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城鄉規劃編制與審批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城鄉規劃編制和審批的管理,規范城鄉規劃編制和審批工作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寧波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編制和審批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城鄉規劃包括市、縣(市)域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村莊規劃,其中城市規劃包括鎮的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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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總體規劃包括近期建設規劃、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城市分區規劃以及城市專業(專項)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第四條 各類城鄉規劃經法定程序批準后生效。

經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第五條 市規劃局負責協調全市城鄉規劃的編制與審批工作;各縣(市)規劃局負責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的編制與審批工作。第六條 各級人民 *** 應把城鄉規劃的編制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二章 城鄉規劃編制第七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以經批準的上一層次規劃為依據,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第八條 承擔編制城鄉規劃任務的單位和人員,應當分別具備相應的城鄉規劃編制資質和執業資格,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九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遵守國家和省、市的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采用先進的規劃設計 *** 和技術手段。

編制城鄉規劃采用的勘察、測量圖件和資料必須符合勘察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和質量要求。

縣級以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編制城鄉規劃的需要,及時提供有關基礎資料。第十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在規劃文本中明確表達規劃涉及的強制性內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需要編寫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篇章的,應當同時編寫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篇章。

前款所稱的強制性內容,是指各類規劃中涉及區域協調發展、資源利用、環境保護、風景名勝資源管理、自然與文化遺產保護、公眾利益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內容,是各級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城鄉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基本依據。第十一條 城鄉規劃的編制應當進行多方案比較和經濟技術論證,并廣泛征求公眾、專家和相關部門意見。

規劃編制組織單位應當充分考慮公眾、專家和相關部門的意見,并在上報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內容及處理結果。第十二條 除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城鄉規劃外,其他城鄉規劃在報請審批前,規劃編制組織單位應當將城鄉規劃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城鄉規劃批準后,規劃編制組織單位應當在批準后60日內向社會公布。第十三條 市、縣(市)和鎮(鄉)人民 *** 可以根據城鄉發展的需要,單獨編制本市、縣(市)和鎮(鄉)域總體規劃。

市、縣(市)和鎮(鄉)域總體規劃應當按照可持續發展的原則,統籌城鄉和區域發展,將本行政區域作為規劃區,綜合布局城鄉發展空間和基礎設施,制定空間管治措施,為各級城鄉規劃的制定提供依據。第十四條 寧波市市域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

縣(市)域總體規劃由所在地縣(市)人民 *** 組織編制,鎮(鄉)域總體規劃由所在地鎮(鄉)人民 *** 組織編制。

編制寧波市及各縣(市)域總體規劃前應先行編制總體規劃綱要,并開展各項專題研究。第十五條 市、縣(市)和鎮(鄉)人民 *** 應當分別組織編制本級的城市總體規劃。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從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角度研究城市定位和發展戰略,按照人口與產業、就業崗位的協調發展要求,控制人口規模、提高人口素質,按照有效配置公共資源、改善人居環境的要求,充分發揮中心城市的區域輻射和帶動作用,合理確定城鄉空間布局,促進區域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

規劃人口在20萬以上的城市應當在城市總體規劃的基礎上編制城市分區規劃和城市專業(專項)規劃。第十六條 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前,規劃編制組織單位應當對現行城市總體規劃以及各專業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對城市的定位、發展目標、城市功能和空間布局等問題進行前期研究。

規劃編制組織單位應當根據前期研究結果提出編制工作報告,經審批機關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組織編制。

寧波市城鄉規劃編制與審批辦法(2016)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規范城鄉規劃編制與審批行為,加強城鄉規劃管理,促進新型城市化和城鄉一體化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的編制、審批、修改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歷史地段、傳統村落以及風景名勝區的規劃編制與審批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執行。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市總體規劃、縣(市)域總體規劃、分區規劃、次區域規劃、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以及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其他規劃。

前款所稱其他規劃,是指城市空間發展戰略、專項規劃、開發區(園區)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城市設計等法律、法規和國家、省規定涉及空間布局的規劃。第四條 城鄉規劃的編制與審批應當遵循 *** 組織、專家領銜、部門合作、公眾參與的原則。第五條 市和縣(市)、鎮(鄉)人民 *** 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工作的領導,并將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六條 市和縣(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編制、審查、修改等組織實施及管理工作。

市和縣(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編制、修改等相關管理工作。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市轄區人民 *** 、開發區(園區)管委會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編制、修改等相關管理工作。第七條 市城鄉規劃委員會負責審議和協調城鄉規劃編制與審批中的重大事項,為市人民 *** 規劃決策提供依據。

市城鄉規劃委員會及其專業委員會的組成、議事規則由市人民 *** 另行制定。

縣(市)人民 *** 可以根據需要設立本級城鄉規劃委員會。第八條 市和縣(市)人民 *** 應當按照統一銜接、功能互補、相互協調的要求,推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功能區劃等空間規劃之間的融合,健全空間規劃體系。第九條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鄉規劃信息資源庫,加強城鄉規劃信息化應用,推進行政主管部門之間空間規劃信息的互聯共享。第二章 城鄉規劃編制第十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按照計劃進行,并執行下列規定:

(一)市行政區域應當編制城市總體規劃;

(二)縣(市)行政區域應當編制縣(市)域總體規劃;

(三)市區行政區域內的中心城區、外圍組團、近郊城鎮應當分別編制分區規劃;

(四)跨縣(市)區或者跨鎮(鄉)行政區域的特定區域應當編制次區域規劃;

(五)市中心城區及外圍組團、縣(市)中心城區應當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

(六)鎮(鄉)、村莊行政區域應當分別編制鎮總體規劃及其控制性詳細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但納入中心城區的鎮不再單獨編制鎮總體規劃,納入外圍組團的鎮可以不單獨編制鎮總體規劃;

(七)市和縣(市)行政區域可以根據需要編制其他規劃。

風景名勝區和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歷史地段、傳統村落,按照有關規定編制風景名勝區規劃或者保護規劃的,不再單獨編制相應區域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村莊規劃。第十一條 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應當依據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省域城鎮體系規劃,與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功能區劃等規劃有機銜接,明確城市規劃區范圍、禁建區、限建區、適建區和綠線、藍線、紫線、黃線等強制性內容,劃定城市建設用地控制線和生態保護紅線。第十二條 分區規劃由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分區規劃是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的依據。

編制分區規劃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結構,提出分區控制內容,深化落實城市建設用地控制線、生態保護紅線,劃定鎮建設用地控制線、村莊建設用地控制線、工業區塊控制線,明確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協調布局要求,確定公共服務設施、基礎設施分級配置標準以及重大設施布局方案。第十三條 次區域規劃由所在區域的共同上一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編制跨縣(市)或者跨鎮(鄉)的次區域規劃,應當分別依據城市總體規劃或者縣(市)域總體規劃,結合區域協調發展的需要,明確區域發展定位與規模,深化細化上位規劃確定的空間管制要求和生態環境保護目標,統籌安排重大基礎設施布局。

城市規劃編制辦法是什么

法律分析城鄉規劃編制管理辦法:建國以來城鄉規劃編制管理辦法城鄉規劃編制管理辦法我國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共經歷了四次修訂。雖然歷次城市規劃編制辦法的整體規劃框架仍基本保持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層級,但自2006年4月1日起實施的新的編制辦法已在規劃主體多元化、系統性、科學性、由技術文件轉向公共政策和淡化城市設計等方面發生了改變。《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已于2005年10月28日經建設部第7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編制城市規劃,應當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基本目標,堅持五個統籌,堅持中國特色的城鎮化道路,堅持節約和集約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保護人文資源,尊重歷史文化,堅持因地制宜確定城市發展目標與戰略,促進城市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法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有關人民 *** 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

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辦法(試行)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科學合理地制定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規范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實施和管理,促進城市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按行政建制設立的市(以下統稱城市)和縣人民 *** 所在地鎮(以下統稱縣城)的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制定、實施和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是指以城市、縣城總體規劃為依據,對城市和縣城規劃建設用地的主導功能和開發建設控制原則,城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安全設施的布局和規模,開發用地的主要用途、開發強度、配套設施以及空間環境等作出控制要求的規劃。第四條 省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監督管理工作。

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管理工作。

縣(市)以上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各自職責,做好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有關工作。第五條 縣(市)以上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和管理工作正常開展。第六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制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支持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依法實施,對違反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行為有權舉報和控告。第二章 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制定第七條 制定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符合城市、縣城總體規劃,與土地利用、環境保護、文物保護等有關規劃相銜接,優先安排交通市政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公共安全設施,改善生態環境,保護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體現提高環境質量、生活質量和景觀藝術水平的總體要求。第八條 省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技術規范,指導全省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工作。第九條 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覆蓋城市和縣城規劃建設用地的全部范圍。

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第十條 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城市、縣城總體規劃確定的功能分區和空間布局,結合城市管理行政區劃,將規劃建設用地劃分為若干控制單元,作為編制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基本單位。

劃分控制單元時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空間形態和景觀意向,將城市中心區、歷史文化街區、高層建筑集中區、濱水地區等確定為重點風貌區。第十一條 編制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編制辦法和技術規范的要求,明確下列控制性內容:

(一)控制單元的主導功能和用地布局,人口和建設容量的控制要求;

(二)各級道路紅線、斷面及控制點坐標和標高,城市公交場站、社會停車場、加油站等位置和規模,城市公共綠地位置和規模,各類市政工程管線位置、管徑和工程設施的用地位置和界線,重大市政設施廊道走向及其安全防護距離;

(三)教育、文化、體育、醫療、社會福利、社區服務等城市公共服務設施的位置和建設規模;

(四)消防、人防、防震、防洪、避難場所等城市公共安全設施的布局和用地規模,各類危險源的安全防護要求;

(五)居住、商業、工業等開發用地的主要用途和用地兼容性,以及建筑容積率、建筑密度等開發強度和配套設施的建設要求;

(六)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控制要求;

(七)重點風貌區的空間布局和建筑高度、體量、形式、色彩等城市設計要求。第十二條 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公開征集、邀請征集等方式確定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工作方案,擇優選定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城市規劃編制單位,委托其承擔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第十三條 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編制完成后,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論證,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初步審查,并將初審后的規劃草案在規劃控制單元的主要街道或者其他公共場所和 *** 網站向社會公示,廣泛征詢公眾意見。

規劃草案公示的時間不少于30日。公示規劃草案的時間、地點以及公眾提交意見的期限、方式,應當通過當地主要新聞媒體、 *** 網站等方式公布。

宿州市城鄉規劃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安徽省城鄉規劃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和縣人民 *** 所在地鎮規劃區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進行各項建設及監督管理活動。第三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依法依規、以人為本、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突出地域特色和傳統風貌,注重規劃的前瞻性、嚴肅性和連續性。第四條 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市轄區、特定地區設立派出機構,按照規定職責承擔城鄉規劃管理有關工作。

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房地產、城市管理、環保、交通等其他有關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鎮人民 *** 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鄉規劃的相關工作。第五條 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委員會是本級人民 *** 城鄉規劃決策的議事機構,由本級人民 *** 及其相關部門負責人、專家和公眾代表組成,逐步實行票決制。

建立城鄉規劃決策咨詢論證制度。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具有高級職稱的規劃、建設、法律等專業人員組成的專家庫,并制定相應的工作規則。第六條 城鄉規劃的制定、修改、實施和監督檢查,應當建立健全社會公開和公眾參與制度,聽取公眾意見,接受公眾監督。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第七條 編制開發園區規劃、局部片區規劃必須符合城市、鎮總體規劃,不得突破城市、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不得改變城市、鎮總體規劃確定的結構性安排。

編制開發園區規劃、局部片區規劃以及重大項目的規劃,確需調整城市次干道局部走向、改變支路通達性或者取消支路的,必須進行必要性論證,提出道路交通解決方案,并優先實施。第八條 市、縣人民 *** 應當統籌有關部門依據城市、鎮總體規劃有計劃地組織編制專項規劃。各類專項規劃之間應當相互銜接,實現信息共享。

各種市政管線專項規劃應當統一高程、統一坐標體系。第九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鎮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本級控制性詳細規劃,并不得改變總體規劃確定的強制性內容和城市、鎮的結構性安排。控制性詳細規劃按照通則和圖則分層次制定。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對控制性詳細規劃實行動態維護、遞進更新,及時將經過批準的各類專項規劃、局部地區的規劃成果、市級以上有關城鄉規劃的規定,形成管控要求,納入城鄉規劃管控體系。第十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鎮人民 *** 可以組織編制重要街區、重點景觀區、廣場、公園、大型公共服務設施用地、重要交通樞紐用地以及其他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和重要地段城市設計,并按照規定將其核心內容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管控體系。第十一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應當依照規定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首次在本市承接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單位,應當到所在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辦理告知性登記。第十二條 城鄉規劃方案及有關技術報告,應當采取專家評審會、論證會、咨詢會、部門聯合審查會等方式或者組織城鄉規劃技術服務機構進行審查,城鄉規劃組織編制單位應當配合做好相關工作。需要經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第十三條 城鄉規劃方案報批前,城鄉規劃組織編制單位應當將草案通過固定場所、 *** 網站、報紙等方式進行公告,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等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意見。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單位應當充分考慮專家和公眾意見,并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采納情況及理由。第三章 城鄉規劃的實施第十四條 市、縣人民 *** 應當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資源環境承載力,有計劃、分步驟地組織實施城鄉規劃,并優先安排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建設,體現先建優先的建設原則。

市、縣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實施情況納入 *** 考核和領導干部離任審計內容。第十五條 按照規定需要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報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前,應當持下列材料,向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一)包含建設單位、項目性質、建設規模、選址意向等情況說明的選址申請書;

(二)批準部門出具的開展前期工作的證明文件;

(三)標明擬選址位置的地形圖;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規范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和審批程序,保障城市規劃的有效實施,根據城市規劃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設市城市和縣人民 *** 所在地的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審批和實施,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是指以經過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為依據,對城市建設用地的使用性質、使用強度和道路、工程管線、公共配套設施及空間環境等作出控制要求的規劃。第四條 省人民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組織編制、實施和管理工作;市(州)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縣(市、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 對控制性詳細規劃實行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制度。市、縣人民 *** 的城鄉規劃委員會由城市人民 *** 及其相關職能部門代表、專家和公眾代表組成。

市、縣城鄉規劃委員會工作規程,由省人民 *** 另行規定。第六條 城市規劃督察員應當對派駐地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審批、調整和實施的全過程進行督察。第七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保障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和管理工作的正常開展。第二章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第八條 設市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縣人民 *** 所在地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縣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第九條 市、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或者分區規劃以及城市建設發展的需要,并與土地利用規劃相銜接,制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計劃。第十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計劃,通過公開征集、邀請征集等方式,擇優選定具備相應城市規劃編制資質的單位承擔編制工作。

承擔我省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任務的省外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應當向任務所在地的市、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一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覆蓋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城市中心區、舊城改造區、近期建設區和儲備土地、擬出讓的土地以及其他城市建設重要控制區域,應當優先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第十二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必須符合國家和省的有關標準和規范,綜合考慮自然環境、人文因素、公眾意愿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體現提高城市環境質量、生活質量和景觀藝術水平的總體要求。第三章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審批第十三條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完成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后,應當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審查后的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公開展示,征詢公眾意見。展示的時間不少于10日。展示的時間、地點以及公眾提交意見的期限、方式應當在當地主要新聞媒體或者 *** 信息網站上公布,同時在規劃地塊的主要街道或其他公共場所公示。第十四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收集、整理和研究公眾的意見。公眾對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提出重大異議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座談會、論證會或聽證會等方式進行充分論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公眾意見和論證結論,組織對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進行必要的修改完善。第十五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以及審查意見提交同級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并附公眾意見以及采納情況。第十六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經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后,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審議意見組織修改完善并報同級人民 *** 審批。未經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的,同級人民 *** 不予審批,但未設立城鄉規劃委員會的縣除外。

編制分區規劃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除重要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城市人民 *** 審批外,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城鎮體系規劃中確定由上一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實施規劃監控的區域,其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應當在審批前征求上一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并在批準后報上一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七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批準后,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在當地主要新聞媒體或 *** 信息網站上公告。公告的內容應當包括該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具體范圍、生效時間和查詢方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