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 *** 自治州城鄉規劃條例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科學制定城鄉規劃,加強城鄉規劃管理,保障城鄉規劃的有效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新疆 *** 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自治州行政區域內的城市、鎮、鄉、村和城鄉規劃區以外居民聚居的特定區域,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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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區以外居民聚居的特定區域(以下簡稱特定區域)包括邊境口岸、工業園、農業園、礦區、農場、林場和牧場等獨立場區。第三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區域協調、城鄉統籌、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改善生態環境,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有序推進城鎮化和工業化進程,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發展。第四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 *** 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的制定和實施工作。
自治州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全州城鄉規劃監督和管理工作。
縣(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必要時,可以在特定區域設立派出機構,具體負責特定區域的規劃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 *** 應當確定相關機構和人員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規劃管理工作。
自治州、縣(市)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城鄉規劃管理相關職責。第五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 *** 城鄉規劃委員會研究和審議城鄉規劃工作中的重大事項,為本級人民 ***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提供決策依據。第六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公共財政困難的縣(市)城鄉規劃編制經費由自治州財政給予補貼。第七條 城鄉規劃的制定、修改和實施,實行公眾參與和公示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有權依法進行相關規劃查詢和對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進行舉報或者控告。
自治州、縣(市)人民 *** 對維護城鄉規劃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第八條 自治州人民 *** 依據自治區城鎮體系規劃和自治州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編制自治州城鎮體系規劃,報自治區人民 *** 批準后實施,用于指導自治州城市、鎮和特定區域總體規劃的編制。
縣(市)人民 *** 組織編制縣(市)域村鎮體系規劃,經自治州人民 *** 批準后實施,用于指導轄區內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規劃的編制。特定區域應當納入縣(市)域村鎮體系規劃。第九條 城市和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編制前,縣(市)人民 *** 應當組織對產業發展、環境與資源承載能力、城市規模、城市設計和城鄉風貌特色等方面進行研究,組織編制總體規劃綱要。
城市總體規劃綱要由自治州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后報自治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綱要由自治州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審查。總體規劃綱要經審查通過后,組織編制總體規劃。第十條 城市總體規劃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后,由自治州人民 *** 報自治區人民 *** 審批。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經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后,由縣人民 *** 報自治州人民 *** 審批。
自治州人民 *** 審批上報的總體規劃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自治州城鎮體系規劃,并且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跨區域專項規劃相銜接;
(二)綜合水、土地等資源和環境承載能力,合理確定城市、鎮的性質與定位、發展規模、步驟、建設標準和中心城區各項建設用地布局;
(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和傳統特色風貌保持,明確空間管制要求;
(四)統籌配置城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
(五)健全綜合防災減災體系;
(六)符合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其他強制性內容。第十一條 城市和縣人民 *** 所在地鎮以外的鎮總體規劃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后,由縣(市)人民 *** 審批;鄉規劃由縣(市)人民 *** 審批。
縣(市)人民 *** 對上報的鎮總體規劃、鄉規劃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縣域村鎮體系規劃;
(二)合理確定鎮、鄉的發展目標、職能、規模和空間布局,促進農村剩余勞動力向非農產業轉移,加快農村牧區城鎮化進程;
(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和傳統特色風貌保持,明確空間管制要求;
(四)合理配置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防災減災系統;
(五)符合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其他強制性內容的要求。
村規劃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后,由縣(市)人民 *** 審批。村規劃在審批前,應當由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依據上一層級規劃和相關規范、標準進行審查。
縣(市)域村鎮體系規劃中確定近期內遷并撤銷的鎮、鄉和村,可以不編制規劃。
五峰土家族自治縣城鄉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自治縣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增強城鄉功能,改善城鄉生態環境和居住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自治縣行政區域內開展城鄉規劃、建設和管理活動,應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條例所稱規劃區,是指鎮、建制鄉和村莊建成區以及因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自治縣人民 *** 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在編制的規劃中劃定。第三條 編制自治縣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應當符合國家城鄉規劃標準,應當遵守上級城鎮體系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規劃等。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文化遺產,體現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第四條 自治縣人民 *** 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縣的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 *** 受自治縣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規劃的管理工作。
自治縣國土資源、水利、環境保護、衛生、公安、交通、工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做好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自治縣在城鎮管理中,按照規定推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第五條 自治縣人民 *** 應當把城鄉規劃建設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多渠道、多形式籌集資金,加大對城鄉建設的投入。土地出讓凈收益主要用于城鄉基礎設施建設。
自治縣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參與城鄉建設,依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投資收益。第二章 規劃建設第六條 自治縣行政區域內的鎮應當依法制定鎮規劃。鎮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自治縣人民 *** 根據本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科學安全、切實可行的原則,確定應當制定鄉規劃、村莊規劃的區域。在確定區域內的鄉、村莊,應當依照國家法律和本條例制定規劃,規劃區內的鄉、村莊建設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自治縣人民 *** 鼓勵、指導前款規定以外區域的鄉、村莊制定和實施鄉規劃、村莊規劃。第七條 自治縣人民 *** 所在地鎮(含新區,下同)的總體規劃由自治縣人民 *** 組織編制,經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報自治縣人民 *** 審批。
鄉、鎮人民 *** 組織編制鄉規劃、村莊規劃,報自治縣人民 *** 審批。鄉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鄉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大會討論同意。
規劃的編制機關報送審批鎮總體規劃和鄉規劃、村莊規劃時,應當將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鎮、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或者村民代表大會代表審議意見、村民意見和根據意見修改規劃的情況一并報送。第八條 自治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自治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經自治縣人民 *** 批準后,報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 *** 備案。
其他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 *** 根據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報自治縣人民 *** 審批。第九條 未經法定程序,城鄉規劃不得隨意變更。確需修改的,由原編制機關按本條例規定的程序辦理。第十條 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外,城鄉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城鄉規劃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告時間不得少于30日;城鄉規劃經依法批準后,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及時予以公布。
湖北省城鄉規劃條例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統籌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推進工業化、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全面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以下簡稱《城鄉規劃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分為省域城鎮體系規劃、跨行政區域城鎮體系規劃、市(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條例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鄉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第三條 城市和鎮、鄉應當依照《城鄉規劃法》和本條例編制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 *** 確定需要編制規劃的村莊,應當編制村莊規劃。其他村莊根據發展需要編制村莊規劃,但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村莊,不單獨編制村莊規劃。第四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按照科學發展的要求,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注重保護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歷史文化遺產,體現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保持傳統風貌,并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第五條 城鄉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體現主體功能區規劃的要求,并處理好與交通、水利等相關規劃的關系。
城鄉規劃應當采取 *** 組織、部門合作、專家領銜、公眾參與、科學決策的方式編制,并通過本行政區域的主要報刊、廣播電視、網站等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必須嚴格執行,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和權限進行。第六條 城鄉規劃工作是 *** 的重要職責。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建立健全規劃執行責任追究制度,確保城鄉規劃實行集中統一管理。
各級人民 *** 應當加強城鄉規劃管理機構和人員隊伍建設,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跨區域的城鄉規劃編制經費,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 *** 統籌保障。
省人民 *** 對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和革命老區的鎮、鄉、村莊規劃編制經費,予以資金補助。第七條 省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
市轄區、各類開發區(園區)不設城鄉規劃管理機構;確需設立的,可由上一級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設置派出機構,具體負責該區域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鄉、鎮應當明確相關機構或者人員,依法承擔有關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 *** 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指導和幫助。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建立由相關管理人員、專家學者和公眾代表組成的城鄉規劃委員會。城鄉規劃委員會受本級人民 *** 委托,就城鄉規劃的重大問題進行審議、審查,提出意見。第九條 鼓勵開展城鄉規劃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和應用先進技術、先進理念,推進城鄉規劃科學化、標準化、信息化。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規劃管理信息系統,促進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保障城鄉規劃的科學制定、有效實施。第十條 城鄉規劃管理實行崗位證書制度,城鄉規劃管理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具體辦法由省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省人民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制定。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與修改第十一條 省人民 *** 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
跨行政區域的城鎮體系規劃和城市群規劃、城市密集區規劃等其他區域性規劃,由共同上一級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報本級人民 *** 審批。武漢城市圈規劃由省有關部門會同城市圈有關城市人民 *** 共同組織編制,按照有關規定審批。
市(縣)域城鎮體系規劃由市(縣)人民 *** 組織編制,報省人民 *** 審批,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省人民 *** 及有條件的市(縣)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組織編制城鄉總體規劃,推進城鄉居民點和產業結構、基礎設施以及社會事業的合理布局、科學協調發展,實現城鄉規劃全覆蓋。城鄉總體規劃審查、報批程序按照城市總體規劃有關程序執行。
寧波市城鄉規劃編制與審批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城鄉規劃編制和審批的管理,規范城鄉規劃編制和審批工作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寧波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編制和審批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城鄉規劃包括市、縣(市)域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村莊規劃,其中城市規劃包括鎮的規劃。
城市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總體規劃包括近期建設規劃、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城市分區規劃以及城市專業(專項)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第四條 各類城鄉規劃經法定程序批準后生效。
經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第五條 市規劃局負責協調全市城鄉規劃的編制與審批工作;各縣(市)規劃局負責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的編制與審批工作。第六條 各級人民 *** 應把城鄉規劃的編制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二章 城鄉規劃編制第七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以經批準的上一層次規劃為依據,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第八條 承擔編制城鄉規劃任務的單位和人員,應當分別具備相應的城鄉規劃編制資質和執業資格,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九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遵守國家和省、市的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采用先進的規劃設計 *** 和技術手段。
編制城鄉規劃采用的勘察、測量圖件和資料必須符合勘察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和質量要求。
縣級以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編制城鄉規劃的需要,及時提供有關基礎資料。第十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在規劃文本中明確表達規劃涉及的強制性內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需要編寫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篇章的,應當同時編寫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篇章。
前款所稱的強制性內容,是指各類規劃中涉及區域協調發展、資源利用、環境保護、風景名勝資源管理、自然與文化遺產保護、公眾利益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內容,是各級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城鄉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基本依據。第十一條 城鄉規劃的編制應當進行多方案比較和經濟技術論證,并廣泛征求公眾、專家和相關部門意見。
規劃編制組織單位應當充分考慮公眾、專家和相關部門的意見,并在上報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內容及處理結果。第十二條 除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城鄉規劃外,其他城鄉規劃在報請審批前,規劃編制組織單位應當將城鄉規劃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城鄉規劃批準后,規劃編制組織單位應當在批準后60日內向社會公布。第十三條 市、縣(市)和鎮(鄉)人民 *** 可以根據城鄉發展的需要,單獨編制本市、縣(市)和鎮(鄉)域總體規劃。
市、縣(市)和鎮(鄉)域總體規劃應當按照可持續發展的原則,統籌城鄉和區域發展,將本行政區域作為規劃區,綜合布局城鄉發展空間和基礎設施,制定空間管治措施,為各級城鄉規劃的制定提供依據。第十四條 寧波市市域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
縣(市)域總體規劃由所在地縣(市)人民 *** 組織編制,鎮(鄉)域總體規劃由所在地鎮(鄉)人民 *** 組織編制。
編制寧波市及各縣(市)域總體規劃前應先行編制總體規劃綱要,并開展各項專題研究。第十五條 市、縣(市)和鎮(鄉)人民 *** 應當分別組織編制本級的城市總體規劃。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從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角度研究城市定位和發展戰略,按照人口與產業、就業崗位的協調發展要求,控制人口規模、提高人口素質,按照有效配置公共資源、改善人居環境的要求,充分發揮中心城市的區域輻射和帶動作用,合理確定城鄉空間布局,促進區域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
規劃人口在20萬以上的城市應當在城市總體規劃的基礎上編制城市分區規劃和城市專業(專項)規劃。第十六條 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前,規劃編制組織單位應當對現行城市總體規劃以及各專業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對城市的定位、發展目標、城市功能和空間布局等問題進行前期研究。
規劃編制組織單位應當根據前期研究結果提出編制工作報告,經審批機關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組織編制。
寧波市城鄉規劃條例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科學、合理地制定城鄉規劃城鄉規劃編制經費投入很多,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和其城鄉規劃編制經費投入很多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城鄉規劃的制定、實施、修改、監督檢查以及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城鄉規劃,包括城市規劃、縣(市)域總體規劃、次區域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條例所稱的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在有關城鄉規劃中劃定。第三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各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級人民 *** 的決定設立派出機構,負責指定區域內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和鎮(鄉)人民 *** 、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四條 市、縣(市)人民 *** 可以根據城鄉規劃工作需要設立城鄉規劃委員會。
城鄉規劃委員會負責審議、協調城鄉規劃制定和實施的重大事項,為本級人民 *** 提供城鄉規劃決策的參考依據。第五條 制定城鄉規劃,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并體現主體功能區規劃的要求,涉及海洋功能區劃的,應當與海洋功能區劃相銜接。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以城鄉統籌發展為目標,加大交通、水利、給排水、電力、通訊、燃氣、消防等基礎設施的投入和共建共享,加強教育、衛生、文化、體育等基本公共服務設施的城鄉均衡化配置,改善城鄉人居環境。第六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尊重歷史和文化,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和傳統風貌, 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做好歷史文化遺產的維護和使用工作。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加強對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生態綠帶、森林公園、水域、濕地等生態基礎設施以及耕地、海岸帶等自然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妥善處理近期建設與長遠發展、自然資源保護與合理開發利用的關系,確保經濟、社會與環境的可持續發展。第七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財政和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經費使用的監督管理。第八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 *** 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規劃研究,建立城鄉規劃管理信息系統,加強地理信息和各類城鄉規劃數據庫的建設和管理,促進上下級 *** 和各部門之間有關信息資源的共建共享,提高城鄉規劃實施及監督管理的效能。
鼓勵開展城鄉規劃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和應用先進技術,創新規劃 *** 和管理手段,增強城鄉規劃的科學性。第九條 城鄉規劃的制定、修改、實施和監督檢查,應當建立健全社會公開和公眾參與制度,聽取公眾意見,接受公眾監督。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應及時向社會公布,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應當遵守,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城鄉規劃的制定和實施提出意見和建議;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城鄉規劃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進行查詢;有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或者控告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或者控告,應當及時受理并組織核查、處理。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與修改第十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按照計劃進行。城鄉規劃編制計劃由市、縣(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制定。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技術規范的要求,并使用坐標系、高程系統一的地形圖。第十一條 城鄉規劃按照下列規定組織編制:
(一)本市行政區域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各縣(市)行政區域編制縣(市)域總體規劃,跨縣(市)區或者跨鎮(鄉)行政區域的特定區域編制次區域規劃;
(二)城市總體規劃、縣(市)域總體規劃確定的中心城編制分區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中心城以外區域編制鎮的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鄉規劃以及村莊規劃;
(三)市、縣(市)行政區域根據需要編制各類專項規劃;
(四)城市、鎮重要地段可以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城市設計。
縣(市)域總體規劃編制后,可以不單獨編制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或者縣級市城市總體規劃。
新疆 *** 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2015修正)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城市、鎮、鄉、村莊和城鄉規劃區以外的邊境口岸和工礦農林牧場區等居民聚集的區域,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城市、鎮應當制定城市規劃、鎮規劃,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邊境口岸、工礦農林牧場區應當制定邊境口岸規劃、工礦農林牧場區規劃,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縣級以上人民 *** 依法確定應當制定鄉規劃、村莊規劃的區域,在確定區域內的鄉、村莊應當依照本辦法制定規劃,規劃區內的鄉、村莊建設活動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鄉規劃、杜莊規劃應當從農村實際出發,尊重村民意愿,體現地方和農村特色。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 ***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第五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貧困地區城鄉規劃編制經費由自治區財政給予適當補貼。第六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及時公布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并采取多種形式進行宣傳。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有權依法進行相關規劃查詢和對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進行舉報或者控告,各級人民 ***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受理并組織核查、處理。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第八條 自治區人民 *** 組織編制自治區城鎮體系規劃,用于指導自治區各城市、鎮、邊境口岸、工礦農林牧場區總體規劃的編制,并對州(市)人民 *** 、地區行政公署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和跨區域專項規劃編制提出控制性要求。
州(市)人民 *** 、地區行政公署組織編制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報自治區人民 *** 批準后實施。
自治區人民 ***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鄉建設的需要,可以組織編制跨區域專項規劃,報自治區人民 *** 批準后實施。第九條 自治區城鎮體系規劃應當明確自治區城鄉統籌發展的總體要求、城鎮空間布局、規模控制標準和強制性內容,提出區域重大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布局要求、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的區域規劃要求以及對下一層級城鄉規劃編制的要求。
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跨區域專項規劃和城市、鎮總體規劃的編制不得違反自治區城鎮體系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第十條 自治區人民 *** 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的交通、水利、消防、電力、電信、郵政、能源、林業、生態環境保護、防災減災等涉及空間資源利用的專項規劃,應當符合自治區城鎮體系規劃、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和跨區域專項規劃的要求,與相關城市、鎮總體規劃相銜接。
自治區城鎮體系規劃、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跨區域專項規劃和城市、鎮總體規劃上報審批前,應當依法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第十一條 烏魯木齊市總體規劃,由自治區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設區的市和自治區直轄市的總體規劃,報自治區人民 *** 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州人民 *** 、地區行政公署審查同意后,報自治區人民 *** 審批。
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州(市)人民 *** 、地區行政公署審批。第十二條 在城市規劃建成區內鎮總體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不單獨編制,納入城市規劃統一管理。
城市規劃控制區邊緣地帶的鎮、鄉、村莊,經城市人民 *** 同意,由鎮、鄉人民 *** 依據城市規劃組織編制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
鄉、鎮人民 *** 組織編制鄉規劃、村莊規劃,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第十三條 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鎮人民 *** ,對重要街區、重點景觀區、廣場、公園、重要交通樞紐用地、城鎮主要出入口、公共設施用地以及其他重要地段,可以組織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也可以要求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
由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鎮人民 *** 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具體的規劃條件。第十四條 城鄉規劃區以外的邊境口岸、工礦農林牧場區等居民聚集的區域,經批準其設立的人民 *** 同意,由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 *** 組織編制邊境口岸、工礦農林牧場區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
邊境口岸的總體規劃由自治區人民 *** 審批,控制性詳細規劃由自治區人民 ***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工礦農林牧場區的總體規劃由批準設立工礦農林牧場區的機關的本級人民 *** 審批;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批準設立機關的本級人民 *** 同意,由上一級人民 ***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批準設立機關為自治區人民 *** 及其工作部門的,由自治區人民 ***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