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注冊林業資詢評估證書

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規定財企[2006]5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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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來源:主站 發布日期:2013-08-21

之一章 總 則

之一條 為加強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管理工作放開林業資質證書,規范森林資源資產評估行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資產評估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91號)、《 *** 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中發[2003]9號)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指森林資源資產,包括森林、林木、林地、森林景觀資產以及與森林資源相關的其他資產。

第四條 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是指評估人員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資產評估準則,在評估基準日,對特定目的和條件下的森林資源資產價值進行分析、估算,并發表專業意見的行為和過程。

第五條 國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

東北、內蒙古重點國有林區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核準或授權核準。

其他地區國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項目,涉及國家重點公益林的,實行核準制,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核準或授權核準。對其他國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或備案制,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規定。對其中實行核準制的評估項目,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核準或授權核準。

第六條 非國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項目涉及國家重點公益林的,實行核準制,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核準或授權核準。其他評估項目是否實行備案制,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決定。

第七條 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工作,由財政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八條 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的具體操作程序和 *** ,遵照資產評估準則及相關技術規范的要求執行。

第二章 評估范圍

第九條 國有森林資源資產占有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評估:

(一)森林資源資產 *** 、置換;

(二)森林資源資產出資進行中外合資或者合作;

(三)森林資源資產出資進行股份經營或者聯營;

(四)森林資源資產從事租賃經營;

(五)森林資源資產抵押貸款、擔保或償還債務;

(六)收購非國有森林資源資產;

(七)涉及森林資源資產訴訟;

(八)法律、法規規定需要進行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非國有森林資源資產是否進行資產評估,由當事人自行決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森林資源資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根據需要進行評估:

(一)因自然災害造成森林資源資產損失的;

(二)盜伐、濫伐、亂批濫占林地人為造成森林資源資產損失的;

(三)占有單位要求評估的。

第三章 評估機構和人員

第十二條 從事國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業務的資產評估機構,應具有財政部門頒發的資產評估資格,并有2名以上(含2名)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專家參加,方可開展國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業務。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專家由國家林業局與中國資產評估協會共同評審認定。經認定的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專家進入專家庫,并向社會公布。

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報告,須經2名注冊資產評估師與2名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專家共同簽字方能有效。簽字的注冊資產評估師與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專家應對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報告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三條 非國有森林資源資產的評估,按照抵押貸款的有關規定,凡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銀行抵押貸款項目,應委托財政部門頒發資產評估資格的機構進行評估;金額在100萬元以下的銀行抵押貸款項目,可委托財政部門頒發資產評估資格的機構評估或由林業部門管理的具有丙級以上(含丙級)資質的森林資源調查規劃設計、林業科研教學等單位提供評估咨詢服務,出具評估咨詢報告。

上述森林資源調查規劃設計,林業科研教學單位提供評估服務的人員須參加國家林業局與中國資產評估協會共同組織的培訓及后續教育。

第十四條 資產評估機構和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專家從事評估業務應當遵守保密原則,保持獨立性。與評估當事人或者相關經濟事項有利害關系的,不得參與該項評估業務。

第四章 核準與備案

第十五條 凡需核準的國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項目,占有單位在評估前應按照行政隸屬關系,經上級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由審核部門向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報告下列有關事項。

(一)評估項目的審核情況;

(二)評估基準日的選擇情況;

(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范圍的確定情況;

(四)森林資源資產實物量清單;

(五)選擇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機構的條件、范圍、程序及擬選定機構的資質;

(六)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的時間進度安排情況。

第十六條 國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項目的核準工作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國有森林資源資產占有單位收到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后應按照隸屬關系,報上級林業主管部門初審,經初審同意后,由審核部門在評估報告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向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提出核準申請。

(二)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收到核準申請后,對符合核準要求的,及時組織有關專家和單位審核,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評估報告的核準;對不符合核準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十七條 國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的申請應包括下列文件材料:

(一)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申請文件;

(二)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申請表(附表1);

(三)評估項目批準文件或有效材料;

(四)與所評估項目有關的林權證和權屬變更的相關證明;

(五)資產評估機構、簽字注冊資產評估師和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專家資質證明;

(六)資產評估機構聘請核查機構對占有單位提供的森林資源資產實物量進行核查的,應提供核查機構資質證明;

(七)資產評估機構提交的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報告和核查報告;

(八)資產評估各當事方的相關承諾函;

(九)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八條 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受理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申請后,應當對下列事項進行審核:

(一)資產評估項目是否獲得批準;

(二)資產評估機構是否具備相應評估資質;

(三)評估人員是否具備相應資質;

(四)評估基準日的選擇是否適當,評估結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五)資產評估范圍與項目批準文件確定的范圍是否一致;

(六)評估依據是否適當;

(七)占有單位是否就所提供的資產權屬證明文件、財務會計資料及生產經營管理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諾;

(八)評估過程是否符合相關評估準則的規定。

第十九條 評估項目的備案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國有森林資源資產占有單位收到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后,應在評估報告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將備案材料報送上級林業主管部門;

(二)上級林業主管部門收到占有單位報送的備案材料后,對材料齊全的,應在20個工作日內辦理備案手續;對材料不全的,待占有單位或評估機構補充完善有關材料后予以辦理。

第二十條 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項目備案需報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資產評估項目備案申請表(附表2);

(二)資產評估報告和核查報告;

(三)評估項目的批準文件或有關證明材料;

(四)與所評估項目有關的林權證和權屬變更的相關證明;

(五)其他有關材料。

第二十一條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受理資產評估項目備案申請后,應當對下列事項進行審核:

(一)資產評估項目是否獲得批準或相關證明;

(二)資產評估范圍與評估項目確定的資產范圍是否一致;

(三)評估基準日的選擇是否適當,評估結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評估程序是否符合相關評估準則的規定;

(四)占有單位是否就所提供的森林資源資產清單、資產權屬證明文件等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諾。

第二十二條 經核準或備案的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結果有效期為自評估基準日

起1年。

第二十三條 國有森林資源資產占有單位在進行與資產評估相應的經濟行為時,應當以核準或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為作價參考依據。在產權交易過程中,當交易價低于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暫停交易,在獲得產權 *** 批準機構同意后方可繼續交易。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省級財政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國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工作的監督檢查工作,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方式對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項目情況進行抽查。

第二十五條 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度終放開林業資質證書了30個工作日內將本省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項目的核準、備案情況及檢查結果報國家林業局。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可根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實際情況,依據本規定制訂實施細則或操作辦法,報財政部和國家林業局備案。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由財政部、國家林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原林業部和原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發布的《關于森林資源資產產權變動有關問題的規范意見(試行)的通知》(林財字〔1995〕67號)和《關于加強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管理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國資辦發〔1997〕16號)同時廢止。

相關附件:

刑事案件林業鑒定機構資質要求

具有丙級,證書有效期。刑事案件林業鑒定機構資質要求,

1、須具有林業調查規劃設計丙級以上資質。

2、資質證書須在有效期內。

林業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

之一條 為了規范林業行政執法行為,確認林業行政執法資格,加強對林業行政執法證件的管理,保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林業行政執法人員依法行使職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林業行政執法證件的申領、發放和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委托的組織的林業行政執法人員,在林業行政執法活動中,應當持有并按規定出示《林業行政執法證》。

林業行政執法人員是指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委托的組織中,按照業務分工,具有林業行政執法職能機構的執法工作人員和分管的行政負責人。

陸生野生動物和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法定權限內委托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第四條 《林業行政執法證》是從事林業行政執法活動的統一有效證件,由林業部統一制定。實行統一管理,分級發放的原則,按統一格式,分別標明林業行政執法的執法范圍和種類。第五條 部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執法人員的《林業行政執法證》由林業部法制工作機構統一發放;地州級以下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執法人員的《林業行政執法證》由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法制工作機構組織發放,林業部負責監督。

發證機關必須嚴格控制證件的發放,加強證件的管理。第六條 《林業行政執法證》的持證者除必須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林業行政執法人員必須是在崗直接從事林業行政執法工作的人員;

(二)經過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資格性崗位培訓,取得《崗位培訓合格證書》;

(三)經過林業行政執法資格性培訓,考試考核合格;

(四)遵紀守法、秉公執法、清正廉潔;

(五)身體健康、作風正派、責任心強。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人員,登記造冊,持花名冊和有關證明材料,經逐級審核后,向發證機關申請辦理《林業行政執法證》。第八條 申領《林業行政執法證》前,應當對林業行政執法人員進行培訓。

部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執法人員的執法資格性培訓,由林業部統一組織;地州級以下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執法人員的執法資格性培訓由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

培訓應當使用林業部編制的教學計劃、教學大綱和教材。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林業部制定的教學計劃、教學大綱和教材,結合地方性法規和地方 *** 規章的規定編寫培訓輔導教材。第九條 《林業行政執法證》實行一人一證制度。持證人員必須按照證件中規定的執法范圍和種類從事林業行政執法活動,不得轉借他人。第十條 《林業行政執法證》實行每二年審查注冊制度,持證人員所在機關應當根據發證機關的要求,將證件報送注冊。經審查不合格的林業行政執法人員,發證機關不予注冊,取消林業行政執法資格并及時收回證件。

到期未經審查注冊的《林業行政執法證》,自行失效。第十一條 《林業行政執法證》如有遺失或者損毀,應當及時向發證機關報失,經發證機關審核并聲明作廢,待一個月確認無誤后,可以補發。持證人員離開林業行政執法崗位,所在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收回其《林業行政執法證》,并及時上交發證機關。第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輕微的,發證機關有權督促違法人員所在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暫扣執法證件;情節嚴重、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并由發證機關及時收回違法人員的《林業行政執法證》;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越職權或者非公務活動使用《林業行政執法證》;

(二)使用偽造或者冒用《林業行政執法證》;

(三)以欺騙等手段騙取《林業行政執法證》;

(四)偽造《林業行政執法證》;

(五)利用《林業行政執法證》以權謀私、違法亂紀;

(六)其他違反證件管理的行為。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中的有關規定,無權發放或者擅自亂發《林業行政執法證》,其行為無效,上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法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證書丙級可以開銀行賬戶嗎

可以。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證書丙級可以開銀行賬戶。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等級分為甲級、乙級、丙級和丁級。甲級資質分為甲A級、甲B級兩個檔次。資質證書由中國林業工程建設協會核發放開林業資質證書,并加蓋中國林業工程建設協會印章。持有甲、乙、丙級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放開林業資質證書的單位放開林業資質證書,應當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放開林業資質證書的企業、事業單位。國有森工企業林業局內設的林業調查規劃設計持證單位放開林業資質證書,僅限于本企業施業區范圍內從事林業調查規劃設計業務。

關于林業行業森林資源資產評估資質-2

林業局系統評選出來放開林業資質證書的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專家沒有森林評估資格證書和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

放開林業資質證書他們的簽字沒有有行政許可法所授予的權利!最多屬于一個咨詢報告!

2022-04-13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組織資質相關科普

? ? ? ? ?林業有害資質證書指防治組織符合林業有害生物防治行業規定的,證明自身從事林業有害生物監測、預防和除治作業等能力的資格證明。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組織資質分為甲級、乙級、丙級三個等級,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授權的技術機構認定。

(1)甲級防治組織具備以下條件:

1、持有法人營業執照或法人證書;

2、取得乙級資質后從事林業有害生物防治 3 年以上;

3、具有 5 年以上從事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經歷的林業中、高級技術人員不少于 5 名,其中林

業高級技術人員 2 名以上;

3、具有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員 30 名以上,其中中級及以上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員不少于 15 人,且

高級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員不少于 5 人;

4、具備電腦、照相機、生物顯微鏡、解剖鏡、手持全球定位儀、除治作業器械、防治作業車輛、

藥械倉庫等林業有害生物調查、監測、取樣和防治的技術裝備及場所

5、近3年以來,平均每年承擔完成松材線蟲病、薇甘菊等重大林業有害生物防治項目1

項以上,或單項資金100萬元以上的項目1項以上。

(2)乙級防治組織應具備以下條件:

1、持有法人營業執照或法人證書;

2、取得丙級資質后從事林業有害生物防治 2 年以上;

3、具有 3 年以上從事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經歷的林業中、高級技術人員不少于 2 名,其中林

業高級技術人員 1 名以上;

4、具有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員 15 名以上,其中中級及以上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員不少于 7 人,且高

級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員不少于 2 人;

5、具備電腦、照相機、生物顯微鏡、解剖鏡、手持全球定位儀、除治作業器械、防治作業車輛

等林業有害生物調查、監測、取樣和防治的技術裝備;

6、近2年以來,平均每年承擔完成松材線蟲病、薇甘菊等重大林業有害生物防治項目1

項以上

(3)丙級防治組織應具備以下條件:

1、持有法人營業執照或法人證書;

2、具有從事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經歷的林業中級技術人員 1 名以上;

3、具有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員 5 名以上,其中中級及以上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員不少于 1 名;

4、具備電腦、照相機、手持全球定位儀、除治作業器械、防治作業車輛等林業有害生物調查、

監測、取樣和防治的技術裝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