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辦法

從形體設計走向形體示意《城鄉規劃編制辦法》,即通過“擺房子”形式指定規劃管理依據《城鄉規劃編制辦法》,以約束不合實際《城鄉規劃編制辦法》的高密度開發和見縫插針式的盲目發展。從形體示意到指標抽象。形體示意的靈活程度往往掌握在具體的辦事人員手中,缺乏規范化,且由于城市建設的不確定因素較多,易造成脫離實際的后果。量化指標的抽象摒棄《城鄉規劃編制辦法》了形體示意規劃的缺陷,對規劃地區進行地塊劃分并逐一賦值,通過控制指標約束城市開發建設。從抽象指標逐步走向系統的控制性詳細規劃。這一階段特點是文本、圖則和法規三者相互匹配,且各自關聯,共同約束著城市開發建設活動。根據城市規劃的深化和管理的需要,一般應當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以控制建設用地性質,使用強度和空間環境,作為城市規劃管理的依據,并指導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編制。是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是城市、鄉鎮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用以控制建設用地性質、使用強度和空間環境的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是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規劃行政許可、實施規劃管理的依據,并指導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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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資料:為了規范城市規劃編制工作,提高城市規劃的科學性和嚴肅性,。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城市規劃是 *** 調控城市空間資源、。指導城鄉發展與建設、維護社會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

法律依據:《城市規劃編制辦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根據城市規劃的深化和管理的需要,一般應當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以控制建設用地性質,使用強度和空間環境,作為城市規劃管理的依據,并指導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編制。

城市規劃編制辦法是什么

法律分析:建國以來,我國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共經歷了四次修訂。雖然歷次城市規劃編制辦法的整體規劃框架仍基本保持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層級,但自2006年4月1日起實施的新的編制辦法已在規劃主體多元化、系統性、科學性、由技術文件轉向公共政策和淡化城市設計等方面發生了改變。《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已于2005年10月28日經建設部第7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編制城市規劃,應當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基本目標,堅持五個統籌,堅持中國特色的城鎮化道路,堅持節約和集約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保護人文資源,尊重歷史文化,堅持因地制宜確定城市發展目標與戰略,促進城市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法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有關人民 *** 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

控制性詳細規劃與拆遷有關系么

控制性詳細規劃與拆遷有關系。

控制性詳細規劃是以城市總體規劃或分區規劃為依據,確定建設地區的土地使用性質、使用強度等控制指標、道路和工程管線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間環境控制的規劃,所以確定了控制性詳細規劃后對實施舊城改造(涉及拆遷)、片區建設起著決定性作用。

根據《城市規劃編制辦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根據城市規劃的深化和管理的需要,一般應當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以控制建設用地性質,使用強度和空間環境,作為城市規劃管理的依據,并指導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編制。

控制性詳細規劃主要以對地塊的用地使用控制和環境容量控制、建筑建造控制和城市設計引導、市政工程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配套,以及交通活動控制和環境保護規定為主要內容。

擴展資料:

拆遷補償流程

1,拆遷人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

2,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按房屋拆遷許可證內容向社會發布公告。

3,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人向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4,確定拆遷補償標準和安置方案。一般而言,對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遷補償方式分為一般情形的補償和特殊情形的補償兩類。一般情形的補償分貨幣補和房屋產權調換、結算價差,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補償方式。特殊情形的補償被拆遷人不能選擇,或只作貨幣補,或只作房屋產權調換、結算價差。

5,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6,裁決拆遷。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城市規劃編制辦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拆遷

城市規劃編制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使城市規劃的編制規范化,提高城市規劃的科學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直轄市、市、鎮編制城市規劃,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編制城市規劃一般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階段。根據實際需要,在編制總體規劃前可以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綱要《城鄉規劃編制辦法》;大、中城市可以在總體規劃的基礎上編制分區規劃。第四條 設市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分區規劃、詳細規劃由市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需要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綱要的,由市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

縣(自治縣、旗)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縣(自治縣、旗)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詳細規劃由縣(自治縣、旗)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

《城鄉規劃編制辦法》他建制鎮的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由鎮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第五條 承擔編制城市規劃任務的單位,應當符合國家關于規劃設計資格的規定。第六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確定的各項規劃原則,符合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并積極采用先進的規劃設計 *** 和技術手段。第七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對城市的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自然環境、城市建設的歷史和現狀等情況進行深入調查研究,取得準確的基礎資料。

城市人民 *** 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提供編制城市規劃所需要的基礎資料。第八條 在編制城市規劃的各個階段,都應當運用城市設計的 *** ,綜合考慮自然環境、人文因素和居民生產、生活的需要,對城市空間環境作出統一規劃,提高城市的環境質量、生活質量和城市景觀的藝術水平。第九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進行多方案比較和經濟技術論證,并廣泛征求有關部門和當地居民的意見。第十條 編制城市規劃采用的勘察、測量圖件和資料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勘察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和質量要求。第二章 總體規劃的編制第十一條 城市總體規劃綱要的主要任務是:研究確定城市總體規劃的重大原則,并作為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的依據。第十二條 城市總體規劃綱要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論證城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條件,原則確定規劃期內城市發展目標;

(二)論證城市在區域發展中的地位,原則確定市(縣)域城鎮體系的結構與布局;

(三)原則確定城市性質、規模、總體布局,選擇城市發展用地,提出城市規劃區范圍的初步意見;

(四)研究確定城市能源、交通、供水等城市基礎設施開發建設的重大原則問題,以及實施城市規劃的重要措施。第十三條 城市總體規劃綱要的成果包括文字說明和必要的示意性圖紙。第十四條 城市總體規劃的主要任務是:綜合研究和確定城市性質、規模和空間發展形態,統籌安排城市各項建設用地,合理配置城市各項基礎設施,處理好遠期發展與近期建設的關系,指導城市合理發展。第十五條 城市總體規劃的期限一般為二十年,同時應當對城市遠景發展作出輪廓性的規劃安排。近期建設規劃是總體規劃的一個組織部分,應當對城市近期的發展布局和主要建設項目作出安排。近期建設規劃期限一般為五年。

建制鎮總體規劃的期限可以為十年至二十年,近期建設規劃可以為三年至五年。第十六條 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設市城市應當編制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縣(自治縣、旗)人民 *** 所在地的鎮應當編制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市域和縣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內容包括:分析區域發展條件和制約因素,提出區域城鎮發展戰略,確定資源開發、產業配置和保護生態環境、歷史文化遺產的綜合目標;預測區域城鎮化水平,調整現有城鎮體系的規模結構、職能分工和空間布局,確定重點發展的城鎮;原則確定區域交通、通訊、能源、供水、排水、防洪等設施的布局;提出實施規劃的措施和有關技術經濟政策的建議;

(二)確定城市性質和發展方向,劃定城市規劃區范圍;

(三)提出規劃期內城市人口及用地發展規模確定城市建設與發展用地的空間布局、功能分區,以及市中心、區中心位置;

(四)確定城市對外交通系統的布局以及車站、鐵路樞紐、港口、機場等主要交通設施的規模、位置,確定城市主、次干道系統的走向、斷面、主要交叉口形式,確定主要廣場、停車場的位置、容量;

(五)綜合協調并確定城市供水、排水、防洪、供電、通訊、燃氣、供熱、消防、環衛等設施的發展目標和總體布局;

(六)確定城市河湖水系的治理目標和總體布局,分配沿海、沿江岸線;

(七)確定城市園林綠地系統的發展目標及總體布局;

(八)確定城市環境保護目標,提出防治污染措施;

(九)根據城市防災要求,提出人防建設、抗震防災規劃目標和總體布局;

(十)確定需要保護的風景名勝、文物古跡、傳統街區,劃定保護和控制范圍,提出保護措施,歷史文化名城要編制專門的保護規劃;

(十一)確定舊區改建、用地調整的原則、 *** 和步驟,提出改善舊城區生產、生活環境的要求和措施;

(十二)綜合協調市區與近郊區村莊、集鎮的各項建設,統籌安排近郊區村莊、集鎮的居住用地、公共服務設施、鄉鎮企業、基礎設施和菜地、園地、牧草地、副食品基地,劃定需要保留和控制的綠色空間;

(十三)進行綜合技術經濟論證,提出規劃實施步驟、措施和 *** 的建議;

(十四)編制近期建設規劃,確定近期建設目標、內容和實施部署。

建制鎮總體規劃的內容可以根據其規模和實際需要適當簡化。

城市規劃編制辦法(2005)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規范城市規劃編制工作《城鄉規劃編制辦法》,提高城市規劃的科學性和嚴肅性《城鄉規劃編制辦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城鄉規劃編制辦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市,組織編制城市規劃,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城市規劃是 *** 調控城市空間資源、指導城鄉發展與建設、維護社會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第四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基本目標,堅持五個統籌,堅持中國特色的城鎮化道路,堅持節約和集約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保護人文資源,尊重歷史文化,堅持因地制宜確定城市發展目標與戰略,促進城市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第五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考慮人民群眾需要,改善人居環境,方便群眾生活,充分關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勢群體,維護社會穩定和公共安全。第六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堅持 *** 組織、專家領銜、部門合作、公眾參與、科學決策的原則。第七條 城市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階段。大、中城市根據需要,可以依法在總體規劃的基礎上組織編制分區規劃。

城市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第八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的全國城鎮體系規劃和省、自治區人民 *** 組織編制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編制的依據。第九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采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基礎資料。第十條 承擔城市規劃編制的單位,應當取得城市規劃編制資質證書,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城市規劃編制工作。第二章 城市規劃編制組織第十一條 城市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分區規劃。具體工作由城市人民 *** 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承擔。

城市人民 *** 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結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制定近期建設規劃。

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城市人民 *** 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已經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或者城市分區規劃組織編制。

修建性詳細規劃可以由有關單位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及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的規劃條件,委托城市規劃編制單位編制。第十二條 城市人民 *** 提出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前,應當對現行城市總體規劃以及各專項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對基礎設施的支撐能力和建設條件做出評價;針對存在問題和出現的新情況,從土地、水、能源和環境等城市長期的發展保障出發,依據全國城鎮體系規劃和省域城鎮體系規劃,著眼區域統籌和城鄉統籌,對城市的定位、發展目標、城市功能和空間布局等戰略問題進行前瞻性研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編制的工作基礎。第十三條 城市總體規劃應當按照以下程序組織編制:

(一)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組織前期研究,在此基礎上,按規定提出進行編制工作的報告,經同意后方可組織編制。其中,組織編制直轄市、省會城市、國務院指定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的,應當向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提出報告;組織編制其《城鄉規劃編制辦法》他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的,應當向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提出報告。

(二)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綱要,按規定提請審查。其中,組織編制直轄市、省會城市、國務院指定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的,應當報請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審查;組織編制其他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的,應當報請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審查。

(三)依據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的審查意見,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成果,按法定程序報請審查和批準。第十四條 在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中,對于涉及資源與環境保護、區域統籌與城鄉統籌、城市發展目標與空間布局、城市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等重大專題,應當在城市人民 *** 組織下,由相關領域的專家領銜進行研究。第十五條 在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中,應當在城市人民 *** 組織下,充分吸取 *** 有關部門和軍事機關的意見。

對于 *** 有關部門和軍事機關提出意見的采納結果,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報送審批材料的專題組成部分。

組織編制城市詳細規劃,應當充分聽取 *** 有關部門的意見,保證有關專業規劃的空間落實。第十六條 在城市總體規劃報送審批前,城市人民 *** 應當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

在城市詳細規劃的編制中,應當采取公示、征詢等方式,充分聽取規劃涉及的單位、公眾的意見。對有關意見采納結果應當公布。

城鎮體系規劃編制審批辦法

之一條 為推動城鎮體系規劃編制和審批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鎮體系是指一定區域范圍內在經濟社會和空間發展上具有有機聯系的城鎮群體。第三條 城鎮體系規劃的任務是:綜合評價城鎮發展條件;制訂區域城鎮發展戰略;預測區域人口增長和城市化水平;擬定各相關城鎮的發展方向與規模;協調城鎮發展與產業配置的時空關系;統籌安排區域基礎設施和社會設施;引導和控制區域城鎮的合理發展與布局;指導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第四條 城鎮體系規劃一般分為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省域(或自治區域)城鎮體系規劃,市域(包括直轄市、市和有中心城市依托的地區、自治州、盟域)城鎮體系規劃,縣域(包括縣、自治縣、旗域)城鎮體系規劃四個基本層次。 

城鎮體系規劃區域范圍一般按行政區域劃定。根據國家和地方發展的需要,可以編制跨行政地域的城鎮體系規劃。第五條 城鎮體系規劃應同相應區域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長遠計劃、國土規劃、區域規劃及上一層次的城鎮體系規劃相協調。第六條 城鎮體系規劃的期限一般為20年。第七條 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由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由省或自治區人民 *** 組織編制。

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由城市人民 *** 或地區行署、自治州、盟人民 *** 組織編制。

縣域城鎮體系規劃,由縣或自治縣、旗、自治旗人民 *** 組織編制。

跨行政區域的城鎮體系規劃,由有關地區的共同上一級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第八條 編制城鎮體系規劃應具備區域城鎮的歷史、現狀和經濟社會發展基礎資料以及必要的勘察測量資料。資料由承擔編制任務的單位負責收集,有關城市和部門協助提供。第九條 承擔編制城鎮體系規劃任務的單位,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劃設計單位資格的規定。第十條 城鎮體系規劃上報審批前應進行技術經濟論證,并征求有關單位的意見。第十一條 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由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報國務院審批。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由省或自治區人民 *** 報經國務院同意后,由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復。

市域、縣域城鎮體系規劃納入城市和縣級人民 *** 駐地鎮的總體規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實行分級審批。

跨行政區域的城鎮體系規劃,報有關地區的共同上一級人民 *** 審批。第十二條 全國城鎮體系規劃涉及的城鎮應包括設市城市和重要的縣城。

省域(或自治區區域)城鎮體系規劃涉及的城鎮應包括市、縣城和其他重要的建制鎮、獨立工礦區。

市域城鎮體系規劃涉及的城鎮應包括建制鎮和獨立工礦區。

縣域城鎮體系規劃涉及的城鎮應包括建制鎮、獨立工礦區和集鎮。第十三條 城鎮體系規劃一般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綜合評價區域與城市的發展和開發建設條件;

2.預測區域人口增長,確定城市化目標;

3.確定本區域的城鎮發展戰略,劃分城市經濟區;

4.提出城鎮體系的功能結構和城鎮分工;

5.確定城鎮體系的等級和規模結構;

6.確定城鎮體系的空間布局;

7.統籌安排區域基礎設施、社會設施;

8.確定保護區域生態環境、自然和人文景觀以及歷史文化遺產的原則和措施;

9.確定各時期重點發展的城鎮,提出近期重點發展城鎮的規劃建議;

10.提出實施規劃的政策和措施。第十四條 跨行政區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內容和深度,由組織編制機關參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根據規劃區域的實際情況確定。第十五條 城鎮體系規劃的成果包括城鎮體系規劃文件和主要圖紙。

1.城鎮體系規劃文件包括規劃文本和附件。

規劃文本是對規劃的目標、原則和內容提出規定性和指導性要求的文件。

附件是對規劃文本的具體解釋,包括綜合規劃報告、專題規劃報告和其他資料匯編。

2.城鎮體系規劃主要圖紙:

(1)城鎮現狀建設和發展條件綜合評價圖;

(2)城鎮體系規劃圖;

(3)區域社會及工程基礎設施配置圖;

(4)重點地區城鎮發展規劃示意圖。

圖紙比例:全國用1:250萬,省域用1:100萬-1:50萬,市域、縣域用1:50萬-1:10萬。重點地區城鎮發展規劃示意圖用1:5萬-1:1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