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以下簡稱《城鄉規劃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包括省域城鎮體系規劃、跨行政區域的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第三條 城市、鎮、鄉應當依照《城鄉規劃法》和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城市規劃、鎮規劃和鄉規劃。城市、鎮、鄉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添加微信好友, 獲取更多信息
復制微信號
省、市、縣(含縣級市,下同)人民 *** 確定應當制定村莊規劃的區域,在確定區域內的村莊,應當依法制定村莊規劃。第四條 省、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 *** 應當依法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工作。
省、市、縣有關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城鄉規劃的相關工作。第五條 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應當納入財政預算。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和修改第六條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由省人民 *** 組織編制,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審議后報國務院審批。
跨行政區域的城鎮體系規劃,由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省人民 *** 審批。需要報國務院審批的,由省人民 *** 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審議后報國務院審批。
市域內跨縣、區的城鄉規劃由市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 *** 審批。需要報省人民 *** 審批的,由市人民 *** 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審議后,報省人民 *** 審批。
城市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 *** 組織編制。沈陽市和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經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和省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經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審議后,由城市人民 *** 報省人民 *** 審批。
縣人民 *** 所在地的鎮的總體規劃由縣人民 *** 組織編制,經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審議后報上級人民 *** 審批。
縣人民 *** 所在地的鎮和省人民 *** 確定的鎮的總體規劃批準后應當報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第七條 鄉、鎮人民 *** 組織編制的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代表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
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第八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和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的鎮、鄉、村莊,不再單獨編制規劃,納入城市規劃、鎮規劃和鄉規劃,實行統一規劃和管理。
城市規劃區內的鎮、鄉、村莊和鎮、鄉規劃區內的村莊原則上不另劃規劃區。第九條 城市可以根據總體規劃,編制局部地區的分區規劃,控制和確定不同地段的土地使用性質、居住人口的分布與密度、建設用地的建筑容量等控制指標,以及城市道路系統與對外交通設施、城市河流和綠地系統、文物古跡與風景名勝、城鎮各類工程管線及重要設施的位置和控制范圍。
分區規劃由所在城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由所在城市人民 *** 審批。
分區規劃,應當自批準之日起三十日內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 *** 備案。第十條 城市、縣、鎮人民 *** 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近期建設規劃,并作為編制年度建設計劃的依據。第十一條 有關管理部門會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的交通、水利、電力、電信、郵政、氣象、能源、生態環境保護、人民防空、防災減災、消防、地名命名等涉及空間資源利用的專項規劃,應當符合省域城鎮體系規劃、跨行政區域的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第十二條 各類開發區以及教育、科技園區、旅游度假區等的規劃建設,應當納入城市的統一規劃管理,不得違背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第十三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和名村應當依法編制專門的保護規劃,報省人民 *** 審批。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規劃確定的歷史文化街區,應當依法編制專門的詳細規劃,經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審查后,由所在地市或者縣人民 *** 審批。
安徽省城鄉規劃條例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城鄉規劃的編制經費預算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城鄉規劃的編制經費預算,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分為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條例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城鄉規劃的編制經費預算的建成區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鎮、鄉和村莊,鎮、鄉規劃區范圍內的村莊,不單獨劃定規劃區。第三條 城市和鎮、鄉應當制定城市規劃、鎮規劃和鄉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 *** 確定應當制定村莊規劃的區域。鼓勵其他村莊根據發展需要制定村莊規劃。第四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符合科學發展的要求,遵循城鄉統籌、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注重近期建設與長遠發展相結合,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突出地域特色和傳統風貌,改善人居環境。第五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以及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第六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h級以上人民 *** 應當對編制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給予經費支持。
縣級以上人民 *** 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的需要,在年度預算中安排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經費。第七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第八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加強對城鄉規劃的管理,鼓勵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增強城鄉規劃的科學性,提高城鄉規劃實施及監督管理的效能。
對在城鄉規劃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 *** 及其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 *** 城鄉規劃委員會是本級人民 *** 城鄉規劃決策的議事機構,負責審查本級人民 *** 審批和需要報上級人民 *** 審批的城鄉規劃草案以及需要其審查的其他城鄉規劃草案,并向本級人民 *** 提出審查意見。
城鄉規劃委員會由本級人民 *** 及其相關行政部門負責人、專家和公眾代表組成,其成員由本級人民 *** 聘任。城鄉規劃委員會應當根據本級人民 *** 確定的工作職責,建立健全運作程序和表決方式等工作規程。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其中,設區的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城鄉規劃工作由設區的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統一管理。設區的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按照規定職責承擔有關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縣人民 *** 所在地鎮以外的鎮和鄉人民 *** 依法承擔城鄉規劃管理職責,并確定相關機構或者人員負責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第十一條 制定城鄉規劃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省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
省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制定本省城鄉規劃編制的標準和技術規范,規范和指導全省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指導鎮、鄉人民 *** 組織編制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第十二條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由省人民 *** 組織編制,報國務院審批。
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并由組織編制部門報本級人民 *** 審批。第十三條 城市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 *** 組織編制,報省人民 *** 審批。合肥市和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經省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縣人民 *** 組織編制,報設區的市人民 *** 審批,并報省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其他鎮的總體規劃和鄉規劃、村莊規劃,由鎮、鄉人民 *** 組織編制,報縣級人民 *** 審批,并報設區的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其中,設區的市城市規劃區內的鎮的總體規劃和鄉規劃、村莊規劃,報設區的市人民 *** 審批。
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分別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和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一并編制和審批。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二十年。城市總體規劃還應當根據城市發展的需要,對城市遠景發展做出預測性安排。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法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有關人民 *** 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
第三條 城市和鎮應當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規劃和鎮規劃。城市、鎮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根據本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實可行的原則,確定應當制定鄉規劃、村莊規劃的區域。在確定區域內的鄉、村莊,應當依照本法制定規劃,規劃區內的鄉、村莊建設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鼓勵、指導前款規定以外的區域的鄉、村莊制定和實施鄉規劃、村莊規劃。
第四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在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中合理確定城市、鎮的發展規模、步驟和建設標準。
第五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以及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第六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八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及時公布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并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規劃的要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或者控告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或者控告,應當及時受理并組織核查、處理。
第十條 國家鼓勵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增強城鄉規劃的科學性,提高城鄉規劃實施及監督管理的效能。
第十一條 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昆明市城鄉規劃條例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城鄉規劃的編制經費預算,統籌城鄉空間布局城鄉規劃的編制經費預算,改善人居環境城鄉規劃的編制經費預算,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城鄉規劃的編制經費預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城鄉規劃的編制經費預算,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市城鄉規劃包括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條例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總體規劃和鄉、村莊規劃以及依法制定的其他規劃確定應當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第三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先規劃后建設、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優先的原則,綜合考慮人口、資源因素和生態環境承載能力,保護自然資源、人文資源,突出地方特色,符合防災減災、公共安全的要求,維護公共利益。第四條 城鄉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和滇池保護規劃相銜接,協調各類專項規劃,并符合上一層級的城鄉規劃要求,對城鄉空間環境統一規劃。
城鄉規劃的制定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標準、規范;沒有標準和規范的,由市人民 *** 制定。第五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第六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昆明中心城區規劃管理工作,監督、指導各縣(市、區)的城鄉規劃工作。中心城區的具體范圍由市人民 *** 確定并公布。規劃執法部門負責查處違反城鄉規劃的建設活動。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中心城區內設立派出機構,履行規定的城鄉規劃管理職責。
縣(市)、東川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鄉、鎮人民 *** 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的組織編制、實施、監督和查處工作。鄉、鎮城鄉規劃管理機構受上級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委托,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 *** 其他所屬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第七條 城鄉規劃委員會對城鄉規劃重大事項進行審議。第八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其經費預算不低于上年同級地方財政收入的千分之三。第九條 市、縣(市)、東川區及鄉、鎮人民 ***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的情況,應當每年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報告。第十條 建立自然資源和地理空間數據庫,采用先進科學技術,合理開發利用地上地下空間,創新管理模式,增強城鄉規劃的科學性、前瞻性,提高規劃制定、實施和監督管理的水平和效能。第二章 規劃的制定與修改第十一條 昆明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省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縣級市城市總體規劃由縣級市人民 *** 組織編制,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昆明市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省人民 *** 審批。第十二條 縣、東川區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縣、區人民 *** 組織編制,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后,報市人民 *** 審批。
昆明城市規劃區內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后,報市人民 *** 審批。
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后,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第十三條 產業園區規劃由各產業園區管理部門組織編制。昆明高新技術開發區、昆明經濟技術開發區和昆明滇池旅游度假區的產業園區規劃報市人民 *** 審批。其他省級以上和昆明城市規劃區內的產業園區規劃,經所在地縣級人民 *** 審查后,報市人民 *** 審批。
前款規定以外的產業園區規劃經所在地縣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同級人民 *** 審批。第十四條 行業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城市、鎮的總體規劃,由相應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同級人民 *** 審批。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以下簡稱城鄉規劃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的制定、修改、實施,在規劃區內的建設,以及對歷史文化和自然風貌的保護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是指對一定時期內城鄉土地利用和空間布局以及各項建設的綜合部署。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和特定地區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分為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和城鎮群協調發展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特定地區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條例所稱特定地區,是指經國家或者省人民 *** 批準設置的開發區、產業園區以及其他成片開發地區。第三條 城鄉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并體現主體功能區規劃的要求。
各類專項規劃,涉及土地利用和空間布局的,應當符合城鄉規劃。第四條 鼓勵開展城市設計工作。城市設計應當注重歷史文化和自然風貌的保護,體現嶺南文化和地方特色。第五條 省、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
市轄區、特定地區設立的城鄉規劃管理機構,應當服從城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統一管理。
縣級人民 *** 應當明確鎮人民 *** 辦事機構承擔村鎮規劃建設管理職責。第六條 城鎮體系規劃,城市、鎮、特定地區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經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
省城鄉規劃委員會的產生、任期、議事規則等有關事項由省人民 *** 規定。城市、縣城鄉規劃委員會的產生、任期、議事規則等有關事項由本級人民 *** 規定,并報上一級人民 *** 備案。第七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村莊規劃編制和管理經費應當在縣級以上人民 *** 預算中安排。第八條 省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制定城鄉規劃編制和實施的技術規范,向社會公布后實施。
地級以上市人民 *** 可以根據國家和省的規定制定適用于本行政區域的實施性技術規定,向社會公布后實施。第九條 城鄉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和公正原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城鄉規劃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第十條 省、城市和有條件的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鄉規劃管理信息系統,推進城鄉規劃管理信息共享。
城市、縣和有條件的鎮人民 *** 應當加強城鄉規劃建設檔案館的建設和管理,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查閱城鄉規劃建設檔案提供便利。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和修改第十一條 省人民 *** 根據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
省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省人民 *** 有關部門、地級以上市人民 *** ,根據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組織編制城鎮群協調發展規劃,報省人民 *** 審批。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和城鎮群協調發展規劃用于指導劃定區域內城市、鎮的開發邊界和編制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并確定由省實施規劃監控的區域。第十二條 城市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并依照法定程序報送審批。
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包含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內容。
大、中城市可以在總體規劃的基礎上編制分區規劃,對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以及公共設施、城市基礎設施的配置作出進一步安排,對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提出指導性要求,其規劃期限應當與總體規劃相一致。
分區規劃由城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本級人民 *** 審批。第十三條 縣人民 *** 組織編制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同時對縣域城鎮、村莊的發展布局、資源保護和利用,重大設施布局等作出統籌安排??h人民 *** 組織編制的總體規劃報送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