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城鄉規劃條例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科學、合理地制定城鄉規劃,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城鄉規劃的制定、實施、修改、監督檢查以及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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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的城鄉規劃,包括城市規劃、縣(市)域總體規劃、次區域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條例所稱的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在有關城鄉規劃中劃定。第三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各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級人民 *** 的決定設立派出機構,負責指定區域內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和鎮(鄉)人民 *** 、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四條 市、縣(市)人民 *** 可以根據城鄉規劃工作需要設立城鄉規劃委員會。
城鄉規劃委員會負責審議、協調城鄉規劃制定和實施的重大事項,為本級人民 *** 提供城鄉規劃決策的參考依據。第五條 制定城鄉規劃,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并體現主體功能區規劃的要求,涉及海洋功能區劃的,應當與海洋功能區劃相銜接。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以城鄉統籌發展為目標,加大交通、水利、給排水、電力、通訊、燃氣、消防等基礎設施的投入和共建共享,加強教育、衛生、文化、體育等基本公共服務設施的城鄉均衡化配置,改善城鄉人居環境。第六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尊重歷史和文化,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和傳統風貌, 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做好歷史文化遺產的維護和使用工作。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加強對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生態綠帶、森林公園、水域、濕地等生態基礎設施以及耕地、海岸帶等自然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妥善處理近期建設與長遠發展、自然資源保護與合理開發利用的關系,確保經濟、社會與環境的可持續發展。第七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財政和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經費使用的監督管理。第八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 *** 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規劃研究,建立城鄉規劃管理信息系統,加強地理信息和各類城鄉規劃數據庫的建設和管理,促進上下級 *** 和各部門之間有關信息資源的共建共享,提高城鄉規劃實施及監督管理的效能。
鼓勵開展城鄉規劃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和應用先進技術,創新規劃 *** 和管理手段,增強城鄉規劃的科學性。第九條 城鄉規劃的制定、修改、實施和監督檢查,應當建立健全社會公開和公眾參與制度,聽取公眾意見,接受公眾監督。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應及時向社會公布,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應當遵守,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城鄉規劃的制定和實施提出意見和建議;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城鄉規劃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進行查詢;有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或者控告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或者控告,應當及時受理并組織核查、處理。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與修改第十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按照計劃進行。城鄉規劃編制計劃由市、縣(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制定。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技術規范的要求,并使用坐標系、高程系統一的地形圖。第十一條 城鄉規劃按照下列規定組織編制:
(一)本市行政區域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各縣(市)行政區域編制縣(市)域總體規劃,跨縣(市)區或者跨鎮(鄉)行政區域的特定區域編制次區域規劃;
(二)城市總體規劃、縣(市)域總體規劃確定的中心城編制分區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中心城以外區域編制鎮的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鄉規劃以及村莊規劃;
(三)市、縣(市)行政區域根據需要編制各類專項規劃;
(四)城市、鎮重要地段可以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城市設計。
縣(市)域總體規劃編制后,可以不單獨編制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或者縣級市城市總體規劃。
湖北省城鄉規劃條例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統籌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推進工業化、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全面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以下簡稱《城鄉規劃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分為省域城鎮體系規劃、跨行政區域城鎮體系規劃、市(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條例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鄉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第三條 城市和鎮、鄉應當依照《城鄉規劃法》和本條例編制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 *** 確定需要編制規劃的村莊,應當編制村莊規劃。其他村莊根據發展需要編制村莊規劃,但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村莊,不單獨編制村莊規劃。第四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按照科學發展的要求,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注重保護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歷史文化遺產,體現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保持傳統風貌,并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第五條 城鄉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體現主體功能區規劃的要求,并處理好與交通、水利等相關規劃的關系。
城鄉規劃應當采取 *** 組織、部門合作、專家領銜、公眾參與、科學決策的方式編制,并通過本行政區域的主要報刊、廣播電視、網站等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必須嚴格執行,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和權限進行。第六條 城鄉規劃工作是 *** 的重要職責。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建立健全規劃執行責任追究制度,確保城鄉規劃實行集中統一管理。
各級人民 *** 應當加強城鄉規劃管理機構和人員隊伍建設,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跨區域的城鄉規劃編制經費,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 *** 統籌保障。
省人民 *** 對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和革命老區的鎮、鄉、村莊規劃編制經費,予以資金補助。第七條 省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
市轄區、各類開發區(園區)不設城鄉規劃管理機構;確需設立的,可由上一級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設置派出機構,具體負責該區域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鄉、鎮應當明確相關機構或者人員,依法承擔有關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 *** 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指導和幫助。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建立由相關管理人員、專家學者和公眾代表組成的城鄉規劃委員會。城鄉規劃委員會受本級人民 *** 委托,就城鄉規劃的重大問題進行審議、審查,提出意見。第九條 鼓勵開展城鄉規劃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和應用先進技術、先進理念,推進城鄉規劃科學化、標準化、信息化。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規劃管理信息系統,促進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保障城鄉規劃的科學制定、有效實施。第十條 城鄉規劃管理實行崗位證書制度,城鄉規劃管理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具體辦法由省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省人民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制定。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與修改第十一條 省人民 *** 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
跨行政區域的城鎮體系規劃和城市群規劃、城市密集區規劃等其他區域性規劃,由共同上一級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報本級人民 *** 審批。武漢城市圈規劃由省有關部門會同城市圈有關城市人民 *** 共同組織編制,按照有關規定審批。
市(縣)域城鎮體系規劃由市(縣)人民 *** 組織編制,報省人民 *** 審批,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省人民 *** 及有條件的市(縣)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組織編制城鄉總體規劃,推進城鄉居民點和產業結構、基礎設施以及社會事業的合理布局、科學協調發展,實現城鄉規劃全覆蓋。城鄉總體規劃審查、報批程序按照城市總體規劃有關程序執行。
安徽省城鄉規劃條例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分為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條例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鎮、鄉和村莊,鎮、鄉規劃區范圍內的村莊,不單獨劃定規劃區。第三條 城市和鎮、鄉應當制定城市規劃、鎮規劃和鄉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 *** 確定應當制定村莊規劃的區域。鼓勵其他村莊根據發展需要制定村莊規劃。第四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符合科學發展的要求,遵循城鄉統籌、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注重近期建設與長遠發展相結合,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突出地域特色和傳統風貌,改善人居環境。第五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以及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第六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對編制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給予經費支持。
縣級以上人民 *** 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的需要,在年度預算中安排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經費。第七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第八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加強對城鄉規劃的管理,鼓勵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增強城鄉規劃的科學性,提高城鄉規劃實施及監督管理的效能。
對在城鄉規劃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 *** 及其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 *** 城鄉規劃委員會是本級人民 *** 城鄉規劃決策的議事機構,負責審查本級人民 *** 審批和需要報上級人民 *** 審批的城鄉規劃草案以及需要其審查的其他城鄉規劃草案,并向本級人民 *** 提出審查意見。
城鄉規劃委員會由本級人民 *** 及其相關行政部門負責人、專家和公眾代表組成,其成員由本級人民 *** 聘任。城鄉規劃委員會應當根據本級人民 *** 確定的工作職責,建立健全運作程序和表決方式等工作規程。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其中,設區的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城鄉規劃工作由設區的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統一管理。設區的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按照規定職責承擔有關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縣人民 *** 所在地鎮以外的鎮和鄉人民 *** 依法承擔城鄉規劃管理職責,并確定相關機構或者人員負責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第十一條 制定城鄉規劃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省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
省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制定本省城鄉規劃編制的標準和技術規范,規范和指導全省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指導鎮、鄉人民 *** 組織編制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第十二條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由省人民 *** 組織編制,報國務院審批。
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并由組織編制部門報本級人民 *** 審批。第十三條 城市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 *** 組織編制,報省人民 *** 審批。合肥市和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經省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縣人民 *** 組織編制,報設區的市人民 *** 審批,并報省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其他鎮的總體規劃和鄉規劃、村莊規劃,由鎮、鄉人民 *** 組織編制,報縣級人民 *** 審批,并報設區的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其中,設區的市城市規劃區內的鎮的總體規劃和鄉規劃、村莊規劃,報設區的市人民 *** 審批。
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分別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和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一并編制和審批。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二十年。城市總體規劃還應當根據城市發展的需要,對城市遠景發展做出預測性安排。
寧波市城鄉規劃編制與審批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城鄉規劃編制和審批的管理,規范城鄉規劃編制和審批工作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寧波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編制和審批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城鄉規劃包括市、縣(市)域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村莊規劃,其中城市規劃包括鎮的規劃。
城市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總體規劃包括近期建設規劃、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城市分區規劃以及城市專業(專項)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第四條 各類城鄉規劃經法定程序批準后生效。
經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第五條 市規劃局負責協調全市城鄉規劃的編制與審批工作;各縣(市)規劃局負責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的編制與審批工作。第六條 各級人民 *** 應把城鄉規劃的編制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二章 城鄉規劃編制第七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以經批準的上一層次規劃為依據,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第八條 承擔編制城鄉規劃任務的單位和人員,應當分別具備相應的城鄉規劃編制資質和執業資格,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九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遵守國家和省、市的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采用先進的規劃設計 *** 和技術手段。
編制城鄉規劃采用的勘察、測量圖件和資料必須符合勘察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和質量要求。
縣級以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編制城鄉規劃的需要,及時提供有關基礎資料。第十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在規劃文本中明確表達規劃涉及的強制性內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需要編寫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篇章的,應當同時編寫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篇章。
前款所稱的強制性內容,是指各類規劃中涉及區域協調發展、資源利用、環境保護、風景名勝資源管理、自然與文化遺產保護、公眾利益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內容,是各級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城鄉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基本依據。第十一條 城鄉規劃的編制應當進行多方案比較和經濟技術論證,并廣泛征求公眾、專家和相關部門意見。
規劃編制組織單位應當充分考慮公眾、專家和相關部門的意見,并在上報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內容及處理結果。第十二條 除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城鄉規劃外,其他城鄉規劃在報請審批前,規劃編制組織單位應當將城鄉規劃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城鄉規劃批準后,規劃編制組織單位應當在批準后60日內向社會公布。第十三條 市、縣(市)和鎮(鄉)人民 *** 可以根據城鄉發展的需要,單獨編制本市、縣(市)和鎮(鄉)域總體規劃。
市、縣(市)和鎮(鄉)域總體規劃應當按照可持續發展的原則,統籌城鄉和區域發展,將本行政區域作為規劃區,綜合布局城鄉發展空間和基礎設施,制定空間管治措施,為各級城鄉規劃的制定提供依據。第十四條 寧波市市域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
縣(市)域總體規劃由所在地縣(市)人民 *** 組織編制,鎮(鄉)域總體規劃由所在地鎮(鄉)人民 *** 組織編制。
編制寧波市及各縣(市)域總體規劃前應先行編制總體規劃綱要,并開展各項專題研究。第十五條 市、縣(市)和鎮(鄉)人民 *** 應當分別組織編制本級的城市總體規劃。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從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角度研究城市定位和發展戰略,按照人口與產業、就業崗位的協調發展要求,控制人口規模、提高人口素質,按照有效配置公共資源、改善人居環境的要求,充分發揮中心城市的區域輻射和帶動作用,合理確定城鄉空間布局,促進區域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
規劃人口在20萬以上的城市應當在城市總體規劃的基礎上編制城市分區規劃和城市專業(專項)規劃。第十六條 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前,規劃編制組織單位應當對現行城市總體規劃以及各專業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對城市的定位、發展目標、城市功能和空間布局等問題進行前期研究。
規劃編制組織單位應當根據前期研究結果提出編制工作報告,經審批機關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組織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