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鄉規劃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統籌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城鄉規劃的制定、實施、修改、監督檢查以及相關城鄉建設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以建設經濟繁榮、社會文明、環境優美的國際大都市和國際經濟、金融、貿易、航運中心為目標,發揮城鄉規劃的指導、調控作用,堅持以人為本,綜合考慮經濟、社會、人口、資源和環境等城市發展要素,統籌城鄉發展、區域發展、經濟社會發展、人與自然和諧發展、國內發展和對外開放。

微信號:MeetyXiao
添加微信好友, 獲取更多信息
復制微信號

中心城規劃的制定和實施,應當與人口疏解、功能提升、環境改善和景觀優化相結合,增加公共綠地和公共空間,控制建筑容量和高層建筑。

郊區規劃的制定和實施,應當促進城鄉協調發展,合理確定郊區城鎮布局和規模,重點發展新城和新市鎮,引導郊區工業向工業園區集中、人口向城鎮集中、土地向規模經營集中。第四條 城鄉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第五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第六條 城鄉規劃工作實行統一領導、統一規劃、統一規范、分級管理。

市人民 *** 領導全市城鄉規劃工作。區、縣人民 *** 按照規定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城鄉規劃工作。

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區、縣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規定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業務上受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領導。第七條 市人民 *** 設立市規劃委員會。市規劃委員會為議事協調機構,負責審議、協調城鄉規劃制定和實施中的重大事項,為市人民 *** 提供規劃決策的參考依據。

城市總體規劃和市人民 *** 審批的其他城鄉規劃在報送審批前,其草案和意見聽取、采納情況應當經市規劃委員會審議。第八條 市和區、縣人民 *** 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城鄉規劃的制定、修改、實施以及監督檢查情況;遇有重要情況,應當及時報告。第九條 各級人民 *** 和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城鄉規劃工作的公眾參與制度。城鄉規劃的制定、實施、修改,應當充分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第十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城鄉規劃管理的技術規范,為城鄉規劃管理提供技術支撐。第十一條 市和區、縣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統一的信息公開平臺,除依法不得公開的內容外,城鄉規劃方面的 *** 信息應當公開。

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規劃管理信息系統,實現與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提高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的效能。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第十二條 城鄉規劃按照以下規定組織編制: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編制城市總體規劃;

(二)在城市總體規劃的基礎上,中心城區域內編制分區規劃,郊區區域內編制郊區區縣總體規劃;

(三)在中心城分區規劃的基礎上編制單元規劃,在郊區區縣總體規劃的基礎上編制新城、新市鎮總體規劃;

(四)在單元規劃的基礎上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在新城、新市鎮總體規劃的基礎上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和村莊規劃;為了實施控制性詳細規劃,可以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

黃浦江沿岸地區、蘇州河沿岸地區、佘山國家旅游度假區、淀山湖風景區等市人民 *** 確定的特定區域,在相關城鄉規劃的基礎上編制單元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第十三條 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報國務院審批。城市總體規劃報送審批前,應當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市人民 *** 研究處理。市人民 *** 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對審議意見的采納情況,未采納的,應當說明理由。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應當明確中心城分區規劃和郊區區縣總體規劃的編制范圍和編制要求。第十四條 中心城分區規劃由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相關區人民 *** 組織編制,報市人民 *** 審批。

郊區區縣總體規劃,由區、縣人民 *** 會同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 *** 審批。郊區區縣總體規劃報送審批前,應當經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區、縣人民 *** 研究處理。區、縣人民 *** 應當向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對審議意見的采納情況,未采納的,應當說明理由。

行政區域跨中心城和郊區的,其位于中心城范圍內的區域納入中心城分區規劃編制范圍,編入分區規劃的部分并入本行政區的總體規劃。該總體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經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

中心城分區規劃應當明確單元規劃的編制范圍和編制要求。郊區區縣總體規劃應當明確城鎮規劃區和村莊規劃區,劃分新城、新市鎮總體規劃的范圍,明確編制要求。

吉林省城鄉規劃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各項建設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條例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鄉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有關人民 *** 在組織編制的城鄉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第三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堅持以人為本,因地制宜,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第四條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以及鄉規劃和村莊規劃,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符合上位規劃的要求。第五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六條 省、市(州)、縣(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在市轄區、各類開發區(園區)設立派出機構,具體負責該區域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鎮、鄉人民 *** 依據權限負責該區域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長白山保護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依據省人民 *** 授權,負責長白山保護開發區規劃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的有關工作。第七條 省、市(州)、縣(市)人民 *** 應當設立城鄉規劃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和重大建設項目布局的總體協調、可行性研究審查工作。第八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及時公布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規劃管理和城鄉建設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城鄉規劃要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但是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鎮、鄉人民 *** 應當將具有保存和利用價值的文字、圖紙、圖表、聲像等各種載體的規劃歷史檔案與竣工資料定期存檔,并保證存檔資料的完整、準確。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 *** 鼓勵采用先進科學技術、管理模式,加強空間數據庫建設,促進信息共享,提高城鄉規劃制定、實施及監督管理的效能,增強城鄉規劃的科學性。

省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鄉規劃監測系統,加強對全省城鄉規劃實施的動態監督管理。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之一節 一般規定第十二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標準、規范。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編制工作。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應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城鄉規劃的編制和咨詢工作。第十三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及時向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提供編制城鄉規劃需要的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標準要求的勘察、測繪、氣象、地質、地震、水文、環境、交通等有關基礎資料。第十四條 城鄉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城鄉規劃草案予以公告,并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告的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

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充分考慮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并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處理情況及理由。第二節 城鎮體系規劃第十五條 省人民 *** 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并可在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基礎上,根據實際情況編制跨行政區域的城鎮體系規劃。

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人民 *** 組織編制州域城鎮體系規劃。

城鄉規劃編制資質屬于哪類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分為甲、乙、丙三個級,新辦這類資質是需要從丙級辦起的,那么今天我們就從丙級說起

丙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標準如下

1、有法人資格;

2、注冊資本金不少于20萬元人民幣;

3、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城鄉規劃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2人,具有其他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4人;

4、注冊規劃師不少于1人;

5、專業技術人員配備計算機達80%;

6、有1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場所,以及完善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

專業技術人員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高級職稱技術人員或注冊規劃師年齡應當在70歲以下,其中,甲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60歲以上高級職稱技術人員或注冊規劃師不應超過4人,乙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60歲以上高級職稱技術人員或注冊規劃師不應超過2人。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年齡應當在60歲以下。

高等院校的城鄉規劃編制單位中專職從事城鄉規劃編制的人員不得低于技術人員總數的70%。

承擔業務范圍

(一)甲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編制業務的范圍不受限制。

(二)乙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可以在全國承擔下列業務:

1、鎮、20萬現狀人口以下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

2、鎮、登記注冊所在地城市和100萬現狀人口以下城市相關專項規劃的編制;

3、詳細規劃的編制;

4、鄉、村莊規劃的編制;

5、建設工程項目規劃選址的可行性研究。

(三)丙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可以在全國承擔下列業務:

1、鎮總體規劃(縣人民 *** 所在地鎮除外)的編制;

2、鎮、登記注冊所在地城市和20萬現狀人口以下城市的相關專項規劃及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

3、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編制;

4、鄉、村莊規劃的編制;

5、中、小型建設工程項目規劃選址的可行性研究。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城鄉規劃編制權限范圍了加強對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管理,規范城鄉規劃編制工作,保證城鄉規劃編制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實施對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第四條 從事城鄉規劃編制的單位,應當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第五條 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資質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資質管理工作。第二章 資質等級與標準第六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分為甲級、乙級、丙級。第七條 甲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標準城鄉規劃編制權限范圍

(一)有法人資格;

(二)注冊資本金不少于100萬元人民幣;

(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城鄉規劃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給排水專業各不少于1人);具有城鄉規劃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8人,具有其他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15人;

(四)注冊規劃師不少于10人;

(五)具備符合業務要求的計算機圖形輸入輸出設備及軟件;

(六)有4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場所,以及完善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第八條 乙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標準:

(一)有法人資格;

(二)注冊資本金不少于50萬元人民幣;

(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城鄉規劃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2人,具有高級建筑師不少于1人、具有高級工程師不少于1人;具有城鄉規劃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5人,具有其他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10人;

(四)注冊規劃師不少于4人;

(五)具備符合業務要求的計算機圖形輸入輸出設備;

(六)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場所,以及完善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第九條 丙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標準:

(一)有法人資格;

(二)注冊資本金不少于20萬元人民幣;

(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城鄉規劃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2人,具有其他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4人;

(四)注冊規劃師不少于1人;

(五)專業技術人員配備計算機達80%;

(六)有1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場所,以及完善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第十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高級職稱技術人員或注冊規劃師年齡應當在70歲以下,其中,甲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60歲以上高級職稱技術人員或注冊規劃師不應超過4人,乙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60歲以上高級職稱技術人員或注冊規劃師不應超過2人。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年齡應當在60歲以下。

高等院校的城鄉規劃編制單位中專職從事城鄉規劃編制的人員不得低于技術人員總數的70%。第十一條 甲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編制業務的范圍不受限制。第十二條 乙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可以在全國承擔下列業務:

(一)鎮、20萬現狀人口以下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

(二)鎮、登記注冊所在地城市和100萬現狀人口以下城市相關專項規劃的編制;

(三)詳細規劃的編制;

(四)鄉、村莊規劃的編制;

(五)建設工程項目規劃選址的可行性研究。第十三條 丙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可以在全國承擔下列業務:

(一)鎮總體規劃(縣人民 *** 所在地鎮除外)的編制;

(二)鎮、登記注冊所在地城市和20萬現狀人口以下城市的相關專項規劃及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

(三)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編制;

(四)鄉、村莊規劃的編制;

(五)中、小型建設工程項目規劃選址的可行性研究。第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設立專門從事鄉和村莊規劃編制單位的資質,并將資質標準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武漢市城鄉規劃條例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城鄉規劃編制權限范圍了科學制定和嚴格實施城鄉規劃城鄉規劃編制權限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湖北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全部為規劃區。

本市城鄉規劃城鄉規劃編制權限范圍的制定、修改、實施、監督檢查以及相關城鄉建設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市城鄉規劃工作實行統一規劃、分級管理。

市人民 *** 負責本市城鄉規劃的制定和實施。區人民 *** (包括開發區、風景區、化工區管委會,下同)按照規定的權限負責本轄區內城鄉規劃工作。

鄉(鎮)人民 *** 按照規定職責負責本轄區內的規劃管理工作。第四條 市人民 *** 設立市規劃委員會。市規劃委員會為議事協調機構,負責審議和協調城鄉規劃制定和實施中的重大事項,為市人民 *** 進行規劃決策提供依據。市規劃委員會的組成、議事規則等由市人民 *** 另行規定。

新城區區人民 *** 和開發區、風景區、化工區管委會應當設立區規劃委員會,負責審議、協調本區規定權限內的城鄉規劃制定和實施中的重大事項。第五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包括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下同)按照規定權限,負責本轄區內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市、區 ***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相關工作。第六條 本市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的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配備與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相適應的人員。第七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優先安排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改善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觀。第八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進行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九條 市、區人民 *** 建立公眾參與制度,依法公開城鄉規劃的制定、修改、實施、監督檢查等方面的信息,聽取公眾意見,接受公眾監督。第二章 生態與城市特色的規劃保護第十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注重生態宜居和可持續發展,突出濱江、濱湖和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特色。第十一條 本市構建由主城與六個新城組群組成的空間結構,建立三環線、外環線生態隔離帶和以大東湖、武湖、府河、后官湖、青菱湖、湯遜湖為核心的生態綠楔,保持聯系城市內外的生態廊道和城市風道的暢通,降低城市熱島效應,維護城市生態安全。第十二條 市人民 *** 組織編制全市生態框架保護規劃,確定基本生態控制線,劃定生態底線區和生態發展區,建立基本生態控制線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處理基本生態控制線管理工作中的突出問題。

前條規定的生態隔離帶、生態綠楔、生態廊道和城市風道應當納入基本生態控制線范圍。

市、區人民 *** 應當建立生態補償機制,對因承擔生態保護責任而導致合法利益受到損失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補償。第十三條 基本生態控制線內實行項目準入制度,禁止不符合準入條件的建設項目進入基本生態控制線范圍。

生態底線區應當建立最嚴格的生態保護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整生態底線區。確因國家、省、市重大項目建設需要或者上位規劃調整,對生態底線區進行調整的,必須事先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

生態發展區在確保生態資源不受破壞的前提下,嚴格按照項目準入條件及相關建設要求,有限制地進行農村居民點還建、生態型休閑度假項目等低密度、低強度建設。

基本生態控制線內的建設項目,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核發選址意見書、提出規劃條件前,應當報經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第十四條 區人民 *** 負責組織基本生態控制線內生態資源保護、生態功能建設以及綠道、郊野公園等生態型設施的規劃與建設,組織村莊整治搬遷和既有項目的清理與處置,組織協調違法用地、違法建設的查處工作,維護基本生態控制線的完整。第十五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加強對城市山水特色景觀的整體控制,保護沿長江和漢江、東西向山系的“十字型”景觀格局,科學規劃沿江、沿湖景觀和濱江、濱湖區域的城市天際輪廓線。

加強對湖泊和周邊景觀環境的整體規劃,劃定湖泊保護藍線、濱湖綠帶保護綠線和濱湖建設控制地帶灰線,因地制宜規劃濱湖綠道。

城市規劃甲、乙、丙級資質分別承接的業務范圍有哪些?

1、甲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承擔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范圍不受限制。

2、乙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可以在全國承擔下列任務:

(一)20萬人口以下城市總體規劃和各種專項規劃和編制(含修訂或者調整);

(二)詳細規劃的編制;

(三)研究擬定大型工程項目規劃選址意見書。

3、丙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可以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擔下列任務:

(一)建制鎮總體規劃編制和修訂;

(二)20萬人口以下城市的詳細規劃的編制;

(三)20萬人口以下城市的各種專項規劃的編制;

(四)中、小型建設工程項目規劃選址的可行性研究。

內容

城市產業規劃是在明確的區域(鎮域、縣域及以上)范圍內,立足當地的資源與條件,充分結合外部環境及產業發展現狀與趨勢,確定適合當地發展的主導產業及培育產業,并對各類產業的發展進行詳細規劃,理清發展次序,合理進行空間布局,形成完整的產業體系,打造強有力的產業集聚群,常常包括城市片區規劃。

豐富的產業研究經驗,能夠很好的將宏觀的行業研究與微觀的項目研究結合起來,讓規劃最終落腳到重點細分領域、重點集聚區和重點項目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