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 *** 決定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等事項目錄(共138項)
青海省人民 ***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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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4號)
《青海省人民 *** 決定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等事項目錄》關于取消林業資質的決定,已經2014年12月5日省人民 *** 第3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關于取消林業資質的決定,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 郝 鵬
2014年12月16日
青海省人民 *** 決定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等事項目錄(共138項)
決定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37項)實施機關序號項 目 名 稱清 理 依 據 及 理 由備 注省經信委1煤礦礦長資格證書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2013年修訂), 已取消相關規定。 2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臨時資質由《關于發布<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企業資質等級評定條件(2012年修訂版)>的通知》(工信計資〔2012〕6號)設定,予以取消。 省教育廳3中外合作舉辦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機構聘任校長或主要行政負責人審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25條(國務院令第372號 2003.3.1)取消后轉變管理方式,加強日常管理和事中、事后監管。4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的舉辦者變更及校長任職審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54條 (主席令第80號2002.12.28)省公安廳5易制毒化學品(一類)生產經營備案證明《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5號),該項由“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代替。 省財政廳6評估師資格認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第9條(主席令第13號 1994.1.1)取消后轉變管理方式,交由行業協會辦理。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7介紹外國文教專家來華工作的境外組織資格認可《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附件1:第43項 省國土資源廳8以折股方式繳納探礦權采礦權價款審批《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附件1:第8項今后不得以折股方式繳納探礦權采礦權價款。9礦業權公司企業法人未發生變化,原控股股東發生變化按礦權 *** 審批由《青海省人民 *** 辦公廳關于印發青海省礦業權 *** 管理辦法的通知》(青政辦〔2007〕132號)設定,予以取消。 10跨市州銷售的礦泉水的注冊登記《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附件1:第9項 省水利廳11江河故道、舊堤、原有工程設施等填堵、占用、拆毀審批《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附件1:第15項 12牧區草原生態保護水資源保障項目年度計劃審批《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附件1:第18項 13大型灌溉排水泵站更新改造項目年度計劃審批《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附件1:第19項 14小水電代燃料生態保護工程年度計劃審批《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附件1:第21項 15水土保持生態建設項目年度計劃審批《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附件1:第22項 16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審批《水利部關于取消水利部行政許可事項公告》已取消。 17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機構資質認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附件1:第23項 省農牧廳18在漁業部門管理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開展參觀、旅游活動審批《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附件2:第24項根據實際工作情況,我省沒有漁業主管部門管理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19外國人進入漁業部門管理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審批《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附件2:第26項20進入漁業部門管理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從事科學研究觀測、調查活動審批《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第32項省農牧廳21建立種畜禽場《種畜禽管理條例》第11、15條(國務院令第153號 2011.1.8)根據實際工作情況,沒有審批的必要。22畜禽品種認可與新品種鑒定命名審批《種畜禽管理條例 》第12條(國務院令第153號1994.4.15)根據實際工作情況,省級不進行審批。23漁業船舶服務機構、二、三級培訓機構資格認定《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附件2:第27項省商務廳24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項目確認審批《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附件1:第24項 省衛生計生委25使用二類菌(毒)種的審批該項已由“從事高致病性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審批”替代。 省林業廳26建設工程征占用林地預審《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附件1:第37項 27重點國有林區森林采伐限額審核《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附件1:第38項該項審批取消后,重點國有林區森林采伐限額直接上報省 *** 審批。省國稅局省地稅局28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核準《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附件1:第28項 29對吸納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規定條件的服務型、商貿企業和對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減免稅的審批《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附件1:第29項 省統計局30發布統計資料審批統計調查制度部分內容,不單獨實施審批,予以取消。 31部門公布統計數據的備案《中
木材經營許可證取消
是的,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取消了,
國務院關于取消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
國發〔2017〕46號
規定,取消審批后,國家林業局要督促地方林業行政主管部門通過以下措施加強事中事后監管:1.強化“林木采伐許可證核發”、“木材運輸證核發”,從源頭上對亂砍濫伐行為強化管理。2.加強與工商部門的信息溝通交流,掌握了解從事木材經營加工企業的工商登記信息,并相應加強實地檢查、隨機抽查,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本地區木材經營加工企業總數的20%。重點核查經營(加工)場所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審查企業原料和產品入庫出庫臺賬、審查木材來源是否合法。3.違法違規行為處理結果及時通報工商部門,納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27號文件取消哪些資質
近日關于取消林業資質的決定,國務院印發《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關于取消林業資質的決定的決定》關于取消林業資質的決定,再次取消和下放45項行政審批事項,取消房地產經紀人等11項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將31項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后置審批。
本次取消的專業技術人員準入類職業資格,涉及國際商務、質量、稅務、資產評估、土地登記、礦業權評估、品牌管理等多個專業領域。同時,國務院決定取消各地區自行設置的各類職業資格。
取消多項行政審批助投資創業
本次取消和下放的45項行政審批事項中,關系投資創業創新就業等經濟社會發展的約30項,占三分之二,如“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核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銷售的礦泉水的注冊登記”等。涉及社會組織、事業單位業務活動的約10項,占20%,如“高等學校博士學科點專項科研基金審批”等。涉及企業資質的約5項,占10%。
取消11項職業資格
1.房地產經紀人 2.注冊稅務師 3.質量專業技術人員
4.土地登記 *** 人 5.礦業權評估師 6.國際商務專業人員
7.注冊資產評估師 8.企業法律顧問 9.建筑業企業項目經理
10.水利工程質量與安全監督員 11.品牌管理師