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河北新修訂城鄉規劃條例解讀

2018年河北新修訂城鄉規劃條例解讀

微信號:MeetyXiao
添加微信好友, 獲取更多信息
復制微信號

新修訂編制城鄉規劃條例的背景的《河北省城鄉規劃條例》獲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編制城鄉規劃條例的背景,并正式施行。新修訂《河北省城鄉規劃條例》細化了城鄉規劃的制定,強化了城鄉規劃的實施,加強了對村鎮規劃建設管理以及舊城片區改造等內容的規定。

原《河北省城鄉規劃條例》于2012年1月1日施行,到目前已有4年多的時間,隨著城鎮化的快速發展,一些新問題、新矛盾不斷出現,現有的城鎮體系規劃難以適應新型城鎮化、京津冀協同發展的新要求,新修訂《河北省城鄉規劃條例》針對這些問題進行了修改、補充和完善。

在城鄉規劃的制定方面,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注重近期建設和長遠發展、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的關系,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國家推進京津冀協同發展和新型城鎮化發展要求,順應現代化城市發展新趨勢,統籌空間結構、規模結構和產業結構,符合京津冀城市群建設、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震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旅游發展的需要。此外,為解決空間性規劃重疊、沖突的問題,條例還規定了推進“多規合一”的內容。

為嚴格土地使用,加強城市空間開發利用管制,針對當前建設項目任意改變容積率等問題,新修訂《河北省城鄉規劃條例》規定,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國家和省的有關技術規范、規定,組織制定當地的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明確不同地塊的建筑容積率、建筑密度、綠地率等要求,報城市、縣人民 *** 批準后公布實施。

針對一些鎮、鄉和村莊規劃管理非常薄弱,地方的'自然、歷史、文化等特色不斷流失等問題,新修訂《河北省城鄉規劃條例》加強了村鎮規劃建設管理,增加了重點鎮人民 *** 應當設立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機構、各級人民 *** 設立城鄉規劃委員會的規定,增加了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和傳統村落的保護。條例明確提出,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應當編制保護規劃,保持和延續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維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保護規劃要報河北省人民 *** 審批。

【詳細解讀】

修訂后的條例共8章87條,分為總則、城鄉規劃的制定、城鄉規劃的實施、城鄉規劃的管理、城鄉規劃的修改、監督檢查、法律責任和附則。

“這是一部基礎性的、綜合性的、實施性的地方性法規。”河北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周英近日告訴《法制日報》記者,為解決空間性規劃重疊、沖突的問題,條例規定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符合主體功能區規劃要求,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相銜接,推進“多規合一”。

緊跟形勢細化規劃制定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城鄉規劃法結束了城鄉規劃分離的局面。為了貫徹實施上位法,河北省人大常委會于2011年9月通過《河北省城鄉規劃條例》,并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實施4年多就著手進行全面修訂,反映出城鄉規劃領域現狀的變化之大。”周英說,黨的十八大以來,國家和河北省在推進京津冀協同發展和城鎮化建設中作出一系列重大決策部署,對頂層設計和制度安排提出新任務,需要及時修改法規以適應新形勢的需要。

周英介紹,隨著城鎮化的快速發展,一些新問題、新矛盾也不斷出現,現有的城鎮體系規劃難以適應新型城鎮化、京津冀協同發展的新要求,規劃缺乏剛性要求,一些強制性內容沒有得到嚴格執行。特別是一些鎮、鄉和村莊規劃管理非常薄弱,地方的自然、歷史、文化等特色不斷流失。這些問題的出現,都迫切需要及時對條例予以修訂。

鑒于此,8月,河北省 *** 啟動了條例修改程序,河北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城建環資工委、河北省住建廳等部門進行了認真修改,并于近日召開的常委會會議上表決通過。

新條例對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的原則進行了完善,規定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注重近期建設和長遠發展、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的關系,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國家推進京津冀協同發展和新型城鎮化發展要求,順應現代化城市發展新趨勢,統籌空間結構、規模結構和產業結構,符合京津冀城市群建設、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震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旅游發展的需要。

針對難點加強村鎮規劃

在對條例修正案草案的審議過程中,有河北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隨著城鎮化進程的加快,舊城改造步伐不斷加大,一些歷史文化古跡難免遭到破壞,條例應當就此作出規范。據此,新條例規定,舊城片區改造應當注重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和傳統風貌,配套完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增加綠地和公共空間。

同樣的考慮也出現在村鎮規劃方面。周英坦言,村鎮規劃是城鄉規劃中的難點和薄弱環節,在美麗鄉村建設不斷取得進展的同時,農村私搭亂建、規劃無序、“千村一面”等問題也呈現出來,新條例為此專門增加了設立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機構的規定,增加了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和傳統村落的保護。

新條例規定,重點鎮人民 *** 應當設立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機構,其他鎮、鄉人民 *** 應當確定相應機構或者專人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本省實行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制度,各級人民 *** 應當設立城鄉規劃委員會,作為本級人民 *** 城鄉規劃決策的議事機構;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應當編制保護規劃,保持和延續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維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保護規劃報省人民 *** 審批。

針對農村住宅翻建較多、違反規劃建設問題較為突出、村莊規劃管理薄弱的問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建議農村按照美麗鄉村建設的要求,進一步加強農村住宅規劃建設的管理。新條例中明確,村民在鄉、村莊規劃區內自己原有的宅基地上建設住宅,不得超出原有宅基地四至范圍,不得妨礙相鄰權利人利益,需持村民委員會同意的意見、住宅設計方案等資料,向所屬的鎮或者鄉人民 *** 提交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申請,按照規定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強化實施嚴格責任追究

“規劃規劃,墻上掛掛。”由于相關部門監管不到位,很多地方對城鄉規劃把關不嚴格、不科學,甚至出現具體建設與規劃脫鉤的問題。新條例為此加強了城鄉規劃的實施,并對制定城鎮規劃管理技術增加了明確建筑容積率、建筑密度、綠地率等要求,嚴格土地使用,加強城市空間開發利用管制。

新條例規定,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國家和省的有關技術規范、規定,組織制定當地的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明確不同地塊的建筑容積率、建筑密度、綠地率等要求,報城市、縣人民 *** 批準后公布實施。

為確保城鄉規劃不因人而改,新條例嚴格了城鄉規劃修改程序。第六十三條到第六十六條從公開征求意見、修改條件、報批程序等進行了詳細規定,明確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定期評估,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在網站、報刊公開等方式征求公眾意見。

此外,新條例補充完善了法律責任,加大了責任追究和處罰力度。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確定的城鄉規劃執法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限期改正,對按期改正的,處違法建設工程造價5%的罰款,對逾期不改正的,處違法建設工程造價10%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對按期拆除的,不予罰款,對逾期不拆除的,依法 *** ,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違法建設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

按照追究行政責任人的相關規定,新條例還健全了城鄉規劃監督機制,要求加強城鄉規劃編制、審批、實施、修改的監督檢查和指導,建立健全城鄉規劃管理監督檢查和考核評價、違法行為通報、違法行政責任人約談制度。

“新條例增強了剛性要求,嚴格和細化了城鄉規劃建設中一些違法行為的責任追究措施,必將有利于新型城鎮化建設和城鄉統籌發展,營造城鄉互動發展的法律和制度環境,實現城鄉相互融合、協調發展、共同發展。”周英說。

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統籌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的制定、實施以及相關建設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市規劃、鎮規劃、村莊規劃、專項規劃。城市規劃分為總體規劃、片區規劃、詳細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第四條 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堅持以人為本,遵循城鄉統籌發展、土地集約利用、保護歷史文化遺產、改善生態環境、促進可持續發展的原則,注重科學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規劃要求,服從規劃管理。第五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指導與監督。

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按照本條例規定,負責轄區內城鄉規劃相關管理工作。

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按照城鄉規劃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負責城鄉規劃相關工作。第六條 各級人民 *** 應當根據城鄉規劃工作的需要加強規劃管理機構建設,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七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市的城鄉規劃編制技術標準和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報市人民 *** 批準后執行。第八條 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可以在其職權范圍內委托實施規劃許可。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和修改第九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技術規范的要求,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并綜合考慮地質災害影響評價、環境影響評價和交通影響評價等結論。第十條 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由省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第十一條 片區規劃及其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相關區人民 *** 組織編制,經市人民 *** 審批后,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人民 *** 備案。

需要編制片區規劃的范圍由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第十二條 市區內的鎮總體規劃及其控制性詳細規劃在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市人民 *** 審批。

縣域內的鎮總體規劃及其控制性詳細規劃在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縣人民 *** 審批。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縣人民 *** 組織編制,報市人民 *** 審批;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縣人民 *** 審批后,報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市人民 *** 備案。第十三條 村莊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市區內村莊規劃經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市人民 *** 審批;縣域內村莊規劃經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后,報縣人民 *** 審批。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第十四條 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的專項規劃,應當報本級人民 *** 審批。

有關單位組織編制的專項規劃,應當按照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出具的規劃編制技術要求進行編制后,連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報本級人民 *** 審批。

法律、法規對專項規劃編制和審批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五條 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鎮人民 *** 可以根據城市景觀、城市空間特色、自然和歷史風貌保護等特殊需要,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依法公開征求意見后,報市、縣人民 *** 審批。重要地塊的范圍由市、縣人民 *** 確定,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第十六條 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區、縣人民 *** 可以依據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城市設計。單獨編制的重要地塊的城市設計,應當報市、縣人民 *** 批準。第十七條 市、縣、鎮人民 *** 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近期建設規劃,報總體規劃審批機關備案。

市、縣、鎮人民 *** 應當根據近期建設規劃制定年度實施計劃。年度實施計劃應當與年度投資計劃和年度土地供應計劃相銜接,明確規劃年度實施的主要內容,統籌安排城鄉重點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安全設施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設。

哈爾濱市城鄉規劃條例(2018修正)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編制城鄉規劃條例的背景,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適用本條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編制城鄉規劃條例的背景的除外。

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條例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有關人民 *** 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第三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 *** 按照規定權限或者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委托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規劃管理工作。

市、區、縣(市)人民 ***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的相關工作。第四條 城鄉規劃實行統一管理。

規劃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鎮、鄉、村莊,不單獨編制鎮、鄉、村莊規劃,納入城市規劃編制城鄉規劃條例的背景;規劃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村莊,不單獨編制村莊規劃,納入鎮規劃編制城鄉規劃條例的背景;其他鎮、鄉、村莊應當按照規定編制鎮、鄉、村莊規劃。

各類城鎮新區、開發區、產業集聚區、功能園區、工礦區等應當統一納入城市規劃、鎮規劃。

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應當納入城鄉規劃,實施規劃管理。第五條 城鄉規劃的制定和實施,應當綜合考慮人口、資源和環境因素,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加強城鄉水網體系、城鄉傳統風貌的保護,優先發展城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增加公共綠地和公共空間,控制建筑容量和高層建筑。第六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符合上一層級城鄉規劃的要求。

市、縣(市)和鄉、鎮人民 *** 應當制定城鄉規劃編制計劃并組織實施,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應當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七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第八條 各級人民 *** 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鄉規劃工作的公眾參與制度。第九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規劃管理信息系統,加強自然資源和地理空間數據庫建設,實現與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

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應當使用城市統一坐標系統和高程系統的基礎測繪資料。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與修改第十條 城市、鎮的總體規劃按照下列規定組織編制、上報審批:

(一)哈爾濱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經省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二)縣級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縣級市人民 *** 組織編制,經市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省人民 *** 審批;

(三)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縣人民 *** 組織編制,報市人民 *** 審批;

(四)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隸屬于區的,由區人民 *** 報市人民 *** 審批;隸屬于縣(市)的,報縣(市)人民 *** 審批。第十一條 城市、鎮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報送審批時,應當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意見和根據審議意見修改規劃的情況一并報送。第十二條 城鄉規劃的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各類專項規劃之間應當相互銜接。

專項規劃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同級人民 *** 審批。法律、法規對專項規劃的編制和審批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涉及城鄉規劃的行業規劃時,應當征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意見。第十三條 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鎮人民 *** 應當根據城市、鎮的發展需要,有計劃、分區域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

控制性詳細規劃按照下列規定組織編制、上報審批或者備案:

(一)哈爾濱市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市人民 *** 批準后,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人民 *** 備案;

(二)縣級市、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縣(市)人民 *** 批準后,報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市人民 *** 備案;

(三)其他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隸屬于區的,由區人民 *** 報市人民 *** 審批;隸屬于縣(市)的,報縣(市)人民 *** 審批。

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2011修正)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編制城鄉規劃條例的背景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以下簡稱城鄉規劃法)和其編制城鄉規劃條例的背景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縣(市)域總體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條例所稱的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在有關城鄉規劃中劃定。第四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堅持以人為本,因地制宜,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防止污染和其編制城鄉規劃條例的背景他公害,并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鼓勵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增強城鄉規劃的科學性,提高城鄉規劃實施及監督管理的效能。第五條 城市總體規劃、縣(市)域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以及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并體現主體功能區規劃的要求。第六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加強對城鄉規劃工作的領導,根據工作需要加強城鄉規劃管理機構建設,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市轄區、開發區(園區)、鄉(鎮)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按照規定職責承擔有關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 *** 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 *** 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的有關工作。第八條 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

省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制定城鄉規劃編制和實施的相關技術規范。

城市、縣人民 *** 可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技術標準、技術規范,制定適用于本區域的相關實施性技術規定,向社會公布后實施。第九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并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規劃的要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與修改第十條 省人民 *** 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

省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按照省人民 *** 的要求,會同省人民 *** 有關部門、設區的市人民 *** 根據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組織編制區域城鎮體系規劃(包括城市群規劃,下同),報省人民 *** 審批。第十一條 設區的市人民 *** 組織編制設區的市城市總體規劃,報省人民 *** 審批。按規定由國務院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應當經省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第十二條 縣(市)人民 *** 組織編制縣(市)域總體規劃,經設區的市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省人民 *** 審批。

縣(市)域總體規劃應當包括縣(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縣人民 *** 所在地鎮(或者中心城區,下同)的總體規劃或者不設區的市城市總體規劃的內容。

縣(市)域總體規劃編制后,可以不單獨編制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或者不設區的市城市總體規劃。第十三條 縣人民 *** 所在地鎮以外的其編制城鄉規劃條例的背景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城市、縣人民 *** 審批。第十四條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設區的市城市總體規劃、縣(市)域總體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研究處理情況應當及時報告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鎮人民 *** 組織編制的鎮總體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先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代表的審議意見交由鎮人民 *** 研究處理。

蘇州市城鄉規劃條例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編制城鄉規劃條例的背景,統籌城鄉發展,協調各縣級市(區)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修改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范圍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編制城鄉規劃條例的背景的,從其規定。

陽澄湖保護區的規劃管理,《蘇州市陽澄湖水源水質保護條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本市城鄉規劃應當以歷史文化名城、高新產業基地、宜居城市、江南水鄉為城市發展目標,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保持地方特色和傳統風貌,改善生態環境,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適應特色產業要求,并符合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第四條 城鄉規劃工作是各級人民 *** 的重要職責。本市各級人民 *** 應當加強對城鄉規劃工作的領導,根據城鄉規劃管理的需要,健全城鄉規劃管理機構,并將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的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五條 市和縣級市人民 *** 設立城鄉規劃委員會。城鄉規劃委員會負責審議、協調城鄉規劃制定、修改和實施中的重大事項,為同級人民 *** 規劃決策提供參考依據。城鄉規劃委員會的組成形式和議事制度由同級人民 *** 決定。

市和縣級市人民 *** 建立城鄉規劃專家咨詢制度。城鄉規劃制定、修改和實施中的重大事項,應當聽取專家意見。第六條 市和縣級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各區的城鄉規劃管理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負責實施。

鎮人民 *** 依法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市和縣級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在有條件的鎮設立派出機構。

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水務)、農業、國土、環保、衛生、公安、民防、園林綠化、城管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七條 鼓勵開展城鄉規劃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和應用先進技術,創新規劃 *** 和管理手段,提高城鄉規劃的科技水平和管理效能。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與修改第八條 市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市城市總體規劃,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后,按照法定程序報省人民 *** 審查、報國務院審批。

縣級市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縣級市城市總體規劃,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市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省人民 *** 審批。

縣級市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納入縣級市城市總體規劃,不再單獨編制。其編制城鄉規劃條例的背景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報市或者縣級市人民 *** 審批編制城鄉規劃條例的背景;省人民 *** 確定的鎮的總體規劃,由市或者縣級市人民 *** 審查后,報省人民 *** 審批。第九條 市和縣級市、鎮人民 *** 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近期建設規劃,并報總體規劃審批機關備案。第十條 鎮人民 *** 組織編制村莊規劃,報市或者縣級市人民 *** 審批。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第十一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經市人民 *** 審批后,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人民 *** 備案。

縣級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縣級市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經縣級市人民 *** 審批后,報縣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市人民 *** 備案。

鎮人民 *** 應當根據鎮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報市或者縣級市人民 *** 審批,并報市或者縣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第十二條 市和縣級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以及鎮人民 *** ,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和開展城市設計。修建性詳細規劃報市或者縣級市人民 *** 審批。特別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市或者縣級市人民 *** 在審批前,應當報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的審議意見交由市或者縣級市人民 *** 研究處理。

重要地塊和特別重要地塊的范圍由市或者縣級市人民 *** 確定,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