身份證件的,應提交死亡證明、死亡戶口注銷證明或法院宣告死亡證明文件;新生兒母親或父親失蹤無法提交有效身份證件的,應提交法院宣告失蹤的證明文件(驗原件,交復印件)。
不提交新生兒父親身份信息的,新生兒母親應提交本人簽字的書面聲明,并在《深圳市〈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上簽字確認;新生兒母親死亡、失蹤、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其近親屬或監護人應提交書面聲明,并在《深圳市〈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上簽字確認。
(三)新生兒父母合法婚姻關系證明(驗原件,交復印件)。
不提交新生兒父母合法婚姻關系證明的,由新生兒父親向簽發機構提交有效身份證件(驗原件,交復印件),并在《深圳市〈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上簽字確認。[1]
(四)委托他人申請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及委托 *** 人的有效身份證件(驗原件,交復印件)。
(五)原助產機構在新生兒出生后助產技術服務資質被取消的,還應提交原住院病歷復印件或住院分娩證明。
(六)新生兒母親有效身份證件與住院分娩登記的產婦姓名等相關信息不一致的,還應提交下列材料:
1.新生兒母親尚未出院的,應提交新生兒母親簽字的書面情況說明。
2.新生兒母親已經出院的,應提交新生兒母親簽字的書面情況說明及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新生兒母親指紋比對一致的鑒定結論或新生兒足紋比對一致和親子鑒定結論(驗原件,交復印件)。
因新生兒母親死亡、失蹤、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無法提交新生兒母親本人簽字的書面情況說明的,由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申請人提交書面聲明,并在《深圳市〈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上簽字確認。
(七)新生兒父親有效身份證件信息與產婦住院分娩病歷中登記的丈夫信息不一致的,還應提交新生兒父親有效身份證件信息與住院分娩產婦病歷丈夫信息不一致的情況說明,并提交婚姻關系證明或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結論(驗原件,交復印件)。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出生證明辦理需要哪些材料?
出生證明辦理流程測繪資質辦理出生證明:
1、由嬰兒的家屬在產婦出院前測繪資質辦理出生證明,攜帶《孕產婦保健手冊》或新生兒出生醫學記錄、嬰兒父母的戶口本、身份證、生育證在戶口所在地轄區婦幼保健機構辦理《出生醫學證明》。
2、非本地戶口在測繪資質辦理出生證明我市醫療機構出生的嬰兒測繪資質辦理出生證明,由其父母(監護人)攜帶接生機構出具的新生兒醫學記錄、嬰兒父母的身份證、生育證等有效證件測繪資質辦理出生證明,在市婦幼保健所辦理《出生醫學證明》。
3、在醫療機構外出生的嬰兒,《出生醫學證明》辦理程序。對在醫療保健機構外出生的嬰兒,由各縣(區)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機構出具《出生醫學證明》。
辦出生證明需要什么證件呢
孩子出生證明需要什么證件
填表及辦理出生證明須知如下:
1、填表要求:新生兒姓名一欄可空項其余項目均需如實填寫不得空項。父、母親姓名需與身份證明、住院病歷上的姓名一致,否則不能辦理出生證明。職業、單位可簡寫或寫無。父、母雙方戶口地址需與戶口本上(之一頁)地址一致。嬰兒戶口隨父、隨母請畫圈。
2;在您的孩子出生后20天之內務必辦理出生證明,請提前起好并確定嬰兒的名字。
3、需帶證件如下:嬰兒父、母雙方的身份證原件(復印件及過期身份證均無效)、父母雙方的戶口本原件(集體戶口和外地戶口可帶復印件)、生育服務證或結婚證(未婚者需嬰兒父母寫未婚申明),另需帶上出院通知單。
4、根據國家相關法規規定證件不齊不能辦理出生證明。
5、辦理出生證明需嬰兒父母親自辦理。如嬰兒父母不能親自辦理,委托他人代辦需寫一份委托書,并帶齊雙方證件。(嬰兒父母只來一位辦理即可)。出生證明打印好后嬰兒姓名不能更改。
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公安部日前印發的《關于啟用和規范管理新版出生醫學證明的通知》,在具有助產技術服務資質的醫療保健機構內出生的新生兒,由該機構負責簽發;在途中急產分娩并經具有助產技術服務資質的醫療保健機構處理的新生兒,由該機構負責簽發;具有《家庭接生員技術合格證書》的人員接生的新生兒,由新生兒出生地縣(區)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指定機構負責簽發;其他情形由新生兒出生地縣(區)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指定機構負責簽發。
測繪資質辦理流程和辦理條件
測繪資質分為甲、乙、丙、丁四級。
測繪資質的專業范圍劃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工程測量、不動產測繪、海洋測繪、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 *** 、互聯網地圖服務。
一、測繪資質申請基本條件
1.具有企業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資格;
2.具有符合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儀器設備和辦公場所;
3.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保證體系,測繪成果檔案管理制度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條件;
4.具有與申請從事測繪活動相匹配的測繪業績和能力(初次申請除外)。
二、測繪資質申請材料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法定代表人的簡歷及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2.符合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的身份證,畢業證書與測繪及相關專業技術崗位工作年限證明材料或者任職資格證書,勞動合同,社會保險繳
納證明等材料;
3.符合要求的儀器設備所有權證明及省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測繪儀器檢定單位出具的檢定證書;
4.單位辦公場所證明;
5.健全的測繪質量保證體系證明;
6.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材料;
7.測繪成果保密管理制度材料。
三、測繪資質申報流程
1.系統注冊
2.測繪資質申請
3.受理決定
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不予受理、補正材料或者予以受理的決定。
4.準予決定
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
5.公示期
作出擬準行政許可,公示5個工作日后(無異議),準予行政許可后10個工作日內發證。
6.領取資質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