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林業行業森林資源資產評估資質-2

林業局系統評選出來的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專家沒有森林評估資格證書和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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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管理條例(2020修正)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規范行政審批中介服務行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保障各類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以下簡稱中介服務)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機構(以下簡稱中介服務機構)接受委托人委托開展的作為行政審批條件的有償服務。

中介服務包括各類技術審查、論證、評估、評價、檢驗、檢測、鑒證、鑒定、證明、咨詢、試驗等。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中介服務以及對中介服務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第四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 *** 應當加強對中介服務的管理,建立健全中介服務管理部門協調配合機制,負責向社會公布中介服務事項清單,取消本地區自行設定的中介服務機構準入限制,為加快形成全省統一開放、競爭有序、便捷高效的中介服務市場提供相關服務和技術支持。第五條 省、市、縣人民 *** 及其行政審批部門、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中介服務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中介服務違法行為。

省、市、縣人民 *** 應當將其所屬行政審批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對本條例的執行情況納入 *** 權力運行監督內容。第六條 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依法提供中介服務,遵循誠信、公平原則,恪守從業規則和職業道德,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中介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第二章 監督管理第七條 除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規章規定的中介服務事項外,行政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委托中介服務機構開展服務,提供相關中介服務材料。

除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明確規定的資質資格許可外,行政審批部門不得設定中介服務機構資質資格審批;不得設定區域性、行業性、部門間中介服務機構執業限制;不得通過限額管理控制中介服務機構數量、服務范圍。第八條 中介服務事項實行清單管理。省人民 *** 應當組織編制全省統一的中介服務事項清單,依法向社會公布。

未納入中介服務事項清單的中介服務事項,不得作為行政審批條件。第九條 中介服務事項清單實行動態管理。省、市、縣人民 *** 應當按照權限定期對中介服務事項組織評估,作出予以保留、取消的決定,并同步調整中介服務事項清單,依法向社會公布。第十條 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對中介服務機構實施監督。

實行資質資格許可準入管理的中介服務機構,相關資質資格許可實施管理部門為行業主管部門;取消資質資格許可準入管理的中介服務機構,原相關資質資格許可實施管理部門為行業主管部門;其他的中介服務機構,對應的行政審批事項實施管理部門為行業主管部門。第十一條 省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和完善中介服務規范和標準,明確辦理時限、工作流程、申報條件、收費標準等,指導督促中介服務機構建立服務承諾、限時辦理、執業公示、執業記錄等制度。第十二條 省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行政審批部門制定中介服務隨機抽查實施辦法,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的要求,定期組織對中介服務機構執行中介服務規范和標準等情況進行隨機抽查。

對未按照中介服務規范和標準提供中介服務的中介服務機構,視情節列入失信中介服務機構管理名單,依法處理相關中介服務機構法定代表人和從業人員,并通過全省中介服務信息管理平臺向社會公示。第十三條 省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的措施,扶持和培育中介服務機構健康發展,鼓勵省外中介服務機構參與本省中介服務。第十四條 禁止行政審批部門實施下列行為:

(一)將現有或者已經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轉為委托中介服務形式開展;

(二)將申請人可以自行完成的事項強制限定為中介服務機構提供;

(三)將一項中介服務事項拆分為多個環節;

(四)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的其他禁止性行為。第十五條 省、市、縣人民 *** 應當加強對其所屬行政審批部門、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督,依法受理和查處中介服務機構或者申請人的投訴和舉報,并將查處結果書面告知當事人。第十六條 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中介服務收費監督管理辦法,實施對中介服務收費監督檢查工作。

除 *** 定價管理的中介服務外,實行市場調節價格。

省、市、縣市場監督管理和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權限實施市場監督管理和價格監測。對實行市場調節價的中介服務收費標準出現明顯上漲或者下降時,可以開展成本調查和價格監測,查處違法行為。

浙江省市場中介機構管理辦法

之一條 為了規范市場中介機構行為,維護中介服務市場秩序,保障委托人和市場中介機構林業中介機構資質管理辦法的合法權益,促進中介服務業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市場中介機構的中介服務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金融、保險、證券、期貨等國家垂直管理行業的市場中介機構除外。有關法律、法規對市場中介機構及其中介服務活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林業中介機構資質管理辦法;有關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市場中介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運用專門的知識和技能,為委托人提供檢驗、檢測、認證、鑒定、鑒證、評估、會計、審計、 *** 、經紀、信息技術服務等中介服務的營利性組織。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將市場中介服務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優化發展環境,建立健全市場中介機構規范發展機制,協調解決市場中介機構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督促相關部門依法履行市場中介機構監督管理職責。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 *** 財政、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商務、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市場中介機構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對市場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中介服務活動實施行業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 *** 工商行政管理、稅務、價格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對市場中介機構實施市場監督管理。第六條 市場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依法開展中介服務活動,恪守職業道德,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利益相關方的合法權益。第七條 設立市場中介機構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的規定無須辦理工商登記的,從其規定。依照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的規定,市場中介機構從事經營活動須取得相關許可的,市場中介機構應當依法辦理,并在核定的業務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的規定,市場中介機構從業人員須取得相關職業資格的,市場中介機構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第八條 市場中介機構應當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明示營業執照、機構資質證書,公布服務項目、服務流程、收費標準、監督 *** 等事項。鼓勵市場中介機構根據中介服務內容,利用 *** 技術手段提高服務便利性。第九條 委托人有權自主選擇市場中介機構為其提供中介服務。行政機關不得濫用行政權力,以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市場中介機構等方式限定委托人選擇范圍。第十條 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委托市場中介機構提供中介服務并使用財政性資金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 采購法》以及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選擇市場中介機構。第十一條 市場中介機構提供中介服務,應當依法與委托人訂立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有關市場中介機構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中介服務行業組織可以制定合同示范文本,供當事人參照使用。第十二條 服務時限由市場中介機構作出承諾或者與委托人約定。市場中介機構應當優化服務流程,在承諾期限、約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完成委托事項。第十三條 市場中介服務收費項目屬于 *** 指導價或者 *** 定價管理的,應當按照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的,應當按照明示或者雙方約定的價格收費。作為行政審批受理條件的中介服務事項(以下簡稱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具有行業、技術壟斷性質或者市場競爭不充分的,其收費納入本省定價目錄,實行 *** 指導價或者 *** 定價。必要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會同有關市場中介機構行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采取約談、建議、警示等方式進行行政指導,引導、促進市場中介機構合理收費。第十四條 市場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林業中介機構資質管理辦法:(一)提供虛假信息、資料,出具虛假報告、證明等材料;(二)采取欺詐、脅迫、賄賂、串通等非法手段,損害委托人或者林業中介機構資質管理辦法他人利益;(三)以不正當競爭手段承攬業務或者利用執業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四)強行或者變相強行推銷商品、提供服務;(五)提供、泄露可能危害國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信息、資料;(六)泄露委托人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七)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浙江省社會中介機構管理辦法(2005修訂)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促進中介服務業林業中介機構資質管理辦法的發展林業中介機構資質管理辦法,規范社會中介機構的行為林業中介機構資質管理辦法,維護中介服務市場秩序林業中介機構資質管理辦法,保障社會中介機構及委托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社會中介機構(以下簡稱中介機構)及其執業人員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中介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運用專門的知識和技能,按照一定的業務規則或程序為委托人提供中介服務,并收取相應費用的組織。包括:

(一)獨立審計機構林業中介機構資質管理辦法

(二)資產、土地、工程等評估機構;

(三)工程監理機構;

(四)法律、檔案等服務機構;

(五)信息、技術、工程等咨詢機構;

(六)檢測、檢驗、公證、認證機構;

(七)職業、人才、婚姻等介紹機構;

(八)工商登記、商標、專利、稅務、房地產、招投標、因私出入境等 *** 機構;

(九)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其他組織。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將中介服務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優化中介服務業的發展環境,促進中介服務業健康、有序發展。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 *** 財政、司法、科技、教育、建設、水利、質量技術監督、國土資源、公安、民政、勞動保障、人事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分別負責有關中介機構及其執業人員的監督管理。

審計部門負責獨立審計機構的業務質量監督。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中介機構的工商登記和監督。第六條 中介機構應當加入行業協會,或成立中介行業協會。

行業協會應當制訂本行業自律規范和懲戒規則,做好自律管理和監督,發揮行業自律作用,指導本行業中介服務業的發展。

中介執業人員應當接受行業協會的自律監督。第二章 機構設立與執業資格第七條 中介機構設立實行登記制度。設立中介機構應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未辦理工商登記的,不得從事營利性中介活動。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中介機構在辦理工商登記前應當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或者對中介機構設立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省以外的中介機構在本省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在分支機構所在地辦理登記手續。第八條 鼓勵中介機構實行規模化經營,提高中介機構的服務質量和競爭力。

鼓勵新設立的中介機構采用合伙制或有限責任公司制,原有中介機構可以改制為合伙制或有限責任公司制。第九條 中介機構不得隸屬于行政機關,應當獨立建制并承擔法律責任。

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在中介機構 *** 。第十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對中介機構實行專業資質認定制度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第十一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對中介執業人員實行執業資格制度的,有關中介執業人員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取得執業資格,未取得資格的,不得執業;法律、行政法規未規定資格取得方式的,應當通過考試取得。第三章 中介執業行為第十二條 中介機構開展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遵守職業道德,遵循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第十三條 當事人有權自主選擇中介機構為其提供服務。中介機構依法從事中介活動,其行為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行政機關不得憑借職權限定當事人接受其指定的中介機構提供的服務。法律、法規規定某項中介業務由特定中介機構提供的,從其規定。

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活動中,對依法設立的各中介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應當同等對待。第十四條 中介機構及其執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除遵守業務規則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提供的信息、資料及出具的書面文件應當真實、合法;

(二)應當及時、如實地告知委托人應當知道的信息;

(三)對執業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及其他秘密事項予以保密;

(四)妥善保管委托人交付的樣品、定金、預付款、有關憑證等財物及資料;

(五)如期完成委托合同及業務規范規定的其他事項。第十五條 除即時清結及簡單的中介業務外,中介機構提供中介服務,應當依法與委托人簽訂合同。第十六條 中介機構應當做好執業記錄。執業記錄應當記載下列內容:

(一)委托事項、委托人的具體要求;

(二)收取的費用及支付方式;

(三)履行合同應當遵守的業務規范的有關要求;

(四)委托事項履行情況,包括委托事項的接受、完成過程、終結手續的辦理等。

浙江省社會中介機構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促進中介服務業的發展,規范社會中介機構的行為,維護中介服務市場秩序,保障社會中介機構及委托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社會中介機構(以下簡稱中介機構)及其執業人員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中介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運用專門的知識和技能,按照一定的業務規則或程序為委托人提供中介服務,并收取相應費用的組織。包括:

(一)獨立審計機構;

(二)資產、土地、工程等評估機構;

(三)工程監理機構;

(四)法律、檔案等服務機構;

(五)信息、技術、工程等咨詢機構;

(六)檢測、檢驗、公證、認證機構;

(七)職業、人才、婚姻等介紹機構;

(八)工商登記、商標、專利、稅務、房地產、招投標、因私出入境等 *** 機構;

(九)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其他組織。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將中介服務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優化中介服務業的發展環境,促進中介服務業健康、有序發展。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 *** 財政、司法、科技、教育、建設、水利、質量技術監督、國土資源、公安、民政、勞動保障、人事等行政部門按照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分別負責有關中介機構及其執業人員的監督管理。

審計部門負責獨立審計機構的業務質量監督。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中介機構的工商登記和監督。第六條 中介機構應當加入行業協會,或成立中介行業協會。

行業協會應當制訂本行業自律規范和懲戒規則,做好自律管理和監督,發揮行業自律作用,指導本行業中介服務業的發展。

中介執業人員應當接受行業協會的自律監督。第二章 機構設立與執業資格第七條 設立中介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固定的場所和必要的設施,以及與其開展中介業務相適應的資金;

(二)有健全的執業規則以及其他相應的管理制度;

(三)取得執業資格的專職執業人員不少于3人;

(四) *** 執業人員不得超過本行業規定的人數比例;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八條 中介機構設立實行登記制度。設立中介機構應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未辦理工商登記的,不得從事營利性中介活動。

法律、法規規定中介機構在辦理工商登記前應當由有關行政部門審批,或對中介機構設立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省以外的中介機構在本省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在分支機構所在地辦理登記手續。第九條 鼓勵中介機構實行規模化經營,提高中介機構的服務質量和競爭力。

新設立的中介機構應當采用合伙制或有限責任公司制,原有中介機構應當逐步改制為合伙制或有限責任公司制。第十條 中介機構不得隸屬于行政機關,應當獨立建制并承擔法律責任。

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在中介機構 *** 。第十一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對中介機構實行專業資質認定制度的,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執行。第十二條 中介執業人員實行執業資格制度。中介執業人員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取得執業資格;未取得資格的,不得執業。第十三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中介執業資格應當通過考試取得。國家對中介執業人員資格考試另有規定的,依照國家規定辦理;國家尚未規定的,實行全省統一考試。全省考試辦法由有關行政部門組織有關行業協會制定,報省人民 *** 備案。第三章 中介執業行為第十四條 中介機構開展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遵守職業道德,遵循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第十五條 當事人有權自主選擇中介機構為其提供服務。中介機構依法從事中介活動,其行為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行政機關不得憑借職權限定當事人接受其指定的中介機構提供的服務。法律、法規規定某項中介業務由特定中介機構提供的,從其規定。

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活動中,對依法設立的各中介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應當同等對待。第十六條 中介機構及其執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除遵守業務規則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提供的信息、資料及出具的書面文件應當真實、合法;

(二)應當及時、如實地告知委托人應當知道的信息;

(三)對執業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及其他秘密事項予以保密;

(四)妥善保管委托人交付的樣品、定金、預付款、有關憑證等財物及資料;

(五)如期完成委托合同及業務規范規定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