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經濟特區城鄉規劃條例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科學制定和管理城鄉規劃,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汕頭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特區范圍內制定、修改、實施和監督檢查城鄉規劃,以及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添加微信好友, 獲取更多信息
復制微信號
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市、縣、鎮人民 *** 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中劃定。第三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堅持以人為本、精致建構,優化空間布局結構,保護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彰顯濱海山水特色和潮汕傳統風貌,提升區域性中心城市功能。第四條 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應當及時公布,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未經公布的城鄉規劃,不得作為城鄉規劃管理和建設的依據,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五條 市人民 *** 統一領導、組織、協調特區城鄉規劃工作。
特區實行規劃委員會制度。城鎮體系規劃,城市、鎮、特定地區的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分區規劃、專項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以及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范等重大事項,應當經規劃委員會審議。
規劃委員會委員應當體現廣泛性,由人民 *** 及其職能部門代表、專家和公眾代表組成。委員總數應當為單數,其中專家和公眾代表委員人數應當超過委員總數的二分之一。
規劃委員會的具體議事規則由本級人民 *** 另行規定,并報上一級人民 *** 備案。第六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特區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條例,并具體負責市區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其所屬的派出機構和城鄉規劃監督機構,按照規定職責或者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委托實施規劃管理。
南澳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南澳縣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接受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區、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以及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七條 市人民 *** 可以根據特區城鄉規劃管理的實際,對市和區(包括有關產業園區)在城鄉規劃的制定、修改和實施等方面的管理體 *** 出特別規定。第八條 本條例規定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處的城鄉規劃違法行為,在實行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的區域,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查處。第九條 制定、修改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并體現新型城鎮化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海洋功能區規劃、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規劃的要求,合理確定建設規模和建設時序,優先發展公共服務設施和基礎設施,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環境保護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各類專項規劃,涉及土地利用和空間布局的,應當符合城鄉規劃。第十條 制定、修改、實施和監督檢查城鄉規劃,應當建立健全公眾參與制度,聽取公眾意見,依法公開城鄉規劃編制修改、規劃許可和違法建設查處等信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并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規劃要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為社會公眾查詢提供便利。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或者控告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并組織核查、處理。第十二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規劃研究,規范地理信息和城鄉規劃檔案的收集和管理,加強各類城鄉規劃數據庫的建設和管理。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測繪、研究、信息系統建設等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年度預算。村莊規劃編制和管理經費應當在縣級以上人民 *** 預算中安排。第十四條 市人民 *** 根據本條例制定特區的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范(以下簡稱規劃技術規范),作為制定、修改和實施城鄉規劃的技術依據,向社會公布后實施。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和修改第十五條 制定和修改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采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充分聽取專家、公眾的意見。
城鄉規劃涉及區域統籌與城鄉統籌、城市發展目標與空間布局、資源與環境保護、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交通規劃和工程地質環境影響等重大專題事項的,應當組織相關領域的專家進行研究論證。
專家和公眾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的意見,有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依據并與征求意見的規劃事項直接相關的,應當予以采納,并在報送審議、審批的材料中附送意見采納情況及理由。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等級與標準
上傳材料中的掃描件除身份證、出租方產權證之外均須由北京市勘察設計和測繪地理信息管理辦公室申報窗口核驗原件。
(一)申請條件:
首次申請城鄉規劃編制資質企業應提交下列材料:
(1)《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證書申請表》2份(企業法定代表人須在申請表上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對其真實性負責);
(2)《規劃、勘察、設計、測繪資質等行政許可事項申報表》1份及法人委托書1份;
(3)技術人員社保證明《北京市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單位職工繳費信息)》
(4)在《全國規劃編制單位信息系統》中上傳相關材料彩色掃描件:
①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②各項管理制度及質量保證體系文件目錄;
③法人資格證明材料、身份證明、任職文件、學歷證書、職稱證書等;
④《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證書申請表》中所列技術人員的身份證、職稱證書、畢業證書、注冊規劃師資格證書;
⑤《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證書申請表》中所列技術人員及注冊執業人員的聘用合同,技術人員社保證明《北京市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單位職工繳費信息)》,企業繳費憑證(社保繳費發票或銀行轉賬憑證、地方稅務局出具的稅收通用繳款書或完稅證明);
⑥技術裝備和辦公場所證明(自有的:提 *** 權證;租用的:提供出租方產權證復印件及租用合同(協議));
⑦其他需要出具的證明或者資料。
申請晉升資質等級的企業應提交下列材料:
(1)《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證書申請表》2份(企業法定代表人須在申請表上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對其真實性負責);
(2)《規劃、勘察、設計、測繪資質等行政許可事項申報表》1份及法人委托書1份;
(3)技術人員社保證明《北京市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單位職工繳費信息)》;
(4)在《全國規劃編制單位信息系統》中上傳相關材料彩色掃描件:
①首次申請城鄉規劃資質的全部材料;
②企業原資質證書正、副本;
③《城鄉規劃編制資質證書申請表》中所列的規劃編制項目的合同及項目委托方關于項目實施情況的證明材料。
企業更名需重新核定資質的,提供下列材料:
(1)《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證書申請表》2份(企業法定代表人須在申請表上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對其真實性負責);
(2)《規劃、勘察、設計、測繪資質等行政許可事項申報表》1份及法人委托書1份;
(3)《建設工程企業資質證書變更審核表》;
(4)經法人代表簽署的申請更名報告;
(5)工商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變更證明;
(6)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7)資質證書正、副本;
(8)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提供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關于企業名稱變更的批復文件,其它類型企業提供公司股東會決議。
企業因改制、分立、重組、合并等需重新核定資質的需提供下列材料:
(1)《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證書申請表》2份(企業法定代表人須在申請表上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對其真實性負責);
(2)《規劃、勘察、設計、測繪資質等行政許可事項申報表》1份及法人委托書1份;
(3)由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合并、分立、改制情況報告,包括新企業與原企業的產權關系、資本構成及資產負債情況,人員、內部組織機構的分立與合并、城鄉規劃編制資質業績的分割、合并等情況;
(4)首次申請城鄉規劃編制資質的全部材料;
(5)工商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變更證明;
(6)資質證書正、副本;
(7)改制(重組)方案,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批復文件,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或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的決議。
(二)申請條件的依據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2號)
(三)申請方式:書面送達
(四)申請材料和申請書示范文本
《城鄉規劃編制資質申請表》
(五)提示強調:
申請人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孝感市城鄉規劃條例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統籌城鄉建設空間布局,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湖北省城鄉規劃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的制定、實施、修改、監督檢查以及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分為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和縣(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鄉)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條例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鄉)、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在有關城鄉規劃中劃定。第三條 市、縣(市)、鎮(鄉)應當依照本條例編制城市規劃、鎮(鄉)規劃。
市、縣(市)人民 *** 確定需要編制規劃的村莊應當編制村莊規劃,其他村莊根據發展需要編制村莊規劃。中心村、特色示范村、歷史文化名村、傳統村落應當優先編制村莊規劃。
城市規劃區建設用地范圍內的鎮(鄉)、村莊,不單獨編制鎮(鄉)規劃、村莊規劃;鎮(鄉)規劃區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村莊,不單獨編制村莊規劃。第四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協調發展、環境友好、資源節約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合理布局區域的人口、產業、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注重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和傳統風貌,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并符合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第五條 城鄉規劃經依法批準后,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方便公眾查詢。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
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必須嚴格執行,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六條 各級人民 *** 應當根據城鄉規劃工作的需要,加強城鄉規劃管理機構和人員隊伍建設,將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七條 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
市轄區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設置派出機構,按照規定權限負責本轄區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各類開發區(園區)、重點鎮(鄉)根據需要可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設置派出機構,承擔該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鎮(鄉)人民 *** 、街道辦事處按照規定職責承擔本轄區內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八條 市、縣(市)人民 *** 應當設立城鄉規劃委員會。城鄉規劃委員會是本級人民 *** 城鄉規劃工作的議事機構,負責審議城鄉規劃工作中的重大事項,為規劃決策提供依據。城鄉規劃委員會的組成形式和議事制度由本級人民 *** 制定。第九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開展規劃研究,推廣和應用先進技術,創新規劃 *** 和管理手段,加強規劃信息化建設,促進信息資源共建共享,提高城鄉規劃的科技水平和管理效能。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和修改第十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具備勘察、測繪、氣象、地質、水文、交通、環境、文物等基礎資料。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并體現主體功能區規劃的要求。第十一條 規劃區范圍、規劃區內建設用地規模、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農田和綠化用地、環境保護、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以及防災減災等內容,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鎮(鄉)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編制下一層次規劃,不得違背和變更上一層次規劃確定的強制性內容,并應當對上一層次規劃確定的強制性內容作出具體安排。第十二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
規劃編制單位應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并對規劃編制質量負責。第十三條 城鎮體系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鎮(鄉)總體規劃,按照下列規定編制、報批:
(一)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報省人民 *** 審批;
(二)縣級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由縣級市人民 *** 組織編制,經市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省人民 *** 審批;
(三)縣域城鎮體系規劃、縣城市總體規劃由縣人民 *** 組織編制,報市人民 *** 審批;
(四)鎮(鄉)總體規劃由鎮(鄉)人民 *** 組織編制,隸屬于市轄區的,經區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市人民 *** 審批;隸屬于縣(市)的,報縣(市)人民 *** 審批。
城鎮體系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鎮(鄉)總體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鎮(鄉)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報送審批時,應當將審議意見和修改情況一并報送。
安徽省城市規劃管理辦法
《安徽省城市規劃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05年12月29日 *** 第3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王金山
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安徽省城市規劃管理暫行辦法
之一章 總 則
之一條 為提高城市規劃管理水平,規范城市規劃管理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城市規劃管理,是指城市規劃的編制、審批、實施及監督檢查。
第三條 城市規劃應當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遵循城市建設和發展的客觀規律,實行依法管理。
第四條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市、縣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 *** 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規劃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 *** 城市規劃委員會負責審查報本級 *** 和上級 *** 審批的城市規劃草案,本級 *** 規定的重大建設項目的選址方案以及其他需要審查的城市規劃草案。
城市規劃委員會由本級 *** 及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專家和公眾代表組成。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 *** 及其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得違反規定下放城市規劃管理權限。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 *** 及其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城市規劃管理公示制度,促進城市規劃管理的公開、公正和高效。
第八條 市、縣 *** 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市、縣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向上一級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市規劃的編制
第九條 城市規劃按照下列規定組織編制:
(一)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由 *** 組織編制,跨設區的市的城鎮體系規劃由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二)設市城市城鎮體系規劃、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由市 *** 組織編制,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三)縣域城鎮體系規劃、縣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由縣 *** 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縣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第十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遵循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規劃原則,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并采用先進的規劃 *** 和技術手段。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 *** 及其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標投標、多方案比較等方式,擇優確定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城市規劃編制任務。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編制的城市規劃草案,應當經該單位的注冊城市規劃師簽字蓋章,并附具公眾意見、專家評審意見采納情況的報告,方可按照法定程序報批。
第十二條 編制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應當符合上一級城鎮體系規劃的要求。
編制近期建設規劃、城市分區規劃,應當符合所在地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
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符合所在地城市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分區規劃的要求。
第十三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明確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劃定城市水系、綠地、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和文物保護單位等保護范圍的界線。
第十四條 城鎮體系規劃草案、城市總體規劃草案編制完成后,有關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規劃草案公開征求公眾意見,并報請負責審批的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
近期建設規劃草案、城市分區規劃草案、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編制完成后,市、縣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規劃草案公開征求公眾意見,并報請上一級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
近期建設規劃期限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年限相一致。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整已經批準的城市規劃。確需調整的,應當先對原城市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對調整的必要性進行論證,并提出專題報告,報上一級 *** 認定后,方可編制調整方案。
調整城市規劃的強制性內容,應當按照法定程序重新審批。調整城市規劃的.非強制性內容,應當將調整后的城市規劃報城市規劃原審批機關備案。
第三章 城市規劃的審批
第十六條 *** 應當將省域城鎮體系規劃草案,報國務院審批。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跨設區的市的城鎮體系規劃報 *** 審批。
第十七條 設市城市 *** 應當將市域城鎮體系規劃草案、城市總體規劃草案,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后,報 *** 審批;依法須報國務院審批的,經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報 *** 審批或者審查的城市規劃草案及相關材料,及時送省城市規劃委員會成員征求意見,并提請 *** 組織召開省城市規劃委員會會議對規劃草案進行審查。
第十八條 縣 *** 應當將縣域城鎮體系規劃草案、縣 *** 所在地鎮的城市總體規劃草案,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后,報設區的市 *** 審批,并報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設區的市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報本級 *** 審批的規劃草案及相關材料,及時送本級城市規劃委員會成員征求意見,并提請本級 *** 組織召開本級城市規劃委員會會議對規劃草案進行審查。
第十九條 市、縣 *** 上報城鎮體系規劃草案、城市總體規劃草案時,應當附具下列材料:
(一)公眾意見、專家評審意見的采納情況及說明;
(二)本級城市規劃委員會審查意見;
(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查意見。
第二十條 市、縣 *** 批準近期建設規劃后,應當報城市總體規劃審批機關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一條 市、縣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城市分區規劃草案、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報本級 *** 審批,并附具城市規劃委員會的審查意見和專家評審意見、公眾意見的采納情況及說明。
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本級 *** 審批后,報審批城市總體規劃的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市、縣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城市規劃被批準之日起15日內,向社會公告城市規劃的內容,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
依法需要備案的城市規劃,應當自批準之日起7日內報法定機關備案。
第二十三條 依法設立省級以上開發區或者改變其規劃范圍,應當附具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城市規劃審查意見。
調整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保護范圍的,有關市、縣 *** 應當提出專題報告,報 *** 批準。調整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內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范圍,應當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涉及文物保護單位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章 城市規劃的實施
第二十四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應當依法取得縣級以上地方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并按照許可的內容進行建設。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向建設單位提供規劃設計條件,審查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核發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符合城市規劃。
縣級以上地方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分管技術的負責人和負責城市規劃行政許可審核的機構主要負責人,應當具有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負責城市規劃行政許可審查的其他工作人員,應當具備國家和省規定的行政執法資格及崗位執業條件。
第二十六條 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保護范圍內的建設工程的選址和布局,應當由所在地市、縣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征求公眾意見,并報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方可核發選址意見書;涉及文物保護單位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范圍內各類建設工程的規劃審批,實行備案制度。省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范圍內建設工程的規劃審批,報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內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范圍內的建設工程的規劃審批,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西寧市城鄉規劃管理條例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科學統籌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實施和修改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及其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第三條 市、縣(區)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 *** 在市、縣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的管理工作。第四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依據國民經濟發展規劃,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體現地方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保護人文景觀和自然景觀,塑造優美的宜居環境。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優先發展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科學開發和利用地下空間,注重改善城市交通和城市景觀。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并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第五條 市、縣(區)、鄉(鎮)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六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城鄉規劃的制定、實施、修改和監督檢查提出意見和建議,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城鄉規劃要求,向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
市縣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健全相關制度,暢通信息渠道,按照規定提供相關信息,認真研究和吸納公眾意見、建議。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和修改第七條 西寧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經省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縣人民 *** 組織編制,經市人民 *** 審查后,報省人民 *** 審批。
縣域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經縣人民 *** 審查后,報市人民 *** 審批。
鄉、鎮人民 *** 組織編制鄉規劃、村莊規劃,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第八條 市、縣人民 *** 組織編制的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 *** 審查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研究處理情況應當及時報告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鄉、鎮人民 *** 組織編制的鎮總體規劃,在報縣人民 *** 審查前,應當先經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代表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
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牧)民會議或者村(牧)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第九條 西寧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依據城市總體規劃負責編制園區總體規劃,經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人民 *** 審批。第十條 需要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以及新建、改建、擴建的學校、醫院等公共服務機構,由建設單位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報建設項目所在地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批。第十一條 市、縣人民 *** 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的交通、水利、生態環境保護、防災減災、電力、通信、能源等專項規劃,應當與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相銜接。經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市、縣人民 *** 審批。第十二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規劃設計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
城鄉規劃設計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城鄉規劃設計單位在本市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應當在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三條 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規劃的實施情況定期進行評估。規劃評估應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眾意見,評估報告及征求意見情況應當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鎮人民代表大會和原審批機關。
城鄉規劃法》對實施城鄉規劃、建設用地規劃管理制度的法律憑證有什么。
(一)《城鄉規劃法》主要規定了哪些城鄉規劃實施管理制度?
《城鄉規劃法》規定,我國城鎮規劃實施管理實行“一書兩證”(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劃管理制度,我國鄉村規劃管理則實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制度。
具體來說,選址意見書是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審核建設項目選址的法定依據;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是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審核,建設用地符合城鄉規劃要求的法律憑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是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審核,建設工程符合城鄉規劃要求的法律憑證;鄉村規劃許可證是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審核,在集體土地上有關建設工程符合城鄉規劃要求的法律憑證。
(二)在建設項目規劃審批制度上,《城鄉規劃法》與以往的法律法規有什么不同?
隨著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投資體制的改革,現行規劃實施制度也需要作相應調整?!冻青l規劃法》完善了與投資體制、土地管理相協調的建設項目規劃審批制度,保留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工作制度,結合投資體制改革,明確了發放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情形和環節。同時,在充分考慮規劃許可制度與投資體制改革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相銜接的基礎上,對建設工程的種類和管理程序作了區分,按照既要保證規劃實施,又要規范行政權力的原則,完善了有關許可的條件,簡化許可環節。此外,《城鄉規劃法》還對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以及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提出了規劃管理的要求。
(三)《城鄉規劃法》在鄉村規劃建設方面有什么具體規定?
以前“一法一條例”的管理制度,對鄉村規劃的管理非常薄弱,難以滿足農民生產生活需要,農村無序建設和浪費土地情況比較嚴重?!冻青l規劃法》把《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中涉及規劃的部分內容上升為法律,體現了對農村問題的重視程度,有利于指導規范村莊和集鎮的規劃制定,規范農村地區的建設行為。同時,針對農村建設活動規模小,點多面廣、以個人為主等情況,按照既要嚴格規劃管理,又要便民的原則,規定農村建設活動只領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 *** 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 *** 報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是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村建設活動的法律憑證,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屬違法建設。該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 *** 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四)《城鄉規劃法》是如何突出城鄉規劃的公共政策屬性和公共服務職能的?
城鄉規劃的任務是要在城鄉的發展中維持公共生活的空間秩序,對未來的空間利用做出科學合理的安排。這是一項需要就社會、經濟、環境和技術發展等要素進行統籌安排的綜合性工作,既要依照法律進行,又同時兼具政策性特征。
《城鄉規劃法》強調把社會公共利益放在核心位置,它對城鄉規劃基本原則的規定,特別是重視資源節約、環境保護、文化與自然遺產保護等規定,是保障城鄉規劃中社會公共利益基本構成的體現。《城鄉規劃法》對規劃確定的各類公共服務設施用地的保護和對總體規劃中強制性內容的規定,體現了對社會公共利益基本載體的保護。它還明確提出了城市的建設和發展,應當優先安排基礎設施以及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將促進公共財政首先投到基礎設施、公共設施項目中去?!冻青l規劃法》強調“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以及對規劃實施的有關規定,強化了城鄉規劃的公共服務職能,從制度上明確了城鄉規劃作為公共政策對城鄉建設的指導作用。
(五)《城鄉規劃法》對公眾參與機制是如何規定的?
《城鄉規劃法》對貫徹城鄉規劃公開化的原則作出了明確規定,有關城鄉規劃公開化和公眾參與制度的具體措施包括:
一是在規劃的編制過程中,“城鄉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城鄉規劃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意見。公告的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充分考慮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并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采納情況及理由?!保ā冻青l規劃法》第二十六條)
二是在規劃的實施階段,“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確定的鎮人民 *** 應當依法將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予以公布”(《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建設單位變更規劃條件的申請的,“應當及時將依法變更后的規劃條件通報同級土地主管部門并公示” (《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三條)。
三是在修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時,“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定期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眾意見。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鎮人民代表大會和原審批機關提出評估報告并附具征求意見的情況”(《城鄉規劃法》第四十六條)。
四是在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時,“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對修改的必要性進行論證,征求規劃地段內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八條),修改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采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城鄉規劃法》第五十條)。
(六)《城鄉規劃法》對城鄉規劃的修改是如何規定的?
城鄉規劃一經批準就具有法律效力,必須嚴格執行,但是,城鎮化和城鎮發展是一個長期的歷史過程,城鎮體系規劃也是一個動態的發展過程,影響城鄉發展的因素也在不斷發展變化,這就要求城鄉規劃編制機關必須時刻關注規劃的具體實施情況以及城鄉的發展變化,適時對城鄉規劃進行必要的調整和修改。當然,為維護規劃實施的嚴肅性,《城鄉規劃法》對規劃修改條件做了嚴格規定,當出現下列五種情況之一時,可以依法對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進行修改:(一)、上級人民 *** 制定的城鄉規劃發生變更,提出修改規劃要求的;(二)、行政區劃調整確需修改規劃的;(三)、因國務院批準重大建設工程確需修改規劃的;(四)、經評估確需修改規劃的;(五)、城鄉規劃的審批機關認為應當修改規劃的其他情形。同時,《城鄉規劃法》對規劃修改必須遵循的原則和程序以及因規劃修改調整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補償等問題都做出了明確規定。這一系列規定削減了規劃實施過程中修改的隨意性,是規劃決策客觀、公正、民主的有力制度保障措施之一。
另外,對規劃的修改,特別強調了在修改規劃過程中對相關利害關系人的利益保護問題,如《城鄉規劃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對修改的必要性進行論證,征求規劃地段內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并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后,方可編制修改方案”,第五十條規定,“經依法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不得隨意修改;確需修改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采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因修改給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七)《城鄉規劃法》中對違法建設行為的責任追究是如何規定的?
為了有效地遏制違法建筑的建設,《城鄉規劃法》中強調了對不同類型違法建設行為的責任追究,加大了查處力度,使違法者無利可圖,將對惡意違法建設獲取不當利益的行為起到極大的震懾作用。如《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同時,《城鄉規劃法》授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行使強行制止權和 *** 權,對及時消除違法建筑將起到積極的作用。第六十八條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行拆除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