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9修正)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第二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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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法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有關人民 *** 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第三條 城市和鎮應當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規劃和鎮規劃。城市、鎮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根據本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實可行的原則,確定應當制定鄉規劃、村莊規劃的區域。在確定區域內的鄉、村莊,應當依照本法制定規劃,規劃區內的鄉、村莊建設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鼓勵、指導前款規定以外的區域的鄉、村莊制定和實施鄉規劃、村莊規劃。第四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在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中合理確定城市、鎮的發展規模、步驟和建設標準。第五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以及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第六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七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八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及時公布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并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規劃的要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或者控告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或者控告,應當及時受理并組織核查、處理。第十條 國家鼓勵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增強城鄉規劃的科學性,提高城鄉規劃實施及監督管理的效能。第十一條 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第十二條 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用于指導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

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國務院審批。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人民 *** 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鎮空間布局和規模控制,重大基礎設施的布局,為保護生態環境、資源等需要嚴格控制的區域。第十四條 城市人民 *** 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

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 *** 報國務院審批。省、自治區人民 *** 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 *** 報省、自治區人民 *** 審批。第十五條 縣人民 *** 組織編制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第十六條 省、自治區人民 *** 組織編制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縣人民 *** 組織編制的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

鎮人民 *** 組織編制的鎮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前,應當先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代表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

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報送審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或者鎮總體規劃,應當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意見和根據審議意見修改規劃的情況一并報送。

城市(鎮)總體規劃修改的條件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章 城鄉規劃的修改 第四十七條 對修改的條件有如下規定:\x0d\x0a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組織編制機關方可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x0d\x0a (一)上級人民 *** 制定的城鄉規劃發生變更,提出修改規劃要求的;\x0d\x0a (二)行政區劃調整確需修改規劃的;\x0d\x0a (三)因國務院批準重大建設工程確需修改規劃的;\x0d\x0a (四)經評估確需修改規劃的;\x0d\x0a (五)城鄉規劃的審批機關認為應當修改規劃的其他情形。\x0d\x0a 修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對原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并向原審批機關報告;修改涉及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強制性內容的,應當先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同意后,方可編制修改方案。\x0d\x0a \x0d\x0a按照法律要求,只有符合以上五條的,才可以啟動總體規劃修改程序。\x0d\x0a無論是部門還是單位提出修改規劃,都應當上報當地的規劃管理部門,規劃部門認為你的修改理由符合上面五條,就會要求你委托專業機構編制修改專題報告,也就是你要修改哪里?為什么要修改?修改之后對城市的公共利益,對環境、經濟等等因素有何影響等內容?然后由規劃部門上報原總體規劃審批機關。一般城市上報當地市 *** ,副省級城市和直轄市上報國務院,經其同意后,方可編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方案還要按照原來審批程序報批后,才算正式修改完成。

鹽城市城鄉規劃條例(2021修正)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城鄉規劃的編制修改,統籌協調城鄉空間布局,優化人居環境,保護歷史文化和生態資源,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修改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對建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制定、修改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尊重自然、傳承歷史、綠色宜居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合理確定城鄉建設規模和時序,注重保護耕地、濕地,優先發展城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適應產業發展要求,符合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第四條 市、縣(市)人民 *** 應當加強規劃管理機構建設,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 *** 財政預算。第五條 市、縣(市)人民 *** 設立城鄉規劃委員會。城鄉規劃委員會負責審議、協調城鄉規劃制定、修改和實施中的重大事項,為本級人民 *** 規劃決策提供參考依據。城鄉規劃委員會的組成形式和議事制度由本級人民 *** 決定。第六條 市、縣(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經本級人民 *** 批準可以設立派出機構,負責指定區域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其城鄉規劃的編制修改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鄉規劃的相關工作。

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按照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市、縣(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可以在其職權范圍內委托實施規劃許可。第七條 城鄉規劃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有效銜接,并體現主體功能區規劃的要求,符合沿海開發、新城建設等長遠發展的需要。第八條 鼓勵研究、推廣、應用城鄉規劃先進技術,推進城鄉規劃標準化、信息化建設,提高城鄉規劃的科技水平和管理效能。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和修改第九條 城市、鎮總體規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的規定編制和審批。

規劃區范圍、規劃區內建設用地規模、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農田和綠化用地、生態環境保護、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以及防災減災等,應當作為城市、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第十條 市人民 *** 確定的重點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后,由上一級人民 *** 審查,報市人民 *** 審批。第十一條 村莊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市或者縣(市)人民 *** 審批。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編制村莊規劃應當從實際出發,充分尊重村民意愿,體現地方和農村特色,有序引導村民向規劃發展村莊集中居住。對富有歷史、生態、建筑等特色的村莊,應當采取措施予以保護。城市、鎮總體規劃確定的規劃建設用地內的村莊,可以不再單獨制定村莊規劃。第十二條 市、縣(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本級人民 *** 批準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 *** 備案。

鎮人民 *** 根據鎮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報市或者縣(市)人民 *** 審批。縣(市)人民 *** 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縣(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縣(市)人民 *** 審批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 *** 備案。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落實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綜合管廊建設、城市綜合交通、城市綜合防災減災、海綿城市建設等規劃內容。第十三條 市、縣(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鎮人民 *** 可以根據城市景觀、城市空間特色、自然和歷史風貌保護等需要,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報市或者縣(市)人民 *** 審批。對于特別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市或者縣(市)人民 *** 在審批前,應當報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第十四條 市、縣(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單獨編制有關專項規劃。專項規劃應當報本級人民 *** 審批。

市、縣(市)人民 *** 在審批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的專項規劃時,應當征求其他有關部門的意見。市、縣(市)人民 *** 在審批其他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的涉及總體規劃的專項規劃時,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就專項規劃是否符合總體規劃的要求提出審查意見。各類專項規劃之間應當相互銜接。

法律、法規對專項規劃編制和審批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修正案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作出修改:

將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二項修改為:“(二)有規定數量的經相關行業協會注冊的規劃師”。

刪去第三款。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

第二十四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

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規定數量的經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注冊的規劃師;

(三)有規定數量的相關專業技術人員;

(四)有相應的技術裝備;

(五)有健全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

規劃師執業資格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制定。

編制城鄉規劃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標準。

修訂后:

第二十四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

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規定數量的經相關行業協會注冊的規劃師;

(三)有相應的技術裝備;

(四)有健全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

規劃師執業資格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制定。

編制城鄉規劃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