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管理,規范城鄉規劃編制工作,保證城鄉規劃編制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實施對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第四條 從事城鄉規劃編制的單位,應當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第五條 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資質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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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資質管理工作。第二章 資質等級與標準第六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分為甲級、乙級、丙級。第七條 甲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標準:
(一)有法人資格;
(二)注冊資本金不少于100萬元人民幣;
(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城鄉規劃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給排水專業各不少于1人);具有城鄉規劃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8人,具有其他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15人;
(四)注冊規劃師不少于10人;
(五)具備符合業務要求的計算機圖形輸入輸出設備及軟件;
(六)有4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場所,以及完善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第八條 乙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標準:
(一)有法人資格;
(二)注冊資本金不少于50萬元人民幣;
(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城鄉規劃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2人,具有高級建筑師不少于1人、具有高級工程師不少于1人;具有城鄉規劃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5人,具有其他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10人;
(四)注冊規劃師不少于4人;
(五)具備符合業務要求的計算機圖形輸入輸出設備;
(六)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場所,以及完善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第九條 丙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標準:
(一)有法人資格;
(二)注冊資本金不少于20萬元人民幣;
(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城鄉規劃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2人,具有其他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4人;
(四)注冊規劃師不少于1人;
(五)專業技術人員配備計算機達80%;
(六)有1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場所,以及完善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第十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高級職稱技術人員或注冊規劃師年齡應當在70歲以下,其中,甲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60歲以上高級職稱技術人員或注冊規劃師不應超過4人,乙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60歲以上高級職稱技術人員或注冊規劃師不應超過2人。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年齡應當在60歲以下。
高等院校的城鄉規劃編制單位中專職從事城鄉規劃編制的人員不得低于技術人員總數的70%。第十一條 甲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編制業務的范圍不受限制。第十二條 乙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可以在全國承擔下列業務:
(一)鎮、20萬現狀人口以下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
(二)鎮、登記注冊所在地城市和100萬現狀人口以下城市相關專項規劃的編制;
(三)詳細規劃的編制;
(四)鄉、村莊規劃的編制;
(五)建設工程項目規劃選址的可行性研究。第十三條 丙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可以在全國承擔下列業務:
(一)鎮總體規劃(縣人民 *** 所在地鎮除外)的編制;
(二)鎮、登記注冊所在地城市和20萬現狀人口以下城市的相關專項規劃及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
(三)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編制;
(四)鄉、村莊規劃的編制;
(五)中、小型建設工程項目規劃選址的可行性研究。第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設立專門從事鄉和村莊規劃編制單位的資質,并將資質標準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
第12號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已經第84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部長 姜偉新
2012年7月2日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部門規章的決定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部門規章的決定》已經審定,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城鄉建設部部長 陳政高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部門規章的決定
十一、刪除《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12號)第七條第二項。
刪除第八條第二項。
刪除第九條第二項。
刪除第二十一條中的“注冊資本”。
之一章 總 則
之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管理,規范城鄉規劃編制工作,保證城鄉規劃編制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實施對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
第四條 從事城鄉規劃編制的單位,應當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第五條 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資質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資質管理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9修正)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城鄉規劃法編制單位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城鄉規劃法編制單位,協調城鄉空間布局城鄉規劃法編制單位,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第二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法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城鄉規劃法編制單位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有關人民 *** 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第三條 城市和鎮應當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規劃和鎮規劃。城市、鎮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根據本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實可行的原則,確定應當制定鄉規劃、村莊規劃的區域。在確定區域內的鄉、村莊,應當依照本法制定規劃,規劃區內的鄉、村莊建設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鼓勵、指導前款規定以外的區域的鄉、村莊制定和實施鄉規劃、村莊規劃。第四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在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中合理確定城市、鎮的發展規模、步驟和建設標準。第五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以及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第六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七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八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及時公布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并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規劃的要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或者控告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或者控告,應當及時受理并組織核查、處理。第十條 國家鼓勵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增強城鄉規劃的科學性,提高城鄉規劃實施及監督管理的效能。第十一條 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第十二條 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用于指導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
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國務院審批。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人民 *** 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鎮空間布局和規模控制,重大基礎設施的布局,為保護生態環境、資源等需要嚴格控制的區域。第十四條 城市人民 *** 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
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 *** 報國務院審批。省、自治區人民 *** 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 *** 報省、自治區人民 *** 審批。第十五條 縣人民 *** 組織編制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第十六條 省、自治區人民 *** 組織編制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縣人民 *** 組織編制的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
鎮人民 *** 組織編制的鎮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前,應當先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代表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
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報送審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或者鎮總體規劃,應當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意見和根據審議意見修改規劃的情況一并報送。
城鄉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對城鄉規劃是如何管理的?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作出修改城鄉規劃法編制單位:
將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二項修改為:“(二)有規定數量的經相關行業協會注冊的規劃師”。
刪去第三款。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
第二十四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
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城鄉規劃法編制單位,并經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規定數量的經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注冊的規劃師;
(三)有規定數量的相關專業技術人員;
(四)有相應的技術裝備;
(五)有健全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
規劃師執業資格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制定。
編制城鄉規劃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標準。
修訂后:
第二十四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
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規定數量的經相關行業協會注冊的規劃師;
(三)有相應的技術裝備;
(四)有健全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
規劃師執業資格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制定。
編制城鄉規劃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標準。
城鄉規劃法規定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1.有關人民 *** 違反《城鄉規劃法》的行為及承擔的法律責任
(1)依法應當編制城鄉規劃而未組織編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編制、審批、修改城市規劃的,由上級人民 *** 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有關人民 *** 負責人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2)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編制城鄉規劃的,由上級人民 *** 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有關人民 *** 負責人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2.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違反《城鄉規劃法》的行為及承擔的法律責任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 *** 、上級人民 ***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據職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1)未依法組織編制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的;
(2)超越職權或者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
(3)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
(4)未依法對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予以公布的;
(5)同意修改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前未采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的;
(6)發現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或者違反規劃許可的規定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的行為,而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依法處理的。
3.相關行政部門違反{城鄉規劃法)的行為及承擔的法律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 *** 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 *** 或者上級人民 *** 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1)對未依法取得選址意見書的建設項目核發建設項目批準文件的;
(2)未依法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確定規劃條件或者改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依法確定的規劃條件的;
(3)對未依法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4.城鄉規劃編制單位違反《城鄉規劃法》的行為及承擔的法律責任
(1)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合同約定的規劃編制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由原發證機關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1)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
2)違反國家有關標準編制城鄉規劃的。
(2)未依法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資質證書,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4)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取得資質證書后,不再符合相應的資質條件的,由原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5.行政相對方違反{城鄉規劃法)的行為及承擔的法律責任
(1)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
(2)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并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1倍以下的罰款:
1)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
2)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3)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
(3)建設單位未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報;逾期不補報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6.鄉村違法建設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 *** 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7.對違法建設的強制執行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 *** 等措施。
8.違反(城鄉規劃法)的規定應承擔的刑事法律責任
違反《城鄉規劃》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