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辦法

從形體設計走向形體示意,即通過“擺房子”形式指定規劃管理依據,以約束不合實際的高密度開發和見縫插針式的盲目發展。從形體示意到指標抽象。形體示意的靈活程度往往掌握在具體的辦事人員手中,缺乏規范化,且由于城市建設的不確定因素較多,易造成脫離實際的后果。量化指標的抽象摒棄了形體示意規劃的缺陷,對規劃地區進行地塊劃分并逐一賦值,通過控制指標約束城市開發建設。從抽象指標逐步走向系統的控制性詳細規劃。這一階段特點是文本、圖則和法規三者相互匹配,且各自關聯,共同約束著城市開發建設活動。根據城市規劃的深化和管理的需要,一般應當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以控制建設用地性質,使用強度和空間環境,作為城市規劃管理的依據,并指導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編制。是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是城市、鄉鎮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用以控制建設用地性質、使用強度和空間環境的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是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規劃行政許可、實施規劃管理的依據,并指導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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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資料:為了規范城市規劃編制工作,提高城市規劃的科學性和嚴肅性,。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城市規劃是 *** 調控城市空間資源、。指導城鄉發展與建設、維護社會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

法律依據:《城市規劃編制辦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根據城市規劃的深化和管理的需要,一般應當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以控制建設用地性質,使用強度和空間環境,作為城市規劃管理的依據,并指導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編制。

新疆 *** 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城市、鎮、鄉、村莊和城鄉規劃區以外的邊境口岸和工礦農林牧場區等居民聚集的區域,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城市、鎮應當制定城市規劃、鎮規劃,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邊境口岸、工礦農林牧場區應當制定邊境口岸規劃、工礦農林牧場區規劃,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縣級以上人民 *** 依法確定應當制定鄉規劃、村莊規劃的區域,在確定區域內的鄉、村莊應當依照本辦法制定規劃,規劃區內的鄉、村莊建設活動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鄉規劃、杜莊規劃應當從農村實際出發,尊重村民意愿,體現地方和農村特色。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 ***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第五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貧困地區城鄉規劃編制經費由自治區財政給予適當補貼。第六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及時公布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并采取多種形式進行宣傳。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有權依法進行相關規劃查詢和對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進行舉報或者控告,各級人民 ***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受理并組織核查、處理。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第八條 自治區人民 *** 組織編制自治區城鎮體系規劃,用于指導自治區各城市、鎮、邊境口岸、工礦農林牧場區總體規劃的編制,并對州(市)人民 *** 、地區行政公署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和跨區域專項規劃編制提出控制性要求。

州(市)人民 *** 、地區行政公署組織編制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報自治區人民 *** 批準后實施。

自治區人民 ***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鄉建設的需要,可以組織編制跨區域專項規劃,報自治區人民 *** 批準后實施。第九條 自治區城鎮體系規劃應當明確自治區城鄉統籌發展的總體要求、城鎮空間布局、規模控制標準和強制性內容,提出區域重大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布局要求、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的區域規劃要求以及對下一層級城鄉規劃編制的要求。

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跨區域專項規劃和城市、鎮總體規劃的編制不得違反自治區城鎮體系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第十條 自治區人民 *** 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的交通、水利、消防、電力、電信、郵政、能源、林業、生態環境保護、防災減災等涉及空間資源利用的專項規劃,應當符合自治區城鎮體系規劃、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和跨區域專項規劃的要求,與相關城市、鎮總體規劃相銜接。

自治區城鎮體系規劃、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跨區域專項規劃和城市、鎮總體規劃上報審批前,應當依法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第十一條 烏魯木齊市總體規劃,由自治區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設區的市和自治區直轄市的總體規劃,報自治區人民 *** 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州人民 *** 、地區行政公署審查同意后,報自治區人民 *** 審批。

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州(市)人民 *** 、地區行政公署審批。第十二條 在城市規劃建成區內鎮總體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不單獨編制,納入城市規劃統一管理。

城市規劃控制區邊緣地帶的鎮、鄉、村莊,經城市人民 *** 同意,由鎮、鄉人民 *** 依據城市規劃組織編制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

鄉、鎮人民 *** 組織編制鄉規劃、村莊規劃,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第十三條 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鎮人民 *** ,對重要街區、重點景觀區、廣場、公園、重要交通樞紐用地、城鎮主要出入口、公共設施用地以及其他重要地段,可以組織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也可以要求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

由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鎮人民 *** 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具體的規劃條件。第十四條 城鄉規劃區以外的邊境口岸、工礦農林牧場區等居民聚集的區域,經批準其設立的人民 *** 同意,由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 *** 組織編制邊境口岸、工礦農林牧場區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

邊境口岸的總體規劃由自治區人民 *** 審批,控制性詳細規劃由自治區人民 ***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工礦農林牧場區的總體規劃由批準設立工礦農林牧場區的機關的本級人民 *** 審批;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批準設立機關的本級人民 *** 同意,由上一級人民 ***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批準設立機關為自治區人民 *** 及其工作部門的,由自治區人民 ***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編制審批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規范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編制和審批工作,提高規劃的科學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編制和審批,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是省、自治區人民 *** 實施城鄉規劃管理,合理配置省域空間資源,優化城鄉空間布局,統籌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的基本依據,是落實全國城鎮體系規劃,引導本省、自治區城鎮化和城鎮發展,指導下層次規劃編制的公共政策。第四條 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應當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城鄉統籌規劃,促進區域協調發展;堅持因地制宜,分類指導;堅持走有中國特色的城鎮化道路,節約集約利用資源、能源,保護自然人文資源和生態環境。第五條 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并與有關規劃相協調。第六條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應當納入省級財政預算。第七條 經依法批準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第二章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制定和修改第八條 省、自治區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省、自治區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組織編制的具體工作。第九條 省、自治區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委托具有城鄉規劃甲級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第十條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編制工作一般分為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綱要(以下簡稱規劃綱要)和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成果(以下簡稱規劃成果)兩個階段。第十一條 編制規劃綱要的目的是綜合評價省、自治區城鎮化發展條件及對城鄉空間布局的基本要求,分析研究省域相關規劃和重大項目布局對城鄉空間的影響,明確規劃編制的原則和重點,研究提出城鎮化目標和擬采取的對策和措施,為編制規劃成果提供基礎。

編制規劃綱要時,應當對影響本省、自治區城鎮化和城鎮發展的重大問題進行專題研究。第十二條 省、自治區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對規劃綱要和規劃成果進行充分論證,并征求同級人民 *** 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 *** 的意見。第十三條 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編制工作的指導。

在規劃綱要編制和規劃成果編制階段,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分別組織對規劃綱要和規劃成果進行審查,并出具審查意見。第十四條 省、自治區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向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交審查規劃綱要和規劃成果時,應當附專題研究報告、規劃協調論證的說明和對各方面意見的采納情況。第十五條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 *** 報國務院審批。第十六條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送審批前,省、自治區人民 *** 應當將規劃成果予以公告,并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告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第十七條 省、自治區人民 *** 在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前,應當將規劃成果提請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第十八條 上報國務院的規劃成果應當附具省域城鎮體系規劃說明書、規劃編制工作的說明、征求意見和意見采納的情況、人大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根據審議意見修改規劃的情況等。第十九條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成果應當包括規劃文本、圖紙,以書面和電子文件兩種形式表達。

規劃成果的表達應當清晰、規范,符合城鄉規劃有關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第二十條 修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相關規定。

修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向國務院報告前,省、自治區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結合對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實施情況的評估,提出規劃修改的必要性、修改規劃的基本思路和重點,經省、自治區人民 *** 同意后,向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告。第二十一條 修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編制審批程序。第二十二條 根據實施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需要,省、自治區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依據經批準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省域范圍內的區域性專項規劃和跨下一級行政單元的規劃,落實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要求。第二十三條 省域范圍內的區域性專項規劃和跨下一級行政單元的規劃,報省、自治區人民 *** 審批。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鄉規劃的編制辦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及其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

城鎮體系規劃,包括省域城鎮體系規劃、設區的市和自治州域城鎮體系規劃、縣(市)域村鎮體系規劃和跨行政區域城鎮體系規劃。

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城鄉規劃的編制辦法;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第四條 城市和鎮、鄉應當制定城市規劃和鎮規劃、鄉規劃。

設區的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和縣(市)域村鎮體系規劃確定需要制定規劃的村莊,應當制定村莊規劃。鼓勵其他村莊根據發展需要制定村莊規劃。

城市總體規劃和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的鎮、鄉、村莊,不單獨編制規劃。第五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規劃區內的各項建設應當符合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第六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加強對城鄉規劃的管理,建立規劃執行責任追究制度,嚴格執行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

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村莊規劃的編制經費,可以由上級財政予以補助。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其中,設區的市的城市規劃區內的城鄉規劃工作由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直接管理。設區的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按照規定職責承擔有關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縣人民 *** 所在地鎮以外的鎮和鄉人民 *** 依法承擔城鄉規劃管理職責,并確定相關機構或者人員負責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第八條 制定城鄉規劃應當科學預測城鄉發展,正確處理近期建設和遠景發展、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經濟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的關系,實現城鄉統一規劃,區域協調發展。

制定城鄉規劃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省有關技術規范,符合上級人民 *** 制定的相關城鄉規劃的要求。

省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制定本省城鄉規劃編制的技術標準和規定,規范和指導全省城鄉規劃工作。第九條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由省人民 *** 組織編制,報國務院審批。

自治州域城鎮體系規劃由自治州人民 *** 組織編制,報省人民 *** 審批。

跨行政區域城鎮體系規劃,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報組織編制部門的同級人民 *** 審批。

設區的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縣(市)域村鎮體系規劃納入相應的城市總體規劃、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一同編制、審批。第十條 城市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 *** 組織編制,報省人民 *** 審批。長沙市和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經省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縣人民 *** 組織編制,報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 *** 審批。其他鎮的總體規劃和鄉規劃、村莊規劃,由鎮、鄉人民 *** 組織編制,報縣級人民 *** 審批;其中,設區的市城市規劃區內的鎮的總體規劃和鄉規劃、村莊規劃,報設區的市人民 *** 審批。第十一條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自治州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組織編制的具體工作,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承擔。第十二條 人民 *** 組織編制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在報送上級人民 *** 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并對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進行研究處理,反饋處理情況。

其他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先經鎮、鄉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鎮、鄉人民 *** 應當對代表的審議意見進行研究處理。

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第十三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應當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

城市、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經城市、縣人民 *** 批準后,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 *** 備案。其他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 *** 根據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報縣級人民 *** 審批。其中,設區的市城市規劃區內的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報設區的市人民 *** 審批。

寧夏 *** 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制定、實施和修改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辦法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應當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第三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鎮、鄉、村莊以及鎮規劃區內的村莊,不再單獨編制城鄉規劃,分別由所屬的城市、縣、鎮人民 *** 統一實施規劃管理。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 *** 應當確定相關機構或者人員負責城鄉規劃管理的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五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六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第七條 制定城鄉規劃應當根據城鄉區域特征、經濟社會發展目標及資源承載力,科學預測城鄉發展,正確處理近期建設和遠景發展、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經濟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的關系,實現城鄉統籌規劃、區域協調發展。

制定城鄉規劃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經批準的上位規劃。

自治區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制定自治區城鄉規劃編制的技術規定,規范和指導全區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指導鄉、鎮人民 *** 組織編制鄉規劃、村莊規劃。第八條 自治區城鎮體系規劃由自治區人民 *** 組織編制,依法報國務院審批。第九條 城市人民 *** 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

銀川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自治區人民 *** 審查同意后,依法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報自治區人民 *** 審批。第十條 縣人民 *** 組織編制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設區的市人民 *** 審批,在報請審批前,應當先經自治區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進行技術審查。

其他鎮的總體規劃和鄉規劃、村莊規劃,由鎮、鄉人民 *** 組織編制,報縣級人民 *** 審批,在報請審批前,應當先經設區的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進行技術審查。第十一條 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

其他鎮的總體規劃、鄉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先經鎮、鄉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第十二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應當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經依法批準后,應當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 *** 備案。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編制,結合相關的專項規劃,確定具體建設用地性質和各項控制指標,作為建設項目規劃許可的依據。第十三條 城市、鎮的重要街區、重點景觀區、廣場、公園、重要交通樞紐、城鎮主要出入口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重要地塊,應當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

城市、縣人民 *** 所在地鎮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城市、縣人民 *** 審定。其他鎮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縣級人民 *** 審定。第十四條 組織編制交通、水利、燃氣、供熱、供水、排水、電力、通信等專項規劃的,應當符合總體規劃,經征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意見后,依法報審批機關批準。第十五條 編制地質災害易發區的城鄉規劃,應當組織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易發自然災害的區域和不適宜生產、生活的區域,有關人民 ***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將該區域居民納入移民規劃或者搬遷規劃。第十六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規劃應當與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同步編制;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已經批準的,應當單獨編制保護規劃,并依法報請批準和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