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技術規定是城鄉規劃管理重要的技術支撐,是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管理的重要依據,對推動城鄉規劃管理法制化、規范化以及進一步提高城鄉規劃建設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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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十四條城市人民 *** 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
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 *** 報國務院審批。省、自治區人民 *** 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 *** 報省、自治區人民 *** 審批。
第十五條縣人民 *** 組織編制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
汕頭經濟特區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2018)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實現城鄉規劃編制和規劃管理的法制化和標準化,保障城鄉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汕頭經濟特區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國家有關標準和汕頭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適用范圍]
在金平區、龍湖區、濠江區,以及澄海區、潮陽區、潮南區、南澳縣的區(縣) *** 所在地和市 *** 確定的重點片區制定、修改和實施城鄉規劃,從事與城鄉規劃有關的建設和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
特區范圍內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區域,參照本規定執行。
村民住宅建設規劃管理按《汕頭經濟特區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管理辦法》實施。第三條 [特定區域]
特定區域是指在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上有特別要求,需作特殊規定的地區,包括中央商務區、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風貌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旅游風景區、濱海濱河地區等。其他特定區域由市城鄉規劃部門提出建議,經市規劃委員會審議后報市 *** 批準執行。
特定區域的規劃技術指標和要求在編制特定區域的法定規劃時根據實際情況研究確定。第二章 城鄉規劃編制第四條 [城鄉規劃編制體系]
特區的城鄉規劃編制體系包括法定規劃和非法定規劃兩個系列。第五條 [法定規劃]
法定規劃分為城市規劃、鎮規劃和村莊規劃。
城市規劃分為城市總體規劃(包括近期建設規劃)、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四個層次。
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包括近期建設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三個層次。
城市總體規劃和分區規劃層次應當編制具有一定專業內容與深度要求的專項規劃。依據城市規劃管理需要可單獨編制各專業規劃。
城市設計是落實城市規劃、指導建筑設計、塑造城市特色風貌的有效手段,貫穿于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全過程。第六條 [非法定規劃]
非法定規劃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是對法定規劃的補充,提供規劃編制管理技術參考依據。
非法定規劃根據城鄉規劃建設需要而制定,包括城市發展戰略規劃、片區概念咨詢規劃和建設項目規劃研究等。
城市發展戰略規劃是對全市或者分區發展中具有方向性、戰略性的重大問題進行專題研究,提出宏觀、全局和遠景的規劃設想和發展策略。
片區概念咨詢規劃是對城市片區或者基于某種目標進行整合的地區進行專題研究,提出開發建設設想和規劃設計導則。
項目規劃研究對近期需要建設、改造或者予以保護的具體地塊提出規劃指導,或者對某一種類型的項目提出專項規劃標準和策劃方案。第七條 [城市設計的編制]
城市設計分為總體城市設計和重點地區城市設計。
(一)重點地區城市設計分級管理,由總體城市設計確定。
(二)城市核心區和中心地區、體現城市歷史風貌的地區、新城新區、重要街道(包括商業街)、濱水地區(包括沿河、沿海、沿湖地帶)、山前地區,以及其他能夠集中體現和塑造城市文化、風貌特色,具有特殊價值的地區應當編制重點地區城市設計。重點地區城市設計的內容和要求應當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并落實到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相關指標中。
(三)城市設計重點地區范圍以外地區,可以依據總體城市設計,單獨或者結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等開展城市設計。
(四)由重點地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重點地段,必須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第八條 [城市設計的內容]
(一)總體城市設計應當確定城市風貌特色,保護自然山水格局,優化城市形態格局,明確公共空間體系。
(二)重點地區城市設計應當塑造城市風貌特色,注重與山水自然的共生關系,協調市政工程,組織城市公共空間功能,注重建筑空間尺度,提出建筑高度、體量、風格、色彩等控制要求。
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風貌保護相關控制地區開展城市設計,應當根據相關保護規劃和要求,整體安排空間格局,保護延續歷史文化,明確新建建筑和改擴建建筑的控制要求。
重要街道、街區開展城市設計,應當根據居民生活和城市公共活動需要,統籌交通組織,合理布置交通設施、市政設施、街道家具,拓展步行活動和綠化空間,提升街道特色和活力。
(三)城市設計重點地區范圍以外地區,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條件,明確建筑特色、公共空間和景觀風貌等方面的要求。
昆明市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科學編制城鄉規劃,加強規劃管理,改善城鄉人居環境,實現城鄉規劃設計和規劃管理的規范化和法制化,保障依法實施城鄉規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昆明市城鄉規劃條例》、《昆明城市總體規劃》及相關法律、法規與技術規范等,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在《昆明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規劃區、陽宗海風景名勝區托管區域和其他各縣(市)區人民 *** 所在地的鎮以及省、市工業園區進行城鄉規劃、設計與建設、管理等相關活動,必須遵守本規定。
在上述區域以外的各級規劃區由所在的縣(市)、區人民 *** 、(管委會)結合各自實際,參照本規定執行。第三條 根據昆明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在城市功能、城市規劃建設等方面有特別要求的,昆明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劃定特定區域,報市 *** 批準后實施。
在特定區域內的一切建設活動應當符合特定區域內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或城市設計要求。第四條 昆明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范圍內的歷史文化保護、各項建設和規劃管理應當以批準的保護規劃為依據。第五條 編制各項城鄉規劃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應當采用經昆明市人民 *** 批準的統一的獨立坐標系與高程體系。第二章 建設用地規劃管理第六條 城市建設用地應當遵循"整體規劃,綜合開發,配套建設,集約利用,完善功能,改善環境"的原則合理布局。
本市城鄉用地及城市建設用地分類和建設標準,按照《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 50137-2011)執行(見附錄三)。第七條 建設用地應當依據已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使用性質,尚無經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按已批準的上一級規劃執行。
在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及調整內容中,可以設置混合用地,將功能用途互利、環境要求相似且相互間沒有不利影響的用地混合設置。具有多種用途的用地應以其地面使用的主導設施性質作為歸類的依據,同時不同用途功能的建筑規模,一般按照地上建筑面積的比例進行拆分計算。第八條 建設項目地塊規模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原則上應當按規劃控制道路紅線圍合的街坊進行整體規劃建設;對無法成街坊整體開發的用地,應當在同一街坊內整合周邊可開發用地,統一開發建設。
(二)不能成街坊整體開發的商品住宅項目建設用地面積不得小于0.67公頃(凈用地10畝)。非住宅項目建設地塊面積不得小于0.20公頃,其中涉及高層建筑開發項目的建設地塊面積不得小于0.30公頃。
(三)不能被整合,且地塊面積小于0.2公頃或地塊寬度(進深)小于30米的畸零建設用地,不得進行單獨開發,原則上只能用于公共綠地、城市道路和公益性公共設施、市政設施等的建設。第九條 涉及分期實施、分期審批的建設項目,應當先行編制項目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或城市設計方案,確定總體建設控制要求后,方可分期實施。第十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未嚴格覆蓋的城市一般區域主要控制指標,應當符合表2-1規定。
在已批準開工建設或已建成的軌道站點幾何中心周邊半徑500米范圍以內的建設用地,在符合城鄉規劃要求,并滿足本規定其他條款的前提下,其建設地塊的主要控制指標可在表2-1的基礎上適當調整,但容積率指標不得超過表2-1規定上限的1.2倍。
(表略)
(h為建筑限高)
注: 1. 建設項目地塊是指建設單位可用于工程建設且可獨立進行整體開發的建設用地,其具體范圍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確定。
2.建設項目用地若被城市道路紅線、城市綠線等控制線所分割而不能進行連片整體開發的,應當分別制定各獨立地塊的用地控制指標。
3. 倉儲、市政、工業等其他建設項目的地塊控制指標依據工藝流程或按國家標準、規范及相關規定執行。第十一條 對未列入表2-1的科研機構、體育場館、醫療衛生、文化藝術以及大中專院校、中小學校、幼托等設施的主要控制指標,應按經批準的詳細規劃和有關行業規定、建筑設計規范等執行。第十二條 臨城市道路的公共建筑底層架空,架空部分凈空高度不小于3.5米、進深不小于2米且向社會提供公共開放空間的,在符合消防、交通等要求的前提下,底層架空垂直投影范圍內的建筑面積可不計入容積率。
進深小于16米的居住建筑底部架空層除必要的承重結構、垂直交通及管線系統外,沒有任何其他形式的圍合,用作綠化、居民休閑等非私人用途的,底層架空垂直投影范圍內的建筑面積可不計入容積率。
商業建筑體量之間作為單純交通聯系功能的空中連廊,其建筑面積可不計入容積率和建筑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