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城鄉規劃技術規定(2019修訂)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城鄉規劃編制前期調查,實現城鄉規劃編制和規劃管理的標準化、規范化和法制化城鄉規劃編制前期調查,保障城鄉規劃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廣東省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的制定、修改和實施,應當遵守本規定。

微信號:MeetyXiao
添加微信好友, 獲取更多信息
復制微信號

本市的規劃區可以劃分為城市規劃區、鎮規劃區和村莊規劃區。第三條 各項建設工程的規劃管理和建設,應當按照經批準的詳細規劃、村莊規劃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相關規劃執行;尚未編制上述規劃的,應當按照上層次城鄉規劃和本規定執行。第四條 本市按照規劃的城市區位和功能定位要求,對各項建設實施規劃密度分區管制。規劃密度分區在城市總體規劃中劃定,具體控制指標和要求在控制性詳細規劃和村莊規劃中規定。第五條 城鄉規劃的制定和實施,應當發揮城鄉規劃引領城鄉建設、改善生態環境、維護社會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的公共政策作用,堅持以人為本,實現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制定和修改城鄉規劃應當注重和加強對土地使用現狀及已經作出的規劃審批和許可行為的調查,遵循前瞻性、科學性、可實施性、節約集約用地、提高城市綜合承載力以及有利于發揮規劃的引導、統籌、調控等公共政策作用的規劃編制原則。其中,有關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游、自然資源開發等的專業規劃,應當在該專業規劃草案上報審批前,組織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第六條 本市編制城鄉規劃和實施規劃管理采用的廣州市平面坐標系統和高程系統應當與國家坐標系統和高程系統相聯系,兩套坐標系統應當逐步實現統一。第七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劃定紫線、紅線、綠線、藍線、黃線、黑線等“六線”,并提出相關規劃控制要求。規劃區內的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應當遵守“六線”規劃控制要求。

(一)紫線城鄉規劃編制前期調查:指城鄉規劃中用于界定歷史文化街區(或者歷史文化保護區)和歷史建筑的保護范圍界線。

(二)紅線:指城鄉規劃中用于界定道路、廣場用地和對外交通用地(管道運輸用地除外)、交通設施用地范圍的控制線。

(三)綠線:指城鄉規劃中用于界定公共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道路綠地、生態風景林地等城市各類綠地范圍的控制線。

(四)藍線:指城鄉規劃中用于界定江、河、湖、庫、渠和濕地等城市地表水體保護范圍的控制線。

(五)黃線:指城鄉規劃中用于界定市政公用設施用地范圍的控制線。

(六)黑線:指城鄉規劃中用于界定建設用地范圍的控制線。第八條 城市設計貫穿城鄉規劃各階段。重要地塊宜遵循自然環境與人工景觀、歷史文化與現代文明、地方特色與時代特點相和諧的原則開展城市設計。經審定的城市設計應當納入城鄉規劃。第九條 地下空間規劃是城市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時,應當同步編制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編制城市詳細規劃時,應當依據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編制城市地下空間建設規劃。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利用,應當與經濟和技術發展水平相適應,遵循統籌安排、綜合開發、合理利用的原則,充分考慮防災減災、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第十條 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應當貫徹嚴格保護和科學利用歷史文化資源的基本原則,應當以建設世界文化名城為目標,以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為依據,保護歷史城區、歷史文化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風貌區、文物建筑和歷史建筑、非物質文化遺產等各類歷史文化資源。

加強文物保護,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將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登記文物保護單位、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文物線索、古樹名木和地下文物埋藏區的保護控制要求依法納入城鄉規劃進行保護和管理。第十一條 為促進綠色建筑發展,節約能源,保護和改善環境,建設低碳型經濟社會,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中貫徹執行修建綠色建筑的政策法規。對因實施綠色建筑技術而必須增加的建筑面積,符合現行政策法規的規定并經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認定后,可不納入計算容積率。具體認定辦法由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另行制訂,報市 *** 批準后執行。

簡述城市總體規劃編制過程中前期分析階段的工作內容

一、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前,應對當地現行城市總體規劃以及各專項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對基礎設施的支撐能力和建設條件做出評價;針對存在問題和出現的新情況,從土地、水、能源和環境等城市長期的發展保障出發,依據有關規劃,著眼區域統籌和城鄉統籌,對城市的定位、發展目標、城市功能和空間布局等戰略問題進行前瞻性研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編制的工作基礎。

二、編制前應做好調查和資料收集

1.現場踏勘或觀察調查

現場踏勘( 城市概貌、新發展地區、原有地區、重要工程);基礎資料的收集與整理;分析研究( 系統分析整理,定性到定量,提出解決問題的對策)。

2.抽樣調查或問卷調查

3.訪談和座談會調查

4.文獻資料的運用

5.類比

附:應收集基礎資料的內容

(一)城市自然條件及歷史資料

地形圖(1:10000或1:5000),氣象資料,水文資料,地質和地震資料,城市歷史資料

(二)城市技術經濟資料

自然資源,人口資料,土地利用資料,工礦、企事業單位的資料,交通運輸資料

倉庫資料:各類倉庫、貨場現有和發展用地等。

學校資料:高等學校及非市屬中等技術學校現有和發展師生員工人數、用地面積等。

科學研究機構資料:現有和發展職工人數、用地面積等。

非市屬行政機關、團體的資料:其現有和發展職工人數、用地面積等。

(三)城市現有建筑物及工程設施資料

建筑物現狀資料:現有住房建筑面積、居住面積、建筑層數、建筑質量、建筑密度等;現有公共建筑的分布狀況、用地面積、建筑面積、建筑質量等;現有重要建筑物,工程構筑物的設計資料。

工程設施資料:現有市政工程、公共事業資料、城市園林、綠地、風景區、名勝古跡的資料、城市人防設施的資料。

(四)城市環境及其他資料

環境監測成果資料。各廠礦排放廢氣、廢水、廢渣的數量和危害情況,城市垃圾數量和分布。地方病及其他有害居民健康的環境資料。其他有害因素的資料:分布狀況、數量、危害情況。

城市總體規劃的步驟

根據中國有關規定,為使城市規劃編制工作有所依據,城市 *** 部門應先提出城市總體規劃綱要,就城市性質、規模、發展方向、布局結構、規劃標準、各項工程系統的規劃等重大問題提出原則意見,再據以編制城市總體規劃。 城市總體規劃需要搜集、調查的主要基礎資料有:

1、城市自然條件和歷史資料。如地形、氣象、水文、地質、地震、城市歷史沿革等資料。

2、技術經濟資料。如礦藏、水資源、燃料動力資源、農副產品等資料;城市人口資料,土地利用情況;工礦企業、對外交通運輸、文化、教育、科學研究、衛生、金融、商業服務業等部門的現狀和發展資料。

3、城市現有建筑物和工程設施、園林綠地、名勝古跡等資料。

4、城市環境及其他資料。如環境監測成果,廢氣、廢水、廢渣、城市垃圾等及其他影響環境的因素(放射性污染、噪聲、振動等),地方病及其他有害居民健康的環境資料等。 按照中國的有關規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完成后,在上報審批之前,必須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城市總體規劃實行分級審批:直轄市的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 *** 報國務院審批;省和自治區人民 *** 所在地的城市、以及人口在 100萬以上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由所在省、自治區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所在省、自治區人民 *** 審批;市轄的縣城、鎮的總體規劃,報市人民 *** 審批。城市總體規劃一經批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任意改變。如確需修改,應報請原審批機關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