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圖管理條例規定位置顯著標注
地圖管理條例規定經審核批準的地圖,應當在地圖或者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的適當位置顯著標注審圖號。其中,屬于出版物的,應當在版權頁標注審圖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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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核批準的地圖,應當在地圖或者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的適當位置顯著標注審圖號。
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的適當位置顯著標注是審圖號。審圖號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編發 ,自接到地圖內容審查意見書后,在5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意見。
無測繪資質的公司在江蘇進行了測繪怎么辦
甲級測繪資質申請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轉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申請未取得資質從事測繪活動的受理、審查和資質證書的發放未取得資質從事測繪活動,可以委托設區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受理測繪資質申請。
不可以。測繪法規定未取得資質從事測繪活動,從事測繪工作的單位必須取得相關資質方可。
因此未取得資質從事測繪活動,總公司和分公司在測繪方面所具備的資質和權限方面也存在一些差異。
合肥市人民 *** 關于修改和廢止十二件規章的決定
1、對《合肥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二條修改為:“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范圍內戶外廣告和招牌的設置及其管理活動。 “戶外廣告發布內容和公益廣告的監督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2、對《合肥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辦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四條修改為:“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其所屬的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機構負責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的日常管理工作。
3、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 (第116號)《司法部關于廢止十二件部頒規章的決定》已經2009年2月24日司法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4、對《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作出修改 (一)第三十二條修改為:“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書面聯名,對專項工作報告不滿意并要求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的,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
5、之一條、為了加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提高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合肥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6、廢止3件部門規章 廢止《文化科技工作管理辦法》(文化部令第1號,1990年3月28日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