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國務院《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植物檢疫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森林病蟲害防治貫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誰經營、誰防治的責任制度。第三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加強對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建立健全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體系,組織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依靠科學,群防群治,做好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工作。第四條 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工作,其所屬的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機構負責具體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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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林業工作站負責組織本轄區內森林經營單位和個人進行森林病蟲害情況調查和防治工作。

國有林業管理機構負責其經營管理范圍內的森林病蟲害情況調查和防治工作。第五條 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方面的法律法規;

(二)組織、指導、監督本轄區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

(三)建立健全森林病蟲害監測預警體系,發布森林病蟲害信息,制定應急除治預案;

(四)組織森林植物疫情普查,負責森林植物及其產品的檢疫工作;

(五)開展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技術的研究、培訓和交流,引進、推廣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適用技術,提高科學防治水平;

(六)查處違反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法律法規的行為。第六條 農業、工商、交通、鐵路、郵政、民航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工作。第二章 預防第七條 林木種苗繁育單位,應當建立無森林植物檢疫對象的苗圃和種子繁育基地,培育優良林木種苗。

植樹造林所用種苗應當有產地檢疫合格證或者植物檢疫證。

森林經營單位和個人應當加強森林的撫育管理,經審批及時清除病蟲木和受害嚴重的過火木,并向所在地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機構報告森林病蟲害發生及危害情況。第八條 森林病蟲害預防的重點是:

(一)針葉林為松材線蟲病、紅脂大小蠹、落葉松枯梢病、松皰銹病、濕地松粉蚧等;

(二)農田防護林及路、宅、渠、村周邊的樹木為美國白蛾、黃斑星天牛、光肩星天牛、青楊天牛、春尺蠖、楊樹腐爛病等;

(三)經濟林為蘋小吉丁蟲、蘋果蠹蛾、食心蟲、紅蜘蛛、果樹腐爛病等;

(四)退耕還林、荒山造林區為中華鼢鼠、達烏里鼠兔等。第九條 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機構應當每年有計劃地組織鄉鎮林業工作站、森林經營單位和個人開展病蟲害情況調查,并及時報告當地林業主管部門和上一級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機構。第十條 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機構應當建立主要森林病蟲害預報發布制度。

省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機構每年至少發布一期中、長期預報;市州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機構每年至少發布兩期中、短期預報;縣(市、區)及國有林業管理機構的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機構適時發布預報。第十一條 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機構建立的測報點,應當配備具有相應資格的專職測報員,劃定測報責任區,實施動態監測,建立測報預報檔案。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和國有林業管理機構應當針對突發性、危險性森林病蟲害制定應急除治預案,內容包括組織領導、除治措施、技術手段、資金保障、物資儲備等。第十三條 工程造林應當制定森林病蟲害防治方案,實行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同步檢查驗收的制度。第三章 除治第十四條 森林經營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機構的統一要求,及時做好經營范圍內發生的森林病蟲害除治工作。

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機構應當做好技術指導和技術服務,并對除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未及時除治的,應當下達限期除治通知書,責令除治;在規定期限內沒有除治的,由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機構組織代為除治,費用由森林經營單位和個人承擔。第十五條 對新發生、新發現的森林病蟲害,所在地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機構應當在四十八小時內調查核實并報告所在地縣(市、區)人民 *** 和省林業主管部門;接到報告的人民 *** 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森林經營單位和個人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立即封鎖,及時撲滅。第十六條 對突發性、危險性森林病蟲害,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機構應當在四十八小時內核實并報告所在地縣(市、區)人民 *** 和省林業主管部門;接到報告的人民 *** 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時成立臨時指揮機構,啟動應急除治預案,切斷病源傳播途徑,防止疫情擴散蔓延。

廣東省森林病蟲害防治實施辦法(1997修正)

之一條 根據國務院《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結合本省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森林病蟲害防治實行“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和“誰經營,誰防治”的責任制度,把森林病蟲害每年成災面積控制在森林面積的0.5%以下。第三條 各市、縣(區)人民 *** 應當加強對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的領導,建立領導干部任期目標責任制。第四條 各級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應根據實際需要建立健全森林病蟲害防治管理機構。省、市以及林業用地30萬畝以上的縣(區)林業主管部門經同級機構編制部門批準后,可建立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站,經費納入各級預算;林業用地30萬畝以下的縣(區)以及鄉鎮林業工作站,應配備專(兼)職人員。

建立健全省、市、縣(區)三級森林病蟲情預測預報 *** ,負責預測預報,制定各項測報制度,準確掌握病蟲發生發展動態。省森林病蟲害防治管理機構應當綜合分析各地測報數據,定期發布全省的森林病蟲害中、長期趨勢預報,并提出防治方案。市、縣(區)森林病蟲害防治管理機構,應當綜合分析基層單位測報數據,及時發布當地森林病蟲害短、中期預報,為防治工作提供依據。

各級森林病蟲害防治管理機構應認真宣傳貫徹森林植物檢疫法規。建立森林植物檢疫哨卡,做好疫區調查和產地、調運檢疫,杜絕危險性病蟲的傳播。做好防治服務工作,根據蟲情做好防治規劃,提出經濟、有效、安全、簡便的防治 *** 。積極推廣和應用先進防治技術,組織藥、械供應,實行治蟲承包責任制和技術咨詢有償服務。第五條 省、市、縣(區)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根據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工作的需要,可配備檢驗室、儀器設備、藥劑器械、儲備倉庫及必要的交通工具。建立隔離試種苗圃、熏蒸除害設施、簡易機場。第六條 森林經營單位和個人,應有病蟲害防治措施,選用良種壯苗,適地適樹造林;提倡營造混交林和封山育林,改造疏林地,加強撫育管理,及時監測和防治、控制森林病蟲害,提高森林抗御病蟲害能力。第七條 各級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和監督森林經營單位和個人,建立無檢疫對象的林木種苗基地,以封鎖、撲滅新傳入的危險性病蟲害。

各口岸動植物檢疫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進出境動植物檢疫的法規規定,加強入境林木種苗、木材、竹材和植物性包裝箱及輔墊材料的檢疫工作,防止境外森林病蟲害傳入。第八條 發生大面積暴發性或危險性森林病蟲害時,當地人民 *** 和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災情調查,做好防治計劃,并及時報告省人民 *** 和省林業主管部門,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控制、封鎖、撲滅。所需的防治藥劑、器械、油料等,商業、供銷、物資、石油化工等部門應當優先供應。對符合規定交運條件的有關物資,鐵路、交通、民航部門應當優先承運。民航部門應當優先安排航空器械施藥。第九條 防治森林病蟲害,施藥必須遵守有關規定,合理用藥,防止環境污染,保證人畜安全,減少殺傷有益生物。第十條 森林病蟲害防治費用,全民所有制的林場、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應從育林基金、經營收入和事業費中自行解決;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個人所有的林木,由所有人負擔。各市、縣林業局應從林業基金中安排一部分資金用于防治森林病蟲害。

對暫時沒有經濟效益的森林、林木和長期沒有經濟效益的防護林、水源林、水土保持林、特種用途林所需森林病蟲害防治費用,由各級人民 *** 給予扶持。發生大面積暴發性或危險性病蟲害時,各級人民 *** 應當給予防治經費補助。第十一條 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 *** 或林業主管部門給予記功或其他獎勵:

一、認真貫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預防和除治措施得力,生態環境不斷改善,連續5年沒有發生森林病蟲災害的森林面積在30萬畝以上的縣(區)、森林面積在10萬畝以上的國營林場、森林面積在3萬畝以上的鄉鎮;

二、嚴格執行森林病蟲防治檢疫法規,防治管理體系健全,人員落實,病蟲預測預報準確,防治及時,效果顯著,病蟲害成災面積在森林面積的0.1%以下的;

三、對新傳入的森林病蟲害,能及時發現,嚴格封鎖,在短時間內全面徹底撲滅的;

四、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科學研究中取得可推廣應用的成果或推廣新技術和科研成果獲得重大效益的;

五、在林業基層單位連續從事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滿10年以上,工作成績顯著的。

河南省《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實施辦法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有效地防治森林病蟲害,保護森林資源,促進林業發展,根據《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境內所有林業蟲害防治投標資質的森林、林木、林木種苗及木材、竹材的病蟲害(包括鼠害,下同)的預防和除治工作。第三條 森林病蟲害防治實行“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第四條 森林病蟲害防治實行“誰經營、誰防治”的責任制度。鐵路、公路、河渠(含水庫)防護林的病蟲害,由有關主管部門負責防治;森林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以及國有和集體林場、苗圃、農場、果園、茶場、蠶場的林木病蟲害,由其經營者負責防治;其林業蟲害防治投標資質他方式經營的林木病蟲害,由所有者或經營者、承包者負責防治。第五條 各級林業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其所屬的森林病蟲害防治機構(以下簡稱防治機構)負責森林病蟲害防治的具體組織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森林病蟲害防治和森林植物檢疫的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開展森林病蟲害的預測預報,建立技術檔案;

(三)掌握森林病蟲害發生動態和發展趨勢,編制防治規劃,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重點森林病蟲害進行防治;

(四)組織森林病蟲害防治科學研究,推廣、應用先進技術,開展防治技術指導;

(五)執行對森林植物、林產品的產地檢疫和調運檢疫。第六條 鄉、鎮林業工作站負責組織本鄉、鎮的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

行政區域交界地區的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級林業行政部門組織協調,實行聯防聯治。

森林面積為一千五百公頃以上的森林經營單位,應當設置專職人員負責森林病蟲害防治的日常工作。第七條 各級人民 *** 應加強對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的領導,鼓勵和支持森林病蟲害防治科學研究,推廣和應用先進技術,提高科學防治水平。第二章 森林病蟲害的預防第八條 在森林經營活動中,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條例》和下列規定:

(一)育苗、造林應當選用良種壯苗,禁止使用帶有病蟲害的林木種苗;

(二)育苗、造林或者進行森林撫育時,應當清除森林病蟲害的傳播媒介;

(三)造林設計方案必須有森林病蟲害防治措施;

(四)有計劃地實行封山、撫育、補植、改造等營林措施,改變純林生態環境;

(五)積極保護、繁殖、培養有益的生物;

(六)及時伐除感染嚴重的國家限定的病蟲害的林木和受害嚴重的過火林木;

(七)及時將伐除的林木(含正常采伐的林木)運出伐區,并清理現場;

(八)已感染病蟲害的木材,應立即施藥;

(九)對經常發生病蟲害的森林,應當采取物理、生物、化學相結合的系統工程 *** 進行綜合治理。第九條 森林經營單位和個人實施本辦法第八條第(四)項、第(六)項、第(九)項所列行為的,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伐除嚴重感染病蟲害林木的,由縣級以上防治機構進行現場鑒定;

(二)使用化學藥劑進行森林病蟲害預防的,應當經縣級以上林業行政部門或者其委托的防治機構審批;

(三)使用新型的藥劑進行森林病蟲害防治的,應當事先對藥劑進行防治效果區域性試驗,并經市、地防治機構驗證,報同級林業行政部門審批;

(四)使用生物、化學 *** 防治森林病蟲害的,應當防止污染環境,保證人畜安全,并盡量減少對林內有益生物的殺傷;

(五)采取系統工程 *** 防治森林病蟲害的,應在施工前一個月內向縣級以上防治機構申報工程設計方案,經縣防治機構批準后施工,并在施工結束后組織驗收;

(六)使用航空器施藥進行森林病蟲害防治的,施藥間隔期一般應在三年以上。但對大面積暴發性或者危險性森林病蟲害使用航空器進行施藥除治的,不受施藥間隔期限制。第十條 各級防治檢疫機構應當依法對林木種苗和木材、竹材實行產地檢疫和調運檢疫。

實施調運檢疫時,森林植物檢疫人員持省林業廳核發的《森林植物檢疫員證》,有權進入有關的車站、機場、郵局(所)、碼頭的貨場、倉庫及其他場所進行檢疫檢查。鐵路、交通、民航、郵電及其他有關部門應密切配合。

對發生大面積暴發性或危險性森林病蟲害的地區應實行封鎖。對發病區出境木材、竹材及其制品進行檢疫檢查,發現帶有危險性病蟲時要進行除害處理;經確認合格,簽發《植物檢疫證書》后方可放行。

對進入我省的木材、竹材及其制品,植物檢疫機構應當查驗檢疫證書,必要時可以復檢。對持有植物檢疫證書并確認合格的,復撿不得收取檢疫費,貨物的停留搬運、拆箱等費用由貨主承擔。

遼寧省森林病蟲害防治實施辦法

之一條 根據國務院發布的《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林業蟲害防治投標資質,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我省境內從事森林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條例》和本辦法。第三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林業行政管理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的主管部門,其所屬的森林病蟲害防治機構(簡稱防治機構,下同)負責森林病蟲害防治的具體組織工作。

鄉(含鎮,下同)林業工作站負責組織本鄉的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

交界地區的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由上一級林業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協調,實行聯防聯治。

森林面積為兩萬畝以上的森林經營單位,應當設專職人員負責森林病蟲害的日常防治工作。第四條 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實行省、市、縣、鄉人民 *** 行政主管領導負責制。森林經營單位,實行單位領導責任制。第五條 鼓勵和支持林業科學研究單位,對防治森林病蟲害進行科學研究,推廣和應用先進技術,提高科學防治水平。第六條 省防治機構可以建立預測預報中心,定期發布全省森林病蟲害中、長期趨勢預報。

市、縣防治機構可以建立預測預報點,定期發布當地森林病蟲害短、中期預報,并上報省預測預報中心。

各級防治機構,應當綜合分析測報數據,及時提出防治方案。第七條 森林經營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下列措施,防治森林病蟲害:

(一)育苗、造林應當選用良種壯苗,禁止使用帶有病蟲害的林木種苗林業蟲害防治投標資質

(二)育苗、造林或者進行森林撫育時,應當清除森林病蟲害的傳播媒介;

(三)有計劃地實行封山、撫育、補植、改造等營林措施,改善生態環境,保護林內有益生物;

(四)及時伐除嚴重感染病蟲害的林木和受害嚴重的過火林木;

(五)及時將伐除的林木(含正常采伐的林木)運出伐區并清理現場;

(六)對感染病蟲害的林場木材,應當立即施藥;

(七)對經常發生病蟲害的森林,應當使用物理、生物、化學相結合的系統工程 *** 進行綜合防治。第八條 森林經營單位的個人實施前條第(四)項、第(七)項所列行為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伐除嚴重感染病蟲害林木的,由縣防治機構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現場鑒定,報省林業行政管理部門審批;

(二)使用化學藥劑進行森林病蟲害預防的,應當經市以上林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防治機構審批;

(三)使用新型化學藥劑進行森林病蟲害防治的,應當事先對藥劑進行防治效果區域性試驗,并經市防治機構驗證,市林業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報省林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防治機構審批;

(四)使用生物、化學 *** 防治森林病蟲害的,應當防止污染環境,保證人畜安全,并盡量減少對林內有益生物的殺傷;

(五)采取系統工程 *** 防治森林病蟲害的,在施工前一個月向縣防治機構申報工程設計方案,并經縣林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防治機構批準后方可施工,施工結束后,由批準機關組織驗收。

使用航空器施藥進行森林病蟲害防治的,應當在年初向當地防治機構申報計劃,并上報省防治機構備案。施藥間隔期必須在三年以上。

對大面積暴發性或者危險性森林病蟲害使用航空器施藥進行除治的,不受本條第二款規定的限制。第九條 對林木種苗和木材必須實行嚴格的檢疫制度。調運前,必須實施產地檢疫;調運時,必須持有與林木種苗或者木材(含進口林木種苗和木材)相符的《植物檢疫證書》。第十條 鄉林業工作站和森林經營單位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或者經營區的森林病蟲害情況進行調查,并將調查結果及時報送縣防治機構;發現大面積暴發性或者危險性森林病蟲害,必須及時向當地人民 *** 或者林業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 *** 或者林業行政管理部門對經常發生森林病蟲害的地區,應當實行以營林措施為主,生物、化學和物理等防治相結合的綜合治理措施,控制森林病蟲害蔓延成災。對發生大面積暴發性或者危險性森林病蟲害的地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采取封鎖撲滅措施,突擊除治。第十二條 森林經營單位或者個人因技術、設備等原因,無力防治森林病蟲害的,林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防治機構可以組織力量,代為防治,并收取防治費用。

浙江省森林病蟲害防治實施辦法(2005修訂)

之一條 為有效防治森林病蟲害林業蟲害防治投標資質,保護森林資源,根據國務院《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林業蟲害防治投標資質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森林病蟲害防治實行“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和“誰經營、誰防治”的責任制度。

各級人民 *** 應當加強對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的領導,實行森林病蟲害防治目標管理。第三條 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其所屬的森林病蟲防治檢疫機構負責森林植物檢疫和森林病蟲害防治的具體組織工作。第四條 鄉、鎮林業工作站應在現有編制內配備專職或 *** 人員,負責組織本鄉、鎮的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第五條 林業主管部門所屬的森林病蟲防治檢疫機構應當做好森林病蟲害預測預報(以下簡稱測報)工作。第六條 各級森林病蟲防治檢疫機構應當建立測報工作管理制度林業蟲害防治投標資質

(一)確定主要森林病蟲害測報種類,擬訂測報技術規程,定期進行測報技術培訓和指導林業蟲害防治投標資質

(二)開展森林病蟲害測報調查研究,根據實際需要建立主要森林病蟲害的測報點,對測報對象進行調查與監測,掌握病蟲害發生動態,建立病蟲害測報檔案;

(三)定期分析處理各地測報數據,對主要森林病蟲害發布趨勢預報;

(四)積極推廣應用病蟲害測報先進科學技術。第七條 鄉、鎮林業工作站負責本鄉、鎮的森林病蟲害情況調查。國有森林和林木,由國有林場或者其他經營單位組織森林病蟲害情況調查。

各調查單位應當按規定向所在地森林病蟲防治檢疫機構報告森林病蟲害調查情況。第八條 林業主管部門制定的造林規劃設計方案,必須有森林病蟲害防治措施。對經常性發生森林病蟲害的地區,實施以營林措施為主,生物、化學和物理防治相結合的綜合治理措施,逐步改善森林生態環境,提高森林抗御病蟲害的能力。第九條 森林經營單位和個人,應當選用良種壯苗適地適樹造林,禁止使用帶有危險性病蟲的林木種苗和其他繁殖材料進行育苗或者造林。第十條 在發生疫情的地區,經省林業主管部門批準,森林病蟲防治檢疫機構可以派員參加當地的木材檢查站,負責森林病蟲害的檢疫工作;發生特大疫情時,經省人民 *** 批準,可以設立臨時森林植物檢疫檢查站(點),開展森林植物檢疫檢查工作。

疫區的劃定,由省林業主管部門提出,報省人民 *** 批準,并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一條 發生暴發性或者危險性的森林病蟲害時,當地人民 *** 應當加強對防治工作的領導,實行分管市長、縣(市、區)長領導負責制,組織有關部門建立森林病蟲害防治臨時指揮機構,負責制定緊急除治措施,協調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第十二條 發生嚴重森林病蟲害時,所需的防治藥劑、器械、油料等,商業、供銷、物資、石油化工等部門應當及時組織貨源,優先供應;鐵路、交通、民航部門應當優先承運;民航部門應當優先安排航空器施藥。第十三條 在發生松材線蟲病的地區,當地人民 *** 應當采取嚴密封鎖和撲滅措施。具體辦法按照《浙江省松材線蟲病防治辦法》執行。第十四條 調入各種松材及其成品、半成品的單位和個人,應事先征得所在地縣級以上森林病蟲防治檢疫機構的同意,并向調出地的森林病蟲防治檢疫機構申請檢疫;調入后,應在貨到次日起7日內,報請所在地森林病蟲防治檢疫機構復檢。

鐵路、交通、郵政、民航等部門應當憑有效期內的植物檢疫證書調運。第十五條 森林病蟲害防治費用,國有林場、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應從育林基金、經營收入和事業費中自行解決;集體和個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經營者負擔,各級人民 *** 可給予適當扶持。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 *** 和林業主管部門應從地方財政或育林基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森林病蟲害測報預防經費。

對防護林、水源林、水土保持林、特種用途林所需森林病蟲害防治費用,由各級人民 *** 給予扶持。

發生大面積暴發性或危險性病蟲害時,森林經營單位或者個人確實無力負擔全部防治費用的,各級人民 *** 應當給予補助。第十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按照《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疆 *** 爾自治區實施《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辦法(2020修正)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林業蟲害防治投標資質了有效地防治森林病蟲害林業蟲害防治投標資質,保護森林資源林業蟲害防治投標資質,維護自然生態平衡林業蟲害防治投標資質,根據國家《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加強對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的領導,對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實行目標管理,逐級簽定森林病蟲害防治目標責任書。第三條 各級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上級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匯報病蟲害的發生情況和防治工作情況。發生危險性病蟲害或者發現新的檢疫對象應及時上報。第四條 各級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具體工作由本級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機構負責。

鄉、鎮林業工作站和林場、苗圃、農牧場負責本單位的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第五條 各級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對森林病蟲害的科學研究,推廣應用科研成果和先進技術,提高科學防治水平。第二章 森林病蟲害的預防第六條 植樹造林要適地適樹,提倡營造混交林,并選用良種壯苗。造林、育苗、更新必須有預防森林病蟲害的措施,平原地區營造人工林要留有噴藥車通行的林間道路。第七條 育苗和造林用的種子、插穗等繁殖材料和苗木,不能帶有國內檢疫對象和自治區補充的檢疫對象及本地區的危險性病蟲。第八條 對森林和林木應當加強撫育管理并按營林設計方案的技術要求進行衛生伐,伐除的林木及時運出林外,并對帶有檢疫對象和危險性病蟲的林木進行除害處理。采伐跡地要按清林技術規程及時清理。采伐的林木不能在林區楞場過夏,否則要實行剝皮和除害處理。

對火燒跡地應當及時清理,伐除受害嚴重的過火林木。第九條 山區要有計劃地實行封山育林,平原天然林區要有計劃地實行封灘育林或引洪育林。第十條 各級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森林植物檢疫工作,確實做好產地檢疫和調運檢疫,發現檢疫對象和危險性病蟲要及時撲滅,不能將檢疫對象和危險性病蟲帶入和傳出。

各口岸要加強進口、出口或者過境的林木種苗和木材的檢疫工作。第十一條 林木種苗經營單位和個人,在種苗出圃前要主動到當地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報檢,經產地檢疫并取得森林植物檢疫證書后,方可出圃銷售。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銷售帶有國內外檢疫對象、自治區補充的檢疫對象、危險性病蟲害的種苗及其林業蟲害防治投標資質他繁殖材料。第十二條 從自治區外或者國外引進、引種良種、穗條、種根等繁殖材料的應當事先向自治區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經審批后方可引進、引種。

國外引進的種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經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檢疫后,交由自治區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監督引種單位進行隔離試種。第十三條 跨縣(市)或地、州引種林木種苗的,由縣或地、州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檢疫,簽發森林植物檢疫證書。第十四條 銷售的木材或者由林區運出的木材都應當進行森林植物檢疫。木材的經營者和調運單位要事先到當地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報檢,經檢疫并取得森林植物檢疫證書后方可銷售和調運。第十五條 經營林木種苗和木材的單位和個人,要配合森林植物檢疫員實施檢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檢疫。

違章調運的森木種苗和木材被檢疫哨卡扣留時,違章調運的單位和個人要配合檢疫哨卡進行補檢和除害處理,并承擔補檢和除害等費用。第十六條 各級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要組織和監督森林經營單位保護林區有益生物,不經有關部門批準不得狩獵。禁止破壞鳥巢、捕捉雛鳥和掏卵。

森林病蟲害天敵寄生率超過30%的林地,不得用噴灑的 *** 施用化學殺蟲藥劑。第十七條 各級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森林病蟲害預測預報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森林病蟲預測預報體系。

自治區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自治區森林病蟲害的發生情況,確定自治區測報對象,擬定測報辦法和規章制度,對測報對象實施調查和監測,掌握主要病蟲害的發生發展動態,定期發布自治區的中、長期預報,并提出防治方案。

地(州)、縣(市)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的測報業務,調查和監測本行政區內森林病蟲害的發生情況及趨勢,準確、及時地發布本行政區的中、短期預報和警報,并提出防治方案和措施。

區、鄉、鎮林業工作站和林場、苗圃應當按規定進行森林病蟲調查,并及時向上級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