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市城鄉規劃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城鄉規劃的制定、實施、修改、監督檢查以及規劃區內的城鄉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城鄉規劃工作在市人民 *** 統一領導下,實行分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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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規劃主管部門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統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按照法定職責,負責本市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城建、交通、環保、工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相關工作。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公布的城鄉規劃,并有權對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進行檢舉或者控告。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第五條 本市城鄉規劃應當包括: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總體規劃;

(二)縣(市)人民 *** 所在地鎮和其他鎮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

(三)中心城區內分區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

(四)市和縣(市)人民 *** 確定的重要地塊修建性詳細規劃;

(五)城鄉基礎設施、綜合交通設施、公共服務設施、水系、綠化、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環境保護、地下空間開發、防災減災等專項規劃。第六條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應當將規劃區范圍、規劃區內建設用地規模、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以及防災減災等內容,作為城市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將建設用地性質、建設用地的開發強度、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布局和規模、自然生態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地域范圍和管理要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控制要求等作為強制性內容。

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不得違反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強制內容。第七條 本市城鄉規劃按照下列規定組織編制和審批:

(一)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和省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二)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縣人民 *** 組織編制,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后,報市人民 *** 審批,報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后,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三)新民市總體規劃由新民市人民 *** 組織編制,經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和沈陽市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省人民 *** 審批;

(四)鄉規劃由所在鄉人民 *** 組織編制,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報縣(市)人民 *** 審批;

(五)村莊規劃由所在鄉、鎮人民 *** 組織編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報縣(市)人民 *** 審批;

(六)分區規劃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區人民 *** 編制,經市人民 *** 審批,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人民 *** 備案;

(七)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 *** 審批,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人民 *** 備案。縣(市)人民 *** 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縣(市)人民 *** 審批,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市人民 *** 備案。其他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報鎮人民代表大會備案;

(八)重要地塊修建性詳細規劃報本級人民 *** 審定;

(九)專項規劃由有關專業管理部門會同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市和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市和縣(市)人民 *** 審批。第八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任務。

城鄉規劃文件應當附具規劃編制單位的資質證明等要件。第九條 編制城鄉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和對周邊環境有重要影響的其他規劃,應當由有資質的單位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履行審查程序。第十條 城鄉規劃編制過程中,組織編制機關應當采取論證會、座談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業部門和專家的意見,并根據意見對城鄉規劃草案予以修改完善。

城鄉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將城鄉規劃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眾意見。城鄉規劃草案公告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告的時間、地點以及意見征集方式應當在本市有關 *** 網站或者新聞媒體上予以公布。

城鄉規劃批準后,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在有關 *** 網站上對公眾意見的采納情況予以分類答復。

甘肅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的三、內設機構

甘肅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設1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政務工作的綜合協調,組織機關日常工作;承辦文秘檔案、保密保衛、督促檢查、新聞宣傳、政務公開、 *** 、議案提案督辦、重要會議組織等工作;制定機關內部規章制度;負責政務大廳、信息化和外事工作。

(二)法規處。

負責本行業地 *** 規、行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報批和解釋工作;指導建設行業的法制建設、行政執法、行政執法監督、建設工程項目執法稽查及其宣傳教育工作;承辦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行政仲裁案件,參與行政調解工作;負責辦理相關涉法事務。

(三)建設改革與發展處。

擬訂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技術政策和規章;負責研究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并提出擬解決的措施、建議;負責起草綜合性文件;承擔建設行業統計工作。

(四)住房保障處。

擬訂全省城鎮住房制度綜合配套改革政策和住房保障政策并監督執行,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監督實施;擬訂全省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實施方案,以及申請、審批、退出等管理辦法及制度;指導全省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指導和監督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和政策性住房建設工作;組織省屬、中央在甘單位住房制度改革實施工作;承辦中央廉租住房資金安排的有關事項,會同相關部門擬定全省廉租住房補助資金計劃,并對資金計劃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組織建設并管理住房保障對象信息系統。

(五)規劃處。

承擔省 *** 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和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承擔縣城總體規劃和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專項規劃的備案和監督實施;承擔重大建設項目規劃選址工作;承擔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工作;指導全省縣城以上城鎮規劃編制并監督實施;指導城市規劃、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測量及城市雕塑工作;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各環節規劃稽查工作;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區域規劃審查工作;擬訂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標準和管理辦法并監督實施。

(六)建筑業管理處。

負責全省各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及與其相關的材料設備采購的招標投標監督和有形建筑市場管理;擬訂規范建筑市場各方主體的市場行為以及房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招標投標、建設監理、合同管理的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擬訂建筑施工、建筑安裝、建筑制品、建設監理、建筑裝飾等企業的資質標準和管理辦法并監督執行;對省外進甘的施工、監理企業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建設機械的使用管理和施工機械及電梯安裝企業的資質管理工作;負責認定各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 *** 機構的資格;指導企業開拓國外建筑市場,組織協調建筑企業參與國際交流、工程承包和勞務合作等事務。

(七)工程建設管理處。

負責全省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工程開工報告(施工許可證)審批、建設進度協調和工程竣工驗收;負責全省建設工程質量、工程擔保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負責組織 *** 投資項目的竣工驗收和房屋工程、市政基礎設施竣工驗收備案工作;組織或參與重大工程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城鎮危房和報廢工程的認定;參與全省房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重點項目的計劃編制工作。

(八)城市建設處。

負責限額以內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礎設施工程項目立項審批;指導城市供水節水、燃氣、熱力、市政設施、園林綠化、市容環境治理、城市綜合開發、城建執法監察等工作;擬訂全省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政策并指導實施,負責國家級、省級風景名勝區的審查報批和監督管理;組織審核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文物等有關主管部門審核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指導城市垃圾處理、污水處理設施和管網配套建設。擬訂市政公用行業技術標準和市政公用企業資質標準并監督執行;指導城市規劃區內生物多樣性工作;指導城市規劃區內地下水的開發利用與保護;指導全省城建檔案管理工作;負責全省國家園林城市、中國人居獎的評選報批工作;負責全省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利用外資、對外經濟技術合作。

(九)村鎮建設處。

組織全省鎮、鄉、村莊總體規劃和建設規劃的編制與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提出進城定居農民的住房政策建議;指導全省村鎮房屋及公用基礎設施的設計與施工;指導村鎮統一開發、綜合建設、房地產管理和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組織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全省重點鎮(村)建設;參與新農村建設工作。

(十)勘察設計處(省抗震辦公室)。

負責全省勘察設計咨詢行業管理;負責工程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批和管理( *** 投資項目除外);負責建設工程施工圖審查備案;負責擬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的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組織全省工程建設標準和標準設計的編制、審定和推廣;參與全省基本建設項目的論證評估、可行性研究和選址等前期工作;擬訂全省抗震防災規劃和年度計劃并指導實施;負責舊有建筑物的抗震鑒定、加固和新建工程抗震設防管理;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擬訂全省勘察設計咨詢企業資質標準和管理辦法并監督實施,對省外進甘的勘察設計咨詢企業進行監督管理。

(十一)房地產市場管理處。

指導規范房地產市場;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 *** 和開發利用工作;擬定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房地產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地產征收拆遷等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擬訂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房屋中介機構的資質標準和管理辦法并監督執行;組織建設并管理全省房屋權屬信息系統;負責住宅產業現代化與住宅性能認定管理工作;負責省外進甘房地產業企業的備案工作。

(十二)住房公積金監管處。

指導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建立健全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管理等相關制度并監督實施;負責擬訂全省住房公積金發展規劃、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并監督指導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實施;負責對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的監督,管理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受理投訴舉報,會同或協助有關主管部門查處住房公積金監管違紀案件。

(十三)科技教育處(省建筑節能辦公室)。

編制和組織實施行業重點科技發展項目計劃;組織國際科技合作項目的實施及引進項目的消化、吸收和轉化推廣工作;管理行業科技成果;負責建設行業職工繼續教育、崗位培訓工作;組織建設行業職業技能培訓、鑒定和考核定級工作;擬訂全省建筑節能政策、建筑節能規劃、既有建筑節能改造規劃;負責新建建筑實施節能標準的監督管理;負責既有居住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節能改造;指導房屋墻體材料革新工作;指導太陽能等新型能源在建筑工程中的應用;組織實施重大建筑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減排。

(十四)計劃財務處。

編制建設行業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并按規定負責建設項目的審查、審批;組織編制年度投資、技術改造項目計劃及抗震加固、城市和村鎮維護建設補助資金計劃;負責廳各項資金和國有資產管理;負責廳直屬單位和建設系統社團財務活動的監督和審計。

(十五)人事處。

擬訂全省建設行業人才隊伍建設、專業技術職稱標準和執業資格管理政策并指導實施;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勞資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干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干部工作;承辦全省建設系統高級工程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和執業資格考核認定、考試報名及注冊管理工作;負責全省建設系統社團管理工作;負責全省建設行業智力引進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群工作;指導行業精神文明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置。

辦理項目核準時,發改委要求報送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城市規劃意見具體指什么?

指規劃條件不同。對于項目的具體表現形式也不同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備案信息,新址項目參考的是《選址意見》,項目自有土地參考的是《自有土地規劃條件》,各個城市的名稱可能略有不同,這是北京。

請規劃局出具規劃意見,需要到規劃局窗口或網站下載報關單,填寫相關內容,這會告訴需要哪些材料。

項目申請單位應向項目審批機關提交項目申請報告,一式五份。項目申請報告由具有相應工程咨詢資質的機構編制。經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批準的項目,由具有工程咨詢甲級資質的機構編制項目申請報告。

擴展資料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備案信息

注意事項:

項目審批機關進行審批時,涉及其他行業主管部門職能的,應當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有關部門應在收到招標函后7個工作日內向項目審批機關提交書面審查意見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備案信息;逾期未書面答復的,視為同意。

對可能對社會公共利益有重大影響的項目,項目審批機關在進行審批審查時,應當適當征求社會意見。對特別重大項目可實行專家評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