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詳細規劃編制審批辦法(2010修正)

之一條 (目的和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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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規范城市詳細規劃的編制和審批,提高城市規劃的科學性,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上海市城鄉規劃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詳細規劃編制和審批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有關用語的含義)

本辦法所稱城市詳細規劃,是指為實施城市總體規劃而提出具體規劃要求的地區性規劃,包括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控制性詳細規劃是指以單元規劃或者新城、新市鎮總體規劃為依據,確定建設地區的土地使用性質和使用強度的控制指標,道路和工程管線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間環境控制等要求的規劃。

修建性詳細規劃是指以控制性詳細規劃為依據所制定的、用以指導各項建筑和工程設施的設計和施工的規劃設計。第四條 (作用)

經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指導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制定。

經批準的城市詳細規劃是城市規劃管理的依據。第五條 (管理部門)

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以下簡稱市規劃國土資源局)是本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詳細規劃管理工作。第六條 (編制和審批的原則)

城市詳細規劃的編制和審批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以人為本和可持續發展的方針,保障社會公眾利益,符合城市防火、抗震、防洪、民防等要求,維護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市容景觀,改善城市交通,保護生態環境和城市歷史風貌。

(二)以經批準的上一層次的總體規劃為依據;上一層次的總體規劃正在作調整的局部地區,以市規劃國土資源局提出的規劃設計要求為依據。

(三)舊區改造地區的城市詳細規劃與城市產業結構和布局調整相結合,合理調整用地,控制高層建筑的數量,降低建筑密度,增加公共綠地,完善市政基礎設施,增強城市綜合功能。第七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內容)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地區現狀分析。

(二)規劃期內經濟、社會發展和環境發展目標。

(三)各類不同用地的使用性質和界線,各類用地內適建、不適建或者有條件允許建設的建筑類別。

(四)各地塊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積率、綠地率等控制指標,交通出入口方位、公共停車場庫、建筑后退道路紅線、市政基礎設施、公用設施的配置和地下空間開發等規定。

(五)建筑和綠地系統的布置,道路系統和交通的組織,城市空間控制要求以及道路、河道、軌道交通和主要管線工程、主要微波通道等設施的規劃控制線。

(六)文物和優秀歷史建筑保護要求。

(七)有關地塊需要專門規定的其他要求。

位于重要地區、重要路段和居住小區的,還應當包括城市景觀和民防工程等規劃控制要求。第八條 (修建性詳細規劃內容)

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實施開發地區的建設條件分析、綜合技術經濟分析和環境分析。

(二)建筑和綠地系統的布置,道路和交通的組織,其他各類設施的總平面布置圖以及各地塊規劃控制指標。

(三)專業工程管網的空間位置。

(四)在地形復雜和地上、地下空間銜接緊密的地區,編制豎向規劃設計。

位于重要地區、重要路段和居住小區的,還應當包括城市景觀分析和民防工程具體布置要求。第九條 (技術規定)

編制城市詳細規劃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用地分類、規劃設計標準和技術規定,采用先進的規劃設計 *** 和技術手段。

本市城市詳細規劃的技術規定,由市規劃國土資源局提出,報市人民 *** 批準后實施。第十條 (組織編制主體)

中心城控制性詳細規劃和新城、新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區、縣人民 *** 會同市規劃國土資源局組織編制。市人民 *** 確定的特定區域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規劃國土資源局會同相關區、縣人民 *** 組織編制。第十一條 (編制資格)

本市城市規劃設計單位需要在本市從事城市詳細規劃設計的,應當持有相應等級的城市規劃設計證書,方可從事有關設計。

外省市城市規劃設計單位需要在本市從事城市詳細規劃設計的,應當向市規劃國土資源局備案。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以及國外城市規劃設計單位需要在本市從事城市詳細規劃設計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如何辦理城鄉規劃編制乙級資質晉升甲級資質?

關于怎么辦城鄉規劃編制乙級升甲級資質,→(謝しろ?бちllみ?ろち)這有眾多成功案例,以下為甲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標準:

(一)有法人資格;

(二)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城鄉規劃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給排水專業各不少于1人);具有城鄉規劃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8人,具有其他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15人;

(三)注冊規劃師不少于10人;

(四)具備符合業務要求的計算機圖形輸入輸出設備及軟件;

(五)有4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場所,以及完善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高級職稱技術人員或注冊規劃師年齡應當在70歲以下,其中,甲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60歲以上高級職稱技術人員或注冊規劃師不應超過4人,乙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60歲以上高級職稱技術人員或注冊規劃師不應超過2人。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年齡應當在60歲以下。

高等院校的城鄉規劃編制單位中專職從事城鄉規劃編制的人員不得低于技術人員總數的70%。

甲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編制業務的范圍不受限制。

資質申請與審批

申請資質證書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申請表;

(二)法人資格證明材料;

(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術負責人的身份的證明、任職文件、學歷、職稱等;

(四)專業技術人員的身份的證明、執業證明、職稱、勞動合同、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

(五)完成城鄉規劃編制項目情況;

(六)技術裝備和工作場所等證明材料;

(七)其他需要出具的證明或者資料。

建筑法規的課程性質

① 建筑法規和建設法規一樣嗎,是不是同一個學科。有區別嗎

建筑法規和建設法規有區別,建筑法規主要用于建筑工程,建設法規包括建筑法規但不限于建筑,比如精神文明建設是國家大力提倡的,但建筑法規距它遠得多。

② 建筑法是屬于什么法規的范疇

經濟法類

③ 建筑法規要點知識

◆劃撥出讓概念特點

◆法規關系構成要素

◆房地產 *** 條件專

屬◆工程設計一般原則

◆竣工驗收具備條件

●締約過失責任

●三大抗辯權

●規劃條件概念

●施工許可證概念

●開工報告有效期

建筑法規是指國家權力機關或其授權的行政機關制定的,旨在調整國家及其有關機構、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民之間在建設活動中或建設行政管理活動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法規的統稱。

④ 對建筑工程法規這門課的認識(主要談本課程在建筑工程中的重要性)

作用還是很大的,做工程守法是之一要務,要守法就必須懂法。

⑤ 建設法規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建設法規基本特征:

1、科學性:建設技術法規的制定來自大量的科學論證與工程實踐檢驗,是建設業執業人員普遍遵守的科學規范。

2、標準性:所規定的內容是人們普遍接受的技術標準,包括國家標準、國際標準、專業標準和地方標準及企業標準,所采用的術語、符號、代號、 *** 是規范統一的。

3、系統性:形成一個完整的體系,作為一個工程項目,從項目論證到設計、施工、驗收等各個環節的技術法規相互銜接、相互制約。

4、穩定性:作為法律,一方面體現國家統治階級的意志,另一方面建設技術法規作為人們認識自然、改造自然的科學總結,又是人們普遍接受和認可的統一規范。

(5)建筑法規的課程性質擴展閱讀

建筑法規的作用:

1、維護建筑市場秩序

與建筑行業相關的法規頒布之后,建設行政主管單位對建筑行業的監管得以加強。比如《招標投標法》頒布之后,我國的建筑招標、投標活動開始步入正軌,相關活動更加公平。

從此,招標、投標的展開,讓建筑行業的交易帶有競爭性質,某種程度_上減少了通過賄賂等行為得到土地的現象。工程預算也更加合理,法律法規也讓建筑的質量得到有效改善。

2、對建筑活動起到規范、指導作用

人在社會中的所有活動都需要在一定的準則下進行,建筑活動與人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活動的各個環節也需要法律的約束。《建筑法》等相關建筑法律法規的出臺,讓建筑行業的發展面臨全新的局面,從禁止、授權、強制等角度對建筑活動提出了新的要求。

⑥ 建筑法律、法規學習的內容有哪些

*** 名片

《建筑法規》從建筑學專業的知識體系出發,系統地介紹了與建筑設計密切相關的一些法律法規知識,對我國現行的建筑法規從城鄉規劃法、土地管理法、房地產管理法、工程建設程序、工程勘察設計法規、招標投標法規、工程建設執業資格制度、注冊建筑師條例、著作權法等方面進行了較為全面的介紹。該書共計八章八十五條,包括總則、建筑許可、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建筑工程監理、建筑安全生產管理、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法律責任及附則等內容。

目錄

概念

圖書信息

圖書目錄

編輯本段概念

建筑法規是指國家立法機關或其授權的行政機關制定的旨在調整國家及相關機構、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民之間在建設活動中獲建設行政管理活動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法規的統稱。

編輯本段圖書信息

書 名: 建筑法規 作者:常麗莎 出版社: 浙江大學出版社 出版時間: 2009年05月 ISBN: 9787308065665 開本: 16開 定價: 24.00 元

編輯本段圖書目錄

之一章建筑法規概述 之一節建筑法規的概念 第二節建筑法律關系 第三節建筑法規體系 第二章城鄉規劃法律制度 之一節城鄉規劃法規概述 第二節城鄉規劃的編制與審批 第三節城鄉規劃的實施與管理 第四節風景名勝區、歷史文化名城規劃管理 [案例分析] 第三章土地管理法律制度 之一節土地管理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節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三節土地的利用和保護 第四節建設用地 [案例分析] 第四章房地產管理法律制度 之一節房地產管理法概述 第二節房地產開發用地 第三節房地產開發 第四節城市房屋拆遷 第五節房地產交易 第六節物業服務 第七節房地產管理中的法律責任 [案例分析] 第五章工程建設程序法規 之一節工程建設程序法規概述 第二節工程建設程序的劃分 第三節工程建設程序的步驟與內容 [案例分析] 第六章工程勘察設計法規 之一節工程勘察設計法規概述 第二節工程建設標準 第三節建筑工程設計文件的編制 第四節建筑工程方案設計文件的編制深度 第五節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制度 [案例分析] 第七章建設工程發包與承包法規 之一節建設工程發包與承包 第二節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制度 第三節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全過程 第四節建筑工程設計的招標投標 [案例分析] 第八章工程建設執業資格法規 之一節工程建設單位資質管理 第二節建筑工程設計企業的資質管理 第三節工程建設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管理 第四節注冊建筑師執業資格管理 [案例分析] 第九章建筑工程設計行業知識產權法規 之一節知識產權概述 第二節建筑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的知識產權 第三節建筑作品的著作權 [案例分析] 附錄 附錄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附錄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附錄3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附錄4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附錄5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附錄6建筑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附錄7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 附錄8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 附錄9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正) 附錄10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 參考文獻

自己挑選里面有用的內容吧!如果想成為行家,就全面系統的學習一下。你這種問題其實不需要在這里問, *** 搜素一下,什么都有。

⑦ 工程領域運用建筑法規的那些知識

工程領域運用的法規有:1、工程許可法律制度;2、建設工程發承包法回律制度;3、建設工答程合同和勞動合同法律制度;4、建設工程施工環境保護、節約能源和文物保護法律制度;5、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制度;6、建設工程質量法律制度;7、解決建設工程糾紛法律制度;8、建設工程基本法律知識等等。

⑧ 建筑法規的主要學習內容有哪些

學習法律法規就可以知道哪些事不能做,是犯法的,主要是保護自己。再一個各個部門也會經常檢查施工單位,按規章辦事才不會被罰。

⑨ 什么是建筑法規其特征有哪些

建筑法規:是指國家立法機關或其授權的行政機關制定的旨在調整國家及相關機構、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民之間在建設活動中獲建設行政管理活動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法規的統稱。

我們大學的時候就有建筑法規課程,為《建筑法規》書本教材,該書共計八章八十五條,包括總則、建筑許可、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建筑工程監理、建筑安全生產管理、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法律責任及附則等內容。

建設法規構成及特征:

1、構成:建設行政、民事法律、技術法規:

2、特征:

(1)建設行政法律特征:

指令性:主體地位不平等,一方下指,一方服從

非對等性:權利與義務不對等

強制性:禁止、命令---無選擇

靈活性:表現形式多樣、內容可常變更

(2) 建設民事法律特征:

平等性:主體地位平等

有償性:權利與義務對等

任意性:在法律內有選擇權

相對穩定性:內容與法律比不易變更

(3)建設技術法規特征:

科學性:來自科研與實踐

標準性:有國家、專業、地方及企業標四級

系統性:各環節均有、銜接完整

穩定性:

希望能夠幫到你,呵呵!

⑩ 建筑法規三要素指的是什么

建設法規中的法律關系由三要素組成:

(1)主體——參與建設方面法律關系的當事人。

(2)內容——法律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

(3)客體——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事物,如建設工程、設計、施工等。

如何辦理城鄉規劃編制乙級資質晉升甲級資質

關于怎么辦城鄉規劃編制乙級升甲級資質城鄉規劃的編制和審批案例,→(謝しろ?бちll49ろち)這有眾多成功案例城鄉規劃的編制和審批案例,以下為甲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標準:

(一)有法人資格;

(二)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城鄉規劃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給排水專業各不少于1人);具有城鄉規劃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8人,具有其他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15人;

(三)注冊規劃師不少于10人;

(四)具備符合業務要求的計算機圖形輸入輸出設備及軟件;

(五)有4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場所,以及完善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高級職稱技術人員或注冊規劃師年齡應當在70歲以下,其中,甲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60歲以上高級職稱技術人員或注冊規劃師不應超過4人,乙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60歲以上高級職稱技術人員或注冊規劃師不應超過2人。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年齡應當在60歲以下。

高等院校的城鄉規劃編制單位中專職從事城鄉規劃編制的人員不得低于技術人員總數的70%。

甲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編制業務的范圍不受限制。

資質申請與審批

申請資質證書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申請表;

(二)法人資格證明材料;

(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術負責人的身份的證明、任職文件、學歷、職稱等;

(四)專業技術人員的身份的證明、執業證明、職稱、勞動合同、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

(五)完成城鄉規劃編制項目情況;

(六)技術裝備和工作場所等證明材料;

(七)其他需要出具的證明或者資料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編制審批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規范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編制和審批工作城鄉規劃的編制和審批案例,提高規劃城鄉規劃的編制和審批案例的科學性城鄉規劃的編制和審批案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鄉規劃的編制和審批案例的編制和審批,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是省、自治區人民 *** 實施城鄉規劃管理,合理配置省域空間資源,優化城鄉空間布局,統籌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城鄉規劃的編制和審批案例的基本依據,是落實全國城鎮體系規劃,引導本省、自治區城鎮化和城鎮發展,指導下層次規劃編制的公共政策。第四條 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應當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城鄉統籌規劃,促進區域協調發展;堅持因地制宜,分類指導;堅持走有中國特色的城鎮化道路,節約集約利用資源、能源,保護自然人文資源和生態環境。第五條 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并與有關規劃相協調。第六條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應當納入省級財政預算。第七條 經依法批準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第二章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制定和修改第八條 省、自治區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省、自治區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組織編制的具體工作。第九條 省、自治區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委托具有城鄉規劃甲級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第十條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編制工作一般分為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綱要(以下簡稱規劃綱要)和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成果(以下簡稱規劃成果)兩個階段。第十一條 編制規劃綱要的目的是綜合評價省、自治區城鎮化發展條件及對城鄉空間布局的基本要求,分析研究省域相關規劃和重大項目布局對城鄉空間的影響,明確規劃編制的原則和重點,研究提出城鎮化目標和擬采取的對策和措施,為編制規劃成果提供基礎。

編制規劃綱要時,應當對影響本省、自治區城鎮化和城鎮發展的重大問題進行專題研究。第十二條 省、自治區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對規劃綱要和規劃成果進行充分論證,并征求同級人民 *** 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 *** 的意見。第十三條 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編制工作的指導。

在規劃綱要編制和規劃成果編制階段,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分別組織對規劃綱要和規劃成果進行審查,并出具審查意見。第十四條 省、自治區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向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交審查規劃綱要和規劃成果時,應當附專題研究報告、規劃協調論證的說明和對各方面意見的采納情況。第十五條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 *** 報國務院審批。第十六條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送審批前,省、自治區人民 *** 應當將規劃成果予以公告,并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告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第十七條 省、自治區人民 *** 在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前,應當將規劃成果提請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第十八條 上報國務院的規劃成果應當附具省域城鎮體系規劃說明書、規劃編制工作的說明、征求意見和意見采納的情況、人大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根據審議意見修改規劃的情況等。第十九條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成果應當包括規劃文本、圖紙,以書面和電子文件兩種形式表達。

規劃成果的表達應當清晰、規范,符合城鄉規劃有關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第二十條 修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相關規定。

修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向國務院報告前,省、自治區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結合對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實施情況的評估,提出規劃修改的必要性、修改規劃的基本思路和重點,經省、自治區人民 *** 同意后,向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告。第二十一條 修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編制審批程序。第二十二條 根據實施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需要,省、自治區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依據經批準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省域范圍內的區域性專項規劃和跨下一級行政單元的規劃,落實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要求。第二十三條 省域范圍內的區域性專項規劃和跨下一級行政單元的規劃,報省、自治區人民 *** 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