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城鄉規劃條例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如何做好城鄉規劃編制管理了科學制定和嚴格實施城鄉規劃如何做好城鄉規劃編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湖北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如何做好城鄉規劃編制管理,結合本市實際如何做好城鄉規劃編制管理,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全部為規劃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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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城鄉規劃如何做好城鄉規劃編制管理的制定、修改、實施、監督檢查以及相關城鄉建設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市城鄉規劃工作實行統一規劃、分級管理。

市人民 *** 負責本市城鄉規劃的制定和實施。區人民 *** (包括開發區、風景區、化工區管委會,下同)按照規定的權限負責本轄區內城鄉規劃工作。

鄉(鎮)人民 *** 按照規定職責負責本轄區內的規劃管理工作。第四條 市人民 *** 設立市規劃委員會。市規劃委員會為議事協調機構,負責審議和協調城鄉規劃制定和實施中的重大事項,為市人民 *** 進行規劃決策提供依據。市規劃委員會的組成、議事規則等由市人民 *** 另行規定。

新城區區人民 *** 和開發區、風景區、化工區管委會應當設立區規劃委員會,負責審議、協調本區規定權限內的城鄉規劃制定和實施中的重大事項。第五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包括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下同)按照規定權限,負責本轄區內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市、區 ***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相關工作。第六條 本市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的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配備與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相適應的人員。第七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優先安排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改善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觀。第八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進行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九條 市、區人民 *** 建立公眾參與制度,依法公開城鄉規劃的制定、修改、實施、監督檢查等方面的信息,聽取公眾意見,接受公眾監督。第二章 生態與城市特色的規劃保護第十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注重生態宜居和可持續發展,突出濱江、濱湖和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特色。第十一條 本市構建由主城與六個新城組群組成的空間結構,建立三環線、外環線生態隔離帶和以大東湖、武湖、府河、后官湖、青菱湖、湯遜湖為核心的生態綠楔,保持聯系城市內外的生態廊道和城市風道的暢通,降低城市熱島效應,維護城市生態安全。第十二條 市人民 *** 組織編制全市生態框架保護規劃,確定基本生態控制線,劃定生態底線區和生態發展區,建立基本生態控制線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處理基本生態控制線管理工作中的突出問題。

前條規定的生態隔離帶、生態綠楔、生態廊道和城市風道應當納入基本生態控制線范圍。

市、區人民 *** 應當建立生態補償機制,對因承擔生態保護責任而導致合法利益受到損失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補償。第十三條 基本生態控制線內實行項目準入制度,禁止不符合準入條件的建設項目進入基本生態控制線范圍。

生態底線區應當建立最嚴格的生態保護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整生態底線區。確因國家、省、市重大項目建設需要或者上位規劃調整,對生態底線區進行調整的,必須事先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

生態發展區在確保生態資源不受破壞的前提下,嚴格按照項目準入條件及相關建設要求,有限制地進行農村居民點還建、生態型休閑度假項目等低密度、低強度建設。

基本生態控制線內的建設項目,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核發選址意見書、提出規劃條件前,應當報經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第十四條 區人民 *** 負責組織基本生態控制線內生態資源保護、生態功能建設以及綠道、郊野公園等生態型設施的規劃與建設,組織村莊整治搬遷和既有項目的清理與處置,組織協調違法用地、違法建設的查處工作,維護基本生態控制線的完整。第十五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加強對城市山水特色景觀的整體控制,保護沿長江和漢江、東西向山系的“十字型”景觀格局,科學規劃沿江、沿湖景觀和濱江、濱湖區域的城市天際輪廓線。

加強對湖泊和周邊景觀環境的整體規劃,劃定湖泊保護藍線、濱湖綠帶保護綠線和濱湖建設控制地帶灰線,因地制宜規劃濱湖綠道。

烏魯木齊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保障城市規劃如何做好城鄉規劃編制管理的實施如何做好城鄉規劃編制管理,促進城市建設如何做好城鄉規劃編制管理的協調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新疆 *** 爾自治區實施(城市規劃法)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制定、實施城市規劃和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規劃區,是指國務院批準的《烏魯木齊市城市總體規劃》所確定的城市市區、近郊區以及城市行政區域內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第四條 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規劃管理工作。

市轄各區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是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負責本轄區內規劃管理的有關工作。

烏魯木齊縣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規劃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發展計劃、建設、環境保護、國土資源、市政市容等部門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城市規劃管理工作。第五條 本市城市建設、發展和規劃管理必須符合《烏魯木齊市城市總體規劃》。第六條 城市規劃管理工作,實行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驗收認可書制度。

城市規劃、城市設計和重要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實行競選、專家評審和公眾參與制度。第七條 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審批事項的內容、條件、辦理程序和時限進行公示,接受監督。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和維護城市規劃的義務,有對城市規劃編制提出建議和對城市規劃實施進行監督的權利。

各級人民 *** 對維護城市規劃和在城市規劃管理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第二章 城市規劃的制定第九條 城市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和詳細規劃。

市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各行業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專業規劃。編制的規劃應按規定程序報批。第十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符合國家和自治區關于城市規劃編制的技術規定,并具備符合國家規定的勘察、測量以及其如何做好城鄉規劃編制管理他必要的基礎資料。

從事城市規劃編制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相應等級的城市規劃設計資質。第十一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綜合考慮自然環境、人文因素、居民生活和經濟發展的需要,對城市空間環境做出統一規劃,提高城市的環境質量、生活質量和城市景觀藝術水平。第十二條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應當根據城市發展戰略,確定城市性質、發展目標和發展規模,對城市發展體系、城市規劃區內的城市發展形態、功能分區、城市建設用地布局、交通運輸系統及全市性基礎設施的布局、環境保護、城市歷史文化和城市風貌保護以及風景旅游資源的開發利用等進行總體部署,并確定各項專業規劃的基本框架。第十三條 編制分區規劃,應當明確土地使用性質、人口分布、環境功能、建筑及用地容量控制指標;確定城市道路、綠地、空間形態保護要求;合理配置城市公共服務設施和基礎設施。第十四條 編制詳細規劃,應當明確做出建筑、道路和綠地的空間布局及豎向規劃和景觀設計;明確功能分區、配套設施建設位置、經濟定額指標、工程管線綜合規劃以及滿足特殊要求的有關規劃設計。第十五條 經批準的城市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須按法定程序報批。

批準的城市規劃應當公布,公眾可以對其查詢。第三章 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造第十六條 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造應體現地方特色和現代風貌,按照批準的分區規劃和詳細規劃實施。第十七條 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造應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第十八條 新區開發和舊區改造應保護具有歷史意義、紀念意義、文化藝術和科學價值的建筑物、構筑物、遺址、遺跡及風景名勝。

舊區改造,對有污染的工業企業進行遷建和限期治理,未進行治理的,不得擴大規模和進行與治理無關的改建、擴建。城市規劃中已確定遷建的單位,不得在原地擴建。第四章 城市規劃的實施第十九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使用土地的,應當取得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按有關規定辦理。

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符合規劃的申請,應在規定的時限內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對經審核不符合規劃的,給予書面答復。

廈門市城鄉規劃條例(2013)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保護歷史文化和生態資源,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全部為規劃區。

本市城鄉規劃的制定、實施和相關城鄉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建設現代化國際性港口風景旅游城市為目標,推進島內外一體化,滿足廈漳泉大都市區同城化發展要求,適應海峽西岸經濟區發展戰略需要。第四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第五條 市人民 *** 領導全市城鄉規劃工作。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按照規定權限承擔轄區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區、鎮人民 *** 按照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市、區人民 ***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六條 市人民 *** 應當根據城鄉規劃管理的需要加強規劃編制、規劃展示和規劃信息工作建設。

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七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規劃信息公開平臺,及時公布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及相關城鄉規劃信息,但依法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第八條 城鄉規劃的制定、修改、實施和監督檢查,應當建立健全公眾參與制度,聽取公眾意見。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城鄉規劃的制定、修改和實施提出意見和建議;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城鄉規劃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進行查詢;有權對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與修改第九條 城鄉規劃按照以下規定組織編制:

(一)本市行政區域編制城市規劃、村莊規劃,城市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二)在總體規劃的基礎上,編制公共服務設施、綠化、地下空間、市政、交通設施等涉及城鄉空間布局和土地利用的專項規劃;

(三)特定區域編制特定區域規劃;

(四)城市規劃確定的重要地區、重點地段編制城市設計。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依法確定規劃的強制性內容。下一層次規劃的編制,不得違背和變更上一層次規劃確定的強制性內容,并應當對上一層次規劃確定的強制性內容作出具體安排。第十條 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并依法報送審批。城市總體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先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市人民 *** 研究處理。市人民 *** 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將研究處理情況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第十一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市人民 *** 批準后,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人民 *** 備案。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規劃布局確定規劃管理單元,按照規劃管理單元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大綱和圖則組成。

控制性詳細規劃大綱落實城市總體規劃、專項規劃的要求,明確管理單元主導屬性、用地功能、建筑總量、公共服務設施和基礎設施用地配套規定等強制性內容。

控制性詳細規劃圖則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大綱的要求制定,落實相關規劃要求,明確規劃地塊的用地性質、容積率、公共綠地面積、公共服務設施和基礎設施配套規定等強制性內容。第十二條 城市規劃區內重要地塊需要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 *** 審批;其他地塊需要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由建設單位組織編制,并經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審定。

修建性詳細規劃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要求編制。第十三條 村莊規劃由所在地的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組織編制,經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區人民 *** 批準。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居)民會議或者村(居)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城鄉規劃資質開始辦理,先來了解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和規定

城鄉規劃資質等級:城鄉規劃編制分甲、乙兩級如何做好城鄉規劃編制管理,丙級監管部門已經取消,新辦都是以乙級開始申報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甲級資質標準: (一)有法人資格 (二)注冊資本金不少于 100 萬元人民幣

(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 40 人,其中具有城鄉規劃專業高級技術職稱如何做好城鄉規劃編制管理的不少于 4人,具有其他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 4 人(建筑、道路交通、給排水專業各不少于 1 人),具有城鄉規劃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 8 人,具有其他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 15 人

(四)注冊規劃師不少于 10 人

(五)具備符合業務要求的計算機圖形輸入輸出設備及軟件

(六)有 400 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場所,以及完善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乙級資質標準 :

(一)有法人資格

(二)注冊資本金不少于 50 萬元人民幣

(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 25 人,其中具有城鄉規劃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 2 人,具有高級建筑師不少于 1 人、具有高級工程師不少于 1 人,具有城鄉規劃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 5 人,具有其他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 10 人。

(四)注冊規劃師不少于 4 人

(五)具備符合業務要求的計算機圖形輸入輸出設備

(六)有 200 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場所,以及完善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

技術人員備注: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高級職稱技術人員或注冊規劃師年齡應當在 70 歲以下,其中,甲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 60歲以上高級職稱技術人員或注冊規劃師不應超過 4 人,乙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 60 歲以上高級職稱技術人員或注冊規劃師不應超過 2 人。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年齡應當在 60 歲以下,高等院校的城鄉規劃編制單位中專職從事城鄉規劃編制的人員不得低于技術人員總數的 70%。

城鄉規劃編制甲級和乙級承擔范圍和規定:

甲級城鄉規劃 編制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編制業務的范圍不受限制。

乙級城鄉規劃 編制單位可以在全國承擔下列業務

(一)鎮、20 萬現狀人口以下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

(二)鎮、登記注冊所在地城市和100 萬現狀人口以下城市相關專項規劃的編制

(三)詳細規劃的編制

(四)鄉、村莊規劃的編制

(五)建設工程項目規劃選址的可行性研究

山東省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辦法

之一條 為了科學合理地制定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保證城市規劃的有效實施,促進城市健康有序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設市城市和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審批和實施,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是指以城市總體規劃或者分區規劃為依據,為控制建設用地性質、使用強度和空間環境,對城市建設用地和空間布局的各項控制指標及其他規劃要求作出的規劃。第四條 城市人民 *** 應當制定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計劃,組織編制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

城市人民 *** 應當將城市規劃工作經費納入 *** 公共財政預算,保證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和城市規劃管理工作的正常開展。第五條 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覆蓋城市規劃區。城市的中心地區、舊城改造地區、近期發展地區、儲備土地、下一年度建設用地和擬出讓的用地以及其他重要控制區域,應當優先編制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第六條 省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

設市城市、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具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第七條 省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規范,指導和規范全省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工作。第八條 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按照規劃設計單位具體編制,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并征求公眾意見,城市規劃委員會審議,城市人民 *** 審批、公布、備案的程序進行。第九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方案征集等方式,擇優確定具備相應資質的規劃設計單位承擔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第十條 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或者分區規劃的要求,綜合考慮自然環境、人文因素、公眾意愿和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并符合提高城市環境質量、生活質量和景觀藝術水平的總體發展要求。第十一條 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具體編制單位完成編制工作后,應當將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初審后,應當將草案的主要內容和圖紙廣泛征求公眾意見。

征求公眾意見的時間、地點和公眾提交意見的期限、方式應當在當地主要新聞媒體上公布。

征求公眾意見的時間一般不少于30天。第十二條 公眾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地點查閱規劃草案的文本,就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并載明提出意見的理由和聯系方式。第十三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收集、整理和研究公眾意見,必要時可以通過召開座談會、聽證會等方式進行論證。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單位參考公眾意見對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進行修改。

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修改完成后,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城市規劃委員會審議,并附具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公眾意見以及對公眾意見的處理情況。第十四條 實行城市規劃委員會制度。城市規劃委員會由公務員、專家學者和公眾代表組成。

城市規劃委員會委員由城市人民 *** 聘任,其中非公務員委員應多于公務員委員。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由城市人民 *** 主要負責人從委員中指定。第十五條 城市規劃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或主任委員委托副主任委員召集,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且非公務員委員多于公務員委員的情況下,始得舉行。第十六條 城市規劃委員會審議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時,應當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表決。城市規劃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必須經參加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通過。審議意見由主任委員或主任委員委托召 *** 議的副主任委員簽署。第十七條 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經城市規劃委員會審議后,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報本級城市人民 *** 審批,并附具城市規劃委員會的審議意見。

城市規劃委員會的審議意見,應當作為本級人民 *** 審批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決策依據。

未經城市規劃委員會審議的,城市人民 *** 不得審批。第十八條 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經城市人民 *** 常務會議或全體會議討論決定。討論通過的,由城市人民 *** 公布實施。

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討論通過后30日內,城市人民 *** 應當在當地主要新聞媒體上公告。公告的內容應包括該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具體范圍、實施時間、查詢方式以及城市人民 *** 認為需要公告的其他內容。

云南省城市規劃管理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科學合理地制定城市規劃,強化規劃管理,依法保障城市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以下簡稱《城市規劃法》)和云南省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按行政建制設立的市、鎮制定和實施城市規劃,在城市規劃區進行建設,都必須遵守《城市規劃法》和本條例。各級經濟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旅游度假區、邊境經濟合作區、保稅區等(以下簡稱開發區),是城市規劃區的組成部分,也必須遵守《城市規劃法》和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規劃區,是指城市人民 *** 依照《城市規劃法》和本條例在編制城市規劃時劃定的區域:即城市市區、近郊區;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工礦區、衛星鎮和城市的水源地、機場、交通樞紐、電力和通訊設施走廊地段和風景名勝區。第四條 實行嚴格控制大城市規模,合理發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針,促進本省生產力和人口的合理分布。第五條 編制城市規劃必須以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為原則。

編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城市規劃,應當保持民族傳統和地方特色。第六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貫徹有利生產、方便生活、促進流通、繁榮經濟、促進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的原則。第七條 各級人民 *** 對城市規劃確定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序,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按計劃分步實施。第八條 經過法定程序批準的城市規劃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城市規劃的義務,并有權對違反城市規劃的行為進行監督、檢舉和控告。第二章 城市規劃管理機構與職責第九條 云南省城鄉建設委員會是省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的城市規劃工作。

地、州、市、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工作。第十條 縣級以上建制鎮應當設立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機構,管理本鎮的城市規劃工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置必要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機構;開發區應當設規劃建設管理機構。第十一條 省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研究、擬定全省城市發展與布局的戰略和城市規劃工作的法規、方針和政策;

(二)指導、協調城市規劃的編制、實施以及城市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的規劃管理;

(三)參與國土規劃、區域規劃,負責大、中型建設項目的選址和布局的規劃管理;

(四)負責全省城市規劃設計管理工作;

(五)負責全省城市勘察及為城市規劃、建設服務的測繪工作;

(六)制定城市規劃事業發展規劃,組織、推動城市規劃科學技術研究、技術進步、人才開發和國際交流;

(七)負責城市總體規劃、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的審查報批工作;

(八)宣傳、貫徹、監督、檢查《城市規劃法》及本條例的執行。

地、州、市、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有關城市規劃的法律、法規、方針和政策;

(二)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的編制、審查、報批等工作;

(三)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做好協調工作;

(四)制止違反城市規劃行為,并會同有關部門查處違法案件,調處、解決城市規劃方面的糾紛;

(五)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項目的選址、定點、建設用地及工程建設規劃管理,參與初步設計會審及工程竣工驗收;

(六)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勘察及為城市規劃、建設服務的測繪工作。第三章 城市規劃的制定第十二條 省人民 *** 組織編制全省城鎮體系規劃;州、市、縣、人民 *** 、地區行政公署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體系規劃,用以指導城市規劃的編制和修定。第十三條 編制城市規劃一般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階段。

設市城市的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本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縣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所在地鎮的城市總體規劃;其它建制鎮的城市總體規劃,由建制鎮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

城市詳細規劃由市、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

城市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必須由具備國家規定的相應資格的規劃設計單位承擔。城市和經批準的開發區,有條件的可采取招標方式進行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