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規劃資質開始辦理,先來了解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和規定

城鄉規劃資質等級:城鄉規劃編制分甲、乙兩級,丙級監管部門已經取消,新辦都是以乙級開始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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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甲級資質標準: (一)有法人資格 (二)注冊資本金不少于 100 萬元人民幣

(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 40 人,其中具有城鄉規劃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 4人,具有其他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 4 人(建筑、道路交通、給排水專業各不少于 1 人),具有城鄉規劃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 8 人,具有其他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 15 人

(四)注冊規劃師不少于 10 人

(五)具備符合業務要求的計算機圖形輸入輸出設備及軟件

(六)有 400 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場所,以及完善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乙級資質標準 :

(一)有法人資格

(二)注冊資本金不少于 50 萬元人民幣

(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 25 人,其中具有城鄉規劃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 2 人,具有高級建筑師不少于 1 人、具有高級工程師不少于 1 人,具有城鄉規劃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 5 人,具有其他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 10 人。

(四)注冊規劃師不少于 4 人

(五)具備符合業務要求的計算機圖形輸入輸出設備

(六)有 200 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場所,以及完善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

技術人員備注: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高級職稱技術人員或注冊規劃師年齡應當在 70 歲以下,其中,甲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 60歲以上高級職稱技術人員或注冊規劃師不應超過 4 人,乙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 60 歲以上高級職稱技術人員或注冊規劃師不應超過 2 人。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年齡應當在 60 歲以下,高等院校的城鄉規劃編制單位中專職從事城鄉規劃編制的人員不得低于技術人員總數的 70%。

城鄉規劃編制甲級和乙級承擔范圍和規定:

甲級城鄉規劃 編制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編制業務的范圍不受限制。

乙級城鄉規劃 編制單位可以在全國承擔下列業務

(一)鎮、20 萬現狀人口以下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

(二)鎮、登記注冊所在地城市和100 萬現狀人口以下城市相關專項規劃的編制

(三)詳細規劃的編制

(四)鄉、村莊規劃的編制

(五)建設工程項目規劃選址的可行性研究

城市規劃人員應具備的條件?

城市規劃師應掌握哪些知識和技能

城市規劃師需要了解并掌握城市規劃原理、城市規劃管理與法規、城市規劃相關知識、城市規劃實務等相關知識。

城市規劃需要的資質有哪些

具備承擔復各種城市規劃編制制任務的能力。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人員占全部專業技術人員的比例不低于20%,達到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裝備及應用水平考核標準。有健全的技術、質量、經營、財務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申請甲級資質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核發《資質證書》。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及其他非以城市規劃為主業的單位,符合規定資質標準的,均可申請城市規劃編制資質。其中高等院校、科研單位的城市規劃編制機構中專職從事城市規劃編制的人員不得低于技術人員總數的60%。

誰知道,要當一名城市規劃師,需要什么條件

上面2位說了很多,很仔細,但是我希望你還是到專門網站去找找,也可以參考上面2位意見,不過你可以到上學吧網站去看看,

注冊城市規劃師注冊需要具備什么條件

申請注冊的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紀守法,恪守注冊城市規劃師職業道德;

(二)取得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證書;

(三)所在單位考核同意;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在注冊城市規劃師崗位上工作。再次注冊者,應經單位考核合格并有參加繼續教育、業務培訓的證明。

城市規劃公司需要具備什么能力城市規劃公司需要有哪些要求

城市規劃公司需要具備什么能力?城市規劃公司需要有哪些要求?北京綠維創景規劃設計院是專業的城市規劃公司,以下是相關的介紹: 城市規劃公司的技術優勢要求: 城市規劃公司提供更優秀的規劃成果和服務城市建設的規劃咨詢研究。城市規劃公司需要在城市各類型的規劃研究及市政工程規劃和實踐方面積累豐富的經驗。尤其在城市規劃制度及發展研究、城市總體規劃編制、近期規劃研究、控制性詳細規劃及城市設計等方面,城市規劃公司在現代物流業規劃研究、城市軌道交通規劃研究、城市產業布局規劃、水資源規劃研究、工程規劃設計及各類專項規劃研究領域,同樣需要具有豐富的經驗和突出的業績。 城市規劃公司的智力資源: 在引進人才、培養人才、鍛煉專業隊伍的工作上,城市規劃公司要不遺余力,擁有一套獨特的 *** 和體系。城市規劃公司員工技術專業要涵蓋經濟地理、城市規劃、城市設計、建筑設計、風景園林、城市經濟、環境保護、交通規劃、市政工程等多種學科,具有雄厚的專業人才儲備和多學科研究設計能力。城市規劃公司要與北京大學、南京大學、同濟大學、哈工大、中山大學、中科院以及境內外多家咨詢公司、著名高校和研究機構等建立合作伙伴關系,擁有由國內外150多位著名專家組成的專家庫,保證了城市規劃公司雄厚的智力資源和強大的綜合實力。 城市規劃公司的研發要求: 城市規劃公司需要完成各地規劃、設計、研究項目,和各種國家、部、省、市優秀規劃設計或科技進步獎。城市規劃公司在全國各地的規劃招投標活動中,完成一定項目中標,顯示雄厚的技術實力和市場適應能力。城市規劃公司需要在全國性各類刊物上發表數百篇學術論文和專著,其中包括公開發表學術論文等,豐碩的學術成就才能有效地推動城市規劃公司技術的進步。 城市規劃公司的質量保證: 城市規劃公司需要在城市規劃行業中通過ISO9001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經過多年運行和持續改進,建立適合行業運作、符合標準要求、系統完善、運行有效的質量體系,在管理實踐中發揮重要作用,有效地控制和規范了項目運作,給城市規劃公司提供了可靠的管理制度。

學城市規劃專業的學生應該具備哪些基本功

城市規劃的基本功包括:規劃設計能力,制圖能力,利用衛星定位系統規劃的能力等。

我國正在走城市化道路,在行政管理的模式還未完全轉型的背景下,城市化是中國加快發展的必由之路。這就把行政管理與城市管理結合起來。作為一個優秀的城市管理者,所要具備的素質是對一個城市歷史的了解、對城市文化的了解和對居民生活的了解。

懂得社會調查、社會統計(數據統計和資料整理),另外,還要學習研究問題的視角,不僅要形成自己的見解和理論知識,還要學會做人的準則;學會自己尋求問題、尋找解決問題的 *** ,在這個過程中應用所學到的知識。

城市規劃資質需要哪些人員

具備承擔各種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能力。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人員占全部專業技術人員的比例不低于20%,達到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裝備及應用水平考核標準。有健全的技術、質量、經營、財務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申請甲級資質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核發《資質證書》。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及其他非以城市規劃為主業的單位,符合規定資質標準的,均可申請城市規劃編制資質。其中高等院校、科研單位的城市規劃編制機構中專職從事城市規劃編制的人員不得低于技術人員總數的60%。

城市規劃師都需要具備哪些學問

一、考試簡介

城市規劃師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取得《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證書》并經注冊登記后,從事城市規劃業務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1999年,依據《人事部、建設部關于印發〈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及〈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認定辦法〉的通知》(人發〔1999〕39號),國家開始實施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制度。2000年2月,人事部、建設部下發了《人事部、建設部關于印發〈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發〔2000〕20號),2001年5月人事部、建設部辦公廳下發了《關于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補充規定的通知》(人辦發〔2001〕38號)??荚嚬ぷ饔扇耸虏?、建設部共同負責,日常工作委托全國城市規劃執業制度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具體考務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組織實施。

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的人員,根據工作需要,可被用人單位聘任為相應的中級專業技術職務。

二、報考條件

凡在建設部批準的、具有城市規劃工作資質的單位,并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均可報名:

(一)1980年底前取得城市規劃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15年。

(二)1982年底前取得非規劃專業大專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10年。

(三)取得城市規劃專業大專學歷,并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6年。

(四)取得城市規劃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并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4年;或取得城市規劃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并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5年。

(五)取得通過評估的城市規劃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并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3年。

(六)取得城市規劃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并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3年。

(七)取得城市規劃專業碩士學位或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并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2年。

(八)取得城市規劃專業博士學位,并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1年。

(九)在《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下發之日前,即2000年4月7日前,已受聘擔任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只參加《城市規劃管理與法規》、《城市規劃實務》兩個科目的考試,《城市規劃原理》、《城市規劃相關知識》兩個科目可免試。

1、1988年以前(含1988年),取得城市規劃專業碩士學位,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10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12年。

2、1985年以前(含1985年),取得城市規劃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1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17年。

(十)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只參加《城市規劃管理與法規》、《城市規劃實務》兩個科目的考試,《城市規劃原理》、《城市規劃相關知識》兩個科目可免試。

1、1971年底前,取得城市規劃專業大專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滿15年;或非規劃專業大專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滿20年。

2、1971年底前,取得城市規劃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滿20年;或非規劃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滿25年。

三、考試科目、考試成績管理

考試科目:城市規劃原理、城市規劃管理與法規、城市規劃相關知識、城市規劃實務

成績管理:參加全部科目考試的人員須在連續的兩個考試年度內取得全部科目的合格成績;參加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取得必考科目的合格成績,方可取得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證書。

四、考試時間

2008注冊城市規劃師考試時間是11月29、30日

五、報名辦法

(一)報名時間:每年5、6月份。

(二)報名方式和地點:一般采用網上和現場報名兩種方式,地點在各地人事考試中心。

作為一名合格的城市規劃師,應該具備哪些條件

作為一名合格的城市規劃師應該具備的條件,有過硬的專業技術還有對整個城市的整體規劃設想。

報考城市規劃師的條件

可以的。你的應該屬于“取得城市規劃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并從事城市規劃業務內工作滿5年”。

加油!容 我也想考,不過才畢業1年,慢慢積累。。。

第七條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紀守法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

(一)取得城市規劃專業大專學歷,并從事城市規劃業務工作滿6年。

(二)取得城市規劃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并從事城市規劃業務工作滿4年;或取得城市規劃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并從事城市規劃業務工作滿5年。

(三)取得通過評估的城市規劃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并從事城市規劃業務滿3年。

(四)取得城市規劃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并從事城市規劃業務滿3年。

(五)取得城市規劃專業碩士學位或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并從事城市規劃業務工作滿2年。

(六)取得城市規劃專業博士學位,并從事城市規劃業務工作滿1年。

(七)人事部、建設部規定的其他條件。

如何辦理城鄉規劃編制乙級資質晉升甲級資質?

關于怎么辦城鄉規劃編制乙級升甲級資質,→(謝しろ?бちllみ?ろち)這有眾多成功案例,以下為甲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標準:

(一)有法人資格;

(二)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城鄉規劃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給排水專業各不少于1人);具有城鄉規劃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8人,具有其他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15人;

(三)注冊規劃師不少于10人;

(四)具備符合業務要求的計算機圖形輸入輸出設備及軟件;

(五)有4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場所,以及完善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高級職稱技術人員或注冊規劃師年齡應當在70歲以下,其中,甲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60歲以上高級職稱技術人員或注冊規劃師不應超過4人,乙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60歲以上高級職稱技術人員或注冊規劃師不應超過2人。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年齡應當在60歲以下。

高等院校的城鄉規劃編制單位中專職從事城鄉規劃編制的人員不得低于技術人員總數的70%。

甲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編制業務的范圍不受限制。

資質申請與審批

申請資質證書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申請表;

(二)法人資格證明材料;

(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術負責人的身份的證明、任職文件、學歷、職稱等;

(四)專業技術人員的身份的證明、執業證明、職稱、勞動合同、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

(五)完成城鄉規劃編制項目情況;

(六)技術裝備和工作場所等證明材料;

(七)其他需要出具的證明或者資料。

城鄉規劃資質申請條件

法律分析:1、有法人資格;

2、注冊資本金不少于50萬元人民幣;

3、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城鄉規劃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2人,具有高級建筑師不少于1人、具有高級工程師不少于1人;具有城鄉規劃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5人,具有其他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10人;

4、注冊規劃師不少于4人;

5、具備符合業務要求的計算機圖形輸入輸出設備;

6、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場所,以及完善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十四條 城市人民 *** 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

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 *** 報國務院審批。省、自治區人民 *** 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 *** 報省、自治區人民 *** 審批。

第十五條 縣人民 *** 組織編制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

編制城市規劃的依據是什么

我城市在區域或國家政治、經濟、文化、社會、服務等活動中承擔的任務和作用城鄉規劃編制工作條件,它隨著社會、經濟和自然條件的變化而變化。下面由我為大家整理的編制城市規劃的依據是什么城鄉規劃編制工作條件,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編制城市規劃的依據是什么

之一章 總 則

之一條 為城鄉規劃編制工作條件了規范城市規劃編制工作,提高城市規劃的科學性和嚴肅性,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市,組織編制城市規劃,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城市規劃是 *** 調控城市空間資源、指導城鄉發展與建設、維護社會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

第四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基本目標,堅持五個統籌,堅持中國特色的城鎮化道路,堅持節約和集約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保護人文資源,尊重歷史文化,堅持因地制宜確定城市發展目標與戰略,促進城市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第五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考慮人民群眾需要,改善人居環境,方便群眾生活,充分關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勢群體,維護社會穩定和公共安全。

第六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堅持 *** 組織、專家領銜、部門合作、公眾參與、科學決策的原則。

第七條 城市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階段。大、中城市根據需要,可以依法在總體規劃的基礎上組織編制分區規劃。

城市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第八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的全國城鎮體系規劃和省、自治區人民 *** 組織編制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編制的依據。

第九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采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基礎資料。

第十條 承擔城市規劃編制的單位,應當取得城市規劃編制資質證書,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城市規劃編制工作。

第二章 城市規劃編制組織

第十一條 城市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分區規劃。具體工作由城市人民 *** 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承擔。

城市人民 *** 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結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制定近期建設規劃。

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城市人民 *** 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已經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或者城市分區規劃組織編制。

修建性詳細規劃可以由有關單位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及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的規劃條件,委托城市規劃編制單位編制。

第十二條 城市人民 *** 提出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前,應當對現行城市總體規劃以及各專項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對基礎設施的支撐能力和建設條件做出評價;針對存在問題和出現的新情況,從土地、水、能源和環境等城期的發展保障出發,依據全國城鎮體系規劃和省域城鎮體系規劃,著眼區域統籌和城鄉統籌,對城市的定位、發展目標、城市功能和空間布局等戰略問題進行前瞻性研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編制的工作基礎。

第十三條 城市總體規劃應當按照以下程序組織編制:

(一)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組織前期研究,在此基礎上,按規定提出進行編制工作的報告,經同意后方可組織編制。其中,組織編制直轄市、省會城市、國務院指定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的,應當向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提出報告;組織編制其城鄉規劃編制工作條件他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的,應當向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提出報告。

(二)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綱要,按規定提請審查。其中,組織編制直轄市、省會城市、國務院指定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的,應當報請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審查;組織編制其他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的,應當報請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審查。

(三)依據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的審查意見,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成果,按法定程序報請審查和批準。

第十四條 在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中,對于涉及資源與環境保護、區域統籌與城鄉統籌、城市發展目標與空間布局、城市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等重大專題,應當在城市人民 *** 組織下,由相關領域的專家領銜進行研究。

第十五條 在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中,應當在城市人民 *** 組織下,充分吸取 *** 有關部門和軍事機關的意見。

對于 *** 有關部門和軍事機關提出意見的采納結果,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報送審批材料的專題組成部分。

組織編制城市詳細規劃,應當充分聽取 *** 有關部門的意見,保證有關專業規劃的空間落實。

第十六條 在城市總體規劃報送審批前,城市人民 *** 應當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

在城市詳細規劃的編制中,應當采取公示、征詢等方式,充分聽取規劃涉及的單位、公眾的意見。對有關意見采納結果應當公布。

第十七條 城市總體規劃調整,應當按規定向規劃審批機關提出調整報告,經認定后依照法律規定組織調整。

城市詳細規劃調整,應當取得規劃批準機關的同意。規劃調整方案,應當向社會公開,聽取有關單位和公眾的意見,并將有關意見的采納結果公示。

第三章 城市規劃編制要求

第十八條 編制城市規劃,要妥善處理城鄉關系,引導城鎮化健康發展,體現布局合理、資源節約、環境友好的原則,保護自然與文化資源、體現城市特色,考慮城市安全和國防建設需要。

第十九條 編制城市規劃,對涉及城市發展長期保障的資源利用和環境保護、區域協調發展、風景名勝資源管理、自然與文化遺產保護、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等方面的內容,應當確定為必須嚴格執行的強制性內容。

第二十條 城市總體規劃包括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和中心城區規劃。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先組織編制總體規劃綱要,研究確定總體規劃中的重大問題,作為編制規劃成果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應當以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省域城鎮體系規劃以及其它上層次法定規劃為依據,從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角度研究城市定位和發展戰略,按照人口與產業、就業崗位的協調發展要求,控制人口規模、提高人口素質,按照有效配置公共資源、改善人居環境的要求,充分發揮中心城市的區域輻射和帶動作用,合理確定城鄉空間布局,促進區域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

第二十二條 編制城市近期建設規劃,應當依據已經依法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明確近期內實施城市總體規劃的重點和發展時序,確定城市近期發展方向、規模、空間布局、重要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選址安排,提出自然遺產與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城市生態環境建設與治理的措施。

第二十三條 編制城市分區規劃,應當依據已經依法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對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服務設施、基礎設施的配置做出進一步的安排,對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提出指導性要求。

第二十四條 編制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依據已經依法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或分區規劃,考慮相關專項規劃的要求,對具體地塊的土地利用和建設提出控制指標,作為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建設項目規劃許可的依據。

編制城市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依據已經依法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對所在地塊的建設提出具體的安排和設計。

第二十五條 歷史文化名城的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包括專門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

歷史文化街區應當編制專門的保護性詳細規劃。

第二十六條 城市規劃成果的表達應當清晰、規范,成果文件、圖件與附件中說明、專題研究、分析圖紙等表達應有區分。

城市規劃成果文件應當以書面和電子文件兩種方式表達。

第二十七條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應當嚴格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編制城市規劃,提交的規劃成果應當符合本辦法和國家有關標準。

第四章 城市規劃編制內容

之一節 城市總體規劃

第二十八條 城市總體規劃的期限一般為二十年,同時可以對城市遠景發展的空間布局提出設想。

確定城市總體規劃具體期限,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政策的要求。

第二十九條 總體規劃綱要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綱要,內容包括:提出市域城鄉統籌發展戰略;確定生態環境、土地和水資源、能源、自然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等方面的綜合目標和保護要求,提出空間管制原則;預測市域總人口及城鎮化水平,確定各城鎮人口規模、職能分工、空間布局方案和建設標準;原則確定市域交通發展策略。

(二)提出城市規劃區范圍。

(三)分析城市職能、提出城市性質和發展目標。

(四)提出禁建區、限建區、適建區范圍。

(五)預測城市人口規模。

(六)研究中心城區空間增長邊界,提出建設用地規模和建設用地范圍;

(七)提出交通發展戰略及主要對外交通設施布局原則。

(八)提出重大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發展目標。

(九)提出建立綜合防災體系的原則和建設方針。

第三十條 市域城鎮體系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提出市域城鄉統籌的發展戰略。其中位于人口、經濟、建設高度聚集的城鎮密集地區的中心城市,應當根據需要,提出與相鄰行政區域在空間發展布局、重大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生態環境保護、城鄉統籌發展等方面進行協調的建議。

(二)確定生態環境、土地和水資源、能源、自然和歷史文化遺產等方面的保護與利用的綜合目標和要求,提出空間管制原則和措施。

(三)預測市域總人口及城鎮化水平,確定各城鎮人口規模、職能分工、空間布局和建設標準。

(四)提出重點城鎮的發展定位、用地規模和建設用地控制范圍。

(五)確定市域交通發展策略;原則確定市域交通、通訊、能源、供水、排水、防洪、垃圾處理等重大基礎設施,重要社會服務設施,危險品生產儲存設施的布局。

(六)根據城市建設、發展和資源管理的需要劃定城市規劃區。城市規劃區的范圍應當位于城市的行政管轄范圍內。

(七)提出實施規劃的措施和有關建議。

第三十一條 中心城區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分析確定城市性質、職能和發展目標。

(二)預測城市人口規模。

(三)劃定禁建區、限建區、適建區和已建區,并制定空間管制措施。

(四)確定村鎮發展與控制的原則和措施;確定需要發展、限制發展和不再保留的村莊,提出村鎮建設控制標準。

(五)安排建設用地、農業用地、生態用地和其它用地。

(六)研究中心城區空間增長邊界,確定建設用地規模,劃定建設用地范圍。

(七)確定建設用地的空間布局,提出土地使用強度管制區劃和相應的控制指標(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積率、人口容量等)。

(八)確定市級和區級中心的位置和規模,提出主要的公共服務設施的布局。

(九)確定交通發展戰略和城市公共交通的總體布局,落實公交優先政策,確定主要對外交通設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設施布局。

(十)確定綠地系統的發展目標及總體布局,劃定各種功能綠地的保護范圍(綠線),劃定河湖水面的保護范圍(藍線),確定岸線使用原則。

(十一)確定歷史文化保護及地方傳統特色保護的內容和要求,劃定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保護范圍(紫線),確定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范圍;研究確定特色風貌保護重點區域及保護措施。

(十二)研究住房需求,確定住房政策、建設標準和居住用地布局;重點確定經濟適用房、普通商品住房等滿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的居住用地布局及標準。

(十三)確定電信、供水、排水、供電、燃氣、供熱、環衛發展目標及重大設施總體布局。

(十四)確定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目標,提出污染控制與治理措施。

(十五)確定綜合防災與公共安全保障體系,提出防洪、消防、人防、抗震、地質災害防護等規劃原則和建設方針。

(十六)劃定舊區范圍,確定舊區有機更新的原則和 *** ,提出改善舊區生產、生活環境的標準和要求。

(十七)提出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原則和建設方針。

(十八)確定空間發展時序,提出規劃實施步驟、措施和政策建議。

第三十二條 城市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包括:

(一)城市規劃區范圍。

(二)市域內應當控制開發的地域。包括:基本農田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濕地、水源保護區等生態敏感區,地下礦產資源分布地區。

(三)城市建設用地。包括:規劃期限內城市建設用地的發展規模,土地使用強度管制區劃和相應的控制指標(建設用地面積、容積率、人口容量等);城市各類綠地的具體布局;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布局。

(四)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包括:城市干道系統 *** 、城市軌道交通 *** 、交通樞紐布局;城市水源地及其保護區范圍和其他重大市政基礎設施;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等方面主要公共服務設施的布局。

(五)城市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包括:歷史文化保護的具體控制指標和規定;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區的具 *** 置和界線。

(六)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目標,污染控制與治理措施。

(七)城市防災工程。包括:城市防洪標準、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與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設施布局;地質災害防護規定。

第三十三條 總體規劃綱要成果包括綱要文本、說明、相應的圖紙和研究報告。

城市總體規劃的成果應當包括規劃文本、圖紙及附件(說明、研究報告和基礎資料等)。在規劃文本中應當明確表述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第三十四條 城市總體規劃應當明確綜合交通、環境保護、商業網點、醫療衛生、綠地系統、河湖水系、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地下空間、基礎設施、綜合防災等專項規劃的原則。

編制各類專項規劃,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

第二節 城市近期建設規劃

第三十五條 近期建設規劃的期限原則上應當與城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年限一致,并不得違背城市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近期建設規劃到期時,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新的近期建設規劃。

第三十六條 近期建設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確定近期人口和建設用地規模,確定近期建設用地范圍和布局。

(二)確定近期交通發展策略,確定主要對外交通設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設施布局;

(三)確定各項基礎設施、公共服務和公益設施的建設規模和選址。

(四)確定近期居住用地安排和布局;

(五)確定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風景名勝區等的保護措施,城市河湖水系、綠化、環境等保護、整治和建設措施。

(六)確定控制和引導城市近期發展的原則和措施。

第三十七條 近期建設規劃的成果應當包括規劃文本、圖紙,以及包括相應說明的附件。在規劃文本中應當明確表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第三節 城市分區規劃

第三十八條 編制分區規劃,應當綜合考慮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布局、片區特征、河流道路等自然和人工界限,結合城市行政區劃,劃定分區的范圍界限。

第三十九條 分區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確定分區的空間布局、功能分區、土地使用性質和居住人口分布。

(二)確定綠地系統、河湖水面、供電高壓線走廊、對外交通設施用地界線和風景名勝區、文物古跡、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范圍,提出空間形態的保護要求。

(三)確定市、區、居住區級公共服務設施的分布、用地范圍和控制原則;

(四)確定主要市政公用設施的位置、控制范圍和工程干管的線路位置、管徑,進行管線綜合。

(五)確定城市干道的紅線位置、斷面、控制點座標和標高,確定支路的走向、寬度,確定主要交叉口、廣場、公交站場、交通樞紐等交通設施的位置和規模,確定軌道交通線路走向及控制范圍,確定主要停車場規模與布局。

第四十條 分區規劃的成果應當包括規劃文本、圖件,以及包括相應說明的附件。

第四節 詳細規劃

第四十一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確定規劃范圍內不同性質用地的界線,確定各類用地內適建,不適建或者有條件地允許建設的建筑類型。

(二)確定各地塊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積率、綠地率等控制指標;確定公共設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車泊位、建筑后退紅線距離等要求。

(三)提出各地塊的建筑體量、體型、色彩等城市設計指導原則;

(四)根據交通需求分析,確定地塊出入口位置、停車泊位、公共交通場站用地范圍和站點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它交通設施。規定各級道路的紅線、斷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點坐標和標高。

(五)根據規劃建設容量,確定市政工程管線位置、管徑和工程設施的用地界線,進行管線綜合。確定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具體要求。

(六)制定相應的土地使用與建筑管理規定。

第四十二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各地塊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積率、綠地率、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配套規定應當作為強制性內容。

第四十三條 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條件分析及綜合技術經濟論證。

(二)建筑、道路和綠地等的空間布局和景觀規劃設計,布置總平面圖。

(三)對住宅、醫院、學校和托幼等建筑進行日照分析。

(四)根據交通影響分析,提出交通組織方案和設計。

(五)市政工程管線規劃設計和管線綜合。

(六)豎向規劃設計。

(七)估算工程量、拆遷量和總造價,分析投資效益。

第四十四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成果應當包括規劃文本、圖件和附件。圖件由圖紙和圖則兩部分組成,規劃說明、基礎資料和研究報告收入附件。

修建性詳細規劃成果應當包括規劃說明書、圖紙。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城市規劃編制,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六條 對城市規劃文本、圖紙、說明、基礎資料等的具體內容、深度要求和規格等,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1991年9月3日建設部頒布的《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同時廢止。

城市規劃編制基本介紹

我國城市規劃編制的完整過程由兩個階段、六個層次組成,即總體規劃階段和詳細規劃階段;城市總體規劃綱要、城市總體規劃(含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和中心區域規劃)、城市建設規劃、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城市發展戰略

對城市經濟、社會、環境的發展所作的全局性、長期性、決定全局的謀劃和規劃。

城市是一個復雜的巨系統:城市發展戰略是關注城市中整體和長遠發展影響的問題,進行重大、全局、決定性意義的規劃。

城市發展戰略研究關注內容:

1、從宏觀層面上把握城市發展的定性、定位、定向。

2、重點關注土地利用的空間結構、生態格局、交通系統

城市發展方向

城市各項建設規模擴大所引起的城市空間地域擴展的主要方向

城市職能

城市在區域或國家政治、經濟、文化、社會、服務等活動中承擔的任務和作用,它隨著社會、經濟和自然條件的變化而變化。

城市性質

是城市在一定地區、國家以至更大范圍內的政治、經濟、與社會發展中所處的地位和所擔負的主要職能,是城市在國家或地區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生活中所處的地位、作用及其發展方向。城市性質由城市主要職能所決定。

城市的規模

按城市聚居人口大小可以區分城市規模大小,各國的具體分級標準不盡一致。聯合國將2萬人作為定義城市的人口下限,10萬人作為劃定大城市的下限,100萬人作為劃定特大城市的下限。這種分類反映了部分國家的慣例。中國在城市統計中對城市規模的分類標準如下:按市區非農業人口,20萬人以下為小城市,20萬人~50萬人為中等城市,50萬~100萬人為大城市,100萬人以上為特大城市

城市的發展目標

在城市發展戰略和城市規劃中所擬定的一定時期內城市經濟、社會、環境的發展所應達到的目的和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