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以下簡稱城鄉規劃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的制定、修改、實施,在規劃區內的建設,以及對歷史文化和自然風貌的保護等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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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是指對一定時期內城鄉土地利用和空間布局以及各項建設的綜合部署。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和特定地區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分為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和城鎮群協調發展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特定地區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條例所稱特定地區,是指經國家或者省人民 *** 批準設置的開發區、產業園區以及其他成片開發地區。第三條 城鄉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并體現主體功能區規劃的要求。
各類專項規劃,涉及土地利用和空間布局的,應當符合城鄉規劃。第四條 鼓勵開展城市設計工作。城市設計應當注重歷史文化和自然風貌的保護,體現嶺南文化和地方特色。第五條 省、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
市轄區、特定地區設立的城鄉規劃管理機構,應當服從城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統一管理。
縣級人民 *** 應當明確鎮人民 *** 辦事機構承擔村鎮規劃建設管理職責。第六條 城鎮體系規劃,城市、鎮、特定地區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經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
省城鄉規劃委員會的產生、任期、議事規則等有關事項由省人民 *** 規定。城市、縣城鄉規劃委員會的產生、任期、議事規則等有關事項由本級人民 *** 規定,并報上一級人民 *** 備案。第七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村莊規劃編制和管理經費應當在縣級以上人民 *** 預算中安排。第八條 省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制定城鄉規劃編制和實施的技術規范,向社會公布后實施。
地級以上市人民 *** 可以根據國家和省的規定制定適用于本行政區域的實施性技術規定,向社會公布后實施。第九條 城鄉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和公正原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城鄉規劃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第十條 省、城市和有條件的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鄉規劃管理信息系統,推進城鄉規劃管理信息共享。
城市、縣和有條件的鎮人民 *** 應當加強城鄉規劃建設檔案館的建設和管理,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查閱城鄉規劃建設檔案提供便利。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和修改第十一條 省人民 *** 根據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
省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省人民 *** 有關部門、地級以上市人民 *** ,根據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組織編制城鎮群協調發展規劃,報省人民 *** 審批。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和城鎮群協調發展規劃用于指導劃定區域內城市、鎮的開發邊界和編制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并確定由省實施規劃監控的區域。第十二條 城市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并依照法定程序報送審批。
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包含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內容。
大、中城市可以在總體規劃的基礎上編制分區規劃,對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以及公共設施、城市基礎設施的配置作出進一步安排,對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提出指導性要求,其規劃期限應當與總體規劃相一致。
分區規劃由城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本級人民 *** 審批。第十三條 縣人民 *** 組織編制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同時對縣域城鎮、村莊的發展布局、資源保護和利用,重大設施布局等作出統籌安排。縣人民 *** 組織編制的總體規劃報送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
編制城市規劃應遵循的原則是什么?
編制城市規劃應遵循的原則是人工環境與自然環境相和諧的原則、歷史環境與未來環境相和諧的原則和城市環境中各社會集團之間社會生活和諧的原則。如果編制城市規劃與自然環境相違背,不遵循歷史規律,破壞環境和生態平衡,始終是要遭受到大自然的懲罰的,所以遵循這三個原則顯得尤為重要。
擴展資料:
與編制城市規劃原則容易混淆的是城市規劃原則。城市規劃的原則有五項,包括:整合原則,經濟原則,安全原則,美學原則和社會原則。城市規劃的原則,是正確處理城市與國家、地區、其他城市的關系、城市建設與經濟建設的關系、城市建設的內部關系等的指導思想。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城市規劃 (專業學科名稱)
城鄉規劃的制定實行制度
《城鄉規劃法》第十二條規定: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用于指導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
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國務院審批。
第十三條規定:省、自治區人民 *** 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鎮空間布局和規模控制,重大基礎設施的布局,為保護生態環境、資源等需要嚴格控制的區域。
法律依據
《城鄉規劃法》第十二條 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用于指導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
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國務院審批。
《城鄉規劃法》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人民 *** 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鎮空間布局和規模控制,重大基礎設施的布局,為保護生態環境、資源等需要嚴格控制的區域。
在我國,編制城市規劃時應遵循哪些原則?
城市規劃編制的基本原則
(一)統籌兼顧,綜合部署
(二)協調城鎮建設與區域發展的關系
制定城鎮體系規劃,應做到以下幾點城鄉規劃編制規則:
1、從區域整體出發,明確城鎮的職能分工,引導各類城鎮的合理布局與協調發展
2、統籌安排和合理布置區域基礎設施,避免重復建設,實現基礎設施的區域共享和有效利用
3、限制不符合區域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的開發活動,保護資源,保護環境。
(三)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和城市功能的提高
城市規劃,特別是大城市的規劃必須按照經濟結構調整的要求,促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
1、加強城市基礎設施和城市環境建設,增強城市的綜合功能,為群眾創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環境。
2、合理調整用地布局,優化用地結構,實現資源合理配置和改善城市環境的目標。
3、著力發展第三產業、高新技術產業,做好這方面的規劃布局和用地安排。
4、適應科技、信息業迅速發展及其對社會生活帶來的變化,加強交通、通訊工程建設。
5、加強居住區規劃,做到布局合理、設施配套,功能齊全、生活方便、環境優美。
(四)合理和節約利用土地與水資源
要明確和強化城市規劃對于城市土地利用的管 *** 用,確保城市土地得以合理利用,必須做到以下幾點城鄉規劃編制規則:
1、科學編制規劃,合理確定城市用地規模和布局,優化用地結構,并嚴格執行國家用地標準。
2、充分利用閑置土地,盡量少占基本農田。
3、按照法定程序審批各項建設用地,對城市邊緣地區土地利用要嚴格管制,防止亂占濫用。
4、嚴格查處一切違法用地行為,堅決依法收回違法用地。
5、深化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促進土地合理利用,提高土地收益。
6、重視城市地下空間資源的開發和利用。地下空間資源的開發利用,必須在城市規劃統一指導下進行,統一規劃,綜合開發。
城鄉規劃編制規則我國也是一個水資源短缺的國家,水源性缺水和水質性缺水的矛盾同時存在。城市建設和發展必須堅持開源與節流并舉,合理和節約利用水資源。
1、把保護水資源放在突出位置,切實做好%百考試題%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水資源的規劃,要優先保證居民生活用水,統籌兼顧工業用水和其他建設用水。
2、依據本地區水資源狀況,合理確定城市發展規模。
3、根據水資源狀況,合理確定和調整產業結構,缺水城市要限制高耗水型工業的發展,對耗水量高的企業逐步實行關停并轉。
4、加快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提高污水處理能力,并重視污水資源的再生利用。
5、加強地下水資源的保護。地下水已超采的地區,要嚴格控制開采。
(五)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
保護環境是我國的基本國情。
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是城市規劃的一項基本任務,需要注意的主要問題:
1、逐步降低大城市中心區密度,搞好舊城區改造,積極創造條件,有計劃的疏散中心區人口。重點解決基礎設施短缺、交通緊張、居住擁擠、環境惡化等問題,嚴格控制新項目的建設。
2、城市布局必須有利于生態環境建設,城市建設項目選址要嚴格按城市規劃進行,市區污染嚴重的項目要關停或遷移。
3、加強城市綠化規劃和建設,加強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生態綠地的建設,市區綠化用地絕對不能侵占。同時加強城市外圍地區生態綠地系統的建設。
4、增強城市污水和垃圾處理能力,把解決水體污染放在重要位置。
(六)正確引導小城鎮的建設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