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總體規劃目的是什么~?
城市總體規劃目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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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總體規劃是指城市人民 *** 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當地的自然環境、資源條件、歷史情況、現狀特點城鄉規劃編制辦法目的,統籌兼顧、綜合部署城鄉規劃編制辦法目的,為確定城市的規模和發展方向,實現城市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協調城市空間布局等所作的一定期限內的綜合部署和具體安排。城市總體規劃是城市規劃編制工作的之一階段,也是城市建設和管理的依據。
根據國家對城市發展和建設方針、經濟技術政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長遠規劃,在區域規劃和合理組織區城城鎮體系的基礎上,按城市自身建設條件和現狀特點,合理制定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確定城市的發展性質、規模和建設標準,安排城市用地的功能分區和各項建設的總體布局,布置城市道路和交通運輸系統,選定規劃定額指標,制定規劃實施步驟和措施。最終使城市工作、居住、交通和游憇四大功能活動相互協調發展。總體規劃期限一般為20年。近期建設規劃一般為5年,近期建設規劃是總體規劃的組成部分,是實施總體規劃的階段性規劃。
什么叫城市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編制辦法目的?
什么叫城市?答:以非農產業和非農人口聚集為主要特征的居民點。包括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市和鎮。 ······什么叫城市化?答:人類生產和生活方式由鄉村型向城市型轉化的歷史過程,表現為鄉村人口向城市人口轉化以及城市不斷發展和完善的過程。又稱城鎮化、都市化。 什么叫城鎮體系?答:一定區域內在經濟、社會和空間發展上具有有機聯系的城市群體。 什么叫城市規劃?答:對一定時期內城市的經濟和社會發展、土地利用、空間布局以及各項建設的綜合部署、具體安排和實施管理。 什么叫城鎮體系規劃?答:一定地域范圍內,以區域生產力合理布局和城鎮職能分工為依據,確定不同人口規模等級和職能分工的城鎮的分布和發展規劃。 什么叫城市設計?答:對城市體型和空間環境所作的整體構思和安排,貫穿于城市規劃的全過程。 什么叫城市規劃區?答:城市市區、近郊區以及城市行政區域內其他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 什么叫城市建成區?答:城市行政區內實際已成片開發建設,市政公用設施和公共設施基本具備的地區。 什么叫舊城改建?答:對城市舊區進行的調整城市結構、優化城市用地布局、改善和更新基礎設施、整治城市環境、保護城市歷史風貌等的建設活動。 什么叫城市基礎設施?答:城市生存和發展所必須具備的工程性基礎設施和社會性基礎設施的總稱。 答:對一定時期內城市性質、反展目標、反展規模、土地利用、空間布局以及各項建設的綜合部署和實施措施。
武漢市城市總體規劃
:digitalwuhan.gov./index.
好像是沒有,我多次在這個網查過,沒找到。
費縣城市總體規劃2004—2020
貧困縣-經濟強縣-衛生城-文明城-旅游城-更具發展強勢的魯南衛星城......
高碑店市城市總體規劃,規劃圖?
《高碑店市城市總體規劃(2008-2020)》一、高碑店市以機械制造、新型建材、食品加工及商貿服務為主的宜居中等城市。要完善以主城區為中心、白溝鎮為副中心的城鎮空間布局結構。到2020年,市域城鎮化水平達到67%左右,中心城區實際居住人口35萬,城市建設用地36.8平方公里。二、高碑店市城市總體規劃是高碑店市城鄉發展、建設和管理的基本依據,必須嚴格執行。要堅持集中統一的規劃管理,各類城鄉規劃及城市規劃區內的一切建設活動都必須符合本規劃要求。規劃確需修改的,必須依照法定程序報批。保定市和省建設廳要加強對規劃實施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城市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的任務各是什么?
總體規劃確定城市發展方向...哪里能建...哪里不能...哪里建什么...
詳細規劃是在確定了地塊的總體性質和指標后對具體功能結構.道路交通.建筑和景觀的規劃設計...
深圳市城市總體規劃(2007~2020
為積極應對新時期城市發展形勢需要, 2006年8月經建設部批準,我市于2006年10月啟動了《深圳市城市總體規劃(2007—2020)》修編工作。目前《深圳市城市總體規劃(2007—2020)》已經完成草案,根據《深圳市城市規劃條例》有關規定,為進一步征詢公眾意見,按照《深圳市城市總體規劃(2007—2020)》修編全過程公眾參與的工作安排進行草案公示。特公告如下:
一、公示時間:11月22日——12月21日。
二、公示地點:
1.福田區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區一樓、福田區紅荔西路8009號規劃大廈一樓、羅湖區文錦中路羅湖區 *** 辦公大樓一樓、南山區桃園東路2號區委大樓B棟一樓、鹽田區海景路市規劃局濱海分局一樓、寶安區創業一路1號區 *** 辦公大樓一樓、龍崗區中心城行政路2號建設大廈一樓。
2.在市規劃局官方網站szplan.gov. 上同步進行網上公示。
3.通過深圳各報刊、電臺等媒體進行公示宣傳。
三、公眾參與意見收集途徑
1、熱線 *** :89800016城鄉規劃編制辦法目的;
2、短信平臺:10657302021202(僅限移動用戶);
3、電子郵箱:0755@szplan.gov.;
4、規劃局官方網站::szplan.gov.;
5、通訊地址:深圳市紅荔西路8009號規劃大廈總規修編辦公室,郵編:518034;
6、專人收集:公示現場專人派發公眾咨詢表,專人回收。
深圳市人民 ***
二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貴港市城市總體規劃(2008—2030)》
在新世紀廣場會議中心后面,原來的民族廣場有貴港2020年的總體規劃和詳細介紹,你可以去那看看。
揚州市城市總體規劃要點是什么
(一)規劃范圍
按照市域、規劃區和中心城區三個層次進行規劃。市域為揚州市行政范圍,包括江都、儀征、高郵3個縣級市和寶應縣,面積6634平方公里。規劃區為揚州市區及其行政代管的樸席鎮范圍,面積1028平方公里。中心城區為東至廖家溝、壁虎河一線,南至長江、夾江一線,西至揚溧高速公路,北至揚溧高速公路、槐泗河一線,面積為310平方公里。
(二)城市性質
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具有傳統特色的風景旅游城市,長三角核心區北翼中心城市。
(三)市域城鎮體系和城市化水平
規劃至2020年揚州形成市域中心城市、二級中心城市、重點鎮和一般鎮的四級城鎮結構體系,其中包括:1個人口大于100萬的特大城市揚州;4個人口在30-50萬的城市,即江都、儀征、高郵、寶應;11個重點鎮;32個一般鎮。2009年底市域總人口502.33 萬人(其中戶籍人口458.8萬人),城鎮人口 265.73萬人,城市化率52.9%。規劃期末市域總人口為560萬人,城鎮人口380萬人左右,城市化率約68%。
(四)中心城區城市規模
2009年底城市人口為105.9萬人,規劃近期(2015年)中心城區城市人口規模為135萬人,遠期(2020年)中心城區城市人口規模155萬人;近期(2015年)城市建設用地規模162平方公里,人均建設用地面積120平方米;遠期(2020年)城市建設用地規模186平方公里,人均建設用地面積120平方米。
(五)城市發展方向
規劃期內城市發展方向為:東聯西優南拓。
東聯:強化交通對接和提升城市綜合服務功能,加快廣陵新城建設,推動重大交通基礎設施與江都聯結。西優:優化土地使用功能,完善公共服務設施,促進居住與產業相對均衡發展,全面提升新城西區和蔣王片區開發建設水平。南拓:優化完善產業功能,提高土地開發強度,強化產城互動發展,重點調整市開發區北部區域,積極推進南部新城建設。
(六)總體布局結構
以歷史城區為核心,以東西和南北“T”字型發展軸帶為骨架,東、西和南部三區分合有致,構成“一核兩軸三區”的空間結構。“一核”是指歷史城區(主要由老城區和蜀岡-瘦西湖景區構成),是彰顯揚州人文生態精致宜居特色的核心區域;“兩軸”是指依托文昌路、古運河形成相互交匯的兩條城市發展軸帶;“三區”是指在城市核心區外圍形成的東部分區、西部分區和南部分區三個分區。
(七)城市中心體系
建立兩級城市中心體系,包括一個市級中心和三個區級中心,規劃期內形成“一主三副”城市中心格局,即文昌閣商業中心和東、西、南三個區級中心,遠期東部區級中心將逐步形成“一體兩翼”都市區綜合性商務中心(CBD)。
(八)建設用地規劃
公共設施用地。行政辦公用地:逐步遷出城市核心區現狀分散的行政辦公機構,形成市級行政辦公與區級行政辦公的兩級體系,相對集中布置。商業金融業用地:規劃形成“市級、區級(副中心)、地區級(片區)、居住社區級”四級商業中心體系。文化娛樂設施用地:市級文化中心位于西部分區內,集中了市文化藝術中心、雙博館、國展中心等大型市級文化設施;河東分區結合京杭之心及商業水街建設一批體現城市文化特色、高品位、高水準的文化設施。體育用地:按照市—區—街道—居民小區四級體育場館設施 *** ,優化空間布局,提高體育設施配置水平。醫療衛生用地:城市醫療衛生服務 *** 以三級醫院為龍頭,二級以上醫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為主體,社區衛生服務站及其他具有社區特色的專業服務機構為補充。教育科研設計用地:高等教育布置在中部分區和西部分區。保留現有揚州大學的文匯東路、四望亭路、江陽中路校區,對老城區內現有高校實施資源整合;適度擴大揚州職業大學規模,重點建設揚子津科教園區。
居住用地。空間上形成“一片、多團塊”的空間格局。“一片”主要是指在中部分區東西兩側,繼續沿文昌路東西延展所形成的一個主要居住片區。“多團塊”是指中心城區的邊緣區域,居住和工業相結合呈組團狀分布,主要有濱江組團、蜀岡組團、汊河組團,主要為與產業相配套的居住。
工業倉儲用地。工業用地集中布局在南部工業區、西北工業區、東南工業區、河東工業集中區、邗江工業園北園、開發區北部工業區。規劃倉儲用地主要集中分布在城北物流園、廣陵商貿物流園和揚州港口物流園;另外,在部分工業集中區配套一定規模的倉儲用地,便于就近存儲。
綠化用地。合理布置各級公共綠地,結合自然地貌條件和建設用地布局,相對均衡布置市級公園和區級公園。規劃在主城區建設市級公園7處,區級公園14個,主題公園9個(部分結合市級、區級公園設置),結合現狀補充小型綠地(如街頭綠地、小游園、游憩綠化帶等)。其中7個市級公園為茱萸灣公園、瘦西湖公園、明月湖公園、三灣公園、大橋公園(廣陵新城)、揚子津公園和潤揚森林公園。
(九)城市綜合交通規劃
快速路:中心城區形成“三縱四橫”快速道路網規劃方案。三縱:潤揚路、運河路、沙灣路。揚子江路為南北向交通性主干路。四橫:北環路(真州路—江平路-萬福路)、江陽路—施井路、揚子津路、沿江高等級公路。
主次干路:規劃形成“十三橫十一縱”的主干路網形式(城區內部的快速路規劃與主干路并線)。規劃次干路97條,聯系主干路與支路,起承上啟下作用,兼具集散交通與生活服務功能。
公共交通:一是軌道交通:規劃期內擬先沿文昌路建設地鐵1號線,沿文昌路客流走廊,銜接揚州西站、西部板塊中心、老城區、廣陵新城、揚州東站、東部(江都)板塊中心、江都舊城區和江都站。二是常規公交客運系統:規劃近期中心城區標準公交車擁有量達到1800輛,以后每年按照公交分擔率相應增加公交車輛,并配備相應的場站設施。公交路線應及時向城市新區擴展,提高線網密度和站點覆蓋率,建立公交優先發展保障體系。三是公交場站:明確公共交通場站用地范圍和規模,并做好用地預留,規劃6處綜合客運公交樞紐站、9處一般公交換乘樞紐、6處城鄉公交客流接駁換乘樞紐,首末站69處,保養場19處。
老城區交通:在老城區外圍采取二級分流措施,分流過境交通,減少過境交通穿越老城區。一級分流:老城區外圍邊緣區域,形成由主干道構成的分流通道,分別為:漕河路、瘦西湖地下通道、大學路、江陽東路、運河西路、江都路。二級分流:老城區形成由次干道構成的分流保護內環,降低老城區內部交通壓力,優化鹽阜路、泰州路、南通路、淮海路一線的交通管理。保持老城路網的棋盤式格局和街巷胡同肌理、空間尺度,梳理老城區的現有道路資源,形成老城區內部微循環系統。部分道路采取單向交通組織,提高交通效率。在嚴格保護老城區街巷尺度的前提下,改造道路設施,提高通行能力。
(十)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
1.保護體系:建立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和文物古跡3個層次的保護體系,包含物質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兩個方面的保護內容。
2.保護重點:
(1)保護歷史城區格局:保護歷代運河與揚州城的空間格局關系;保護唐、宋揚州城的歷史格局;保護揚州城明清時期形成的瘦西湖與老城區的空間格局關系;保護明清老城區格局,體現揚州城“逐水而城、歷代疊加”、“雙城街巷體系并存”和“河城環抱、水城一體”的特征。
(2)保護京杭大運河(揚州城區段)遺產:包括大運河水利工程遺產、大運河聚落遺產以及相關物質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
(3)保護歷史遺跡的視覺環境:保護揚州城整體西北高、東南低的地形地貌;保護揚州城遺址本體周邊的歷史環境、自然環境,提高環境質量;嚴格控制蜀岡-瘦西湖景區視覺環境,減少視覺污染;嚴格控制老城區建筑高度,保持宜人的空間尺度和建筑肌理,保持老城區古樸的城市風貌,維持老城區“平緩型”的城市空間、勻質細膩的城市肌理以及集“南秀北雄”于一體的建筑風格。
3.保護框架:以“一片、一線、四區、多點”構成名城保護重點內容:一片:歷史城區,保護范圍為揚州城遺址分布范圍及周邊相關地塊。一線:大運河文化遺產,重點保護明清京杭運河古道(城區段)及沿線相關歷史文化資源,同時對古邗溝遺址、儀揚河、隋邗溝東道、瓜洲運河、京杭大運河及沿河水利航運工程設施進行保護。四區:四個歷史街區,包括東關街、仁豐里、灣子街和南河下歷史街區。多點:保護各級文保單位和歷史建筑。
(十一)市政公用設施規劃
給水工程規劃。總體目標:市區(規劃區)2010年底實現區域供水全覆蓋,供水普及率為100%。水質、水壓全部達到規定標準。用水量預測:根據城鎮現狀人均用水水平及建設節約型社會的要求,預測2020年總用水量為130萬立方米/ 日。城市供水規劃: 城市現狀有3座水廠,2008年日供水能力為40.5萬立方米/日,新建的揚州市第五水廠現狀供水能力為15萬立方米/日。規劃擴建揚州市第五水廠至60萬立方米/日,于樸席南部增建揚州市第六水廠,設計供水能力為30萬立方米/日,規劃期末揚州城市日供水能力達到130.5萬噸。水源規劃:揚州市區水源取自長江和廖家溝。水源保護區按照國家相關標準嚴格控制管理。
排水工程規劃。污水規劃目標:近期完善污水處理廠服務范圍內鎮區污水收集管網系統,加快配套設施建設。通過對原有污水管道的改造和新建污水收集管道系統,達到近期污水管道服務面積普及率大于75%,生活污水處理率大于75%;遠期污水管道服務面積普及率大于90%,生活污水處理率大于90%的規劃目標。污水處理系統:規劃擴容建設湯汪污水處理系統和六圩污水處理系統。規劃新建北洲污水處理廠和北部山區污水處理廠。預留樸席污水處理廠用地,泰安、楊壽、公道三鎮分別建設生態污水處理站。
供電工程規劃。規劃期內揚州將新建500kV變電站2座:在揚州西部儀征市新建500kV揚州西變,在揚州北部高郵市新建500kV揚州北變。至2020年,市區規劃新建220kV變電站6座,改造1座。
燃氣工程規劃。以“西氣東輸”冀寧聯絡線天然氣為主氣源,在揚州市揚廟鎮設置天然氣接收門站(已建成),向揚州市中心城區供應天然氣。在中心城區共設置5座高中壓調壓站。
供熱工程規劃。規劃新建熱電廠,廠址位于揚州市東南區域內,主要向杭集工業園以及周邊的園區供熱;保留江蘇華電揚州發電有限公司,主要向北部工業區和廣陵新城部分區域供熱;保留揚州第二發電有限責任公司和揚州港口環保熱電有限責任公司,主要向南部區域工業區供熱;適時搬遷揚州市威亨熱電有限公司。
環衛工程規劃。城市生活垃圾實行分類收集 *** 和源頭減量措施,收集方式將主要采用垃圾桶的收集方式,生活垃圾處理將從目前的衛生填埋向以焚燒為主、衛生填埋為輔、多種處理方式有機結合的綜合處理系統方向發展。垃圾中轉站每3~4平方公里設置1座,中心城區共設置小型垃圾中轉站42座。
(十二)綜合防災規劃
嚴格按照“平戰結合、平災結合、以防為主、防治結合、準確預報、快速反應、措施有效”的原則,建立和健全現代化城市綜合防災減災體系,有效地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障社會穩定和經濟可持續發展。
(十三)近期建設規劃
結合“十二五”規劃編制目標,規劃至2015年,中心城區基本形成“一城兩區”格局。歷史城區:古城輪廓更加凸顯,環城水系和濱水空間打造基本完成,大遺址保護持續推進。西部分區:新城西區功能更加完善;蜀岡生態城完成東片區建設;開發區第二城完成中心景觀區和核心商務區的建設;蔣王新城完成中心景觀水系和基礎設施的建設。東部分區:廣陵新城建設框架基本形成,東北片區中心初具規模,舊城面貌得到有效改善。
根據國務院有關文件要求,本輪城市總規規劃期限至2020年,規劃期限相對較短。考慮到城市總體規劃的長遠性要求,在總規中對到2030年揚州城市的發展格局進行了展望,對到21世紀中葉的城市發展遠景也進行了初步描繪。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我市城市總體規劃成果已按照《城市規劃編制辦法》的要求編制完成,現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我們將按照審議意見盡快修改完善,并按程序上報省 *** 審查、國務院審批。
以上匯報,請予審議。
城市規劃編制辦法是什么
法律分析:建國以來,我國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共經歷了四次修訂。雖然歷次城市規劃編制辦法的整體規劃框架仍基本保持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層級,但自2006年4月1日起實施的新的編制辦法已在規劃主體多元化、系統性、科學性、由技術文件轉向公共政策和淡化城市設計等方面發生了改變。《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已于2005年10月28日經建設部第7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編制城市規劃,應當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基本目標,堅持五個統籌,堅持中國特色的城鎮化道路,堅持節約和集約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保護人文資源,尊重歷史文化,堅持因地制宜確定城市發展目標與戰略,促進城市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法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有關人民 *** 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
寧波市城鄉規劃編制與審批辦法(2016)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規范城鄉規劃編制與審批行為,加強城鄉規劃管理,促進新型城市化和城鄉一體化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的編制、審批、修改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歷史地段、傳統村落以及風景名勝區的規劃編制與審批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執行。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市總體規劃、縣(市)域總體規劃、分區規劃、次區域規劃、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以及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其他規劃。
前款所稱其他規劃,是指城市空間發展戰略、專項規劃、開發區(園區)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城市設計等法律、法規和國家、省規定涉及空間布局的規劃。第四條 城鄉規劃的編制與審批應當遵循 *** 組織、專家領銜、部門合作、公眾參與的原則。第五條 市和縣(市)、鎮(鄉)人民 *** 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工作的領導,并將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六條 市和縣(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編制、審查、修改等組織實施及管理工作。
市和縣(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編制、修改等相關管理工作。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市轄區人民 *** 、開發區(園區)管委會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編制、修改等相關管理工作。第七條 市城鄉規劃委員會負責審議和協調城鄉規劃編制與審批中的重大事項,為市人民 *** 規劃決策提供依據。
市城鄉規劃委員會及其專業委員會的組成、議事規則由市人民 *** 另行制定。
縣(市)人民 *** 可以根據需要設立本級城鄉規劃委員會。第八條 市和縣(市)人民 *** 應當按照統一銜接、功能互補、相互協調的要求,推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功能區劃等空間規劃之間的融合,健全空間規劃體系。第九條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鄉規劃信息資源庫,加強城鄉規劃信息化應用,推進行政主管部門之間空間規劃信息的互聯共享。第二章 城鄉規劃編制第十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按照計劃進行,并執行下列規定:
(一)市行政區域應當編制城市總體規劃;
(二)縣(市)行政區域應當編制縣(市)域總體規劃;
(三)市區行政區域內的中心城區、外圍組團、近郊城鎮應當分別編制分區規劃;
(四)跨縣(市)區或者跨鎮(鄉)行政區域的特定區域應當編制次區域規劃;
(五)市中心城區及外圍組團、縣(市)中心城區應當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
(六)鎮(鄉)、村莊行政區域應當分別編制鎮總體規劃及其控制性詳細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但納入中心城區的鎮不再單獨編制鎮總體規劃,納入外圍組團的鎮可以不單獨編制鎮總體規劃;
(七)市和縣(市)行政區域可以根據需要編制其他規劃。
風景名勝區和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歷史地段、傳統村落,按照有關規定編制風景名勝區規劃或者保護規劃的,不再單獨編制相應區域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村莊規劃。第十一條 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應當依據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省域城鎮體系規劃,與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功能區劃等規劃有機銜接,明確城市規劃區范圍、禁建區、限建區、適建區和綠線、藍線、紫線、黃線等強制性內容,劃定城市建設用地控制線和生態保護紅線。第十二條 分區規劃由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分區規劃是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的依據。
編制分區規劃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結構,提出分區控制內容,深化落實城市建設用地控制線、生態保護紅線,劃定鎮建設用地控制線、村莊建設用地控制線、工業區塊控制線,明確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協調布局要求,確定公共服務設施、基礎設施分級配置標準以及重大設施布局方案。第十三條 次區域規劃由所在區域的共同上一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編制跨縣(市)或者跨鎮(鄉)的次區域規劃,應當分別依據城市總體規劃或者縣(市)域總體規劃,結合區域協調發展的需要,明確區域發展定位與規模,深化細化上位規劃確定的空間管制要求和生態環境保護目標,統籌安排重大基礎設施布局。
編制城市規劃的依據是什么
我城市在區域或國家政治、經濟、文化、社會、服務等活動中承擔的任務和作用,它隨著社會、經濟和自然條件的變化而變化。下面由我為大家整理的編制城市規劃的依據是什么,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編制城市規劃的依據是什么
之一章 總 則
之一條 為了規范城市規劃編制工作,提高城市規劃的科學性和嚴肅性,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市,組織編制城市規劃,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城市規劃是 *** 調控城市空間資源、指導城鄉發展與建設、維護社會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
第四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基本目標,堅持五個統籌,堅持中國特色的城鎮化道路,堅持節約和集約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保護人文資源,尊重歷史文化,堅持因地制宜確定城市發展目標與戰略,促進城市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第五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考慮人民群眾需要,改善人居環境,方便群眾生活,充分關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勢群體,維護社會穩定和公共安全。
第六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堅持 *** 組織、專家領銜、部門合作、公眾參與、科學決策的原則。
第七條 城市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階段。大、中城市根據需要,可以依法在總體規劃的基礎上組織編制分區規劃。
城市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第八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的全國城鎮體系規劃和省、自治區人民 *** 組織編制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編制的依據。
第九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采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基礎資料。
第十條 承擔城市規劃編制的單位,應當取得城市規劃編制資質證書,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城市規劃編制工作。
第二章 城市規劃編制組織
第十一條 城市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分區規劃。具體工作由城市人民 *** 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承擔。
城市人民 *** 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結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制定近期建設規劃。
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城市人民 *** 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已經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或者城市分區規劃組織編制。
修建性詳細規劃可以由有關單位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及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的規劃條件,委托城市規劃編制單位編制。
第十二條 城市人民 *** 提出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前,應當對現行城市總體規劃以及各專項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對基礎設施的支撐能力和建設條件做出評價;針對存在問題和出現的新情況,從土地、水、能源和環境等城期的發展保障出發,依據全國城鎮體系規劃和省域城鎮體系規劃,著眼區域統籌和城鄉統籌,對城市的定位、發展目標、城市功能和空間布局等戰略問題進行前瞻性研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編制的工作基礎。
第十三條 城市總體規劃應當按照以下程序組織編制:
(一)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組織前期研究,在此基礎上,按規定提出進行編制工作的報告,經同意后方可組織編制。其中,組織編制直轄市、省會城市、國務院指定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的,應當向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提出報告;組織編制其他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的,應當向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提出報告。
(二)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綱要,按規定提請審查。其中,組織編制直轄市、省會城市、國務院指定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的,應當報請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審查;組織編制其他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的,應當報請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審查。
(三)依據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的審查意見,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成果,按法定程序報請審查和批準。
第十四條 在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中,對于涉及資源與環境保護、區域統籌與城鄉統籌、城市發展目標與空間布局、城市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等重大專題,應當在城市人民 *** 組織下,由相關領域的專家領銜進行研究。
第十五條 在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中,應當在城市人民 *** 組織下,充分吸取 *** 有關部門和軍事機關的意見。
對于 *** 有關部門和軍事機關提出意見的采納結果,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報送審批材料的專題組成部分。
組織編制城市詳細規劃,應當充分聽取 *** 有關部門的意見,保證有關專業規劃的空間落實。
第十六條 在城市總體規劃報送審批前,城市人民 *** 應當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
在城市詳細規劃的編制中,應當采取公示、征詢等方式,充分聽取規劃涉及的單位、公眾的意見。對有關意見采納結果應當公布。
第十七條 城市總體規劃調整,應當按規定向規劃審批機關提出調整報告,經認定后依照法律規定組織調整。
城市詳細規劃調整,應當取得規劃批準機關的同意。規劃調整方案,應當向社會公開,聽取有關單位和公眾的意見,并將有關意見的采納結果公示。
第三章 城市規劃編制要求
第十八條 編制城市規劃,要妥善處理城鄉關系,引導城鎮化健康發展,體現布局合理、資源節約、環境友好的原則,保護自然與文化資源、體現城市特色,考慮城市安全和國防建設需要。
第十九條 編制城市規劃,對涉及城市發展長期保障的資源利用和環境保護、區域協調發展、風景名勝資源管理、自然與文化遺產保護、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等方面的內容,應當確定為必須嚴格執行的強制性內容。
第二十條 城市總體規劃包括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和中心城區規劃。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先組織編制總體規劃綱要,研究確定總體規劃中的重大問題,作為編制規劃成果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應當以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省域城鎮體系規劃以及其它上層次法定規劃為依據,從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角度研究城市定位和發展戰略,按照人口與產業、就業崗位的協調發展要求,控制人口規模、提高人口素質,按照有效配置公共資源、改善人居環境的要求,充分發揮中心城市的區域輻射和帶動作用,合理確定城鄉空間布局,促進區域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
第二十二條 編制城市近期建設規劃,應當依據已經依法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明確近期內實施城市總體規劃的重點和發展時序,確定城市近期發展方向、規模、空間布局、重要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選址安排,提出自然遺產與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城市生態環境建設與治理的措施。
第二十三條 編制城市分區規劃,應當依據已經依法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對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服務設施、基礎設施的配置做出進一步的安排,對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提出指導性要求。
第二十四條 編制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依據已經依法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或分區規劃,考慮相關專項規劃的要求,對具體地塊的土地利用和建設提出控制指標,作為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建設項目規劃許可的依據。
編制城市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依據已經依法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對所在地塊的建設提出具體的安排和設計。
第二十五條 歷史文化名城的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包括專門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
歷史文化街區應當編制專門的保護性詳細規劃。
第二十六條 城市規劃成果的表達應當清晰、規范,成果文件、圖件與附件中說明、專題研究、分析圖紙等表達應有區分。
城市規劃成果文件應當以書面和電子文件兩種方式表達。
第二十七條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應當嚴格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編制城市規劃,提交的規劃成果應當符合本辦法和國家有關標準。
第四章 城市規劃編制內容
之一節 城市總體規劃
第二十八條 城市總體規劃的期限一般為二十年,同時可以對城市遠景發展的空間布局提出設想。
確定城市總體規劃具體期限,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政策的要求。
第二十九條 總體規劃綱要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綱要,內容包括:提出市域城鄉統籌發展戰略;確定生態環境、土地和水資源、能源、自然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等方面的綜合目標和保護要求,提出空間管制原則;預測市域總人口及城鎮化水平,確定各城鎮人口規模、職能分工、空間布局方案和建設標準;原則確定市域交通發展策略。
(二)提出城市規劃區范圍。
(三)分析城市職能、提出城市性質和發展目標。
(四)提出禁建區、限建區、適建區范圍。
(五)預測城市人口規模。
(六)研究中心城區空間增長邊界,提出建設用地規模和建設用地范圍;
(七)提出交通發展戰略及主要對外交通設施布局原則。
(八)提出重大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發展目標。
(九)提出建立綜合防災體系的原則和建設方針。
第三十條 市域城鎮體系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提出市域城鄉統籌的發展戰略。其中位于人口、經濟、建設高度聚集的城鎮密集地區的中心城市,應當根據需要,提出與相鄰行政區域在空間發展布局、重大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生態環境保護、城鄉統籌發展等方面進行協調的建議。
(二)確定生態環境、土地和水資源、能源、自然和歷史文化遺產等方面的保護與利用的綜合目標和要求,提出空間管制原則和措施。
(三)預測市域總人口及城鎮化水平,確定各城鎮人口規模、職能分工、空間布局和建設標準。
(四)提出重點城鎮的發展定位、用地規模和建設用地控制范圍。
(五)確定市域交通發展策略;原則確定市域交通、通訊、能源、供水、排水、防洪、垃圾處理等重大基礎設施,重要社會服務設施,危險品生產儲存設施的布局。
(六)根據城市建設、發展和資源管理的需要劃定城市規劃區。城市規劃區的范圍應當位于城市的行政管轄范圍內。
(七)提出實施規劃的措施和有關建議。
第三十一條 中心城區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分析確定城市性質、職能和發展目標。
(二)預測城市人口規模。
(三)劃定禁建區、限建區、適建區和已建區,并制定空間管制措施。
(四)確定村鎮發展與控制的原則和措施;確定需要發展、限制發展和不再保留的村莊,提出村鎮建設控制標準。
(五)安排建設用地、農業用地、生態用地和其它用地。
(六)研究中心城區空間增長邊界,確定建設用地規模,劃定建設用地范圍。
(七)確定建設用地的空間布局,提出土地使用強度管制區劃和相應的控制指標(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積率、人口容量等)。
(八)確定市級和區級中心的位置和規模,提出主要的公共服務設施的布局。
(九)確定交通發展戰略和城市公共交通的總體布局,落實公交優先政策,確定主要對外交通設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設施布局。
(十)確定綠地系統的發展目標及總體布局,劃定各種功能綠地的保護范圍(綠線),劃定河湖水面的保護范圍(藍線),確定岸線使用原則。
(十一)確定歷史文化保護及地方傳統特色保護的內容和要求,劃定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保護范圍(紫線),確定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范圍;研究確定特色風貌保護重點區域及保護措施。
(十二)研究住房需求,確定住房政策、建設標準和居住用地布局;重點確定經濟適用房、普通商品住房等滿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的居住用地布局及標準。
(十三)確定電信、供水、排水、供電、燃氣、供熱、環衛發展目標及重大設施總體布局。
(十四)確定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目標,提出污染控制與治理措施。
(十五)確定綜合防災與公共安全保障體系,提出防洪、消防、人防、抗震、地質災害防護等規劃原則和建設方針。
(十六)劃定舊區范圍,確定舊區有機更新的原則和 *** ,提出改善舊區生產、生活環境的標準和要求。
(十七)提出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原則和建設方針。
(十八)確定空間發展時序,提出規劃實施步驟、措施和政策建議。
第三十二條 城市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包括:
(一)城市規劃區范圍。
(二)市域內應當控制開發的地域。包括:基本農田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濕地、水源保護區等生態敏感區,地下礦產資源分布地區。
(三)城市建設用地。包括:規劃期限內城市建設用地的發展規模,土地使用強度管制區劃和相應的控制指標(建設用地面積、容積率、人口容量等);城市各類綠地的具體布局;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布局。
(四)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包括:城市干道系統 *** 、城市軌道交通 *** 、交通樞紐布局;城市水源地及其保護區范圍和其他重大市政基礎設施;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等方面主要公共服務設施的布局。
(五)城市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包括:歷史文化保護的具體控制指標和規定;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區的具 *** 置和界線。
(六)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目標,污染控制與治理措施。
(七)城市防災工程。包括:城市防洪標準、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與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設施布局;地質災害防護規定。
第三十三條 總體規劃綱要成果包括綱要文本、說明、相應的圖紙和研究報告。
城市總體規劃的成果應當包括規劃文本、圖紙及附件(說明、研究報告和基礎資料等)。在規劃文本中應當明確表述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第三十四條 城市總體規劃應當明確綜合交通、環境保護、商業網點、醫療衛生、綠地系統、河湖水系、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地下空間、基礎設施、綜合防災等專項規劃的原則。
編制各類專項規劃,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
第二節 城市近期建設規劃
第三十五條 近期建設規劃的期限原則上應當與城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年限一致,并不得違背城市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近期建設規劃到期時,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新的近期建設規劃。
第三十六條 近期建設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確定近期人口和建設用地規模,確定近期建設用地范圍和布局。
(二)確定近期交通發展策略,確定主要對外交通設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設施布局;
(三)確定各項基礎設施、公共服務和公益設施的建設規模和選址。
(四)確定近期居住用地安排和布局;
(五)確定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風景名勝區等的保護措施,城市河湖水系、綠化、環境等保護、整治和建設措施。
(六)確定控制和引導城市近期發展的原則和措施。
第三十七條 近期建設規劃的成果應當包括規劃文本、圖紙,以及包括相應說明的附件。在規劃文本中應當明確表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第三節 城市分區規劃
第三十八條 編制分區規劃,應當綜合考慮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布局、片區特征、河流道路等自然和人工界限,結合城市行政區劃,劃定分區的范圍界限。
第三十九條 分區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確定分區的空間布局、功能分區、土地使用性質和居住人口分布。
(二)確定綠地系統、河湖水面、供電高壓線走廊、對外交通設施用地界線和風景名勝區、文物古跡、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范圍,提出空間形態的保護要求。
(三)確定市、區、居住區級公共服務設施的分布、用地范圍和控制原則;
(四)確定主要市政公用設施的位置、控制范圍和工程干管的線路位置、管徑,進行管線綜合。
(五)確定城市干道的紅線位置、斷面、控制點座標和標高,確定支路的走向、寬度,確定主要交叉口、廣場、公交站場、交通樞紐等交通設施的位置和規模,確定軌道交通線路走向及控制范圍,確定主要停車場規模與布局。
第四十條 分區規劃的成果應當包括規劃文本、圖件,以及包括相應說明的附件。
第四節 詳細規劃
第四十一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確定規劃范圍內不同性質用地的界線,確定各類用地內適建,不適建或者有條件地允許建設的建筑類型。
(二)確定各地塊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積率、綠地率等控制指標;確定公共設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車泊位、建筑后退紅線距離等要求。
(三)提出各地塊的建筑體量、體型、色彩等城市設計指導原則;
(四)根據交通需求分析,確定地塊出入口位置、停車泊位、公共交通場站用地范圍和站點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它交通設施。規定各級道路的紅線、斷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點坐標和標高。
(五)根據規劃建設容量,確定市政工程管線位置、管徑和工程設施的用地界線,進行管線綜合。確定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具體要求。
(六)制定相應的土地使用與建筑管理規定。
第四十二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各地塊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積率、綠地率、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配套規定應當作為強制性內容。
第四十三條 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條件分析及綜合技術經濟論證。
(二)建筑、道路和綠地等的空間布局和景觀規劃設計,布置總平面圖。
(三)對住宅、醫院、學校和托幼等建筑進行日照分析。
(四)根據交通影響分析,提出交通組織方案和設計。
(五)市政工程管線規劃設計和管線綜合。
(六)豎向規劃設計。
(七)估算工程量、拆遷量和總造價,分析投資效益。
第四十四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成果應當包括規劃文本、圖件和附件。圖件由圖紙和圖則兩部分組成,規劃說明、基礎資料和研究報告收入附件。
修建性詳細規劃成果應當包括規劃說明書、圖紙。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城市規劃編制,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六條 對城市規劃文本、圖紙、說明、基礎資料等的具體內容、深度要求和規格等,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1991年9月3日建設部頒布的《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同時廢止。
城市規劃編制基本介紹
我國城市規劃編制的完整過程由兩個階段、六個層次組成,即總體規劃階段和詳細規劃階段;城市總體規劃綱要、城市總體規劃(含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和中心區域規劃)、城市建設規劃、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城市發展戰略
對城市經濟、社會、環境的發展所作的全局性、長期性、決定全局的謀劃和規劃。
城市是一個復雜的巨系統:城市發展戰略是關注城市中整體和長遠發展影響的問題,進行重大、全局、決定性意義的規劃。
城市發展戰略研究關注內容:
1、從宏觀層面上把握城市發展的定性、定位、定向。
2、重點關注土地利用的空間結構、生態格局、交通系統
城市發展方向
城市各項建設規模擴大所引起的城市空間地域擴展的主要方向
城市職能
城市在區域或國家政治、經濟、文化、社會、服務等活動中承擔的任務和作用,它隨著社會、經濟和自然條件的變化而變化。
城市性質
是城市在一定地區、國家以至更大范圍內的政治、經濟、與社會發展中所處的地位和所擔負的主要職能,是城市在國家或地區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生活中所處的地位、作用及其發展方向。城市性質由城市主要職能所決定。
城市的規模
按城市聚居人口大小可以區分城市規模大小,各國的具體分級標準不盡一致。聯合國將2萬人作為定義城市的人口下限,10萬人作為劃定大城市的下限,100萬人作為劃定特大城市的下限。這種分類反映了部分國家的慣例。中國在城市統計中對城市規模的分類標準如下:按市區非農業人口,20萬人以下為小城市,20萬人~50萬人為中等城市,50萬~100萬人為大城市,100萬人以上為特大城市
城市的發展目標
在城市發展戰略和城市規劃中所擬定的一定時期內城市經濟、社會、環境的發展所應達到的目的和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