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 *** 自治州城鄉規劃條例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科學制定城鄉規劃城鄉規劃編制經費,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城鄉規劃編制經費,保障城鄉規劃城鄉規劃編制經費的有效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新疆 *** 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及其城鄉規劃編制經費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自治州行政區域內的城市、鎮、鄉、村和城鄉規劃區以外居民聚居的特定區域,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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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區以外居民聚居的特定區域(以下簡稱特定區域)包括邊境口岸、工業園、農業園、礦區、農場、林場和牧場等獨立場區。第三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區域協調、城鄉統籌、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改善生態環境,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有序推進城鎮化和工業化進程,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發展。第四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 *** 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的制定和實施工作。
自治州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全州城鄉規劃監督和管理工作。
縣(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必要時,可以在特定區域設立派出機構,具體負責特定區域的規劃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 *** 應當確定相關機構和人員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規劃管理工作。
自治州、縣(市)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城鄉規劃管理相關職責。第五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 *** 城鄉規劃委員會研究和審議城鄉規劃工作中的重大事項,為本級人民 ***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提供決策依據。第六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公共財政困難的縣(市)城鄉規劃編制經費由自治州財政給予補貼。第七條 城鄉規劃的制定、修改和實施,實行公眾參與和公示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城鄉規劃編制經費;有權依法進行相關規劃查詢和對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進行舉報或者控告。
自治州、縣(市)人民 *** 對維護城鄉規劃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第八條 自治州人民 *** 依據自治區城鎮體系規劃和自治州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編制自治州城鎮體系規劃,報自治區人民 *** 批準后實施,用于指導自治州城市、鎮和特定區域總體規劃的編制。
縣(市)人民 *** 組織編制縣(市)域村鎮體系規劃,經自治州人民 *** 批準后實施,用于指導轄區內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規劃的編制。特定區域應當納入縣(市)域村鎮體系規劃。第九條 城市和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編制前,縣(市)人民 *** 應當組織對產業發展、環境與資源承載能力、城市規模、城市設計和城鄉風貌特色等方面進行研究,組織編制總體規劃綱要。
城市總體規劃綱要由自治州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后報自治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綱要由自治州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審查。總體規劃綱要經審查通過后,組織編制總體規劃。第十條 城市總體規劃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后,由自治州人民 *** 報自治區人民 *** 審批。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經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后,由縣人民 *** 報自治州人民 *** 審批。
自治州人民 *** 審批上報的總體規劃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自治州城鎮體系規劃,并且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跨區域專項規劃相銜接;
(二)綜合水、土地等資源和環境承載能力,合理確定城市、鎮的性質與定位、發展規模、步驟、建設標準和中心城區各項建設用地布局;
(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和傳統特色風貌保持,明確空間管制要求;
(四)統籌配置城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
(五)健全綜合防災減災體系;
(六)符合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其他強制性內容。第十一條 城市和縣人民 *** 所在地鎮以外的鎮總體規劃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后,由縣(市)人民 *** 審批;鄉規劃由縣(市)人民 *** 審批。
縣(市)人民 *** 對上報的鎮總體規劃、鄉規劃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縣域村鎮體系規劃;
(二)合理確定鎮、鄉的發展目標、職能、規模和空間布局,促進農村剩余勞動力向非農產業轉移,加快農村牧區城鎮化進程;
(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和傳統特色風貌保持,明確空間管制要求;
(四)合理配置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防災減災系統;
(五)符合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其他強制性內容的要求。
村規劃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后,由縣(市)人民 *** 審批。村規劃在審批前,應當由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依據上一層級規劃和相關規范、標準進行審查。
縣(市)域村鎮體系規劃中確定近期內遷并撤銷的鎮、鄉和村,可以不編制規劃。
四川省城鄉規劃條例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加強城鄉規劃管理,統籌城鄉建設,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制定、修改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分為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市(州)域城鎮體系規劃和縣域村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鄉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場鎮建設規劃。
本條例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鄉和村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基本建設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
城市、鎮、鄉和村規劃區重疊的,重疊區域內的城鄉建設活動按照下一層次規劃服從上一層次規劃的原則進行管理。第三條 城市和縣人民 *** 所在地鎮應當制定城市規劃,其他鎮應當制定鎮規劃。
鄉應當制定鄉規劃。民族自治地方編制鄉規劃的區域由縣級人民 *** 確定。
縣人民 *** 在縣域村鎮體系規劃中,根據需要確定村規劃編制的區域。
城市、鎮總體規劃和鄉規劃確定的規劃區范圍內的村,應當納入城市、鎮、鄉規劃區統一規劃和管理。第四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守國家和地方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第五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以及鄉規劃和村規劃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按照下一層次規劃服從上一層次規劃、專業或專項規劃服從總體規劃,規劃之間協調一致的原則進行編制,體現主體功能區規劃的要求,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 *** 應當根據城鄉規劃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城鄉規劃管理機構。縣級人民 *** 應當明確鄉鎮人民 *** 辦事機構承擔村鎮規劃建設管理職責,配備與工作相適應的村鎮規劃建設管理人員。第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民族地區、革命老區和貧困地區鎮、鄉、村規劃編制和管理經費,上級人民 *** 應當給予支持和補助。
跨行政區域的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所需經費,由相關人民 *** 統籌安排。第八條 省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市(州)、縣(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市轄區、開發區(園區)設立的城鄉規劃管理機構,應當作為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服從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統一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有關部門和鎮、鄉人民 *** 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城鄉規劃管理的有關工作。第九條 縣以上地方人民 *** 城鄉規劃委員會承擔城鄉規劃重大事項的審議和論證工作。負責審議和協調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其他涉及空間布局的專業、專項規劃同城鄉規劃間的銜接;審議和協調城鄉規劃制定、修改和實施中的重大事項,向本級人民 *** 提出審議意見。
城鄉規劃委員會由人民 *** 及其相關職能部門代表、專家和公眾代表組成。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第十條 省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
省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組織編制本省跨行政區域的城鄉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報省人民 *** 審批。
市(州)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市(州)域城鎮體系規劃,報省人民 *** 審批。市域城鎮體系規劃應當與城市總體規劃合編。
市(州)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組織編制本市(州)跨行政區域的區域性城鄉規劃,報市(州)人民 *** 審批。
縣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縣域村鎮體系規劃。縣域村鎮體系規劃應當與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城市總體規劃合編。第十一條 城市人民 *** 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
成都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由省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設區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報省人民 *** 審批。不設區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報經上一級人民 *** 審查后,報省人民 *** 審批。
湖北省城鄉規劃條例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統籌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推進工業化、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全面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以下簡稱《城鄉規劃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分為省域城鎮體系規劃、跨行政區域城鎮體系規劃、市(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條例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鄉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第三條 城市和鎮、鄉應當依照《城鄉規劃法》和本條例編制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 *** 確定需要編制規劃的村莊,應當編制村莊規劃。其他村莊根據發展需要編制村莊規劃,但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村莊,不單獨編制村莊規劃。第四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按照科學發展的要求,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注重保護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歷史文化遺產,體現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保持傳統風貌,并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第五條 城鄉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體現主體功能區規劃的要求,并處理好與交通、水利等相關規劃的關系。
城鄉規劃應當采取 *** 組織、部門合作、專家領銜、公眾參與、科學決策的方式編制,并通過本行政區域的主要報刊、廣播電視、網站等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必須嚴格執行,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和權限進行。第六條 城鄉規劃工作是 *** 的重要職責。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建立健全規劃執行責任追究制度,確保城鄉規劃實行集中統一管理。
各級人民 *** 應當加強城鄉規劃管理機構和人員隊伍建設,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跨區域的城鄉規劃編制經費,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 *** 統籌保障。
省人民 *** 對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和革命老區的鎮、鄉、村莊規劃編制經費,予以資金補助。第七條 省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
市轄區、各類開發區(園區)不設城鄉規劃管理機構;確需設立的,可由上一級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設置派出機構,具體負責該區域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鄉、鎮應當明確相關機構或者人員,依法承擔有關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 *** 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指導和幫助。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建立由相關管理人員、專家學者和公眾代表組成的城鄉規劃委員會。城鄉規劃委員會受本級人民 *** 委托,就城鄉規劃的重大問題進行審議、審查,提出意見。第九條 鼓勵開展城鄉規劃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和應用先進技術、先進理念,推進城鄉規劃科學化、標準化、信息化。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規劃管理信息系統,促進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保障城鄉規劃的科學制定、有效實施。第十條 城鄉規劃管理實行崗位證書制度,城鄉規劃管理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具體辦法由省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省人民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制定。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與修改第十一條 省人民 *** 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
跨行政區域的城鎮體系規劃和城市群規劃、城市密集區規劃等其他區域性規劃,由共同上一級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報本級人民 *** 審批。武漢城市圈規劃由省有關部門會同城市圈有關城市人民 *** 共同組織編制,按照有關規定審批。
市(縣)域城鎮體系規劃由市(縣)人民 *** 組織編制,報省人民 *** 審批,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省人民 *** 及有條件的市(縣)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組織編制城鄉總體規劃,推進城鄉居民點和產業結構、基礎設施以及社會事業的合理布局、科學協調發展,實現城鄉規劃全覆蓋。城鄉總體規劃審查、報批程序按照城市總體規劃有關程序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