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具有林業勘測丙級資質的單位

貴州林業勘察設計有限公司林業設計資質管理條例最新,廣西中森林業勘測設計有限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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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于林業生態建設林業設計資質管理條例最新的科技型企業。公司主要從事森林資源規劃設計調查林業設計資質管理條例最新,占用征收林地可行性報告編制,實施方案編制,林業專項核查,林業有害生物防治,風景園林、城鎮綠化設計,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野生動植物、濕地、草地、石漠化、沙化土地調查監測評價,自然保護區、國家公園建設與管理咨詢,生態修復和環境工程咨詢等業務。具有中國林業工程建設協會頒發林業設計資質管理條例最新的林業調查規劃設計丙級資質。

林業資質,這里指的是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其分為甲級,乙級,丙級,丁級四種等級的資質,而如果是初次申請的話,只能從丁級或者丙級資質開始,要想申請甲級或者乙級,只能通過升級才能辦理。

2022-06-16北京提交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

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每年有一次的申請機會林業設計資質管理條例最新,需要準備10個林業人員林業設計資質管理條例最新,5個為初級林業工程師,5個中級林業工程師,半年的社保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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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資格認證管理辦 法

???? 之一條 為規范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管理,提高林業調查規劃設計技術水平及成果質量,依據《國務院關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和改變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管理方式的決定》(國發〔2003〕5號),結合林業行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森林資源、生態狀況等領域調查規劃設計及監測評價活動的單位,應當具備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

? 第三條 國家林業局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專家評審委員會負責對申請單位的資質進行評審。中國林業工程建設協會負責受理申請、核發資質證書等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報國家林業局備案。???

? 第四條 國家林業局負責全國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的監管,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的監管。???

? 第五條 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等級分為甲級、乙級、丙級和丁級。甲級資質分為甲A級、甲B級兩個檔次。資質證書由中國林業工程建設協會核發,并加蓋中國林業工程建設協會印章。????

第六條 持有甲、乙、丙級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的單位,應當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國有森工企業林業局內設的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除外)。國有森工企業林業局內設的林業調查規劃設計持證單位,僅限于本企業施業區范圍內從事林業調查規劃設計業務。持有丁級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證書的單位,只能在所在單位或者所在縣內承擔營造林設計與驗收、采伐作業設計與驗收、簡易經營方案編制等直接為林農或者基層林業單位服務的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工作。????

第七條 甲級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林業設計資質管理條例最新:(一)從事林業調查規劃設計業務不少于10年。(二)注冊資金不低于300萬元(事業單位除外)。(三)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專業設備。(四)專職從事林業調查規劃設計業務的技術人員不少于40人,相關技術人員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于30%,聘用專職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不多于10%。(五)近5年內主持或者獨立承擔下列5個類別以上的林業調查規劃設計業務。1.國家森林資源清查林業設計資質管理條例最新;2.國家林業生態建設重點工程檢查驗收;3.國家級公益林區劃界定;4.國家或者省級林業數表編制;5.國家或者省級的森林災害損失調查評估;6.國家或者省級野生動物、野生植物調查監測;7.國家或者省級濕地資源、荒漠化(沙化、石漠化)土地調查監測;8.國家重點基礎建設項目占用征收林地可行性報告編制;9.國家或者省級林業專項檢(核)查;10.森林資源規劃設計調查;11.制定森林資源調查、監測和評價的相關國家、地方或者行業標準。????

第八條 符合甲級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條件且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可申請甲A級資質,其他的只能申請甲B級資質:(一)從事林業調查規劃設計業務不少于20年。(二)注冊資金不低于500萬元(事業單位除外)。(三)專職從事林業調查規劃設計業務的技術人員不少于80人。(四)近5年內主持或者獨立承擔第七條第(五)款規定的7個類別以上的林業調查規劃設計業務。????

第九條 乙級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一)從事林業調查規劃設計業務應不少于5年。(二)注冊資金不低于150萬元(事業單位除外)。(三)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專業設備。(四)專職從事林業調查規劃設計業務的技術人員不少于15人,相關技術人員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不少于30%,聘用專職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不多于10%。(五)近5年內主持或獨立承擔下列5個類別以上的林業調查規劃設計業務。1.森林資源規劃設計調查;2.省級林業生態建設工程檢查驗收;3.森林分類區劃界定;4.林業數表編制;5.野生動物或者野生植物調查監測;6.濕地資源或者荒漠化(沙化、石漠化)土地調查監測;7.占用征收林地可行性報告編制;8.國家或者省級重點林業生態建設工程實施方案編制;9.制定森林資源調查、監測和評價的相關標準。????

第十條 丙級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一)注冊資金不低于50萬元(事業單位除外)。(二)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專業設備。(三)林業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且從事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工作3年以上的相關技術人員不少于50%,聘用專職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不多于10%。????

第十一條 丁級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有專業技術職稱或者林業(學)相近專業學歷,并從事過林業調查或作業設計工作的人員3人以上。???

第十二條 初次申請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的單位,只能從丁級或者丙級資質開始。????

第十三條 申請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的單位,應當按要求準備單位資格申請表、單位證明材料、人員證明材料、業績證明材料等相關材料,向中國林業工程建設協會申報,由中國林業工程建設協會征求申請單位所在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的意見。國家林業局直屬(中央管理)的企、事業單位可直接向中國林業工程建設協會申報。????

第十四條 中國林業工程建設協會對申報材料審查后,建立技術人員信息管理系統,對技術人員編號入庫,并進行注冊登記,技術人員只能注冊于一個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

第十五條 資質認定按以下程序辦理:(一)中國林業工程建設協會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后,定期提請國家林業局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專家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二)國家林業局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專家評審委員會依據本辦法規定的資質等級標準和有關規定,對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單位的申請進行評審,并簽署意見后提交中國林業工程建設協會。(三)中國林業工程建設協會根據國家林業局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專家評審委員會的評審意見,在國家林業局 *** 網對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初步認定結果進行公示。無異議的核發相應等級的《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證書》。(四)對初步認定結果有異議的,中國林業工程建設協會進行核實。???

第十六條 取得資質兩年后達到上一級(檔)資質條件的單位,可按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提出升級(檔)申請。????

第十七條 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實行定期審核制度。定期審核內容主要為持證單位持證期間開展相關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工作情況,人員、注冊資金變動等情況。

林業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管理辦法全文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下面是我為您精心整理的關于林業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管理辦法全文內容,僅供大家參考。

之一條 為了加強林業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管理,規范項目建設程序和行為,提高項目建設質量和投資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林業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是指使用中央財政預算資金投資的林業固定資產建設項目(以下簡稱林業建設項目)。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林業建設項目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四條 國家林業局建立林業建設項目儲備庫,作為林業建設項目決策和年度計劃安排的重要依據。林業建設項目應當符合相關規劃的要求。

第五條 國家林業局按照中央財政預算資金的投資方向,根據國務院及其有關主管部門規定,制定林業建設項目申報指南。

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林業建設項目申報指南,開展林業建設項目前期工作。

第七條 林業建設項目前期工作包括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初步設計文件以及其他相關的工作。

建設單位開展林業建設項目前期工作,應當按照規定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初步設計文件(項目實施方案)。

使用中央財政預算資金3000萬元以下的林業建設項目,不編制項目建議書;但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第八條 項目建議書應當對林業建設項目的必要性、建設條件、擬建地點和規模、投資估算、資金籌措以及經濟效益、生態效益、社會效益進行初步分析,并附具有關證明文件。

項目建議書的主要內容應當符合林業建設項目項目建議書編制規定的要求。

項目建議書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咨詢單位編制。

第九條 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對林業建設項目在技術和經濟上是否必要、合理、可行以及經濟效益、生態效益、社會效益等進行全面分析論證,合理確定建設內容和規模,并附具有關證明文件。

可行性研究報告的主要內容應當符合林業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規定的要求。

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甲級工程咨詢或者勘察設計單位編制。

第十條 項目初步設計文件應當根據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組織編制。項目初步設計文件應當對各單項工程或者單位工程的建設內容、建設標準、用地規模、主要材料和設備選擇進行說明,并附具設計說明、圖紙、主要設備材料用量表和投資概算等材料。

項目初步設計文件的主要內容應當符合林業建設項目初步設計編制規定的要求。

項目初步設計文件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甲級工程設計單位編制。

單純購置類林業建設項目可以不編制項目初步設計文件,由建設單位根據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直接編制項目實施方案。

第十一條 林業建設項目使用中央財政預算資金3000萬元以上的,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文件按照國務院或者國家發展改革委規定審查、審批;林業建設項目使用中央財政預算資金3000萬元以下的,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由國家林業局審批;林業建設項目使用中央財政預算資金3000萬元以下的,其初步設計文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審批,并報國家林業局備案。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將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審查,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結合國家投資規模,依據相關規劃和項目申報指南,對建設單位報送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予以審查;審查不合格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建設單位;審查合格的,應當及時上報國家林業局。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對審查結果負責。

第十四條 國家林業局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報送的林業建設項目的申報材料的下列內容進行初步審查:

(一)提交的相關文件及附件是否齊全、有效;

(二)是否符合中央財政預算資金的投資方向;

(三)是否符合國務院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相關規劃的要求;

(四)主要建設條件是否具備。

國家林業局應當自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的項目申報材料之日起45日內完成初步審查,并將建設項目初步審查意見反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

初步審查合格的,國家林業局對項目申報材料進行實質審查;初步審查不合格的,國家林業局應當以書面形式將項目申報材料退回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 林業建設項目的實質審查包括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初步設計文件的審查。

第十六條 對于符合規定的林業建設項目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國家林業局應當予以審批,并將批準文件送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依據批復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組織編制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審批,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八條 批復的項目建議書不作為安排中央財政預算資金投資的依據;批復的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初步設計文件是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的依據。

第十九條 自林業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文件批復之日起滿3年,仍未落實中央財政預算資金投資的,批復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失效。

第二十條 經批準的林業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審批文件執行,不得擅自調整和變更。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編制和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

(一)總概算或者主體工程建設規模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百分之十的;

(二)主體工程建設地點發生變更的;

(三)建設單位、建設范圍發生變更的。

因林業建設項目實施條件變化等原因,確需調整部分項目子項的.,在中央財政預算資金投入不變的情況下,建設單位應當提出項目初步設計文件的調整方案,報原審批機關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一條 未經批準,建設單位擅自進行調整并開工實施林業建設項目的,國家林業局不予受理該林業建設項目事后調整審批的申請。

第二十二條 林業建設項目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 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招投標管理。

第二十三條 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中含有監理費的林業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

第二十四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根據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標準、工程設計文件和監理合同等規定,對工程投資、工期和質量等內容進行監督控制。

第二十五條 未經工程監理單位選派的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不得將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并不得撥付工程款,不得提請竣工驗收。

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林業建設項目建成后3個月內編制完成工程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并按照國家林業局《林業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細則》申請竣工驗收。

第二十七條 林業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和建成運營后,縣級以上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建設項目質量、投資效益等進行評價。

第二十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2月底前將上一年度項目執行情況上報國家林業局。執行情況包括林業建設項目申報、儲備、建設進展、資金使用、竣工驗收等內容。

第二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項目定期跟蹤檢查,發現問題及時上報國家林業局。凡不涉及秘密的林業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相關內容和信息予以公開。

第三十條 建設項目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國家林業局應當根據情節輕重采取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暫停撥付中央預算內投資等措施,予以處理。

(一)未按規定履行有關審批程序擅自開工的;

(二)未經批準擅自變更建設地點、提高或者降低建設標準、改變建設內容、擴大或者縮小投資規模的;

(三)工程質量低劣的;

(四)違反財務管理規定,挪用、擠占工程資金的。

第三十一條 由于工程咨詢、勘察、設計單位原因導致建設項目出現嚴重質量問題的,國家林業局應當予以通報,并可以同時公告不再受理該工程咨詢、勘察、設計單位編制的設計文件。國家林業局應當將通報和處理情況抄送有關行業主管部門。

第三十二條 由于工程監理單位原因導致工程質量、進度及投資控制等問題出現的,國家林業局可以建議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對其依法進行查處。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認證要求

林業資質標準

林業資質林業設計資質管理條例最新,這里指的是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林業設計資質管理條例最新,其分為甲級,乙級,丙級,丁級四種等級的資質,而如果是初次申請的話,只能從丁級或者丙級資質開始,要想申請甲級或者乙級,只能通過升級才能辦理,那么話不多說,接下來就為大家詳細介紹林業資質的各等級標準。

一、甲級林業資質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從事林業調查規劃設計業務不少于10年。

(二)注冊資金不低于300萬元(事業單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專業設備。

(四)專職從事林業調查規劃設計業務的技術人員不少于40人,相關技術人員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于30%,聘用專職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不多于10%。

(五)近5年內主持或者獨立承擔下列5個類別以上的林業調查規劃設計業務。

二、乙級林業資質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從事林業調查規劃設計業務應不少于5年。

(二)注冊資金不低于150萬元(事業單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專業設備。

(四)專職從事林業調查規劃設計業務的技術人員不少于15人,相關技術人員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不少于30%,聘用專職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不多于10%。

(五)近5年內主持或獨立承擔下列5個類別以上的林業調查規劃設計業務。

三、丙級林業資質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注冊資金不低于50萬元(事業單位除外)。

(二)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專業設備。

(三)林業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且從事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工作3年以上的相關技術人員不少于50%,聘用專職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不多于10%。

四、丁級林業資質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有專業技術職稱或者林業(學)相近專業學歷,并從事過林業調查或作業設計工作的人員3人以上。

林業資質的甲級,乙級,丙級,丁級四種等級,對應了四種資質標準,從丁級資質到甲級資質,資質要求逐漸提高,申請難度也對應提高。

2018年海口市城鎮園林綠化條例(新修版)

2018年海口市城鎮園林綠化條例(新修版)

海口市城鎮園林綠化條例(修正文本)

之一章總則

之一條為促進城鎮園林綠化事業的發展林業設計資質管理條例最新,改善城鎮生態環境,美化生活環境,建設國家生態園林城市和熱帶濱海花園城市,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和《海南省城鎮園林綠化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城鎮規劃區范圍內園林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市城鎮規劃區范圍內的森林、林木、林地管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林業法律、法規的規定。

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的管理,適用《海口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規定》。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城鎮園林綠化,是指為林業設計資質管理條例最新了改善生態環境,美化生活環境,在城鎮規劃區范圍內植樹、種草、栽花、育苗,興建和保護、管理各類綠地及其設施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城鎮綠地,是指城鎮規劃區范圍內的公園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附屬綠地和其他綠地。

第四條市、區人民 *** 應當將園林綠化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公共綠地建設和養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城鎮園林綠化實行統一規劃,分級建設、保護和管理。

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鎮規劃區范圍內的園林綠化工作。

市園林綠化管理機構根據本條例和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授權,承擔本市城鎮規劃區范圍內園林綠化的具體工作。

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在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下,負責本轄區職責范圍內的園林綠化工作。區園林綠化管理機構根據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授權,承擔本轄區園林綠化的具體工作。

在城鎮規劃區范圍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綠化工作,依照其規定執行。

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全民義務植樹和經常性綠化的組織工作。

發改、財政、規劃、林業、土地、建設、水務、交通、旅游、民政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做好城鎮園林綠化工作。

第六條城鎮園林綠化應當堅持生態、景觀、文化統一協調和節約資源的原則,合理布局,達到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相統一。

城鎮園林綠化應當充分利用本市熱帶濱海資源和歷史文化遺址等自然、人文條件,突出以省樹椰子樹和省花三角梅為基調的熱帶濱海植物景觀,形成以遮蔭喬木為主體、多種植物合理配置的種植結構,營造多樣化的園林綠化景觀。

第七條城鎮園林綠化應當加強科學研究,保護植物多樣性,鼓勵選育(種)適應本市自然條件的植物,推廣生物防治病蟲害技術,提高園林綠化的科技和藝術水平。

第八條單位和有勞動能力的適齡公民應當積極參加全民義務植樹活動,履行綠化城鎮和保護綠化的義務。

鼓勵單位和個人積極參與創建園林單位和優質園林工程活動,推動城鎮園林綠化事業的發展。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自建、捐贈(資)、認養、植樹紀念等形式,參與園林綠化的建設、保護和管理。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的公園綠地,可以根據其意愿命名,捐資、認養、植樹紀念的林木,可以設置標志牌。

鼓勵居民在其私人庭院內植樹種草,綠化環境。城鎮居民在其私人庭院內植樹,可以自主選擇、更新樹種,但不得危及公共安全和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損毀樹木、破壞綠地及綠化設施的行為進行舉報和制止。

在城鎮園林綠化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區人民 *** 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規劃和建設

第九條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安排與城市性質、規模和發展需要相適應的綠化用地面積。

第十條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綠地系統規劃,經市人民 *** 批準后實施,并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綠地系統規劃應當明確本市園林綠化目標、規劃布局、各類綠地的面積和控制原則,重點加強道路和鐵路兩側、海邊、江(河)邊、湖邊及城區周邊綠化帶的建設;預留服務半徑500米、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園綠地。

本市綠地指標應當達到或超過《國家生態園林城市標準》的各項標準。其中,城市建成區綠地率不得低于38%,綠化覆蓋率不得低于45%,人均公園綠地面積不得低于12平方米,生產綠地面積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區總面積的2%。

綠地系統規劃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規劃編制單位進行編制。報批前,應當組織專家評審,并向社會公示,廣泛聽取社會各界意見。

第十一條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綠地系統規劃,對已建成的城市綠地和規劃確定的公園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附屬綠地、其他綠地和城市主要道路、鐵路、公路、江河湖泊管理范圍沿線綠地以及其他景觀、生態保護需要控制的區域,劃定各類綠地范圍的控制線(以下簡稱綠線)。依法劃定的綠線應當向社會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綠線內的用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得進行與園林綠化不相關的建設。

本市城市綠線的管理,按照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市、區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組織編制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根據城鎮總體規劃,按照不同用地的類別,規定綠地率控制指標。

(刪除第二款)

市、區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對建設項目設計方案的綠地率指標進行審查。

第十三條新建建設項目的綠地率,應當達到下列標準林業設計資質管理條例最新

(一)市政公用設施齊全、布局完整、環境良好、以低層住宅為主的一類居住用地不得低于45%;市政公用設施齊全、布局完整、環境較好,以中高層住宅為主的二類居住用地不得低于40%;

(二)旅游度假酒店不得低于45%;

(三)工業園區不得低于20%;

(四)城鎮主干道綠地率不得低于30%,次干道不得低于20%;

(五)其他新建建設項目的綠地率按照《海南省城鎮園林綠化條例》的規定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規定的指標執行。

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的綠地率可以比照前款規定的綠地率標準降低5%。

第十四條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綠地率標準審批建設工程項目。

下列建設工程項目綠地率無法達到規定標準又確需進行建設的,經批準可適當降低綠地率,但不得低于標準的80%:

(一)棚戶區改造工程項目;

(二) *** 保障性住房工程項目;

(三)學校、醫院等公共服務工程項目;

(四)其他有特殊原因確需降低綠地率進行建設的工程項目。

(刪除第三款)

建設工程項目綠地率比規定標準降低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應當及時函告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市、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覆蓋全市的園林綠化管理信息化系統,實施綠地數據的動態管理,現有城鎮綠地和規劃綠地的數據庫應當向社會開放,方便單位和個人查詢。

土地、規劃、住建、城管、林業、交通運輸、水務等有關部門應當向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城市園林綠化相關信息,充分發揮信息化管理對城市園林綠化的監測和監控作用。

第十六條市園林綠化管理機構應當會同規劃、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劃定專門的區域,作為紀念林、志愿林等林木的種植場所,并會同旅游、民政等主管部門組織市民、游客或者單位種植紀念樹、志愿樹以及捐贈、認養等活動。市園林綠化管理機構對市民、游客或單位種植的紀念樹、志愿樹以及捐贈、認養的樹木應當加強養護和管理,并可以根據種植者的意愿設置標志牌。

市民、游客也可以自行到有關管理機構劃定的專門區域種植紀念樹或志愿樹,并設置標志牌。

第十七條城鎮園林綠化建設項目,應當選用適合本地自然條件的植物,采用本地喬木樹種的比例應當占該項目綠地喬木樹種總量的70%以上;喬灌木覆蓋率應當占綠地總面積的70%以上,其中喬木覆蓋率不低于60%。

城鎮行道樹應當選用遮蔭效果良好,抗風性、抗病性、抗旱性強,胸徑不小于10厘米的樹種。人行道的喬木覆蓋率不得低于80%。

地面停車場的喬木覆蓋率不得低于70%。

街道綠化建設應當注重遮蔭防塵、減弱噪聲、裝飾街景、美化市容。沿海及河岸邊應當營造綠化防護林帶或風景林帶,注重防風、防潮、防汛和防止水土流失。

第十八條在確保建筑安全和公共安全的條件下,鼓勵建設綠蔭停車場,發展垂直綠化、屋頂綠化、橋梁綠化等多種形式的立體綠化。立體綠化和綠蔭停車場的面積可折算建設項目的綠地面積,具體折算辦法按照省人民 *** 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從事城鎮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施工、監理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和資格證書,接受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檢查。

城鎮園林綠化規劃設計、園林綠化工程施工,應當委托持有相應資格證書的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承擔。

第二十條各類建設項目附屬的綠化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規劃、同時設計、同時施工。

市、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園林綠化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在建綠化工程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違反設計的建設行為。

第二十一條各類建設項目附屬的綠化工程竣工后,組織該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單位,應當通知市、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參加驗收。建設單位應當在驗收合格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將建設項目附屬的綠化工程的竣工驗收資料報送市、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章保護和管理

第二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城鎮綠地和綠化規劃用地的使用性質,不得改變綠化規劃用地的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建成的綠地不得擅自改變綠地用途。

第二十三條禁止非法占用城鎮綠地,已被占用的應當限期歸還。

第二十四條因城鎮建設或者其它特殊需要臨時占用城鎮綠地的,應當經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臨時用地審批手續。臨時占用期滿后,占用單位應當及時清場退地并恢復原狀。臨時占用綠地造成植物和設施損壞的,臨時占用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臨時占用綠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確因建設需要延長的,應當辦理延期手續,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五條申請臨時占用城鎮綠地的,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審批:

(一)臨時占用城鎮綠地2000平方米以下的,由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批準,并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臨時占用城鎮綠地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的,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做出審批意見,報市人民 *** 批準,并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嚴格限制移植樹木。因城市建設需要或者嚴重影響居住安全確需移植樹木的,應當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報經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前,應當將移植原因和株數在移植現場公示,接受公眾監督;現場公示的時間,應當不少于5個工作日;必要時,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或者召開聽證會,聽取社會公眾意見。

移植樹木應當按照有關技術規范操作,加強養護管理,確保樹木成活。

第二十七條申請移植公園綠地內的樹木、市政行道樹以及單位附屬綠地范圍內的樹木的,按照下列規定審批:

(一)一處一次移植100株以下的,由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批準,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一處一次移植100株以上(含100株)的,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做出審批意見,報市人民 *** 批準,并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嚴格限制砍伐樹木。樹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準可以砍伐:

(一)已經死亡的;

(二)危及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的;

(三)妨礙交通或者危及市政及其他設施安全的;

(四)發生檢疫性病蟲害或者其他嚴重病蟲害的;

(五)因撫育或者更新改造需要且無移植價值的;

(六)建設工程項目用地范圍內無法保留且無移植價值的;

(七)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二十九條申請砍伐樹木的,按照下列規定審批:

(一)一處一次砍伐50株以下的,由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批準;

(二)一處一次砍伐50株以上(含50株),100株以下的,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做出審批意見,報市人民 *** 批準,并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三)一處一次砍伐100株以上(含100株)的,由市人民 *** 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或報批前,應當將砍伐原因和株數在砍伐現場公示,接受公眾監督;現場公示的時間,應當不少于5個工作日;必要時,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或者召開聽證會,聽取社會公眾意見。

第三十條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內的樹木、綠地以及綠化設施等進行嚴格保護,不得損壞。

第三十一條禁止下列損壞城鎮園林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

(一)偷盜、踐踏、損毀樹木花草;

(二)擅自在樹木上張貼廣告、懸掛物品、拉設管線、包裹裝飾等;

(三)在綠地、樹池內傾倒垃圾、有害廢渣廢水、油類或者堆放雜物;

(四)擅自在綠地內建設建筑物和構筑物;

(五)在綠地內取土或者焚燒;

(六)違反規劃在綠地內設置各類攤點;

(七)損壞噴灌、座凳、雕塑、護欄等園林綠化設施及綠地內的其他附屬設施;

(八)在綠地上停放車輛;

(九)在綠地和道路兩側綠化帶內遛狗、飼養家畜家禽、私囤苗木、種植蔬菜及其他農作物;

(十)其他危害綠化或者綠化設施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新增)市、區園林綠化管理機構應當制定臺風應急預案,落實防風措施,加強臺風防御工作和臺風后園林綠化修復工作,防止和減輕臺風對園林綠化的損害。

第三十三條居住區內的樹木生長影響居民采光、通風和居住安全,居民提出修剪請求的,綠地養護管理單位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組織修剪。

電力、電訊、建筑、煤氣、市政、交通等管理部門因施工、維護管線安全使用或者保證道路交通安全等原因需要修剪樹木的,可以向市園林綠化管理機構或者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修剪請求,市園林綠化管理機構或者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組織修剪。

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樹木傾倒危及公共安全的,有關單位可以先行修剪樹木或者采取其他處理措施,但應當在24小時內向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綠地養護管理單位報告。采取砍伐、移植處理措施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向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補辦審批手續。

第三十四條綠地養護管理按照下列規定分工負責:

(一) *** 投資或者發動群眾義務勞動建設的城鎮各類綠地,由市、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負責養護管理;

(二)單位或者個人投資建設的綠地,由單位或者個人負責養護管理;

(三)新建居住區的綠地,由業主或者業主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負責養護管理;

(四)居民、村民在自家庭院種植的樹木花草,歸種植人所有,并由其養護管理;

(五)樹木權屬有協議的,按照協議執行。

前款規定以外的綠地,由市、區人民 *** 依法確定養護管理單位。

第三十五條(刪除之一款)

綠地建設和養護責任單位應當按照城鎮綠化建設和養護管理技術規范進行建設和養護管理。植物受損或死亡的,由養護責任人及時修護、補種或者更換。

第三十六條市、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和綠地養護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強對城鎮綠化的養護、檢查、監督和管理,保持樹木花草繁茂和綠化設施完好。

第三十七條(新增)市、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園林綠化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監督和管理,建立園林綠化企業誠信管理制度,對違法的企業或者個人進行失信懲戒,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建設工程項目竣工驗收時未達到核定的綠化標準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達到核定綠化標準的,按照不足綠地面積處以每平方米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取得相應資質,擅自從事園林綠化設計、施工和監理的,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設計、施工和監理,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出租、出借、出賣資質證書的,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或者提請吊銷其資質證書。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建設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報送竣工驗收資料的,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補報;逾期不補報的,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擅自改變綠地使用性質的,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退出,恢復綠化用地,并按每平方米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不能恢復綠化用地,或者造成綠化功能損失的,除賠償損失外,處以實際損失價值3倍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非法占用城鎮綠地的,或者雖經批準臨時占用綠地但逾期未退還的,責令限期退還,恢復原狀,并按照臨時占用綠地面積處每日每平方米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

(二)損毀、破壞城鎮綠地的,除賠償損失外,并處以損失價值3倍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擅自移植樹木的,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處以該樹木價值3倍的罰款;造成移植樹木死亡的,處以該樹木價值4倍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擅自砍伐樹木的,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處以該樹木價值5倍的罰款,并在原地補種保活相同數量的樹木。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侵害;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并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踐踏、損毀樹木花草的,處以該樹木花草價值3倍的罰款;

(二)偷盜樹木花草的,處以該樹木花草價值3倍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三)擅自在樹木上張貼廣告、懸掛物品、拉設管線、包裹裝飾的,責令自行摘除或改正,擅自在樹木上張貼廣告的',每處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擅自在樹木上懸掛物品、拉設管線、包裹裝飾的,處6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罰款;

(四)在綠地、樹池內傾倒垃圾、有害廢渣廢水、油類或者堆放雜物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五)在綠地內擅自建設建筑物和構筑物的,由有關執法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恢復綠地,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并按處理違建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和 *** ;

(六)在綠地內取土或者焚燒的,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七)違反規劃在綠地內設置各類攤點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八)在綠地上停放車輛,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九)在綠地和道路兩側綠化帶內遛狗、私囤苗木、種植蔬菜及其他農作物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屢教不改的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十)損壞城鎮園林綠化設施及綠地內的其他附屬設施的,處以該設施價值3倍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擅自修剪樹木的,或者未在規定時間內向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綠地養護管理單位報告的,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可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采取砍伐、移植處理措施未按照規定補辦審批手續的,按照本條例擅自砍伐、移植樹木的規定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綠地植物受損或死亡,建設和養護責任人未及時修護、補種或者更換的,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故意破壞城鎮園林綠化及其設施,或者拒絕、阻礙、圍攻、毆打園林綠化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未組織編制綠地系統規劃的,或者未將綠地系統規劃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由市人民 *** 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有關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園林綠化管理機構、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區人民 *** 或者監察機關依據職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劃定和管理本市城市綠線的;

(二)超越職權或者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核發行政許可證的;

(三)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核發行政許可證的;

(四)在批準移植、砍伐樹木前未按照規定在現場公示原因和數量的;

(五)對應當進行招投標的園林綠化工程未依法進行招投標,或者對招投標活動非法干預、影響評標過程及結果的;

(六)對在建的綠化工程未加強監督檢查,未及時糾正違反設計的建設行為的;

(七)未做好臺風應急預案、臺風后園林綠化修復工作的;

(八)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依法處理的;

(九)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

(十)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五十一條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審批建設項目的,由所在單位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條例所稱綠化覆蓋率,是指綠化覆蓋面積占城鎮面積的比率。

第五十三條本條例所稱城市建成區綠地率,是指城市建成區各類綠地(含公園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附屬綠地、其他綠地等五類)總面積占城市建成區面積的比率;建設項目綠地率是指該項目的綠地面積占該項目總用地面積的比率。

本條例所稱綠地的含義:

(一)公園綠地:指向公眾開放,以游憩為主要功能,兼具生態、美化、防災等作用的綠地。包括公園、動物園、植物園、歷史名園、游園、陵園、綠化廣場、街旁綠地、河岸綠地等;

(二)生產綠地:指為園林綠化提供苗木、花草、種子的苗圃用地;

(三)防護綠地:指用于衛生、隔離、安全、護堤、護岸、護路及城市環境保護等防護目的的綠地。包括衛生隔離帶、道路防護綠地、城市高壓走廊綠帶、防風林、城市組團隔離帶等;

(四)附屬綠地:城市建設用地中綠地之外各類用地中的附屬綠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工業用地、倉儲用地、對外交通用地、道路廣場用地、市政設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綠地;

(五)其他綠地:對城市生態環境質量、居民休閑生活、城市景觀和生物多樣性保護有直接影響的綠地。包括風景名勝區、水源保護區、郊野公園、森林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林地、城市綠化隔離帶、野生動植物園、濕地、垃圾填埋場恢復綠地等。

第五十四條本條例具體應用問題由市人民 *** 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本條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