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繪公司資質辦理需要哪些條件
一般測繪資質要從丁級開始辦寧夏測繪資質備案規定,硬件需要一定的GPS和全站儀等寧夏測繪資質備案規定,軟的就是質量管理制回度和檔案管理制度。答還有比較難的就是至少3個測繪技術人員,其中一人至少是測繪工程師。其它詳細情況可上國家測繪局網站上查詢。具體辦理是去市國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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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對測繪資質申請的四大必備條件分別作詳細解答 有法人資格 申請測繪資質的主體必須是法人,個人和其它組織是不能申請測繪資質的。通俗點說,就是必須以公司的名義申請測繪資質。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丙級測繪單位注冊資金不低于100萬元寧夏測繪資質備案規定;辦公場所寧夏測繪資質備案規定:丙級不少于80平方米。
具備必要的技能和能力:測繪資質申請人需要具備必要的技能和能力,能夠熟練掌握測繪儀器和軟件,具備較高的技術水平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寧夏 *** 自治區測繪項目登記管理辦法
1、之一條 為了加強對基礎測繪活動的管理,滿足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對基礎地理信息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2、第十二條 測繪單位和個人,承擔的測繪項目在自治區規定限額以上的,施測前應按規定向管理測繪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測繪登記后,方可開展測繪活動。第十三條 自治區測繪局統一負責管理全區涉外測繪技術業務項目。
3、第七條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取得相應的《測繪資質證書》;從事測繪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取得測繪人員測繪作業證件。
4、測繪單位應當加強對測繪成果的質量管理,建立健全測繪成果質量管理責任制度,并對其完成的測繪成果質量負責。
測繪資質管理辦法2020
1、接受分包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測繪資質條件,不得將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再分包。第十一條 依法招標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應當實行測繪監理制度。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發包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測繪監理專業資質等級的測繪單位進行監理。
2、縣(市、區)人民 *** 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前款第二項、第三項基礎測繪項目。第九條 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定期更新。城市規劃區的,更新周期不超過五年;其他地區的,不超過十年。
3、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丙級測繪單位注冊資金不低于100萬元;辦公場所:丙級不少于80平方米。
4、按照“到2020年,全面推行注冊測繪師制度實施。”的總體工作目標,進一步加強統籌推進注冊測繪師執業管理、資質管理、項目管理、質量管理等方面制度以及相關技術標準的制修訂工作,為更好地推進注冊測繪師制度實施提供有力保障。
5、保留綜合資質;將21類行業資質整合為15類行業資質;將155類專業資質整合為13類專業資質;將8類專項資質改為6類通用專業資質,并取消環境工程專項資質的5個專項類別,整合為環境工程專業資質;保留3類事務所資質。
6、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于2020年11月24日(星期二)上午10時舉行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請自然資源部副部長王廣華和住房城鄉建設部副部長易軍介紹深化測繪資質改革和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管理制度改革有關情況,并答記者問。
測繪公司備案法律依據
法律分析:為了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規范測繪資質許可行為,維護測繪市場秩序,促進測繪行業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規定》 第六條 基礎測繪成果保密等級的劃分、調整和解密,經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軍隊測繪主管部門商國家及軍隊保密主管部門決定后,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發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 第二十七條 國家對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實行測繪資質管理制度。
第七條 外省測繪單位承接我省測繪項目的,應當按照規定到省測繪管理部門備案,接受測繪管理部門的業務監督。
第十八條 測繪成果依法實行匯交制度。測繪地理信息單位應當確保測繪成果的質量。 使用測繪成果,實行統一標準、共建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則。
寧夏 *** 自治區測繪管理條例
1、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管理,保障測繪事業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2、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對測繪工作的管理,促進測繪事業發展,為自治區經濟建設和科學文化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3、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對測繪成果的管理,促進測繪成果的利用,滿足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4、之一條 為了加強對基礎測繪活動的管理,滿足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對基礎地理信息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5、對后者,在不移動地下標石的前提下,自治區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可協商建設雙方共用的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