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國家測繪法規定,測繪成果不合格的,應當受到哪些處罰

第四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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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經批準,在測繪活動中擅自采用國際坐標系統的;

(二)擅自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測繪資質證書,擅自從事測繪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測繪成果,并處測繪約定報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以欺騙手段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從事測繪活動的,吊銷測繪資質證書,沒收違法所得和測繪成果,并處測繪約定報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測繪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測繪成果,處測繪約定報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測繪資質證書:

(一)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從事測繪活動的;

(二)以其他測繪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的;

(三)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的。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測繪項目的發包單位將測繪項目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測繪單位或者迫使測繪單位以低于測繪成本承包的,責令改正,可以處測繪約定報酬二倍以下的罰款。發包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超范圍經營 最新處罰

一、超范圍經營行政處罰法怎么處罰

超范圍經營的,按無證經營由查處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如處罰款,吊銷營業執照等。

《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

第十二條?從事無證經營的,由查處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三條?從事無照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無照經營的處罰沒有明確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四條?明知屬于無照經營而為經營者提供經營場所,或者提供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從事無證無照經營的,由查處部門記入信用記錄,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公示。

第十六條?妨害查處部門查處無證無照經營,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二、如何認定非法經營行為

根據刑法規定,行為人違反國家規定,實施非法經營行為主要包括:

1、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行為。所謂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物品,是指國家為了保證國民經濟或其他限制民間自由買賣的社會秩序的穩定而由國家專營部門專營、專賣的或其他限制民間自由買賣的物資。主要包括:國家限制或禁止自由買賣的物資,金銀及其物品,軍工產品,火藥產品,天然金剛石, *** 品,卷煙等。但非法經營罪不包括刑法已列為特定犯罪對象的物資,例如槍支、彈藥、 *** 等。

2、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行為。所謂進出口許可證,是指國家為加強對進出口商品的管理,對于依法須憑許可證進出口的貨物,按照國家的審批權限經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由外貿主管部門向進口人或出口人頒發的許可證明。所謂進出口原產地證明,是指對于進出口商品的原產地、來源處或出處加以確認的證明。以上文件均不得自由買賣的,因此,凡以此為標的進行買賣的行為均為非法行為。

3、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即除前兩項行為及本節內其他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外的所有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如,壟斷貨源、哄抬物價、非法傳銷等。

依據《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的規定,超范圍經營的,按無證經營給予行政處罰。例如對違法經營者給予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吊銷營業執照等處罰。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超范圍經營如何處罰

法律分析:企業超出經營范圍輕則警告,重則吊銷執照并罰款。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或者經營方式從事經營活動的,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更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經營范圍是企業從事經營活動的業務范圍,應當依法經企業登記機關登記。工商機關核準經營主體的經營范圍是按國民經濟行業分類進行登記核準。超范圍經營是指經營主體超出登記機關核準的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如,某醫藥公司營業執照核準的經營范圍是中藥、中成藥批發、零售,但該公司不但批發、零售中藥、中成藥,還批發、零售西藥、保健品,此行為就屬于超范圍經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二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由公司章程規定,并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范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