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市城鄉規劃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城鄉規劃的制定、實施、修改、監督檢查以及規劃區內的城鄉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城鄉規劃工作在市人民 *** 統一領導下,實行分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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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規劃主管部門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統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按照法定職責,負責本市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城建、交通、環保、工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相關工作。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公布的城鄉規劃,并有權對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進行檢舉或者控告。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第五條 本市城鄉規劃應當包括: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總體規劃;
(二)縣(市)人民 *** 所在地鎮和其他鎮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
(三)中心城區內分區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
(四)市和縣(市)人民 *** 確定的重要地塊修建性詳細規劃;
(五)城鄉基礎設施、綜合交通設施、公共服務設施、水系、綠化、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環境保護、地下空間開發、防災減災等專項規劃。第六條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應當將規劃區范圍、規劃區內建設用地規模、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以及防災減災等內容,作為城市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將建設用地性質、建設用地的開發強度、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布局和規模、自然生態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地域范圍和管理要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控制要求等作為強制性內容。
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不得違反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強制內容。第七條 本市城鄉規劃按照下列規定組織編制和審批:
(一)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和省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二)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縣人民 *** 組織編制,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后,報市人民 *** 審批,報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后,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三)新民市總體規劃由新民市人民 *** 組織編制,經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和沈陽市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省人民 *** 審批;
(四)鄉規劃由所在鄉人民 *** 組織編制,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報縣(市)人民 *** 審批;
(五)村莊規劃由所在鄉、鎮人民 *** 組織編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報縣(市)人民 *** 審批;
(六)分區規劃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區人民 *** 編制,經市人民 *** 審批,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人民 *** 備案;
(七)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 *** 審批,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人民 *** 備案。縣(市)人民 *** 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縣(市)人民 *** 審批,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市人民 *** 備案。其他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報鎮人民代表大會備案;
(八)重要地塊修建性詳細規劃報本級人民 *** 審定;
(九)專項規劃由有關專業管理部門會同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市和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市和縣(市)人民 *** 審批。第八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任務。
城鄉規劃文件應當附具規劃編制單位的資質證明等要件。第九條 編制城鄉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和對周邊環境有重要影響的其他規劃,應當由有資質的單位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履行審查程序。第十條 城鄉規劃編制過程中,組織編制機關應當采取論證會、座談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業部門和專家的意見,并根據意見對城鄉規劃草案予以修改完善。
城鄉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將城鄉規劃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眾意見。城鄉規劃草案公告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告的時間、地點以及意見征集方式應當在本市有關 *** 網站或者新聞媒體上予以公布。
城鄉規劃批準后,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在有關 *** 網站上對公眾意見的采納情況予以分類答復。
鐵嶺市城鄉規劃條例
之一條 為加強本市城鄉規劃的統一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科學制定和規范實施城鄉規劃,促進全市各項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以下簡稱《城鄉規劃法》)、《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以下簡稱《省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城鄉規劃的制定、實施、修改、監督檢查及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縣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鄉、鎮人民 *** 應當依法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
在城鄉規劃工作中,縣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接受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鄉、鎮人民 *** 接受市、縣兩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在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區域,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負責對違反城鄉規劃的建設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市、縣級人民 *** 有關部門以及各類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統一規劃和管理。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 *** 可以根據城鄉規劃工作需要設立城鄉規劃委員會。城鄉規劃委員會負責論證、協調城鄉規劃制定和實施的重大事項,為本級人民 *** 提供城鄉規劃決策的參考依據。城鄉規劃委員會的組成形式、議事規則、議事范圍等由市、縣級人民 *** 另行制定。第五條 城鄉規劃的內容包括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鄉規劃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劃定和編制,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本市各類城鄉規劃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組織編制和審批:
(一)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審議后,報省人民 *** 審批。
(二)開原市、調兵山市和省人民 *** 確定的縣級城市總體規劃由開原市、調兵山市和省人民 *** 確定的縣級人民 *** 組織編制,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審議、市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省人民 *** 審批。
(三)縣級人民 *** 所在地的鎮,總體規劃由縣級人民 *** 組織編制,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審議后,報市人民 *** 審批。
(四)縣級域內的其他鎮總體規劃和鄉規劃由鄉、鎮人民 *** 組織編制,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依法審議后,報縣級人民 *** 審批,提交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由省人民 *** 確定的鎮總體規劃,還應當提交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五)省、市、縣級人民 *** 確定應當制定村莊規劃區域內的村莊規劃,由鄉、鎮人民 *** 組織編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依法討論同意后,報縣級人民 *** 審批,提交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六)分區規劃由市、縣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本級人民 *** 審批,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 *** 備案。
(七)市域內跨縣級行政區域的城鄉規劃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 *** 審批。需要報經省人民 *** 審批的,由市人民 *** 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審議后,報省人民 *** 審批。
(八)縣級域內跨鄉、鎮的城鄉規劃由縣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縣級人民 *** 審批。需要報經市人民 *** 審批的,由縣級人民 *** 提請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審議后,報市人民 *** 審批。
(九)市城市規劃區,開原市、調兵山市城市規劃區以及縣人民 *** 所在地的鎮規劃區內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本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本級人民 *** 審批,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 *** 備案。其他鄉、鎮規劃區內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鄉、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縣級人民 *** 審批,提交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備案。
(十)涉及空間布局和用地需求的各類專項規劃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會同本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本級人民 *** 批準。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編制行業規劃,涉及城鄉規劃的,應當征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意見。第六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 *** 可以組織編制下列區域內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城市設計:
(一)市、縣主要公共服務中心、文化中心和中央商務區等;
(二)城市廣場和公園周邊、道路和河道兩側;
(三)城市出入口、主要交通節點;
(四)各級景區核心區邊緣、特色街區等;
(五)新城、新市鎮核心區;
(六)其他需要編制的重要區域。
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什么審批
國務院審批。
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用于指導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國務院審批。省、自治區人民 *** 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鎮空間布局和規模控制,重大基礎設施的布局,為保護生態環境、資源等需要嚴格控制的區域。
擴展資料:
注意事項:
堅持遵循規律、把握方向。順應城鎮化大趨勢,牢牢把握城鄉融合發展正確方向,樹立城鄉一盤棋理念,突出以工促農、以城帶鄉,構建促進城鄉規劃布局、要素配置、產業發展、基礎設施、公共服務、生態保護等相互融合和協同發展的體制機制。
堅持整體謀劃、重點突破。圍繞鄉村全面振興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建設目標,強化統籌謀劃和頂層設計,增強改革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著力破除戶籍、土地、資本、公共服務等方面的體制機制弊端,為城鄉融合發展提供全方位制度供給。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 *** 中央國務院關于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和政策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保護規劃編制審批辦法
之一條 為了規范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保護規劃編制和審批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保護規劃的編制和審批,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實施保護管理,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保護范圍內從事建設活動,改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居住環境,應當符合保護規劃。第四條 編制保護規劃,應當保持和延續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的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維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正確處理經濟社會發展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關系。第五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規劃應當單獨編制,下列內容應當納入城市、鎮總體規劃:
(一)保護原則和保護內容;
(二)保護措施、開發強度和建設控制要求;
(三)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保護要求;
(四)核心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
(五)需要納入的其他內容。第六條 歷史文化街區所在地的城市、縣已被確定為歷史文化名城的,該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應當依據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單獨編制。
歷史文化街區所在地的城市、縣未被確定為歷史文化名城的,應當單獨編制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并納入城市、鎮總體規劃。第七條 編制歷史文化名城、名鎮、街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應當符合歷史文化名城、名鎮、街區保護規劃。
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的規劃深度應當達到詳細規劃深度,并可以作為該街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街區保護范圍內建設項目的規劃許可,不得違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街區保護規劃。第八條 歷史文化名城批準公布后,歷史文化名城人民 *** 應當組織編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歷史文化名鎮、名村批準公布后,所在地的縣級人民 *** 應當組織編制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規劃。歷史文化街區批準公布后,所在地的城市、縣人民 *** 應當組織編制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
保護規劃應當自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批準公布之日起1年內編制完成。第九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街區保護規劃的編制,應當由具有甲級資質的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承擔。
歷史文化名村保護規劃的編制,應當由具有乙級以上資質的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承擔。第十條 編制保護規劃,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采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基礎資料。
歷史文化名鎮、名村、街區的核心保護范圍內,確因保護需要無法按照有關的消防技術標準和規范設置消防設施和消防通道的,由城市、縣人民 ***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會同同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制訂相應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因公共利益需要進行建設活動,對歷史建筑無法實施原址保護、必須遷移異地保護或者拆除的,應當由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確定的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編制保護規劃的需要,及時提供有關基礎資料。第十一條 編制保護規劃,應當進行科學論證,并廣泛征求有關部門、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必要時,可以舉行聽證。第十二條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評估歷史文化價值、特色和存在問題;
(二)確定總體保護目標和保護原則、內容和重點;
(三)提出總體保護策略和市(縣)域的保護要求;
(四)劃定文物保護單位、地下文物埋藏區、歷史建筑、歷史文化街區的核心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界線,制定相應的保護控制措施;
(五)劃定歷史城區的界限,提出保護名城傳統格局、歷史風貌、空間尺度及其相互依存的地形地貌、河湖水系等自然景觀和環境的保護措施;
(六)描述歷史建筑的藝術特征、歷史特征、建設年代、使用現狀等情況,對歷史建筑進行編號,提出保護利用的內容和要求;
(七)提出繼承和弘揚傳統文化、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內容和措施;
(八)提出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生產生活環境的規劃要求和措施;
(九)提出展示、利用的要求和措施;
(十)提出近期實施保護內容;
(十一)提出規劃實施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