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總體規劃修編 多少年

連云港城市總體規劃綱要(2006-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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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7-08-24] 來源: 作者: [字體: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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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編背景

隨著近幾年來國家宏觀形勢、江蘇省宏觀政策的戰略轉變,特別是國家和省對連云港市提出更高的定位,已經對連云港城市發展產生了巨大的影響。在此背景下,上版城市總體規劃與社目前我市社會經濟發展的現實需求已不相適應。為更好地發揮城市規劃的統籌、協調與引導作用,促進區域城鎮合理、健康發展,特進行本次城市總體規劃修編。

修編依據

本規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建設部《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實施細則》、《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J137-90)》、《江蘇省城鎮體系規劃(2001-2020)》、《江蘇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連云港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連云港市城市總體規劃(2001-2020)》,以及國家、江蘇省、連云港市其他相關法規、技術標準規范及規劃文件而制定。

城市規劃區范圍:臨洪河及薔薇河以東,燒香河以西,板浦鎮以北,以及東部近海部分淺灘海域, 總面積為705.94平方公里。

本次規劃的基本原則為:

(1)區域協調發展原則;(2)可持續發展原則;(3)生態型發展原則;(4)節約型發展原則;(5)以人為本的原則;(6)近遠結合的原則。

本次規劃的基本理念包括:1、發展優先理念;2、秩序優先理念;3、生態優先理念;4、管理優先理念。

城市性質:我國沿海中部重要的國際性海港工業城市,江蘇省新興的區域性中心城市和現代化的濱海旅游城市。

城市職能:1、溝通東西、連接南北的重要結點與區域中心城市; 2、中國中部沿海的國際性干線大港; 3、江蘇省沿海開發重要支點與臨港產業基地;4、山海相擁、環境優美的現代化海濱城市;5、開放創新、和諧發展的生態人居城市。

城市規模:

本次規劃預計至2030年連云港中心城區人口規模達到250萬人左右,城市建設用地總規模控制在250萬平方公里左右。至2020年中心城區人口達190萬人,用地規模190平方公里.

城市發展的策略:

1、港口立市、以港帶工;2、做大做強中心城市;3、統籌區域與城鄉發展;4、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5、營造濱海生態宜居城市。6、探索經濟增長的新模式。

城鎮空間布局規劃:

(1)市域空間主框架:“一體兩翼”

一體:包括連云港市區(由新海城區、連云城區、濱海新城、國際產業園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宋跳-大浦產業園區等組成)及沿東隴海鐵路西進直至東海縣城區域;

“兩翼”:“一體”南北兩側的濱海區域。

(2)市域城鎮空間結構:“一心三軸”

“一心”:連云港都市核心區,范圍包括以濱海新城為核心,由新海城區、連云城區和贛榆縣城(青口鎮)構成的區域。

“三軸”:指沿海城鎮發展軸、東隴海城鎮發展軸、寧連城鎮發展軸。

(3)三極拉動:通過新海城區的西向拉動、贛榆縣城的北向拉動、連云城區的南向拉動,統籌四縣區域發展。

市域人口及城市化率:

本次規劃預測連云港市域總人口在2015年達到523萬,2030年達到633萬人。

城市化率2015年達到60%,2030年達到75%。

城鎮人口2015年達到314萬,2030年達到475萬。

產業發展與布局:兩帶一心兩區

(1)沿海產業帶:沿海臨港型重化工業為主,壯大以石化產業、重型裝備制造產業、能源工業產業、物流產業為主導的臨港工業,發展循環經濟和濱海旅游業。

(2)東隴海產業帶:資源加工和勞動-技術密集型產業為主,以醫藥制造業、硅資源加工等新材料產業、農副食品加工業為主導產業,大力發展現代服務業和旅游業。

(3)一心(濱海新城):現代服務業為主,通過生產 *** 業務配套區(包括綜合物流區、電信電力、銀行保險、廣告金融服務、信息處理、大眾傳播、醫療保健、商業咨詢、人才培養等)和消費 *** 業配套區(包括文教體育、展覽、會館、賓館、餐飲、休閑娛樂等)的建設,成為國際性商務商貿中心。

(4)兩區(北部、南部郊縣產業區):重點發展旅游業、農副產品加工、生態農業等。

市域城鄉統籌發展:

(1)城市支持鄉村;(2)工業反哺農業;(3)合理推進城鎮化;(4)保護生態環境。

市域旅游發展規劃

目標定位:“山海相擁知名旅游城市”

著力塑造“神奇浪漫之都、靈秀寶地連云港”城市旅游形象。

中心城區空間結構規劃

城市空間結構:由“帶狀組團城市”到“組群 *** 城市”

中心城區景觀系統規劃

尋求“山、海、城、河”完美交融、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城市意向,塑造具有明顯文化特征和現代城市氣息的濱海宜居城市。

景觀系統結構:“三軸共生(山之軸、海之軸和城之軸),文化交融;綠網楔嵌,山海明珠”。

綜合交通系統規劃

綜合交通發展策略

(1)分離疏港交通與城市交通;(2)整合區域綜合交通體系;(3)建設大型交通設施引導產業發展。

連云港港口發展目標

2010年總吞吐量達到12000萬噸,集裝箱吞吐量400萬TEU;2020年總吞吐量達到19000萬噸,集裝箱吞吐量1000萬TEU;2030年總吞吐量達到30000萬噸,集裝箱吞吐量1800萬TEU。

城鄉公路系統規劃

由國省干線、一般干線形成連云港市主要公路運輸通道,構成連云港市“兩縱兩橫”的高速公路 *** 和“五縱五橫”快速干線 *** ,承擔起連云港市區域交通的主要功能。

內河運輸系統規劃

連云港市航道網由“二縱三橫”干線、聯絡干線、重要支線航道、五大節點組成。

市政公用設施規劃

總體目標

堅持城市建設基礎先行,以循環經濟的理念,建立與全市總體發展戰略格局和區域發展相適應的,滿足各種需求、適度超前、功能完善、技術先進的市政基礎設施體系,盡量為實現城市經濟社會高速發展提供可能性,確保快速發展的需求。

近期基本消除“瓶頸”性制約因素;中期實現與經濟社會平衡發展;遠期加大項目儲備,力爭適度超前。

綜合防災規劃

加強防災基礎設施建設,具備抗御較大災害的能力。構建綜合防災減災應急體系,提升應急反映和救援能力。全面提高防災抗災整體水平,達到遇中小災基本不受影響,遇大災能夠短期恢復。

生態環境保護規劃

建設三大體系、構筑三道屏障。創建一流生態城市,把連云港建設成“城外阡陌縱橫,山水環繞;城內林木森森,海波逐港”的現代化山海城市

城市規劃編制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使城市規劃城鄉規劃編制辦法五年微調的編制規范化城鄉規劃編制辦法五年微調,提高城市規劃的科學性城鄉規劃編制辦法五年微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直轄市、市、鎮編制城市規劃,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編制城市規劃一般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階段。根據實際需要,在編制總體規劃前可以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綱要;大、中城市可以在總體規劃的基礎上編制分區規劃。第四條 設市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分區規劃、詳細規劃由市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需要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綱要的,由市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

縣(自治縣、旗)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縣(自治縣、旗)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詳細規劃由縣(自治縣、旗)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

城鄉規劃編制辦法五年微調他建制鎮的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由鎮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第五條 承擔編制城市規劃任務的單位,應當符合國家關于規劃設計資格的規定。第六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確定的各項規劃原則,符合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并積極采用先進的規劃設計 *** 和技術手段。第七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對城市的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自然環境、城市建設的歷史和現狀等情況進行深入調查研究,取得準確的基礎資料。

城市人民 *** 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提供編制城市規劃所需要的基礎資料。第八條 在編制城市規劃的各個階段,都應當運用城市設計的 *** ,綜合考慮自然環境、人文因素和居民生產、生活的需要,對城市空間環境作出統一規劃,提高城市的環境質量、生活質量和城市景觀的藝術水平。第九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進行多方案比較和經濟技術論證,并廣泛征求有關部門和當地居民的意見。第十條 編制城市規劃采用的勘察、測量圖件和資料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勘察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和質量要求。第二章 總體規劃的編制第十一條 城市總體規劃綱要的主要任務是城鄉規劃編制辦法五年微調:研究確定城市總體規劃的重大原則,并作為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的依據。第十二條 城市總體規劃綱要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論證城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條件,原則確定規劃期內城市發展目標;

(二)論證城市在區域發展中的地位,原則確定市(縣)域城鎮體系的結構與布局;

(三)原則確定城市性質、規模、總體布局,選擇城市發展用地,提出城市規劃區范圍的初步意見;

(四)研究確定城市能源、交通、供水等城市基礎設施開發建設的重大原則問題,以及實施城市規劃的重要措施。第十三條 城市總體規劃綱要的成果包括文字說明和必要的示意性圖紙。第十四條 城市總體規劃的主要任務是:綜合研究和確定城市性質、規模和空間發展形態,統籌安排城市各項建設用地,合理配置城市各項基礎設施,處理好遠期發展與近期建設的關系,指導城市合理發展。第十五條 城市總體規劃的期限一般為二十年,同時應當對城市遠景發展作出輪廓性的規劃安排。近期建設規劃是總體規劃的一個組織部分,應當對城市近期的發展布局和主要建設項目作出安排。近期建設規劃期限一般為五年。

建制鎮總體規劃的期限可以為十年至二十年,近期建設規劃可以為三年至五年。第十六條 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設市城市應當編制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縣(自治縣、旗)人民 *** 所在地的鎮應當編制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市域和縣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內容包括:分析區域發展條件和制約因素,提出區域城鎮發展戰略,確定資源開發、產業配置和保護生態環境、歷史文化遺產的綜合目標;預測區域城鎮化水平,調整現有城鎮體系的規模結構、職能分工和空間布局,確定重點發展的城鎮;原則確定區域交通、通訊、能源、供水、排水、防洪等設施的布局;提出實施規劃的措施和有關技術經濟政策的建議;

(二)確定城市性質和發展方向,劃定城市規劃區范圍;

(三)提出規劃期內城市人口及用地發展規模確定城市建設與發展用地的空間布局、功能分區,以及市中心、區中心位置;

(四)確定城市對外交通系統的布局以及車站、鐵路樞紐、港口、機場等主要交通設施的規模、位置,確定城市主、次干道系統的走向、斷面、主要交叉口形式,確定主要廣場、停車場的位置、容量;

(五)綜合協調并確定城市供水、排水、防洪、供電、通訊、燃氣、供熱、消防、環衛等設施的發展目標和總體布局;

(六)確定城市河湖水系的治理目標和總體布局,分配沿海、沿江岸線;

(七)確定城市園林綠地系統的發展目標及總體布局;

(八)確定城市環境保護目標,提出防治污染措施;

(九)根據城市防災要求,提出人防建設、抗震防災規劃目標和總體布局;

(十)確定需要保護的風景名勝、文物古跡、傳統街區,劃定保護和控制范圍,提出保護措施,歷史文化名城要編制專門的保護規劃;

(十一)確定舊區改建、用地調整的原則、 *** 和步驟,提出改善舊城區生產、生活環境的要求和措施;

(十二)綜合協調市區與近郊區村莊、集鎮的各項建設,統籌安排近郊區村莊、集鎮的居住用地、公共服務設施、鄉鎮企業、基礎設施和菜地、園地、牧草地、副食品基地,劃定需要保留和控制的綠色空間;

(十三)進行綜合技術經濟論證,提出規劃實施步驟、措施和 *** 的建議;

(十四)編制近期建設規劃,確定近期建設目標、內容和實施部署。

建制鎮總體規劃的內容可以根據其規模和實際需要適當簡化。

城市規劃編制辦法是什么

法律分析城鄉規劃編制辦法五年微調:建國以來城鄉規劃編制辦法五年微調,我國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共經歷了四次修訂。雖然歷次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城鄉規劃編制辦法五年微調的整體規劃框架仍基本保持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層級,但自2006年4月1日起實施的新的編制辦法已在規劃主體多元化、系統性、科學性、由技術文件轉向公共政策和淡化城市設計等方面發生了改變。《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已于2005年10月28日經建設部第7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編制城市規劃,應當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基本目標,堅持五個統籌,堅持中國特色的城鎮化道路,堅持節約和集約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保護人文資源,尊重歷史文化,堅持因地制宜確定城市發展目標與戰略,促進城市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法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有關人民 *** 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5年修改了哪些條款

根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作出修改:

將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二項修改為:“(二)有規定數量的經相關行業協會注冊的規劃師”。

刪去第三款。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集約高效合理利用城鄉土地,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科學協調可持續發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法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有關人民 *** 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城市規劃編制辦法(2005)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規范城市規劃編制工作,提高城市規劃的科學性和嚴肅性,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市,組織編制城市規劃,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城市規劃是 *** 調控城市空間資源、指導城鄉發展與建設、維護社會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第四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基本目標,堅持五個統籌,堅持中國特色的城鎮化道路,堅持節約和集約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保護人文資源,尊重歷史文化,堅持因地制宜確定城市發展目標與戰略,促進城市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第五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考慮人民群眾需要,改善人居環境,方便群眾生活,充分關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勢群體,維護社會穩定和公共安全。第六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堅持 *** 組織、專家領銜、部門合作、公眾參與、科學決策的原則。第七條 城市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階段。大、中城市根據需要,可以依法在總體規劃的基礎上組織編制分區規劃。

城市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第八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的全國城鎮體系規劃和省、自治區人民 *** 組織編制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編制的依據。第九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采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基礎資料。第十條 承擔城市規劃編制的單位,應當取得城市規劃編制資質證書,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城市規劃編制工作。第二章 城市規劃編制組織第十一條 城市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分區規劃。具體工作由城市人民 *** 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承擔。

城市人民 *** 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結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制定近期建設規劃。

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城市人民 *** 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已經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或者城市分區規劃組織編制。

修建性詳細規劃可以由有關單位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及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的規劃條件,委托城市規劃編制單位編制。第十二條 城市人民 *** 提出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前,應當對現行城市總體規劃以及各專項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對基礎設施的支撐能力和建設條件做出評價;針對存在問題和出現的新情況,從土地、水、能源和環境等城市長期的發展保障出發,依據全國城鎮體系規劃和省域城鎮體系規劃,著眼區域統籌和城鄉統籌,對城市的定位、發展目標、城市功能和空間布局等戰略問題進行前瞻性研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編制的工作基礎。第十三條 城市總體規劃應當按照以下程序組織編制:

(一)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組織前期研究,在此基礎上,按規定提出進行編制工作的報告,經同意后方可組織編制。其中,組織編制直轄市、省會城市、國務院指定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的,應當向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提出報告;組織編制其他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的,應當向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提出報告。

(二)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綱要,按規定提請審查。其中,組織編制直轄市、省會城市、國務院指定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的,應當報請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審查;組織編制其他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的,應當報請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審查。

(三)依據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的審查意見,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成果,按法定程序報請審查和批準。第十四條 在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中,對于涉及資源與環境保護、區域統籌與城鄉統籌、城市發展目標與空間布局、城市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等重大專題,應當在城市人民 *** 組織下,由相關領域的專家領銜進行研究。第十五條 在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中,應當在城市人民 *** 組織下,充分吸取 *** 有關部門和軍事機關的意見。

對于 *** 有關部門和軍事機關提出意見的采納結果,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報送審批材料的專題組成部分。

組織編制城市詳細規劃,應當充分聽取 *** 有關部門的意見,保證有關專業規劃的空間落實。第十六條 在城市總體規劃報送審批前,城市人民 *** 應當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

在城市詳細規劃的編制中,應當采取公示、征詢等方式,充分聽取規劃涉及的單位、公眾的意見。對有關意見采納結果應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