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鄉規劃條例(2012修正)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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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 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城鄉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市、旗縣、鄉鎮人民 *** 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需要劃定。有條件的市旗縣區應當把轄區全部納入規劃區。第三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體現科學發展的要求,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改善生態環境,保護自然資源和人文資源,保護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建設服務功能完善、輻射帶動力強的現代化首府城市。第四條 城鄉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五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并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規劃要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對于規劃查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 *** 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信息。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或者控告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或者控告,應當及時受理并組織核查、處理。第七條 人民 *** 組織開展城鄉規劃科學研究,采用先進技術增強城鄉規劃的科學性,提高城鄉規劃制定、實施和監督管理水平和效能。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庫建設,促進各有關部門之間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共享,保障城鄉規劃的科學制定和有效實施。第八條 市、旗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指導和監督。

城鄉規劃工作中的重大事項由市人民 *** 城市建設規劃管理委員會決定。

鎮、鄉人民 *** 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的編制和監督工作。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第九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二十年,鄉規劃、村莊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十年。城市總體規劃還應當對城市更長遠的發展作出預測。第十條 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報自治區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旗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旗縣人民 *** 組織編制,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報市人民 *** 審批后,報自治區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旗縣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報旗縣人民 *** 審批后,報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中心城區以外的區轄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區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市人民 *** 審批。第十一條 市、旗縣人民 *** 組織編制的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

鎮人民 *** 組織編制的鎮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前,應當先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代表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

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報送審批城市總體規劃或者鎮總體規劃,應當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意見和根據審議意見修改規劃的情況一并報送。第十二條 鄉規劃、村莊規劃由鄉鎮人民 *** 組織編制。

市轄區的鄉規劃、村莊規劃由市人民 *** 審批,旗縣的鄉規劃、村莊規劃由旗縣人民 *** 審批。

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報送審批村莊規劃,應當將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的書面材料一并報送。

成都市城鄉規劃條例(2012修正)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城鄉規劃管理2012城鄉規劃編制細則,統籌城鄉空間布局,優化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城鄉規劃區內進行各項建設,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區由城市、鎮、鄉和村規劃區以及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規劃所劃定的規劃區組成。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規劃區應當相互銜接,實現規劃區城鄉覆蓋。

本市城鄉規劃包括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第四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下列原則2012城鄉規劃編制細則

(一)堅持城鄉一體、全域統籌,促進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2012城鄉規劃編制細則

(二)貫徹建設和諧社會、資源節約型社會和環境友好型社會的方針,合理確定城鎮、鄉村的布局和規模,節約土地,集約發展,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

(三)保障社會公眾利益,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和公共安全的需要;

(四)保護具有重要歷史意義、文化藝術和科學價值的文物古跡、建筑群、建筑物,重點保護有地方特色的歷史風貌和自然景觀;

(五)維護城鄉規劃的科學性、穩定性和權威性。第五條 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等五城區(以下簡稱“五城區”)以外的其2012城鄉規劃編制細則他區(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區(市)縣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權限,負責所轄區域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市人民 *** 、五城區以外的其2012城鄉規劃編制細則他區(市)縣人民 *** [以下簡稱“區(市)縣人民 ***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六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 *** 應當設立城鄉規劃委員會。

城鄉規劃委員會是本級人民 *** 進行城鄉規劃決策的議事機構。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的事項,按法定審批權限報審批機關審批。

城鄉規劃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第七條 城市總體規劃、縣域城鄉總體規劃、縣城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以及鄉規劃和村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縣域城鄉總體規劃、縣城總體規劃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和修改第八條 總體規劃按照下列規定編制:

(一)成都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

(二)縣域城鄉總體規劃、縣城總體規劃和重點鎮總體規劃,由區(市)縣人民 *** 組織編制,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

(三)一般鎮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區(市)縣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第九條 總體規劃按照下列程序審批:

(一)成都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報省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在報省人民 *** 審查前,應當先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

(二)縣域城鄉總體規劃、縣城總體規劃和重點鎮總體規劃,由區(市)縣人民 *** 報市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后,報市人民 *** 批準。其中,依法由省人民 *** 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經成都市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省人民 *** 審批。縣域城鄉總體規劃和縣城總體規劃在報市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前,應當先經區(市)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重點鎮總體規劃在報市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前,應當先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

(三)一般鎮總體規劃,應當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后,由鎮人民 *** 報區(市)縣人民 *** 審批。區(市)縣人民 *** 審批前,應當書面征求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組織編制機關報送審批總體規劃,應當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意見以及根據審議意見修改規劃的情況一并報送。第十條 鄉規劃、村規劃由鎮(鄉)人民 *** 組織編制,報區(市)縣人民 *** 審批。鄉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先經鄉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村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先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

合肥市城鄉規劃條例(2012修訂)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科學制定和管理城鄉規劃2012城鄉規劃編制細則,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安徽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2012城鄉規劃編制細則的各項建設活動及其監督管理。第三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一體、區域統籌、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注重保護歷史風貌和自然景觀,優先發展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促進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第四條 城鄉規劃工作實行統一領導、統一規劃、統一管理。第五條 城鄉規劃委員會對城鄉發展戰略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城市(鎮)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重要地區城市設計及專項規劃草案、重大項目的選址及規劃條件、城鄉規劃方面的重大政策以及城鄉規劃管理中的重大事項進行審議。第六條 市人民 *** 應當根據國家標準、技術規范和本條例,制定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第七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城鄉規劃管理工作,接受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市轄區(含開發區)設立派出機構,派出機構應當按照規定職責承擔有關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市、縣(市)人民 *** 的有關部門和鎮、鄉人民 *** 、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和修改第八條 合肥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合肥市人民 *** 組織編制,經省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巢湖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巢湖市人民 *** 組織編制,經合肥市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省人民 *** 審批。

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縣人民 *** 組織編制,經市人民 *** 審批后,報省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合肥市城市規劃區內的鎮的總體規劃和鄉規劃、村莊規劃由鎮、鄉人民 *** 組織編制,經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市人民 *** 審批。

其他鎮的總體規劃和鄉規劃、村莊規劃由鎮、鄉人民 *** 組織編制,經縣(市)人民 *** 審批后,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第九條 市、縣(市)人民 *** 組織編制總體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并對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進行研究處理,反饋處理情況。

鎮、鄉人民 *** 組織編制的鎮總體規劃和鄉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先經鎮、鄉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鎮、鄉人民 *** 應當對代表的審議意見進行研究處理,并反饋處理情況。

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報送審批城市總體規劃或者鎮總體規劃和鄉規劃時,應當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鎮、鄉人民代表大會的審議意見和根據審議意見修改情況一并報送。

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第十條 各類專業規劃,應當由有關部門會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縣(市)人民 *** 批準。第十一條 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經本級人民 *** 批準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 *** 備案。

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其他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依法組織編制和審批;其中,合肥市城市規劃區內的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報合肥市人民 *** 審批。

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公示并充分聽取意見。第十二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包括:

(一)土地使用性質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二)容積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綠地率等用地指標;

(三)道路、供水、排水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安全設施的用地規模、范圍及具體控制要求;

(四)地下管線控制要求;

(五)基礎設施用地的控制界線、各類綠地范圍的控制線、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和歷史文化遺存的保護范圍界線、地表水體保護和控制的地域界線等控制要求;

(六)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區以及涉及文物保護單位附近的建筑物、構筑物控制指標;

(七)其他需要控制的內容。

天津市城鄉規劃條例(2012修正)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2012城鄉規劃編制細則,協調城鄉空間布局2012城鄉規劃編制細則,改善人居環境2012城鄉規劃編制細則,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市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進行各類建設,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市全部行政區域是城市規劃區范圍。

本市地下空間2012城鄉規劃編制細則的開發利用應當納入城鄉規劃,實施規劃管理。第三條 本市堅持先規劃后建設原則。城鄉規劃是進行規劃管理和各類建設2012城鄉規劃編制細則的依據。各類建設活動必須符合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第四條 市人民 *** 統一負責本市城鄉規劃的制定和實施。

區、縣人民 *** 依照本條例和本市城市總體規劃,負責本行政區域城鄉規劃的制定和實施。

鄉、鎮人民 *** 依照本條例和本區縣總體規劃,負責鄉、鎮行政區域城鄉規劃的制定和實施。

市和區、縣人民 *** 應當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城鄉規劃的制定和實施情況,并接受監督。第五條 市規劃委員會依據其職能對重要的規劃事項進行審議,為市人民 *** 提供規劃決策依據。第六條 本市城鄉規劃工作實行統一領導下的分級管理。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規劃管理工作,并根據工作需要設立派出機構,負責指定區域的規劃管理工作。

區、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規劃管理工作。

區、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在鄉、鎮設立派出機構,承辦指定區域的規劃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 *** 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規劃管理工作。

規劃管理權限的具體劃分,由市人民 *** 規定。第七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科學預測城鄉發展未來,城鄉統籌、合理布局,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協調發展,改善人居環境,堅持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相統一。

(二)符合國家和本市實際情況,統籌協調近期建設和長遠發展、局部利益和整體利益、經濟發展和生態環境的關系。

(三)保障社會公共利益,符合城市消防、抗震、防洪、防災減災、人民防空等要求,維護公共安全、公共醫療衛生,改善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觀。

(四)堅持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方針,堅持科學、適用和經濟的原則,合理用地、節約用地,保護耕地,統籌安排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

(五)促進城鄉協調發展,合理確定城鄉空間布局和建設規模,引導工業、人口和土地利用適當集中。

(六)保護歷史文化遺產,保護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自然景觀,保護具有重要歷史意義、文化藝術和科學價值的文物古跡、建筑群、建筑物和古樹名木。

(七)遵循公開、民主的原則,通過多種形式聽取公眾的意見和建議。第八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但建設單位編制的修建性詳細規劃除外。

市和區、縣人民 *** 應當對編制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給予財政支持。第九條 規劃管理應當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手段,建立統一的電子 *** 系統,實現城鄉規劃信息資源共享,增強城鄉規劃的科學性,提高城鄉規劃實施及監督管理的效能。

本市建設項目的規劃許可審批應當統一標準、統一規范。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或者廢止依法制定的城鄉規劃。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城鄉規劃的義務,并有權對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和修改第十一條 本市編制城鄉規劃,應當編制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

編制城市規劃和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在總體規劃的基礎上,應當編制專業規劃和近期建設規劃;根據需要可以編制分區規劃。

在總體規劃或者分區規劃的基礎上,應當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第十二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以上一級城鄉規劃為依據,其內容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規定,體現城市設計的要求。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具備勘察、測繪、地震、水文、環境等基礎資料。編制城鄉規劃前,對規劃用地布局、建設項目可能造成影響的工程地質條件等情況,應當進行勘察。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使用統一的坐標系、高程系和現勢地形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