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單位的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有哪些規定
按照《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的規定,為甲、乙、丙3級資質單位分別應具備的條件和業務范圍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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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級施工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①近10年來獨立承擔過一項(含)以上大型或兩項(含)以上中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項目主體工程的施工,工程質量合格。
②具有本專業高級職稱的總工程師;具有高級職稱的總會計師和總經濟師;單位技術業務主管人或經理具有10年以上從事施工管理工作的經歷。
③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工程、經濟、會計、統計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100名,其中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巖土工程等工程技術人員占單位職工人數的8%以上;在工程技術人員中,具有中、高級職稱的人員和經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培訓或有施工實踐經驗的從事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的人員所占比例均不低于1/2。技術人員中短期(1年內)外聘人員不得超過15%。
④具有與所承擔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械設備和質量檢測、試驗設備。
⑤單位注冊資金12朋萬元以上,生產用固定資產原值600萬元以上。
(2)乙級施工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①近10年以來獨立承擔一項(含)以上中型或兩項(含)以上小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項目主體工程的施工,工程質量合格。
②具有本專業高級職稱的總工程師: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總會計師和總經濟師;技術業務主管人或經理具有8年以上從事施工管理工作的經歷。
③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工程、經濟、會計、統計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60名,其中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巖土工程等工程技術人員占單位職工人數的6%以上;在工程技術人員中,具有中、高級職稱的人員和經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培訓或有施工實踐經驗的從事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的人員所占比例均不低于1/2。技術人員中短期(1年內)外聘人員不得超過15%。
④具有與承擔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械設備和質量檢測、試驗設備。
⑤單位注冊資金600萬元以上,生產用固定資產原值300萬元以上。
(3)丙級施工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①主要工程技術骨干接受過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培訓。
②具有本專業中級以上職稱的技術負責人;具有中級職稱的會計師和經濟師;技術業務主管人或經理具有3年以上從事施工管理工作的經歷。
③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工程、經濟、會計、統計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30名,其中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巖土工程等工程技術人員占單位職工人數的4%以上;在工程技術人員中,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人員和經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培訓或有施工實踐經驗的從事水文地質工程地質人員所占比例均在1/2左右。技術人員中短期(1年內)外聘人員不得超過15%。
④具有與承擔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械設備和質量檢測、試驗設備。
⑤單位注冊資金300萬元以上,生產用固定資產原值150萬元以上。
甲級、乙級、丙級施工單位的業務范圍規定如下:
(1)甲級施工單位可以承擔各種等級(規模)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施工。
(2)乙級施工單位可以承擔中小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施工。
(3)丙級施工單位可以承擔小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施工。
辦理地質災害資質有哪些人員要求?
1.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單位資質
單位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二十名*** 地災資質備案的要求,其中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十名且具備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于三名。
具有與承擔小型地質災害勘查項目相適應的鉆探、物探、測量、測試、計算機等設備。
2.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計單位資質
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十名*** 地災資質備案的要求,其中巖土工程設計、結構設計、工程地質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五名且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于三名。
具有與承擔小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設計相適應的設計、測試、制圖與文檔整理設備。
3.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單位資質
巖土工程、工程地質、工程測量、工程預算專業技術人員和項目經理、施工員、安全員、質檢員等管理人員總數不少于二十名;
具有與承擔小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械、測量、測試與質量檢測設備。
4.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十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巖土工程、工程預算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五人。
5.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
具有工程地質、水文地質、環境地質和巖土工程等相關專業的技術人員不少于十名,其中從事地質災害調查或者地質災害防治技術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兩名、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五名;
具有配套的地質災害野外調查、測量定位、計算機成圖等技術裝備。
*** 自治區地質災害防治管理暫行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保護、改善和合理利用地質環境,防治地質災害,減少受災損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的安全,促進社會穩定和經濟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地質災害是指自然作用和人為誘發造成地質環境惡化及生態環境破壞,給人民生命和財產造成危害的地質現象,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裂縫等。第三條 本暫行辦法適用于我區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災害防治管理工作。地震災害的防治管理工作,不適用本暫行辦法。第四條 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避讓和治理相結合”的原則。第五條 自治區各級人民 *** 應當加強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領導,將地質災害防治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第六條 自治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區地質災害的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組織編制全區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協調重大地質災害的整治工作,并負責組織地質災害事件糾紛的調處。
地(市)、縣(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根據全區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并報自治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農牧、林業、水利、交通、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部門業務范圍內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并協助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地質災害的防治管理工作。第七條 自治區人民 *** 鼓勵全社會參與地質災害的防治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地質環境、防治地質災害的義務,并有權對破壞地質環境、誘發地質災害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第二章 地質災害預防第八條 地質災害防治的重點是主要城鎮、交通干線、重要廠礦、重大水利電力工程、主要江河流域、名勝古跡、自治區和地(市)確定的經濟開發區和自然保護區等。第九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加強地質災害防治知識的宣傳普及工作,增強全民防災、減災意識,提高防治地質災害的能力。第十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年度地質災害防災預案,報同級人民 *** 審查批準后組織實施。
地質災害防災預案的內容包括:
(一)地質災害監測、預防重點;
(二)主要地質災害危險點的威脅對象、范圍;
(三)主要地質災害危險點的監測、預防責任人;
(四)主要地質災害危險點的預警信號、人員和財產轉移路線。第十一條 地質災害易發區和地質災害危險區由自治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地質災害現狀調查和險情巡檢結果劃定,報自治區人民 *** 批準后公布。第十二條 地質災害危險區由縣級人民 *** 設立明顯標志。
在地質災害危險區內,禁止采礦、削坡、炸石、破壞植被、堆渣、棄土、抽取地下水以及從事其它容易誘發地質災害的活動。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的預防工作進行檢查。第十四條 從事生產、建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切實可行的具體預防措施,防止誘發或者加重地質災害。第十五條 城市建設、有可能導致地質災害發生的工程項目建設和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內進行工程建設,在申請建設用地之前必須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評估機構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評估結果由自治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認定。未經認定同意的,不予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地質災害危險區設置監測設施,建立監測 *** 。
開展地質災害監測的單位所取得的數據和資料,在上報主管部門的同時,須報送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第十七條 區域性地質環境勘查評價,由自治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劃。第十八條 地質災害的預報,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同級人民 *** 批準后發布。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根據地質災害預報工作的需要,無償提供相關資料。
鼓勵單位和個人提供地質災害前兆信息。第三章 地質災害治理第十九條 當地人民 *** 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地質災害發生的報告后,應當指派人員迅速趕赴現場調查,組織有關部門采取緊急措施,減少災害損失。
地質災害報告編制是否需要甲級資質
地災報告編制資質級別要求在規范里有*** 地災資質備案的要求,主要是根據建設項目重要程度和地質環境條件兩大指標*** 地災資質備案的要求,劃分出災評等級(一、二、三級)*** 地災資質備案的要求,然后一級*** 地災資質備案的要求的只能甲級資質做,二級*** 地災資質備案的要求的甲乙都可以,三級的甲乙丙都行。具體分類砍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