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設計出圖專用章如何辦理

這個是深圳市規劃與國土資源局2003年出的文件,里面提到了【到深圳市勘察設計協會領取新的工程設計出圖專用章】搜索了一下,北京市也有這樣的單位,叫北京工程勘察設計行業協會,建議你和他們聯系一下,實在不行就自己刻一個吧。希望對你有所幫助。后附深圳市規劃與國土資源局2003年文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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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啟用新的工程設計出圖專用章的通知

各有關設計單位:

近期,建設部換發了我市8家單位新的工程設計證書及批準更名了一家設計單位。為進一步規范工程設計出圖專用章管理,統一勘察設計單位工程設計出圖專用章式樣,廣東省建設廳監制了上述9家具有工程設計資質設計單位的工程設計出圖專用章(共9枚)。上述印章自 2003年7月 30日起啟用。同時, 2003年6月 4日由我局《關于啟用工程設計出圖專用章的通知》(深規土[2003]236號)啟用的上述9家單位的工程設計出圖專用章(共9枚)由我局收回注銷。請各有關單位于2003年7月28日前;到深圳市勘察設計協會領取新的工程設計出圖專用章,并辦理舊印章的注銷手續。

特此通知。

深圳市規劃與國土資源局

二○○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城鄉規劃編制資質證書公章是什么樣子

公章 一般規劃編制資質證書批準單位是 盛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或者直轄市規劃局(委)。

工程設計圖蓋出圖章的具體規定是什么?

根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中第十一條和第十三條中的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審查機構應當對施工圖審查下列內容:勘察設計企業和注冊執業人員以及相關人員是否按規定在施工圖上加蓋相應的圖章和簽字。

第十三條:審查機構對施工圖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1、審查合格的,審查機構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審查合格書,并在 *** 施工圖上加蓋審查專用章。審查合格書應當有各專業的審查人員簽字,經法定代表人簽發,并加蓋審查機構公章。

審查機構應當在出具審查合格書后5個工作日內,將審查情況報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2、審查不合格的,審查機構應當將施工圖退建設單位并出具審查意見告知書,說明不合格原因。同時,應當將審查意見告知書及審查中發現的建設單位、勘察設計企業和注冊執業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問題,報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擴展資料:

蓋章的圖紙往下級單位或施工單位發放,不蓋章不生效。蓋章后非設計人員不得修改圖紙,施工單位必須按圖施工。設計院的圖紙應當有圖標的,圖標應當按照國家規定 *** 。

圖標中應當包括:設計院名稱、設計證書號、工程名稱、工程號、圖紙設計者、校核人批準人、圖名、圖號、比例、出版日期等。蓋章后非設計人員不得修改圖紙,施工單位必須按圖施工。

參考資料來源:

百度百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

規劃條件圖是什么樣子的,更好能給我發一個圖,謝謝

規劃條件圖,通俗講救贖以前的規劃意見書附圖,和規劃意見書一體為行政許可的文件。規劃條件圖主要注明了建筑位置,建筑用地范圍和面積、代征道路范圍和面積、代征綠化范圍和面積,具體指標以規劃條件通知書為準。

《城鄉規劃法》出臺之前,叫規劃意見書。出臺后就叫做規劃條件了。

城鄉規劃一書兩證的內容

法律分析:“一書兩證”是對中國城市規劃實施管理的基本制度的通稱,即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準發放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根據依法審批的城市規劃和相關法律規范,對各項建設用地和各類建設工程進行組織、控制、引導、協調,使其納入城市規劃的軌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三十六條 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的建設項目,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在報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

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不需要申請選址意見書。

第三十七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經有關部門批準、核準、備案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由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核定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積、允許建設的范圍,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土地主管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 *** 審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門劃撥土地。

第三十八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未確定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建設單位應當持建設項目的批準、核準、備案文件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中,擅自改變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組成部分的規劃條件。

第三十九條 規劃條件未納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該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無效;對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批準用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撤銷有關批準文件;占用土地的,應當及時退回;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第四十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確定的鎮人民 *** 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由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確定的鎮人民 *** 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確定的鎮人民 *** 應當依法將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予以公布。

第四十一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 *** 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 *** 報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規劃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建設,不得占用農用地;確需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后,由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后,方可辦理用地審批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