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人民 *** 應當將環境保護工作納入什么和社會發展規劃
一、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將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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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城鄉規劃環境保護規劃,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國家環境保護規劃編制城鄉規劃環境保護規劃,報國務院批準并公布實施。
2.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環境保護規劃編制城鄉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的要求,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環境保護規劃,報同級人民 *** 批準并公布實施。
3.環境保護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生態保護和污染防治的目標、任務、保障措施等,并與主體功能區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等相銜接。
二、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 ***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編制城鄉規劃環境保護規劃;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1.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
2.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
3.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4.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藥,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云南省孟連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縣城鄉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建設和管理編制城鄉規劃環境保護規劃,改善人居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云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孟連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自治縣行政區域內編制城鄉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的城鄉規劃、建設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鄉是指自治縣人民 *** 所在地縣城和其他建制鄉(鎮)。規劃區是指城鄉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編制城鄉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的區域。
娜允傣族歷史文化名鎮適用《云南省孟連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縣娜允傣族歷史文化名鎮保護管理條例》。第三條 自治縣的城鄉規劃、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循以人為本、城鄉統籌、先規劃后建設和建管并重的原則,突出邊境口岸城市和地方民族特色,保護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第四條 自治縣人民 *** 應當加強對城鄉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五條 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縣的城鄉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自治縣人民 *** 有關職能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助做好城鄉規劃、建設和管理的相關工作。
娜允鎮人民 *** 協助做好轄區內的城鄉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其他鄉(鎮)人民 *** 依法做好本轄區內的城鄉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第六條 自治縣人民 *** 的城鄉管理綜合執法機構,依法開展城鄉管理綜合執法工作。第七條 自治縣人民 *** 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投資城鄉建設,保護其合法權益。第二章 規 劃第八條 自治縣編制城鄉規劃應當根據以縣城為中心的口岸城市、邊境口岸型特色小鎮、歷史文化名鎮、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進行編制。
城鄉規劃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和邊境經濟合作區規劃等相銜接。第九條 自治縣人民 *** 組織編制縣城的總體規劃,經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后,報普洱市人民 *** 批準。
縣城的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和邊境鄉(鎮)的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由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總體規劃組織編制,經自治縣人民 *** 批準后,報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其他鄉(鎮)的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鄉(鎮)人民 *** 組織編制,經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由自治縣人民 *** 批準。第十條 城鄉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的機關應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等方式廣泛征求意見,并將城鄉規劃草案向社會公告,公告的時間不得少于30日。
城鄉規劃批準后,由自治縣人民 *** 或者鄉(鎮)人民 *** 在3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布。
經批準的城鄉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報批。第十一條 在城鄉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它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第十二條 在城鄉規劃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應當按照城鄉規劃要求將防災減災、綠地亮化、供水、排水、供氣、供電、通信、消防、環衛等公共基礎設施與主體工程統一設計,同步建設。第三章 建 設第十三條 自治縣城鄉規劃區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應當符合城鄉總體規劃,依法取得相關證照后方能施工。第十四條 自治縣行政區域內符合招投標條件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招投標。任何單位不得將符合招投標條件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投標。第十五條 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項目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建設項目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實行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制。第十六條 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經濟、適用、安全、美觀的原則,突出傣族、拉祜族、佤族等民族特色建筑風格,建立建筑圖集數據庫,無償為居民住宅建設提供建筑圖集等服務。第十七條 自治縣人民 *** 應當加強縣城主要街道、縣城出入口、廣場、公園、景點、風光帶、雕塑等公共場所的亮化和綠化建設。亮化和綠化工程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四章 管 理第十八條 城鄉市容和環境衛生實行責任區管理制度,具體責任區和責任人由自治縣人民 *** 或者鄉(鎮)人民 *** 確定。
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縣城街道、廣場、公園的清潔和垃圾收集、清運、處置,其他鄉(鎮)人民 *** 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場所的清潔和垃圾收集、清運、處置。
寧波市城鄉規劃編制與審批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城鄉規劃編制和審批的管理,規范城鄉規劃編制和審批工作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寧波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編制和審批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城鄉規劃包括市、縣(市)域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村莊規劃,其中城市規劃包括鎮的規劃。
城市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總體規劃包括近期建設規劃、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城市分區規劃以及城市專業(專項)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第四條 各類城鄉規劃經法定程序批準后生效。
經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第五條 市規劃局負責協調全市城鄉規劃的編制與審批工作;各縣(市)規劃局負責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的編制與審批工作。第六條 各級人民 *** 應把城鄉規劃的編制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二章 城鄉規劃編制第七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以經批準的上一層次規劃為依據,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第八條 承擔編制城鄉規劃任務的單位和人員,應當分別具備相應的城鄉規劃編制資質和執業資格,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九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遵守國家和省、市的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采用先進的規劃設計 *** 和技術手段。
編制城鄉規劃采用的勘察、測量圖件和資料必須符合勘察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和質量要求。
縣級以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編制城鄉規劃的需要,及時提供有關基礎資料。第十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在規劃文本中明確表達規劃涉及的強制性內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需要編寫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篇章的,應當同時編寫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篇章。
前款所稱的強制性內容,是指各類規劃中涉及區域協調發展、資源利用、環境保護、風景名勝資源管理、自然與文化遺產保護、公眾利益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內容,是各級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城鄉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基本依據。第十一條 城鄉規劃的編制應當進行多方案比較和經濟技術論證,并廣泛征求公眾、專家和相關部門意見。
規劃編制組織單位應當充分考慮公眾、專家和相關部門的意見,并在上報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內容及處理結果。第十二條 除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城鄉規劃外,其他城鄉規劃在報請審批前,規劃編制組織單位應當將城鄉規劃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城鄉規劃批準后,規劃編制組織單位應當在批準后60日內向社會公布。第十三條 市、縣(市)和鎮(鄉)人民 *** 可以根據城鄉發展的需要,單獨編制本市、縣(市)和鎮(鄉)域總體規劃。
市、縣(市)和鎮(鄉)域總體規劃應當按照可持續發展的原則,統籌城鄉和區域發展,將本行政區域作為規劃區,綜合布局城鄉發展空間和基礎設施,制定空間管治措施,為各級城鄉規劃的制定提供依據。第十四條 寧波市市域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
縣(市)域總體規劃由所在地縣(市)人民 *** 組織編制,鎮(鄉)域總體規劃由所在地鎮(鄉)人民 *** 組織編制。
編制寧波市及各縣(市)域總體規劃前應先行編制總體規劃綱要,并開展各項專題研究。第十五條 市、縣(市)和鎮(鄉)人民 *** 應當分別組織編制本級的城市總體規劃。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從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角度研究城市定位和發展戰略,按照人口與產業、就業崗位的協調發展要求,控制人口規模、提高人口素質,按照有效配置公共資源、改善人居環境的要求,充分發揮中心城市的區域輻射和帶動作用,合理確定城鄉空間布局,促進區域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
規劃人口在20萬以上的城市應當在城市總體規劃的基礎上編制城市分區規劃和城市專業(專項)規劃。第十六條 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前,規劃編制組織單位應當對現行城市總體規劃以及各專業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對城市的定位、發展目標、城市功能和空間布局等問題進行前期研究。
規劃編制組織單位應當根據前期研究結果提出編制工作報告,經審批機關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組織編制。
制定城市規劃應當以什么目標和任務
制定城市規劃應當以什么目標和任務?制定城市規劃,應當以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基本目標堅持五個統籌,堅持中國特色的城鎮化道路堅持節約合理利用資源,保護和改善環境為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