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城市改革內容

法律分析農村城鄉規劃編制:城市經濟體制改革主要有以下內容:

微信號:MeetyXiao
添加微信好友, 獲取更多信息
復制微信號

1、管理體制:政企分開農村城鄉規劃編制,擴大企業自 *** 。

2、所有制:發展以公有制經濟為主體農村城鄉規劃編制,多種所有制形式共同發展農村城鄉規劃編制的經濟制度。

3、分配制度:發展以按勞分配為主的分配方式。

4、中心環節是擴大企業自 *** 。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

第十一條 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應當分別組織編制全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城鎮體系規劃,用以指導城市規劃的編制。

第十二條 城市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城市規劃。縣級人民 *** 所在地鎮的城市規劃,由縣級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

第二十三條 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必須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各項建設工程的選址、定點,不得妨礙城市的發展,危害城市的安全,污染和破壞城市環境,影響城市各項功能的協調

第二十四條 新建鐵路編組站、鐵路貨運干線、過境公路、機場和重要軍事設施等應當避開市區。

鄉村規劃有哪些要從那幾方面做?

美麗鄉村建設六大內容農村城鄉規劃編制

1、村莊規劃

規定了村莊建設、生態環境治理、產業發展、公共服務等方面的系統規劃要求。

2、村莊建設

規定了道路、橋梁、引水、供電、通信等生活設施和農業生產設施的建設要求。

3、生態環境

規定了水、土、氣等環境質量要求農村城鄉規劃編制,對農業、工業、生活等污染防治農村城鄉規劃編制,森林、植被、河道等生態保護農村城鄉規劃編制,以及村容維護、環境綠化、廁所改造等環境整治進行指導。

4、經濟發展

規定了美麗鄉村的農業、工業、服務業三大產業的發展要求

5、公共服務

規定了醫療衛生、公共教育、文化體育、社會保障、勞動就業、公共安全、便民服務等方面的要求。

6、其他方面

對鄉風文明建設、基層組織建設、公眾參與、保障與監督等內容進行了明確。

株洲市農村村莊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農村村莊規劃建設管理,協調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建設美麗村莊,根據城鄉規劃法、土地管理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農村村莊制定、實施、修改村莊規劃,進行村莊建設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城市規劃區、集鎮規劃區、風景名勝區范圍內的村莊和歷史文化名村不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 *** 負責協調處理本行政區域內村莊規劃建設管理的重大問題,保證村莊規劃建設管理的機構設置、人員配備和經費預算適應工作需要,對下級人民 *** 、本級人民 ***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村莊規劃建設管理工作進行考評、獎懲。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村莊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土地、城鄉規劃、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村莊規劃建設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四條 鄉、鎮人民 *** 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村莊規劃建設管理工作,明確機構和人員,履行以下職責:

(一)村莊規劃的組織編制、實施、修改和管理;

(二)村莊資源和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筑保護;

(三)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和村民建房的施工與安全生產、工匠的監督與管理;

(四)收集整理村莊規劃建設管理中的文件、圖紙等資料,并建立檔案;

(五)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執法權;

(六)其他。

鄉、鎮人民 *** 應當設立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由鄉、鎮人民 *** 有關人員和上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派到鄉、鎮的人員組成。上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派到鄉、鎮的人員在派出部門和鄉、鎮人民 *** 的領導下做好村莊規劃建設管理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 *** 和上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通過 *** 規劃師、協管員或者購買公共服務等方式,做好村莊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第五條 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應當協助鄉、鎮人民 *** 做好村莊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組織和引導村民自治管理村莊規劃建設具體事務。第二章 規劃第六條 本條例適用范圍內的村莊應當編制村莊規劃。

編制村莊規劃應當以縣域規劃、鄉(鎮)域村鎮布局規劃、農業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為依據,與林業、水資源、環境保護、交通建設、旅游、防災減災等專項規劃相銜接。第七條 編制村莊規劃應當明確自然保護、村民建房管理要求、配套設施建設等基本內容。

編制村莊規劃的具體內容包括:

(一)規劃區范圍,自然村落布局,村民住宅聚居點布局和用地規模,住宅選址、層數、色彩與風格形態等規劃要求;

(二)道路、供水、排水、供電、垃圾收集、污水處理、畜禽養殖場所、殯葬用地等農村生產、生活服務設施、公益事業等各項建設的用地布局、建設要求;

(三)村莊的教育、醫療、養老、集貿市場等公共服務設施的用地布局、建設要求;

(四)對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防災減災等具體安排。第八條 村莊規劃由鄉、鎮人民 *** 組織編制和公示,經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同意,報上級人民 *** 批準,由鄉、鎮人民 *** 公布實施。公示的時間不得少于三十天。批準后二十日內公布。

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同意。村民代表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組成人員參加方可召開。村莊規劃涉及村民小組的規劃內容應當經村民小組討論,并經本村民小組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同意。

村莊規劃編制所需經費,市、縣(市)區人民 *** 應當予以保障。未通過本條第二款程序的村莊規劃,財政不得撥付經費。第九條 經批準的村莊規劃,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后,依照法定程序組織修改。第三章 建設第十條 村莊建設應當集約節約用地,優先利用原有的住宅用地、空閑地、荒山荒地,合理安排各項建設用地,嚴格控制占用耕地,禁止占用基本農田。第十一條 鄉、鎮人民 *** 應當公開村莊建設審批權限和辦事流程,實行審批手續集中辦理。

在村莊集體土地上進行住宅建設的,經村民委員會出具書面意見,向鄉、鎮人民 *** 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 *** 會同縣級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聯合踏勘、選址、審核,符合條件的由鄉、鎮人民 *** 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并報縣級人民 *** 批準核發個人建房用地批準書,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農用地轉用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在村莊集體土地上進行經營性生產建設、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生產生活附屬設施建設、臨時建設的,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向鄉、鎮人民 *** 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 *** 依法辦理。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將其職權范圍內的村莊規劃建設管理審批事務委托鄉、鎮人民 *** 實施。

南京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我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農村城鄉規劃編制,統籌城鄉發展,改善村鎮生產、生活環境,促進農村經濟社會和諧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江蘇省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村鎮農村城鄉規劃編制的規劃、建設和管理等活動。

本辦法所稱村鎮,是指建制鎮、集鎮、獨立工礦區、村莊。第三條 南京市建設委員會是本市村鎮規劃實施和建設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

南京市規劃局負責本市村鎮規劃編制與實施的指導、管理、監督管理工作。

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村鎮規劃、建設的監督管理工作。

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在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本轄區村鎮規劃建設管理的日常工作。

國土、房產、交通、水利、市政公用。市容、環保、園林、建工等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做好村鎮規劃、建設和管理的工作。第四條 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應當堅持“城鄉統籌、全面規劃、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節能節地、綜合配套、量力而行、逐步建設”的原則。第二章 村鎮規劃的編制與實施第五條 村鎮規劃的編制應當以本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鎮體系規劃為依據,與本市經濟社會和環境的發展實際相符合,以優化產業結構、繁榮農村經濟、增加農民收入、改善農民生活條件為目標,與產業規劃、人口規模、用地規模相適應,與城鄉統籌、統一規劃、布局合理、設施配套、環境優美、富有地方特色的要求相一致。第六條 村鎮總體規劃的編制應當確定居民集中居住區、工業企業集中區,基礎、服務設施的設置布局,明確生態、環境、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措施,符合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農業產業化經營方向的要求,劃定因防災減災需要控制或者禁止建設的區域,對建設項目或者重點地段的具體安排和規劃設計編制詳細規劃。

村莊建設規劃編制依據村鎮總體規劃,主要對住宅、道路、供水、排水、環境衛生以及生產配套設施等生產、生活服務設施的設置和用地布局作出布置。村莊不得布局工業,現有的工業應當逐步向鎮以上工業區集中。第七條 編制的村鎮規劃應當在村鎮所在地公示,公示期限為10日。公示期滿并經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專家評審后,按規定程序報批。第八條 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主城、新市區、新城范圍內的村鎮規劃建設,納入所在地區的城市規劃,不單獨編制村鎮總體規劃。第九條 編制村鎮規劃的單位,采用招標方式確定。

招標文件由鎮人民 *** 、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編制或者委托有資質的招標 *** 機構編制。招標文件應當規定中標人派出規劃專業技術人員,為村鎮規劃的實施提供全程技術服務。

村鎮規劃編制前,編制單位應當取得規劃管理部門提出的村鎮規劃編制技術要點。第十條 編制的村鎮規劃符合規劃編制工作年度計劃要求以及列入村鎮建設年度計劃中的建設項目,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經費補助。

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將村鎮建設年度計劃中項目的建設進度情況報市建委備案。第十一條 村鎮規劃實施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江蘇省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三章 村鎮的建設與管理第十二條 根據本市經濟和城鎮發展需要,綜合平衡各區縣村鎮建設年度計劃,制定本市村鎮建設年度計劃。

區縣制定本區域村鎮建設年度計劃后應當及時報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第十三條  *** 及有關部門應當優先建設村鎮規劃居住區的基礎設施和配套設施,并鼓勵社會資金積極參與經營村鎮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項目。

村鎮道路、供水(含農改水)、供電、供氣、通訊、有線電視等各類配套設施的建設計劃應當符合規劃的要求。第十四條 村鎮基礎設施、公用配套設施使用國有資金或集體資金建設的,應當通過招標投標方式確定施工單位。招標文件由鎮人民 *** 、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組織編制。第十五條 村鎮建筑設計應當貫徹安全、適用、經濟和美觀的原則,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節約資源等規定,與周圍環境協調,體現地方特色。第十六條 在本市主城、新市區、新城范圍內的集鎮和村莊,推行綜合開發、配套建設,以征地拆遷、土地儲備、舊城改造結合的方式,加快城市化進程。

在建制鎮以外的其他集鎮和村莊的住宅,實行在居住集中區建設和就地改造結合的建設方式,逐步改善居住環境。

晉城市村莊規劃建設條例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規范我市村莊規劃建設,提升農村人居環境質量,促進城鄉融合發展,推動鄉村全面振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山西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開發邊界范圍外的村莊規劃建設等活動。

法律、行政法規、本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對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范圍內的村莊以及歷史文化名村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村莊規劃建設應當尊重村莊發展的多樣化和差異性,堅持生態優先、城鄉統籌、集約利用、布局安全、因地制宜、歷史傳承的原則,合理劃定集聚提升、城郊融合、特色保護、搬遷撤并等類型,有序推進。第四條 縣(市、區)人民 *** 組織領導村莊規劃建設工作,研究解決村莊規劃建設工作中的矛盾和問題。

市、縣(市、區)人民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統籌協調推進村莊規劃工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村莊規劃工作;建設主管部門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村莊建設工作。

人民 *** 行政審批、發展和改革、財政、公安、交通運輸、文化和旅游、水務、生態環境、衛生健康、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村莊規劃建設有關工作。

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村莊規劃建設工作。

村民委員會在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指導下開展村莊規劃建設相關工作。第五條 縣(市、區)人民 *** 應當把村莊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以及鄉村振興戰略總體規劃有機銜接,統籌城鄉基礎設施建設,弘揚傳統文化,挖掘自然資源稟賦,保護鄉村歷史風貌,發展特色產業,建設鄉風文明、宜居富裕的美麗村莊。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 *** 應將村莊規劃編制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市、縣(市、區)人民 *** 應當充分發揮公共財政資金的導向作用,采取獎勵、補助、引入社會資本等措施,支持村莊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運營和維護,促進產業發展。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村莊規劃建設活動中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舉報。第二章 村莊規劃第八條 本條例適用范圍內的村莊應當編制村莊規劃。村莊規劃范圍為村域全部國土空間,可以以一個或者多個行政村為單元編制。

本條例生效前,依法批準的村莊規劃繼續有效,需要修改的按本條例規定進行。第九條 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村莊規劃的編制工作,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

縣(市、區)人民 *** 應當結合村莊實際,組織編制體現地方民居特色、符合抗震設防要求的農村居民建房通用圖集,向村民無償提供并推廣使用。

各級人民 *** 、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對村莊規劃的宣傳,引導村民參與村莊規劃編制和建設工作。第十條 村莊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十五年,自規劃批準之日起計算。第十一條 村莊規劃包括村域規劃和居民點建設規劃。

村域規劃應當明確發展定位、目標和規模,依據村域發展現狀,確定村域人口規模與建設用地規模,統籌安排村域生態、生產、生活等各類空間,引導農村產業集聚和轉移,促進山、水、林、田、湖、草和村莊有機融合。

居民點建設規劃應當依據村莊規劃,對農村建房進行指引,合理安排道路、供水、供電、供暖、供氣、通信、綠化、公共照明、生活垃圾、污水處理等基礎設施和教育、文化、體育、醫療衛生、郵政、商業網點等農村社區公共服務設施,引導村民向中心村集中。

對于特色古村落、古堡型傳統村落、特色景觀旅游村莊等特色村莊,應當根據實際需求增加特色村莊風貌保護、傳承和利用等相關內容。第十二條 村莊規劃草案編制完成后,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村莊公共場所公告,公告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

村莊規劃草案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后,由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報縣(市、區)人民 *** 批準。第十三條 經批準的村莊規劃應當在村莊公共場所公布。公布內容應當包括:村莊建設規劃圖、村莊整體改善人居環境行動計劃配建項目表、村莊建設要點說明書、村莊規劃實施管制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