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斷房屋征收評估報告是否合法

(一)查驗出具評估報告的主體是否合法,即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是不是具備相應從業資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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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的中介服務機構的房地產估價機構,應當依法設立并取得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他不僅需要領取營業執照,還需要取得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證書。目前,國內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等級分為一、二、三級,每個機構都應該根據《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在其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內從事估價業務,其中,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暫定期內的三級資質房地產估價機構不得從事城鎮房屋拆遷房地產估價業務,該暫定期依據《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為自新設立之日起一年。

同時,以評估機構名義開展評估活動出具評估報告的估價師,應當經過注冊登記,取得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證書,屬于該機構的工作人員。

(二)審查所委托的評估機構是不是依法產生的

為了確保評估結果的公正透明,減少不當干擾(尤其是 *** 方面的干擾),就需要從源頭——評估機構的選擇開始嚴格規范管理,《征補條例》第二十條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下稱《評估辦法》)第四條均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不能由征收人指定,協商是確定評估機構必經工作程序。

即使“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也需遵循相關規定。如《江蘇省貫徹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第二款規定,采用此種方式確定估價機構的過程和結果,應當經過公證機構依法公證。因此,專業拆遷律師提示,如評估機構的選擇和產生不符合前述規定,則不具備合法性,無權承擔征收項目房產評估工作。

(三)房屋征收評估報告形式和內容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一份完整的評估報告應該包含“致委托方函、估價師聲明、估價的假設和限定條件及估價結果報告”四個部分內容,內容的缺失和不完整都會造成評估報告不合格。最為重要的是要有估價公司加蓋公章和不少于兩名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簽字,且不得以蓋章代替簽字,對此,《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和《評估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已經予以明確規定。

另外,估價機構在進行估價作業時應該堅持客觀、公正、獨立原則,不受任何第三方的不法干擾。遵照市場比較法等估價 *** 進行估價作業,本著同房同價原則,評估結果要符合《征補條例》第十九條要求,“對被征房屋價值的征收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因此北京拆遷律師提出違背該規定要求的,即為內容不合法。只有評估報告的形式和內容同時都合法了,他才具有合法性。

土地評估機構資質

土地評估機構等級資質標準一般是,分為A(全國)、B(全省)、C(所在市(州、地))三類。具體的分類標準,一般是由具備專業的,從事土地估價業務能力的中介服務機構,來進行經省土地估價師協會組織審查并注冊。

1、出讓或國家收回土地的評估;

2、 *** 、出租、抵押、作價入股土地的評估;

3、上市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涉及的土地評估;

4、企業兼并、破產、清產核資涉及的土地評估;

5、司法仲裁中涉及的土地評估;

6、征收土地稅費涉及的土地評估;

7、其他依照法律、法規需要進行土地評估。

擴展資料:

土地評估也就是土地估價,估價人員依據土地估價的原則、理論和 *** ,在充分掌握土地市場交易資料的基礎上,根據土地的經濟和自然屬性,按地產的質量、等級及其在現實經濟活動中的一般收益狀況,充分考慮社會經濟發展、土地利用方式,土地預期收益和土地利用政策等因素對土地收益的影響。綜合評定出某塊土地或多塊土地在某一權利狀態下某一時點的價格的過程。

1、土地估價必須依據土地估價的理論和 *** 。

2、土地估價必須依據充足的土地市場交易資料。

3、土地估價必須考慮土地政策的影響。

4、土地估價要充分了解評估對象地塊的各種權利狀況。

5、土地估價所評估出的地價是該地塊某一時點的價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3條規定:"國家實行房地產價格評估制度。房地產價格評估,應當遵循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土地估價

房屋拆遷需要什么部門評估,評估多久?

房屋拆遷評估是指拆遷補償價格評估。拆遷補償價格評估是在拆遷公告下發后,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對拆遷區域內的房產進行價格評估。

拆遷估價由具有房地產價格評估資格的估價機構承擔,估價報告必須由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簽字。

房屋拆遷的評估時間、評估單交付時間由被拆遷人與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協商確定。

房屋拆遷評估的流程有:

1、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

2、由房屋征收部門作為委托人,與評估機構簽訂評估委托合同;

3、估價師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

4、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房屋征收部門將評估結果向被征收人公示;

5、公示期滿后,評估機構向征收部門提供整體和分戶評估報告,房屋征收部門向被征收人轉交分戶評估報告;

拆遷人或被拆遷人對估價報告有疑問的,可以向估價機構咨詢。估價機構應當向其解釋拆遷估價的依據、原則、程序、 *** 、參數選取和估價結果產生的過程。

雙方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拆遷當事人向原估價機構申請復核估價的,該估價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復核估價申請之日起5日內給予答復。估價結果改變的,應當重新出具估價報告;估價結果沒有改變的,出具書面通知。

拆遷當事人也可以另行委托估價機構評估,拆遷當事人另行委托估價機構評估的,受托估價機構應當在10日內出具估價報告。

擴展資料:

建住房〔2003〕234號《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相關內容:

評估房屋要求

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同一拆遷范圍內的被拆遷房屋,原則上由一家估價機構評估。需要由兩家或者兩家以上估價機構評估的,估價機構之間應當就拆遷估價的依據、原則、程序、 *** 、參數選取等進行協調并執行共同的標準。

第七條 拆遷估價機構確定后,一般由拆遷人委托。委托人應當與估價機構簽訂書面拆遷估價委托合同。

第八條 受托估價機構不得 *** 、變相 *** 受托的估價業務。

估價機構和估價人員與拆遷當事人有利害關系或者是拆遷當事人的,應當回避。

第九條 拆遷當事人有義務向估價機構如實提供拆遷估價所必需的資料,協助估價機構進行實地查勘。

第十條 受托估價機構和估價人員需要查閱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權屬檔案和相關房地產交易信息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允許查閱。

第十一條 拆遷估價目的統一表述為“為確定被拆遷房屋貨幣補償金額而評估其房地產市場價格。”

評估價值要求

拆遷估價時點一般為房屋拆遷許可證頒發之日。拆遷規模大、分期分段實施的,以當期(段)房屋拆遷實施之日為估價時點。

拆遷估價的價值標準為公開市場價值,不考慮房屋租賃、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響。

第十二條 委托拆遷估價的,拆遷當事人應當明確被拆遷房屋的性質(包括用途,下同)和面積。

被拆遷房屋的性質和面積一般以房屋權屬證書及權屬檔案的記載為準;各地對被拆遷房屋的性質和面積認定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被拆遷房屋的性質或者面積協商一致的,可以按照協商結果進行評估。

對被拆遷房屋的性質不能協商一致的,應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確認。對被拆遷房屋的面積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向依照《房產測繪管理辦法》設立的房屋面積鑒定機構申請鑒定;沒有設立房屋面積鑒定機構的,可以委托具有房產測繪資格的房產測繪單位測算。

公示期

對拆遷中涉及的被拆遷房屋的性質和面積認定的具體問題,由市、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房地產管理部門制定辦法予以解決。

第十三條 市、縣人民 *** 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應當根據當地房地產市場交易價格,至少每年定期公布一次不同區域、不同用途、不同建筑結構的各類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

第十四條 拆遷估價應當參照類似房地產的市場交易價格和市、縣人民 *** 或者其授權部門定期公布的房地產市場價格,結合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狀況進行。

第十五條 拆遷估價人員應當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實地查勘,做好實地查勘記錄,拍攝反映被拆遷房屋外觀和內部狀況的影像資料。

評估勘查記錄

實地查勘記錄由實地查勘的估價人員、拆遷人、被拆遷人簽字認可。

因被拆遷人的原因不能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實地查勘、拍攝影像資料或者被拆遷人不同意在實地查勘記錄上簽字的,應當由除拆遷人和估價機構以外的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見證,并在估價報告中作出相應說明。

第十六條 拆遷估價一般應當采用市場比較法。不具備采用市場比較法條件的,可以采用其他估價 *** ,并在估價報告中充分說明原因。

第十七條 拆遷評估價格應當以人民幣為計價的貨幣單位,精確到元。

第十八條 估價機構應當將分戶的初步估價結果向被拆遷人公示7日,并進行現場說明,聽取有關意見。

估價報告

公示期滿后,估價機構應當向委托人提供委托范圍內被拆遷房屋的整體估價報告和分戶估價報告。委托人應當向被拆遷人轉交分戶估價報告。

第十九條 拆遷人或被拆遷人對估價報告有疑問的,可以向估價機構咨詢。估價機構應當向其解釋拆遷估價的依據、原則、程序、 *** 、參數選取和估價結果產生的過程。

第二十條 拆遷當事人對估價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估價報告之日起5日內,可以向原估價機構書面申請復核估價,也可以另行委托估價機構評估。

第二十一條 拆遷當事人向原估價機構申請復核估價的,該估價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復核估價申請之日起5日內給予答復。估價結果改變的,應當重新出具估價報告;估價結果沒有改變的,出具書面通知。

拆遷當事人另行委托估價機構評估的,受托估價機構應當在10日內出具估價報告。

第二十二條 拆遷當事人對原估價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或者另行委托估價的結果與原估價結果有差異且協商達不成一致意見的,自收到復核結果或者另行委托估價機構出具的估價報告之日起5日內,可以向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估價專家委員會)申請技術鑒定。

第二十三條 估價專家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鑒定的估價報告的估價依據、估價技術路線、估價 *** 選用、參數選取、估價結果確定方式等估價技術問題出具書面鑒定意見。

估價報告不存在技術問題的,應維持估價報告;估價報告存在技術問題的,估價機構應當改正錯誤,重新出具估價報告。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

百度百科-拆遷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