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城鄉規劃實施規定(2017修訂)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規范城鄉規劃的實施城鄉規劃編制辦法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寧波市城鄉規劃條例》和其他法律、法規城鄉規劃編制辦法實施,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的實施和規劃區內各類建設活動的城鄉規劃實施管理,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實施城鄉規劃,應當以法律、法規、規章和經批準的城鄉規劃為依據,并符合有關城鄉規劃技術標準和規范。第四條 市和縣(市)人民 *** 應當加強對城鄉規劃實施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城鄉規劃督察工作機制,將城鄉規劃督察工作列入年度目標考核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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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 *** 委托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督察區縣(市) *** 及有關部門城鄉規劃工作,并由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所屬城鄉規劃督察機構具體負責實施城鄉規劃督察工作。第五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鄉規劃實施管理。

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實施管理。

市和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管理區域內城鄉規劃實施管理。

發展改革、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建設、住房、城市管理、水利、交通、人防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依法協同做好規劃實施管理。第六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土資源、城市管理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實施城鄉規劃的工作協調機制、信息資源交換共享機制和社會公眾參與制度,廣泛運用科技手段,加強城鄉規劃實施的監督管理。第二章 建設工程規劃管理第七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實施規劃管理,應當遵循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要求;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范圍以外的區域,可以遵循城鄉規劃中的有關專項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實施管理。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級人民 *** 的規定,對控制性詳細規劃進行深化和完善。第八條 在風景名勝區、世界遺產、文物保護單位、地下文物埋藏區、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名鎮、歷史文化名村、歷史建筑、古樹名木等保護范圍內,舊城區改建、危房改建和重建、重要基礎設施等用地范圍內進行工程建設,因客觀情況難以符合建筑間距、建筑退讓、停車配置、綠地率等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按照本級人民 *** 的規定會同相關部門組織論證,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并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第九條 依法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或者集體所有土地的,征收部門在報請有權機關作出征收決定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供擬征收用地范圍等材料。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征收部門相關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向征收部門提供建設項目符合城鄉規劃或者專項規劃的證明文件。

征收部門應當根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供的建設項目符合城鄉規劃或者專項規劃的證明文件,經實地查勘,合理擬定征收用地范圍,并按照法定程序報市、區縣(市)人民 *** 批準。第十條 用海項目的海域使用權人可以憑海域使用權證書依法辦理建設工程的規劃許可;其中,填海項目形成土地的,海域使用權人應當憑海域使用權證書,辦理土地供應手續,換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后,依法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需要核發選址意見書的,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交建設項目需要批準、核準的證明文件,包括 *** 年度投資計劃、 *** 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等。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需要核發選址意見書的,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交建設項目需要批準、核準的證明文件,包括 *** 年度投資計劃、 *** 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等。第十三條 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和坐標放線成果等材料。

除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內容外,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內容還應當包括相關技術經濟指標;涉及日照要求的,應當包括日照分析內容或者報告。

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和坐標放線成果等材料應當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信息化審批程序的格式標準。第十四條 下列建設工程不需要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城鄉規劃編制辦法實施

(一)公共自行車亭、報刊亭、簡易通信天線;

(二)除市和縣(市)人民 *** 確定的重要街道以外的街道兩側的建筑物外立面裝修;

(三)小型戶外廣告設施;

(四)建筑工程用地范圍內的管線;

(五)不改變道路線形、斷面的道路維修;

(六)不改變管位軸線和管徑的地下管線局部更新;

(七)雨水口連接管、入戶管等零星管線;

(八)交通信號燈、護欄、電子警察等道路交通管理設施;

(九)各類標志、標線、界樁、監測和監控設施;

(十)建筑內部裝修;

(十一)建筑外墻空調架、雨棚、防盜窗、太陽能設備等設施;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需要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其他建設工程。

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城市、鎮、鄉、村莊以及農墾管區,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農墾管區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

本辦法所稱農墾管區,是指自治區農墾主管部門履行自治區人民 *** 授予的經濟管理權限的地域范圍。第三條 城市、鎮、鄉應當依法制定城市、鎮、鄉規劃。城市、鎮、鄉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的鄉,不單獨編制總體規劃。

城市、鎮、鄉總體規劃確定的規劃區以外的農墾管區應當制定農墾管區規劃,農墾管區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依據本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在城鎮體系規劃中確定制定村莊規劃的區域。在確定區域內的村莊,應當依照本辦法制定規劃,規劃區內的村莊建設活動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村莊規劃應當從農村實際出發,尊重村民意愿,體現地方和農村特色。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將城市、鎮、鄉、村莊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自治區人民 *** 應當安排專項資金,支持國家重點鎮、自治區重點區域和重點鎮以及貧困地區編制城鄉規劃。第五條 城鄉規劃工作是各級人民 *** 的重要職責。各級人民 *** 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城鄉規劃的宣傳、服務和引導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 *** 主管城鄉規劃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必要時,設區的城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向市轄區派出規劃管理分支機構。自治區人民 *** 確定的鎮人民 *** 按照規定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縣級人民 *** 應當在鄉、鎮配備專門管理人員,負責鎮、鄉、村莊的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工商行政管理、人防、地震、文物保護、園林綠化、市政管理、農墾、電力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的相關工作。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和修改第六條 各級人民 *** 應當有計劃地組織編制城鄉規劃。各類城鄉規劃應當在上一層次城鄉規劃的基礎上編制。第七條 自治區人民 *** 應當組織編制自治區城鎮體系規劃,用于協調、指導跨行政區域的城鎮體系規劃、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縣域鎮村體系規劃以及城市、鎮、鄉總體規劃和農墾管區規劃的編制。

確有必要和條件具備的,有關行政區域的共同上一級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當地編制跨行政區域的城鎮體系規劃,報共同上一級人民 *** 批準后實施。

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縣域鎮村體系規劃、鎮域鎮村體系規劃應當隨城市總體規劃、縣所在地鎮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一同編制,一同報批;確有必要和條件具備的縣可以單獨編制縣域鎮村體系規劃,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用于指導鎮、鄉、村莊的規劃建設。第八條 城市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 *** 組織編制。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縣人民 *** 組織編制,其他鎮、鄉總體規劃由鎮、鄉人民 *** 組織編制。

城市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 *** 報自治區人民 *** 審批。其中,南寧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由自治區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縣級城市總體規劃,由所在地的設區城市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自治區人民 *** 審批。

鎮、鄉總體規劃報組織編制機關的上一級人民 *** 審批。其中,自治區人民 *** 確定的鎮的總體規劃經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 *** 逐級審查同意后,報自治區人民 *** 審批。

自治區人民 *** 確定的鎮的名單由縣級人民 *** 提出,經設區城市人民 *** 審核后,報自治區人民 *** 確定,并向社會公布。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 *** 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需要單獨編制本行業的城市專項規劃、鎮專項規劃、鄉專項規劃的,應當會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總體規劃,進一步補充、深化有關內容,與控制性詳細規劃相銜接,并報本級人民 *** 審批。其中國家和自治區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由所在地的設區城市人民 *** 組織編制,報自治區人民 *** 審批;國家和自治區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規劃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 *** 組織編制,經所在地的設區城市人民 *** 同意后,報自治區人民 *** 審批。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及其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

城鎮體系規劃,包括省域城鎮體系規劃、設區的市和自治州域城鎮體系規劃、縣(市)域村鎮體系規劃和跨行政區域城鎮體系規劃。

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第四條 城市和鎮、鄉應當制定城市規劃和鎮規劃、鄉規劃。

設區的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和縣(市)域村鎮體系規劃確定需要制定規劃的村莊,應當制定村莊規劃。鼓勵其他村莊根據發展需要制定村莊規劃。

城市總體規劃和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的鎮、鄉、村莊,不單獨編制規劃。第五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規劃區內的各項建設應當符合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第六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加強對城鄉規劃的管理,建立規劃執行責任追究制度,嚴格執行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

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村莊規劃的編制經費,可以由上級財政予以補助。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其中,設區的市的城市規劃區內的城鄉規劃工作由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直接管理。設區的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按照規定職責承擔有關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縣人民 *** 所在地鎮以外的鎮和鄉人民 *** 依法承擔城鄉規劃管理職責,并確定相關機構或者人員負責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第八條 制定城鄉規劃應當科學預測城鄉發展,正確處理近期建設和遠景發展、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經濟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的關系,實現城鄉統一規劃,區域協調發展。

制定城鄉規劃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省有關技術規范,符合上級人民 *** 制定的相關城鄉規劃的要求。

省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制定本省城鄉規劃編制的技術標準和規定,規范和指導全省城鄉規劃工作。第九條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由省人民 *** 組織編制,報國務院審批。

自治州域城鎮體系規劃由自治州人民 *** 組織編制,報省人民 *** 審批。

跨行政區域城鎮體系規劃,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報組織編制部門的同級人民 *** 審批。

設區的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縣(市)域村鎮體系規劃納入相應的城市總體規劃、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一同編制、審批。第十條 城市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 *** 組織編制,報省人民 *** 審批。長沙市和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經省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縣人民 *** 組織編制,報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 *** 審批。其他鎮的總體規劃和鄉規劃、村莊規劃,由鎮、鄉人民 *** 組織編制,報縣級人民 *** 審批;其中,設區的市城市規劃區內的鎮的總體規劃和鄉規劃、村莊規劃,報設區的市人民 *** 審批。第十一條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自治州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組織編制的具體工作,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承擔。第十二條 人民 *** 組織編制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在報送上級人民 *** 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并對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進行研究處理,反饋處理情況。

其他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先經鎮、鄉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鎮、鄉人民 *** 應當對代表的審議意見進行研究處理。

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第十三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應當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

城市、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經城市、縣人民 *** 批準后,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 *** 備案。其他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 *** 根據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報縣級人民 *** 審批。其中,設區的市城市規劃區內的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報設區的市人民 *** 審批。

《無錫市城市規劃條例》實施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城市規劃管理,保障城市規劃實施,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協調發展,根據《無錫市城市規劃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制定和實施城市規劃,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各項建設,應當遵守《無錫市城市規劃條例》和本辦法。第三條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市(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市區設立規劃分局,規劃分局根據管理職責和分工,負責指定轄區內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市規劃監察支隊受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委托,負責市區城市規劃監察工作。第四條 城市規劃管理實行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副本)制度。第五條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應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第二章 城市規劃編制的管理第六條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近期建設規劃和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確定年度城市規劃編制計劃。

市區范圍內區、鎮人民 *** 需要編制本區域有關城市規劃的,經各區人民 *** 統一匯總編制計劃后,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統籌安排。第七條 規劃設計單位承擔城市規劃編制任務,應當符合國家關于規劃設計資質的規定。

規劃設計單位應當根據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規劃編制要點編制規劃。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注重保障社會公眾利益,防止污染以及熱島效應等公害。第八條 有關專業主管部門編制專項規劃的,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與城市總體規劃相協調。專項規劃應當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綜合協調后,由編制部門會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程序報批。第九條 市、市(縣)人民 *** 確定的城市重要地區和地段,應當進行以城市空間和景觀環境為主要內容的城市設計。第十條 城市規劃在報批前應當公開展示。在報批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近期建設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和歷史文化保護規劃的材料中,應當附有公示后社會各界的主要意見。

城市規劃經批準后,市、市(縣)人民 *** 應當在三十天內在本市 *** 網站、固定場所或者新聞媒體予以公布。第十一條 城市規劃應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的要求,適時進行調整或者修訂。

城市規劃的調整或者修訂,由原組織編制部門負責。

城市規劃的修訂和調整應當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第三章 建設工程選址和用地的規劃管理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的選址和布局必須符合城市規劃確定的土地使用性質和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第十三條 下列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選址意見書:

(一)重大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建設項目;

(二)水源保護區、自然生態區、歷史文化保護區和風景名勝區范圍內的建設項目;

(三)在原(自)有用地范圍內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建設項目;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建設項目。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申領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應,當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設項目批準文件或者有關部門出具的同意開展前期工作的文件;

(二)1:500-1:2000實測數字化地形圖及其電子文件,地形圖應包括擬選址范圍外20-50米的地形地貌;

(三)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項目以及需要報省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提供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

(四)位于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歷史文化保護和控制范圍的建設項目,提供有關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

(五)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和經營的建設項目,或者位于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和經營場所周邊的建設項目,提供有關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第十五條 大型市政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對城市布局有重大影響和控制要求的建設項目以及對相鄰住宅建筑周邊環境有較大影響的建設項目,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選址意見書前,應當在規劃網站、建設項目擬選址所在地或者所在地的社區、村(居)委公示。第十六條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收到建設單位的申請和提交的有關材料后,根據城市規劃要求和有關部門意見,審查建設項目的用地性質、建設規模等,并在20個工作日內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或者書面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

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內容應當包括建設項目的選址位置、用地范圍和規劃設計要點。

貴州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實施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我省城市規劃、建設城鄉規劃編制辦法實施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以下簡稱《城市規劃法》),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制定和實施城市規劃,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必須遵守《城市規劃法》及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是指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市、鎮。

本辦法所稱城市規劃區,是指城市市區、近郊區以及城市行政區域內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包括與城市長遠發展密切相關的城市水源地及其保護區、機場、交通、水利、電力、電訊及其城鄉規劃編制辦法實施他重要基礎設施控制地段和風景名勝區。

城市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市、縣(自治縣、特區)人民 *** 在編制或調整城市總體規劃中劃定。第四條 各級人民 *** 必須實行嚴格控制大城市規模、合理發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針,促進生產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推動城鄉經濟發展。第五條 城市規劃確定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應按國家基本建設程序和管理權限,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按計劃分步實施。第六條 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和國土規劃、區域規劃、江河流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協調。

在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利用應當符合城市規劃。

本條一、二款所述各個規劃之間需要協調的問題,由城市人民 *** 組織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由城市人民 *** 報上級人民 *** 解決。第七條 城市規劃工作實行分級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城市規劃工作??h級人民 *** 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鎮的城市規劃工作,由縣級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和管理。各級規劃管理機構的設置和人員的配備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有關城市規劃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具體指導或組織城市規劃的編制、審查及報批;協調、監督城市規劃的實施;參與或負責建設項目的選址、定點;參與建設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的審定;查處違反城市規劃的案件;負責城市規劃的行業管理及上級交辦的其它有關城市規劃的工作。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城市規劃的義務,并有權對違反城市規劃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第二章 城市規劃的制定第九條 省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全省城鎮體系規劃,用以指導城市規劃的編制。

城市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本市城市規劃。

縣級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建制鎮的城市規劃。

風景名勝區規劃的編制,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條 編制城市規劃必須貫徹勤儉建國的方針,從本省實際出發,合理用地、節約用地,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正確處理近期建設和遠景發展的關系,堅持適用、經濟的原則,力求經濟、社會、環境效益的統一。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符合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洪、防泥石流和治安、交通管理、人民防空建設等要求;在可能發生強烈地震和嚴重洪水災害的地區,必須在規劃中采取相應抗震、防洪措施。

民族地區的城市規劃應注意保持民族傳統和地方特色。第十一條 編制城市規劃必須具備勘察、測量及有關城市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歷史變遷、自然環境、資源條件、民族習俗和城市現狀等各項基礎資料。第十二條 編制城市規劃一般分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階段。大、中城市可以在總體規劃基礎上編制分區規劃及詳細規劃;小城市、規模較大的鎮可根據城市建設發展的需要,劃分小區或街區編制詳細規劃;一般建制鎮的詳細規劃可以和總體規劃在相同范圍內編制。

詳細規劃可分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兩種類型。建設計劃項目未落實地區,只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第十三條 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包括:城市的性質、發展目標和發展規模,城市主要建設標準和定額指標,城市建設用地布局、功能分區和各項建設的總體部署,城市綜合交通體系和河湖、綠地系統,各項專業規劃,城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體系規劃和近期建設規劃。

城市總體規劃的期限,一般為20年,并要為更長遠的發展提出輪廓性規劃設想。

各項專業規劃由城市人民 *** 指定有關部門編制,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綜合協調后納入城市總體規劃。第十四條 分區規劃應當在總體規劃的基礎上,對城市不同地段的土地用途、范圍和容量,各項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作出進一步安排,為詳細規劃和規劃管理提供依據。

安徽省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實施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實施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鄉規劃編制辦法實施,引導本省城鎮化協調持續健康發展城鄉規劃編制辦法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實施及其監督管理。第三條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是編制省內各級城市、鎮總體規劃,有效保護和利用各類自然和人文資源,綜合安排基礎設施建設,引導本省城鎮化發展的重要依據。

省內城鎮空間布局和規??刂啤⒅卮蠡A設施布局、生態建設與環境保護、資源開發等,應當符合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第四條 省人民 *** 城市規劃委員會應當督促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實施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并負責協調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實施中的重大問題。

省人民 *** 城市規劃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省人民 ***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省人民 *** 城市規劃委員會日常事務。第五條 省人民 ***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實施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建立健全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實施的激勵與約束機制;

(二)監督、檢查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實施;

(三)指導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確定的區域空間管治分區的管理,依法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四)組織編制與實施有關跨設區市專項規劃,指導區域性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

(五)組織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修編。第二章 規劃的實施第六條 省人民 ***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組織編制跨設區的市城鎮密集地區的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以及指導區域性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的區域綠地、供水、排水和污水處理等專項規劃,報省人民 *** 批準后實施。第七條 省人民 *** 有關部門應當依據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和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以及城鎮建設管理的實際需要,組織編制區域交通、水資源開發利用、生態環境保護、電力、通信、防災等涉及空間資源利用的專項規劃,并在報審批機關批準前征求省人民 ***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區域交通、供電、供水、供熱、供氣等建設項目選址應當符合城鎮空間布局的要求,并征求所經過的市、縣人民 *** 的意見。第八條 市、縣人民 *** 應當依據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和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鎮總體規劃。已批準的城市、鎮總體規劃與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不一致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進行調整或者修改。

市、縣人民 *** 應當依據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確定的區域空間管治分區,組織或者參與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空間管治分區規劃,確定區域內空間資源管理的措施,引導和控制區域開發建設活動。第九條 市、縣城鎮化水平、城市性質、城市規模、城市發展方向、需要嚴格保護和控制開發的地區、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水平,應當依據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和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確定。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民政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行政區劃調整方案時,應當征求本級人民 ***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調整行政區劃應當與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確定的城鎮空間布局和規??刂葡嘁恢?。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國土資源、林業、環境保護、建設、城市規劃等部門依法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水源保護區、蓄滯洪區、風景名勝區以及其他生態敏感區等需要嚴格保護和控制開發的區域時,應當與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相協調。第十二條 各類開發區以及工業園區、科技園區、度假園區、大學城的選址和布局,應當符合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和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以及所在城市總體規劃。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和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確定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用地,應當統籌安排,列入計劃供應。

禁止擅自改變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和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確定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的用途。第十四條 各類重大建設項目的選址應當依據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和所在城市總體規劃。因特殊情況,其選址與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和所在城市總體規劃不一致的,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論證;論證后認為確需按所選地址建設的,應當先按照法定程序調整規劃,并將建設項目納入規劃中,一并報規劃原批準機關批準。

前款所稱重大建設項目包括:

(一)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劃定的重要區域空間管治分區內或者跨設區的市的建設項目;

(二)區域性的交通、能源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三)對區域自然環境與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產生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

(四)對區域人文環境資源的保護和利用產生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