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城市規劃技術管理辦法(試行)(2019修改)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城鄉規劃編制技術辦法,提高規劃管理水平城鄉規劃編制技術辦法,使城鄉規劃管理法制化、科學化、規范化,保障城鄉規劃的實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和《貴陽市城市總體規劃》及有關技術規范,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各項專業規劃、景觀規劃的編制,城市設計、建筑總平面圖及單體設計,以及各類建設項目的規劃技術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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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鎮市、開陽縣、修文縣、息烽縣參照本辦法執行。

城鎮個人建房的規劃技術管理規范另行制定。第三條 在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制定城市規劃和實施規劃管理,應當采用貴陽市獨立坐標系統和1956年黃海高程系統。第四條 城市規劃技術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生態優先、以人為本、城鄉統籌,促進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二)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尊重和順應自然,構建“山水林城相融合”的城市特色;

(三)合理用地,集約發展,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

(四)統籌城市基礎功能和服務功能建設,推動區域協調發展。第二章 城市景觀控制第五條 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重點做好主要景觀軸線和主要節點、標志性建筑、城鄉結合部、城市主要出入口的規劃設計,突出廣場、綠地、河道等公共開放空間的功能和特色,并對下列區域進行城市設計:

(一)城市主要道路、河道兩側、火車站、機場、城市廣場周邊以及客運交通樞紐、城市主要出入口等重要節點;

(二)文物保護單位、歷史文化街區、古樹名木保護范圍、重點旅游區;

(三)跨區域地段節點;

(四)市人民 *** 規定的其他區域。第六條 建設項目色彩應當結合本市的城市定位、民族文化及地域文化特色,顏色的明度、彩度,應當充分考慮與周邊環境相協調,符合《貴陽市建筑色彩專項規劃》的相關規定;夜景照明應當符合《貴陽市中心城區夜景照明規劃》的相關規定。

建設項目應當充分利用現代環保科技,使用裝飾效果好、低碳、符合標準的材料。第七條 新建、改建建筑物、構筑物,應當符合規劃條件中的建筑限高要求。

由組群布局的高層建筑,應當結合地形和周邊環境,形成富于變化的城市天際輪廓線,對城市天際輪廓線有重大影響的,其高度和體量應當經過專題論證。第八條 沿城市主要道路兩側的建筑,應當注重建筑界面的完整性和連續性。

沿河道兩岸的建筑,應當保持生態景觀廊道的通透性。

沿城市公園和濕地等專類公園周邊的建筑,應當符合城市設計要求,不得影響公園景觀。第三章 城市建設用地第九條 城市建設用地按《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50137-2011)進行分類。建設用地的適建范圍按照批準的詳細規劃執行。第十條 規劃設計條件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規劃用地性質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二)規劃用地面積包括:分項明確總用地面積、建設用地面積、市政道路及其他不計入指標計算的用地面積;

(三)容積率;

(四)建筑密度;

(五)建筑限高;

(六)綠地率;

(七)停車位;

(八)市政配套設施要求;

(九)公共服務設施及公共安全設施要求;

(十)城市設計要求;

(十一)滿足日照、消防等其他城市建設要求。第十一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未明確建設地塊中各類建筑的建筑面積比例的,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非居住用地不得具有居住功能;

(二)居住用地兼容其它性質用地的,其居住建筑面積不得大于地上建筑面積的80%;

(三)公共設施用地兼容居住用地的,其公共設施建筑面積不得小于地上建筑面積的50%。第十二條 建設用地面積小于5000平方米的居住用地和居住用地兼容其他用地,或者小于3000平方米的非居住用地,或者用地形狀不規則、與城市道路不相連等原因而不具備單獨建設條件的用地不得單獨建設,應當按照有利于城市規劃整體實施的原則,與周邊用地整合使用。

對于無法整合的零星用地,鼓勵用于城市綠地、公共活動空間等公益性建設項目,禁止用于經營性項目。

寧波市城鄉規劃編制與審批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城鄉規劃編制和審批的管理,規范城鄉規劃編制和審批工作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寧波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編制和審批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城鄉規劃包括市、縣(市)域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村莊規劃,其中城市規劃包括鎮的規劃。

城市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總體規劃包括近期建設規劃、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城市分區規劃以及城市專業(專項)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第四條 各類城鄉規劃經法定程序批準后生效。

經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第五條 市規劃局負責協調全市城鄉規劃的編制與審批工作;各縣(市)規劃局負責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的編制與審批工作。第六條 各級人民 *** 應把城鄉規劃的編制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二章 城鄉規劃編制第七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以經批準的上一層次規劃為依據,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第八條 承擔編制城鄉規劃任務的單位和人員,應當分別具備相應的城鄉規劃編制資質和執業資格,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九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遵守國家和省、市的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采用先進的規劃設計 *** 和技術手段。

編制城鄉規劃采用的勘察、測量圖件和資料必須符合勘察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和質量要求。

縣級以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編制城鄉規劃的需要,及時提供有關基礎資料。第十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在規劃文本中明確表達規劃涉及的強制性內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需要編寫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篇章的,應當同時編寫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篇章。

前款所稱的強制性內容,是指各類規劃中涉及區域協調發展、資源利用、環境保護、風景名勝資源管理、自然與文化遺產保護、公眾利益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內容,是各級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城鄉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基本依據。第十一條 城鄉規劃的編制應當進行多方案比較和經濟技術論證,并廣泛征求公眾、專家和相關部門意見。

規劃編制組織單位應當充分考慮公眾、專家和相關部門的意見,并在上報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內容及處理結果。第十二條 除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城鄉規劃外,其他城鄉規劃在報請審批前,規劃編制組織單位應當將城鄉規劃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城鄉規劃批準后,規劃編制組織單位應當在批準后60日內向社會公布。第十三條 市、縣(市)和鎮(鄉)人民 *** 可以根據城鄉發展的需要,單獨編制本市、縣(市)和鎮(鄉)域總體規劃。

市、縣(市)和鎮(鄉)域總體規劃應當按照可持續發展的原則,統籌城鄉和區域發展,將本行政區域作為規劃區,綜合布局城鄉發展空間和基礎設施,制定空間管治措施,為各級城鄉規劃的制定提供依據。第十四條 寧波市市域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

縣(市)域總體規劃由所在地縣(市)人民 *** 組織編制,鎮(鄉)域總體規劃由所在地鎮(鄉)人民 *** 組織編制。

編制寧波市及各縣(市)域總體規劃前應先行編制總體規劃綱要,并開展各項專題研究。第十五條 市、縣(市)和鎮(鄉)人民 *** 應當分別組織編制本級的城市總體規劃。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從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角度研究城市定位和發展戰略,按照人口與產業、就業崗位的協調發展要求,控制人口規模、提高人口素質,按照有效配置公共資源、改善人居環境的要求,充分發揮中心城市的區域輻射和帶動作用,合理確定城鄉空間布局,促進區域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

規劃人口在20萬以上的城市應當在城市總體規劃的基礎上編制城市分區規劃和城市專業(專項)規劃。第十六條 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前,規劃編制組織單位應當對現行城市總體規劃以及各專業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對城市的定位、發展目標、城市功能和空間布局等問題進行前期研究。

規劃編制組織單位應當根據前期研究結果提出編制工作報告,經審批機關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組織編制。

城市規劃編制辦法是什么

法律分析:建國以來,我國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共經歷了四次修訂。雖然歷次城市規劃編制辦法的整體規劃框架仍基本保持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層級,但自2006年4月1日起實施的新的編制辦法已在規劃主體多元化、系統性、科學性、由技術文件轉向公共政策和淡化城市設計等方面發生了改變。《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已于2005年10月28日經建設部第7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編制城市規劃,應當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基本目標,堅持五個統籌,堅持中國特色的城鎮化道路,堅持節約和集約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保護人文資源,尊重歷史文化,堅持因地制宜確定城市發展目標與戰略,促進城市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法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有關人民 *** 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